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对2010年死亡的企退人员丧葬费有没有增加补偿(以给二个月的)?

哪里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补助的最新条文_百度知道
哪里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补助的最新条文
  丧葬费各省市标准都不一样,一次性抚恤金,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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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偿标准是多少?
编号:31749&&发表人:环江崽2298&&受理单位:环江县人民政府&&提问时间: 11:44:13&&浏览:6166次
&&&&去哪部门办理,办理程序及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请回复!!!
回复单位:环江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 8:20:12
&&&&环江崽2298,你好,你提出的问题,现给予答复如下:根据桂人社发〔2012〕78号文件《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按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执行。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规定:1、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发给4个月全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2、给直系亲属发放8个月养老金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3退休人员死亡后,在领取了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这补助费后,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满意:2&&基本满意:1&&不满意:1
回复单位:环江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 8:32:59
&&&&环江崽2298,你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的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相关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偿手续,即:是环江县的请到环江县劳动保险所办理(思恩镇桥东路三巷3号),所需的材料是:死亡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证明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即可。......&&&&
(该部门已经河池网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满意:3&&基本满意:0&&不满意:1
网友评论&&&&
环江崽2298:&&(<font color="#FF-4-9 16:13:47)
没人理我鸟,请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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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用户:未登录现在的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一次性的补偿还有没有?如果有,该补偿到多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爸是现已倒闭公司的退休工人,拿1400多的退休工资。今天8月份因病去世了,还有一快70的母亲。然后我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手续,我们这边的民政局人员说:这种一次性补偿7月1日开始已经没了,要等新的文件下来才能有那补偿。现在过去已经两个多月了,也没个信息。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死亡除丧葬费外还有抚恤金吗?如果有,抚恤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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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因病死亡,请问,所给发放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该是多少个月的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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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尘肺病退休后死亡能得到一次性工伤抚恤金补偿吗
请问我爸爸是1993年退休的铁三局六处工人一直在四川老家生活今年病故具体有哪些补偿
现在提前退休获得的一次性补贴需要缴税,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岁?以前的时候就有提前退休的情况,单位会给予一次性补贴,现在国家规定,对于提前退休获得一次性补贴的人将会征税。按照现在的劳动法的规定,单位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提前退休补贴 、提前退休补贴享减税 、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 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烟台一次性住房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补贴 、退休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死亡补贴
请问太原铁路局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是多少?依照的有关规定都有什么?
我父母是农民,请问现在是不是一次性交多少钱,以后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养老金呢,年龄的界限是多少啊
你所答复的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规定:病故的是病故时十个月退休工资,因公死亡的是因公死亡时的二十个月退休工资,被确定为革命烈士的为四十个月退休工资。该项规定是什么文件多少号文啥时起执行?河北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偿及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58852;劳动和社会保障&#58853;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58852;退职&#58853;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9675;&#9675;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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