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x的献身七十三岁,监视居住期间传唤不到案,讯问也不讲话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经传唤推脱工作忙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民事案件被告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公安机关经外围调查结束,电话传唤被告,被告以工作忙为由拒不到案,公安机关应怎么办?
八月十五哪天下午,由于底盘原因母亲就和嫌疑犯的父母吵架,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嫌疑犯的父母把母亲按倒在地上,嫌疑犯那着菜刀从家里冲出来,要砍母亲,哥哥看见马上去制止,结果嫌疑犯拿着刀把哥哥给砍伤了,后来报了110报警,又打了120,把哥哥送进医院,犯罪嫌疑人也被抓了,现在哥哥还在医院躺着,被缝了20多针,伤口的长度大概有20厘米长,可嫌疑犯在被扣押了24小时后却被公安局给放了出来,我打电话到公安局,公安局的人却以法医没有去确认我哥哥的伤势如何为理由把犯罪嫌疑...
有个犯罪嫌疑人犯了诈骗罪,但是他有严重哮喘,警方应该怎么处罚他?? 当时被人抓住送进派出所后他就可以是犯哮喘,警方还没问他一点话就把他送进了医院,而且还没有该他带手铐。第二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就跑了,警方给的答复是,只能只认倒霉,说抓了他也不好处理,(犯罪嫌疑人刚犯的罪,是被监视居住,刚出来就又进行诈骗,而且诈骗成功,后被人抓住,身上有他上次犯案时留下的一个处理纸张,说他有严重哮喘,进行监视居住)但是这次又犯警方说只能自认倒霉,财物也不去追回,就让...
日晚6点30分钟左右,我弟弟被邻居用【自做匕首】连续【追赶十多分钟】扎伤五 *** ,立案已经一个多月了,法鉴已做,可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部门有人,所以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对犯罪嫌疑人施行逮捕行动,我弟弟在医院住院做手术,胳膊一 *** 、背部一 *** 、后肋骨一 *** 、腿根部一 *** 、最严重的就是腹部一 *** 伤了大网膜、做了大手术,因伤口感染又做了二次手术......犯罪嫌疑人家里却一点医疗费也没给拿,我要通过法律程序办理.....应该怎么去办,请好心人指点.....
犯罪嫌疑人意外身亡,他之前被公安机关所暂扣押的财物是否可归还?
因为抢劫现已被警方拘留,因为家人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想要了解一下警方对此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如何才能尽快的能见到当事人。谢谢! 那现在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关在什么地方啊,因为警方都还没有通知家属,家属到现在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重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派出所抓不到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我与人因打扫门前卫生一事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在一起,对方打落我门牙2科,鉴定结果是轻松,派出所的要我在家等电话,事情过去有10天了,派出所的还没有打电话给我,我该怎么办。
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的话,那么应该如何制定该内容?
我被犯罪嫌疑人诈骗了数万元,通过公安定案移交到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案件又转回公安局,嫌疑人现未抓获,相关部门以抓不着嫌疑人为由案情被搁置,请问现在我能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做?  亲爱的网民朋友,欢迎您光临枝江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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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案件嫌疑人不到案的成因及对基层公诉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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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经逮捕,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俗称直诉案件。直诉案件通常是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统称)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危害社会,也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直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嫌疑人权利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直诉也容易产生变数,嫌疑人在诉讼中常常因种种原因不到案,既影响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又在无形中增加了办案成本及风险。
  本文试以我院2013年1至7月受理的直诉案件为蓝本,对嫌疑人在公诉环节不到案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探究、寻求解决办法。
  一、办理直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1至7月,我院共受理公安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直诉案件99件139人(含上年退查重报数),占同期受案总数的69.23%,共涉及29个罪名。具体分类:交通肇事30件30人,故意伤害(轻伤)22件30人,盗窃8件1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5件5人,危险驾驶4件4人,其余涉及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持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等23个罪名共32件52人。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位于直诉案件的前列,凸显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期犯罪类型的变化特征。
  上述案件中,嫌疑人在公诉环节不能到案的涉及9个罪名12件13人,占受理案件罪名数的31.03%,占受理件数的12.12%、人数的9.35%。其中,故意伤害(轻伤)案4件4人,占不能到案件数的33.33%、人数的30.77%。其余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危险物品肇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8个罪名9名嫌疑人。
  二、嫌疑人在公诉环节不到案的原因及现实应对
  嫌疑人不到案可分为不能到案、拒不到案和不在案三种情况:
  (一)不能到案,本文特指嫌疑人因伤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案
  由于新刑诉法只赋予法院有中止审理的权力,检察机关再无中止审查的权力,对于因伤病确实无法到案的嫌疑人,公诉阶段只能继续审查。只要嫌疑人有具体下落,不管其身处何方(目前我院遇到的仅在外省的嫌疑人就有3名),公诉部门都只能主动上门进行权利告知、核实案件情况。除此之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
