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农民困难户丧葬补助金标准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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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5:47
问题类别:咨询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及补助?
枣庄矿务局八一矿退休职工(1982年退休,2015年2月病故,)&&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还有什么补助? 家属如何领取?
状态:办结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15:14:39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任和关注!
针对您关注的问题,现做如下说明:
“一、2015年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1、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号),“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目前2014年山东省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二、2015年死亡退休人员是否有其它补助?
答:1、1982年退休的退休人员,在2015年病故时,其个人账户已无余额,不存在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发放。
2、其家属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家属如何领取?
答:枣庄矿务局八一矿职工分全民工和集体工两种情况。
1、全民工为省统筹,待遇领取需其单位协助完成。
2、集体工为市统筹,家属将材料(火化发票、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报送至单位,其丧葬费和抚恤金将一次性发放至死亡退休人员工资账户中,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会按月发放至遗属相关账户,家属自行至银行领取。”欢迎您对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将牢牢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全力建设“幸福新枣庄”,真诚为您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服务!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我们的服务:
1、 登录“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
2、 拨打“12333”服务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3、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76号;人力资源服务大厅电话:3228591;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电话:3285027。
友情提示:我们的办公地点较分散,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敬请提前垂询,以免给您带来不便,电话:331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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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17:22
2015年3月去世属枣庄八一退休职工抚血金什么时间能发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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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朝、甘文检、甘雪兰、甘连与梁柱广、梁振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容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甘海朝,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原告甘文检,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原告甘雪兰,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原告甘连,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军,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柱广,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振洪,男,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委托代理人陆剑枝,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洪波,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正杰,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淼伦,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海朝、甘文检、甘雪兰、甘连诉被告梁柱广、梁振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永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湘菘、黄小妮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梁柱广申请,依法追加梁正杰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璐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甘连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梁柱广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被告梁振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剑枝、被告梁正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海朝、甘文检、甘雪兰、甘连诉称,原告甘海潮与杨淑贤是夫妻关系,与甘文检、甘雪兰、甘连是父母子女关系。