有个人还款协议书书够成诈骗吗?

这样能否够成有组织性网络诈骗罪?_百度知道
这样能否够成有组织性网络诈骗罪?
然后叫我加他!然后有个人加我,是她留下的Q…但不是她本人!估计他们是同伙在问问找代练,她又说她会加我的,由于设置问题,我加不了,她留下另外人的q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  一. 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其他常见结果犯既遂未遂界限:  1.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以取财为既遂,着手抢劫而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未遂。但,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按既遂对待。例如:张某抢劫出租摩托车案;以锤击打摩托车主,车主逃,张某骑车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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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上海多少钱够成诈骗罪
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诈骗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而每个地区对多少钱构成诈骗罪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多少钱够成诈骗罪。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 ,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三、沪市法(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在上海,个人诈骗达到四千元就构成诈骗罪,单位诈骗达到十万元就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上海市是在我国刑法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指定出针对诈骗罪的相关标准。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诈骗,请您马上联系365网站的律师,我们会为您维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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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 控告人陈文将,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浦江县白马镇龙溪行政村肥地坞14号。电话:被控告人吕军荣,男,1978年&&9月 24 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江南。电话:& & 被控告人吕宗术,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清溪村上马坞39号。电话:控告事项& & 请求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事宜与理由被控告人吕军荣系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7年4月份起,吕军荣即将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印制电话号簿的业务承包给控告人经营。2011年10月,由于控告人的姐姐陈艾樱(即吕军荣之妻)病危,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吕军荣有意终止前述承包关系。2011年10月26日,控告人与哥哥陈文建一并前往金华市中医总院探望陈艾樱,随后两被控告人、张国寿,陈美娟四人赶到与控告人一行相遇。此时,被控告人提出办理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的交接手续,并出示事先已经准备好的《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一份。由于该《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中未记载债权债务事宜,经被控告人再三要求,控告人予以签字确认。2011年12月29日,被控告人以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控告人支付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各种款项共计413830元,案号为(2011)金浦商初字第3332号。此时,控告人得知两被控告人在该《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伪造了“(-)浦江分公司开票总金额368530元陈文将将该款叁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元必须于2011年11月20日前上缴法人吕军荣。”及备注的相关内容。庭审过程中,控告人当庭播放了签订《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现场的录音内容,并由证人陈文建出庭作证,以证明两被控告人伪造证据添加债权凭据的事实;被控告人吕宗术则已承认“备注”相关内容为事后添加。法院为了公平及公正性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希望能借助公安的力量查个水落石出。可是浦江公安却无理由的把案件退回法院了。法院收到后又再次送到浦江公安局立案调查。然而浦江公安却没有立案和答复,时间长了法院只好根据现有的证据和国家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认为原告涉嫌虚假诉讼有犯罪嫌疑。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通过检察院公诉的方式诉讼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为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10天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原告收到判决书后的10天时间里并没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控告人认为:吕军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吕宗术共同伪造控告人的欠款凭据,并以金华市贝尔电信号簿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诉讼方式骗取控告人巨额财产的事实由控告人提供的现场录音及证人陈文建的证词为凭,事实清楚,吕军荣与吕宗术的行为均已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号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为此,特请求贵局依法对两被控告人所涉诈骗行为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浦江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控告人:陈文将2012年10月16日附:1、《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一份;2、现场录音一份;3、起诉状副本一份;4、证人联系单一份;5、证人出庭作证笔录一份;6、法院裁定书一份;7、省高院、检察院(2010)207号文件一份
虚假诉讼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特征是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虚假诉讼的对方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不会“自愿地”交付财物。但是,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根据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综合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是为了通过民事诉讼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其主观上当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以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吕军荣及吕宗术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使法官能顺利的进入误区,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最终骗取控告人的财物。其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明显的。&&2.从客观方面看,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虚假诉讼的被害人虽然未陷入认识错误,但从诈骗罪的客观构造及刑法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并不要求必然是陷入认识错误的人,即被害人不一定是被骗人。刑法理论上将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的被骗人与被害人虽然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且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在虚假诉讼中,法官是被骗人,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限,是财产处分人。因此,虚假诉讼是典型的三角诈骗。明确了虚假诉讼属三角诈骗,便可以结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对本案吕军荣及吕宗术的行为作如下分析:(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吕军荣及吕宗术虚构了“在该《资料交接与责任确认书》中伪造了“(-)浦江分公司开票总金额368530元陈文将将该款叁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元必须于日前上缴法人吕军荣。”及备注的相关内容的事实。(2)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本案中被害人陈文将虽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受骗人法官产生了认识错误。(3)法官基于认识错误作出“陈文将归还陈吕军荣40多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判决。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限,其作出的判决即财产处分行为。(4)行为人取得财产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由于陈文将的证据,吕军荣及吕宗术的诈骗行为未能得逞,陈文将也未遭受财产损失。但吕军荣、吕宗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未遂)的客观构成。&&综上所述,吕军荣、吕宗术的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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