  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案,还包括因年龄太大行动不便不能到案的,常见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嫌疑人,少数年龄在75周岁以上,甚至有的达80周岁以上,住在偏僻村落,确实行动不便,当然其中也有具备到案能力,但自恃年龄大而故意不到案的情况。
  (二)拒不到案,本文特指嫌疑人因感到委屈、产生抵触情绪故意不到案
  有抵触情绪拒不到案的,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有的案件甚至发生在亲属之间,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积怨较深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或激化存在较大过错,只追究一方的刑事责任嫌疑人感到不理解、心中不服。有的案件因客观条件限制,证据单薄,事实难以查清,一开始公安并未作刑事案件处理,但由于赔偿得不到解决,被害人一方纠缠不休,公安迫于信访压力、维稳需要而勉强立案,勉强起诉以转移矛盾,造成案件到了公诉环节,嫌疑人拒不到案、难以处理。如张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种情况,侦查阶段,张某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导致脑溢血偏瘫,在其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公诉人深入其居所地进行讯问,其情绪激动使得讯问几乎不能进行,同时也因担心其遭受刺激致使病情加重,讯问不敢深入。
  另一种情况就是过失犯罪的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故意,有的甚至认为是小事一件,追究刑事责任属小题大作,故拒不到案。如尤某危险驾驶案,尤某认为自己就是喝了点酒,又没造成什么后果,且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农村是较普遍的现象,公安办案是故意与其过不去,因此拒不到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侦查人员为了取得嫌疑人配合,尽快将案件办结而对嫌疑人有所承诺,当得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嫌疑人觉得公安的承诺未兑现,因而心生不满而拒不到案。如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的亲属在某厂上班期间被杀,为赔偿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政府维稳人员在做息访工作时,王某情绪失控将一维稳人员推倒致其轻伤,王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有关人员承诺,只要王某亲属迅速将死者尸体火化并不再上访,即不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王某亲属接受条件而息访。后王某依然被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拒不到案,其亲属因不服而上访,给公诉部门带来很大压力。
  嫌疑人拒不到案且又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通常做法是:口头通知不到案的,进行书面传唤或直接到嫌疑人的住所进行讯问,书面传唤不到案或在其住所亦拒不配合讯问的,可依法拘传;也可尝试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由公安将嫌疑人拘留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拘留期内完成讯问。
  (三)不在案,指嫌疑人在逃的情形。本文将其细分为无知在逃、畏押在逃及畏罪在逃三种情形
  1、无知在逃,指嫌疑人因无知而无畏导致的不在案。有些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认为只要没有被拘留或者逮捕,就算案结事了了;有些直诉案件侦查期限过长。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由于公安服务中心工作任务重,又要忙于大要案,常常对直诉案件有所怠慢而没有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在嫌疑人看来,本身案情不大,又经过了长时间的等待而没有消息,认为没事了,司法机关不会拿自己怎么样。于是离家外出,更换电话码,有的甚至与家人都失去联系,办案人员最终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导致一些案件无法正常审查起诉,甚至起诉至法院后因无法送达起诉书而撤回起诉,有的是在审理过程中失去联系,法院不得不中止审理。如曹某危险驾驶案,曹某系外地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无法联系上曹某,起诉书无法送达。案件退回我院后,我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求上网追逃。由于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经与公安、法院沟通,决定曹某到案后,公安先刑拘,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刑拘期间提起公诉,由法院直接决定逮捕。严格说来,此法亦有不妥。
  2、畏押在逃,指嫌疑人因害怕再次被关押而不在案,实际上也是因为不懂法。这类嫌疑人在侦查初期曾经被刑拘过,有的甚至还被逮捕过,后来因某种原因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通知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或者讯问时,因害怕被再次关押而逃避。如刘某致人重伤一案,因其作案时未成年且系在校学生,公安对其刑拘后取保。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刘某已经毕业并在广州打工,公诉人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其母先是称与刘某失去联系,当公诉人阐明利害关系后,刘母表示配合并买好车票送刘某至火车站。后刘某迟迟没有到案,通过其父亲所在地的派出所及村干部也联系不上,刘母亦四处联系未果。不得已,案件退回公安,将刘某上网追逃,半年后刘某归案。原来刘某是准备到案应诉的,但其父亲听朋友说,刘某到案后就要被检察院关押,因此不让刘某到案。结果,本可判处缓刑的刘某被判了实刑。
  3、畏罪在逃,指嫌疑人因未彻底交代罪行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因心虚而不在案。如阚某诈骗案,阚某为外地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公安通过上网将其抓获,因案情特殊,公安报捕时证据尚不到位,我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阚某因心虚而失去联系,致使无法结案。因之前公安报捕我院未批准,此次公安不愿再报,我院遂直接决定逮捕阚某交公安执行,但阚某因同一案已被上网一次,不能再次上网追逃,后经与公安沟通,颇费周折才将阚某缉拿归案。
  对于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在逃的,依法应予逮捕。可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由公安上网追逃后刑拘报捕。如公安不报捕,检察院可依法决定逮捕并交公安执行。
  三、对公诉工作的困扰与影响
  新刑诉法的施行与高检诉讼规则的修改,对基层公诉工作带来了诸多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导致公诉环节进口把关不严而出口严,自我缓冲空间缺失,退路不通畅,严重困扰着基层公诉工作。可以预料,随着轻刑化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这种困扰将会愈来愈突出。
  困扰之一:进口把关不严而出口严