2013年8月,杨淑贤受梁柱广雇请,到梁柱广承包梁振洪建房工地做工,同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杨淑贤在工地二层楼面上扎钢筋笼(做水泥沙石混凝柱梁支撑用)。由于每层的钢筋都是通过焊接加长的,所以会造成新焊接的钢筋不够垂直。杨淑贤发现这种情况后,用手将不够垂直的钢筋拉直,在拉的过程中,钢筋焊接口处突然脱焊,造成杨淑贤仰面跌倒,当即昏迷,不醒人事。事故发生后,屋主梁振洪联系救护车将杨淑贤送到容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抢救治疗,经容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检查,杨淑贤伤势非常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后来梁柱广联系车辆将杨淑贤送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杨淑贤做了开颅手术。杨淑贤从受伤时起至日死亡止,一直昏迷一醒。杨淑贤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费38658.3元,除去治疗期间梁振洪支付5000元,梁柱广支付14000元,实际还损失医药费19658.3元。由于治疗费用非常高,原告无力支付医药费以及多次追被告给钱治疗无果的情况下,于日为杨淑贤办理了出院手续。杨淑贤出院后在本村诊所治疗,于日21时因病情恶化死亡。因为杨淑贤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8658.3元、误工费956.42元、护理费492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8元、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108144元。因原告甘海朝已经62周岁,没有劳动能力,杨淑贤对其有扶养义务,杨淑贤死亡造成原告甘海朝损失生活费21951元。另因杨淑贤死亡对原告精神打击非常大,被告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梁柱广雇请的焊工焊接钢筋时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梁柱广作为雇主,对其雇员造成的损害结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杨淑贤是梁柱广雇请参加建房的人,对杨淑贤在建房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梁柱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梁振洪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梁柱广,对杨淑贤死亡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柱广和梁振洪连带赔偿医药费19658.5元、误工费956.42元、护理费492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951元、丧葬费1881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元给原告。被告梁柱广辩称,一、被告梁柱广与杨淑贤不是雇佣关系,与被告梁正杰也不是雇佣关系,其与杨淑贤是为梁振洪施工的工友,双方没有签订有任何形式的雇工合同。梁正杰是经梁柱广免费介绍给梁振洪焊钢筋的,梁正杰的工资直接由梁振洪支付,业务上不受梁柱广安排、管理。二、杨淑贤跌倒是因梁正杰焊接的钢筋不合格,以及梁淑贤有重大过错造成的。杨淑贤的工作范围是扎柱钢圈,其擅自在收工后不听指示,明知不使用弯铁等工具不能拉直钢筋的情况下,徒手去拉梁正杰虚焊、假焊的钢筋而造成跌倒。被告梁柱广对杨淑贤的跌倒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假设被告梁柱广与杨淑贤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梁柱广也不应对杨淑贤的受伤承担责任。杨淑贤不听劝说私自在收工时徒手拉直钢筋,存在重大过错。杨淑贤已超过六十岁,不具备做高危体力工的身体素质,其放任自己做高危体力劳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杨淑住院期间需要2人陪护;甘文检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及最近三个月的工资金收入情况,不能认定其月收入是7000元。原告提供的杨叶卫生所的收费收据不是正式税票,不是真实的医药费支出。杨淑贤比甘海朝年迈,原告以甘海朝年迈为由请求扶养费于理于法不符。被告梁振洪辩称,一、本案责任不在梁振洪;二、杨淑贤家属放任治疗,造成杨淑贤死亡;三、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有不合理之处;四、原告诉请被扶养人甘海朝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原告诉请护理人甘文检的护理费损失计算标准缺乏事实依据;六、被告梁振洪是屋主,对杨淑贤的死亡没有过错责任,但出于同情可给原告一定的补偿。被告梁正杰辩称,一、梁正杰不是适格被告,梁柱广申请梁正杰作为本案被告不妥;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梁正杰焊接的钢筋脱焊,且当时梁正杰焊接的钢筋不存在脱焊的事实;三、杨淑贤已年满六十周岁,其操作方法非常危险且不符合规程,应负主要责任;四、本案主要责任应由发包方及雇主承担,梁正杰不是发包方,也不是雇主,要梁正杰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容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证明、容县县底镇复联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三、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证明杨淑贤伤情及治疗情况,其中没有关于被告梁柱广所辩称杨淑贤患有高血压的诊断;四、死亡证明,证明杨淑贤死亡情况;五、发票、用药费用清单,证明医药费损失情况;六、营业执照、工资条、请假单,证明护理人甘文检损失工资情况;七、录音光盘,证明杨淑贤受伤原因、治疗、出院情况。杨淑贤每日医药费开支非常大,原告向被告多次追索赔偿款遭拒绝,原告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被迫出院,导致杨淑贤无法继续医治而死亡。被告梁柱广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正式发票,该费用不是合理费用;证据六不能证实甘文检的收入情况。对证据七,该证据证实梁正杰焊钢筋时是被告梁振洪监管的,梁正杰焊钢筋的工钱是梁振洪支付的,该证据反映焊工梁正杰是梁振洪请的。被告梁振洪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五没有异议;对证据六有异议,工资条中7月份交了社保费用,只要原告能提供社保票据,对证据六也认可。对证据七,录音所说的过程是事实,录音反映出焊工梁正杰焊钢筋不合格。焊工梁正杰在焊钢筋时是梁振洪监管,工钱确实是梁振洪支付,因梁振洪是屋主,但梁振洪在现场监工并给付工钱不能证明梁正杰是梁振洪雇请,梁正杰在为梁振洪焊钢筋是梁柱广叫来的。被告梁正杰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六只要原告能提供社保票据,对证据六也认可。