  新刑诉法第168条只对审查起诉必须查明的案件要素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公诉受案审查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高检原诉讼规则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才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而高检新诉讼规则第153条对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未作规定,加之受理案件由原来的公诉部门直接受理转为案管部门受理,虽然新诉讼规则规定,案管部门在受理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应审查嫌疑人是否在案,如果嫌疑人在逃,不应受理案件。但现实情况是,案管部门并未严格把关,对嫌疑人是否在案及能否到案未经核实即将案件受理,等到案件在公诉环节进行权利告知时才发现嫌疑人不能到案。而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新解释第180条、181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审查事项。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显然,高法的规定要严于高检的规定,即公诉案件的出口严于进口。
  困扰之二:自我缓冲空间缺失
  高检原诉讼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该项规定使得案件在公诉环节有个缓冲空间。新刑诉法第200条规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等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新刑诉法明确了审理阶段案件可以依法暂停,但没有明确公诉阶段可以暂停。高检新诉讼规则直接取销了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的规定,公诉部门因此失去了缓冲空间,案件再也不能以中止审查的形式在公诉环节暂时搁置。
  困扰之三:退路不通畅
  公诉环节发现嫌疑人不在案或不能到案,案件诉不出去,也不能通过中止审查的形式暂时搁置,那就只能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确保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新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本文权且将嫌疑人不在案纳入“等情形”之中,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问题是,公安在补充侦查期间,采取什么手段保证不在案的嫌疑人到案?因为嫌疑人不在案的都是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有的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有的没有强制措施,绝大多数不符合逮捕条件。这些嫌疑人被公安缉获之后,如果不限制人身自由,很难保证他们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不故伎重演。因此,这类案件退查时公安首先就要求人到案后报捕,而公诉部门无法给出这样的承诺,因为这中间的大多数人即使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也不符合逮捕条件。如此,退与不退就成为一个难题。即使有符合逮捕条件的,有的嫌疑人身在外地或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在侦查阶段就是通过上网缉获的,报捕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获批准,现在又要公安保证嫌疑人到案,公安不免有抵触情绪,同时要再次上网追逃已不可行,显然增加了侦查工作难度,因此退路亦不通畅。
  如此,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影响之一:基层公诉部门本就案多人少,长期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嫌疑人不到案,牵扯了公诉部门大量的人力、精力,耗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有的案件被害人一方也紧追不舍,案件到哪里,就跟到哪里,接待难度大、接待工作量也不小。
  影响之二: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往往一个十分简单的案件,诉了撤,撤了退,退了再找人,然后再诉,来回折腾。
  影响之三:增加了办案风险。到嫌疑人住所地去传唤、讯问,尽管作了安全预案,但意外情况还是不时发生,有嫌疑人跳楼的,有扬言要拚命的,有重病在身可能因此发作的,有要通知新闻媒体进行炒作的,也有被害人一方为了给办案部门施加压力而出现过激行为的。
  四、思考与建议
  从基层公诉工作操作层面出发,笔者认为:
  1、案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案件进口关。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要核实嫌疑人是否在案,如不在案,则案件不予受理。
  2、侦查部门规范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实施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或有前科的嫌疑人、流窜犯罪、多次作案、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嫌疑人,限制使用或者不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3、侦监部门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过于囿于考核标准。
  4、小案快办。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加快对直诉案件办案节凑,缩短诉讼期限。
  5、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直诉案件监督力度。对违反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予以逮捕;对滥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立案查处,以规范执法行为。
  从立法及司法层面,笔者认为:
  6、补充完善受案规定。建议修改完善新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一个案件受理审查期限,明确规定在审查期限内,由案管部门通过给嫌疑人发告知书的形式,核实嫌疑人是否在案。
  7、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公诉环节中止审查的权力。以缓解嫌疑人因无应诉能力而带来的办案期限上的压力。
  8、适当放宽特定条件下逮捕的条件。建议参照法院决定逮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适当放宽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条件。
  9、将不到案纳入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故意逃避、不能随传随到、除没收保证金予以经济处罚外,还可考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进行处罚。立法机关亦可参照西方国家做法,将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独设立一个轻罪,纳入妨碍司法罪章节。这样对那些严重违反强制措施规定,公开向司法程序挑战的嫌疑人,据此罪名逮捕。这样案件捕得了、诉得出,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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