对证据七,梁正杰确实是梁柱广叫来焊钢筋的,工钱是梁振洪支付,至于事实由法院认定。被告梁柱广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有证人杨洪和梁裕容的证言及其申请证人杨洪出庭作证:证明杨淑贤出事前是梁正杰帮被告梁振洪焊钢筋,杨淑贤在扎柱钢筋;杨淑贤不用工具而手拉直钢筋,杨淑贤拉钢筋跌倒时钢筋断裂。梁振洪将其房屋包给梁柱广,梁柱广是工头,杨淑贤是梁柱广叫去做工的。原告对证人的证言质证意见:原告对证人杨洪的证言没有异议。被告对证人的证言质证意见:由法院认定。被告梁振洪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有证据。被告梁正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有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梁柱广、梁振洪、梁正杰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和被告梁柱广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本案认定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杨淑贤于日出生,居住在容县容州镇杨叶村十三队,其户籍是农业户口,杨淑贤的母亲张琼贤于1980年去世、父亲杨秀崇于1993年去世。原告甘海朝与杨淑贤是夫妻关系,原告甘文检、甘雪兰、甘连是甘海朝与杨淑贤的子女。2013年8月,被告梁振洪将其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城东路46-1号房屋发包给被告梁柱广承建,方式是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130元。梁柱广承包工程后雇请杨淑贤等人到梁振洪建房工地做工,杨淑贤的每天工资85元由梁柱广支付。在建屋中,梁柱广介绍梁正杰焊接其承建房屋柱梁的钢筋,梁正杰焊接钢筋的工钱由梁振洪直接支付。日下午5时许,杨淑贤在工地二层楼面上扎钢筋笼(做水泥沙石混凝柱梁支撑用),其发现梁正杰焊接过的柱梁钢筋不够垂直,直接用手去拉直钢筋,在拉的过程中,钢筋焊接口处突然脱焊断裂,造成杨淑贤仰面跌倒,当即昏迷,不醒人事。事故发生后,杨淑贤于当日18时许被送到容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药费449.8元(该费用是被告梁柱广直接向医院支付)。由于杨淑贤伤势严重,当晚转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重型颅脑损伤(1)右额颞顶叶脑挫裂伤(2)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脑疝(4)颅底骨折(5)头皮挫伤(6)头皮血肿2、低钾血症3、肺部感染,当晚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杨淑贤行右侧开颅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清除、颅内减压术,去颅骨骨瓣减压术,但术后因合并肺部感染,于日行气管切开术。经治疗杨淑贤的伤情未见明显好转,日,杨淑贤的家属签字要求出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杨淑贤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1)右额颞顶叶脑挫裂伤(2)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脑疝(4)颅底骨折(5)头皮挫伤(6)头皮血肿2、肺部感染3、低钾血症。出院医嘱: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因气管切开,需要特别加强呼吸道护理。杨淑贤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7617.30元。杨淑贤出院后在容县容州镇杨叶村卫生所治疗,用去医药费1000元。日21时10分,杨淑贤因伤情加重在家临床死亡,容县人民医院出诊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2、呼吸循环衰竭;用去治疗费4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梁柱广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4449.8元(含容县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抢救治疗费用449.8元),被告梁振洪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梁柱广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在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工人没有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当日杨淑贤在工作中未带有安全帽。被告梁正杰未取得焊工的相应资质。杨淑贤住院期间由甘雪兰和甘文检护理;甘文检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南五金制品厂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日至日请假护理杨淑贤。本院认为,被告梁柱广雇请杨淑贤到其承包被告梁振洪房屋工地上做工,梁柱广与杨淑贤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杨淑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死,本案属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情形,故本案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梁柱广作为房屋承建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在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工人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杨淑贤在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梁振洪明知梁柱广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还将其房屋发包给梁柱广承建,将房屋钢筋的焊接交给没有相关焊接技术资质的梁正杰焊接,被告梁振洪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杨淑贤的受伤致死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梁正杰未取得相关的焊工资质,在被告梁柱广的介绍下承接梁柱广承建房屋的钢筋焊接,本案正是因梁正杰在焊接钢筋时钢筋接口焊接不牢,杨淑贤在拉直钢筋过程中,钢筋焊接口断裂致使杨淑贤跌倒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故梁正杰也有一定过错责任。杨淑贤在工作中未带安全帽以及杨淑贤的家属在杨淑贤没有好转的情况下为杨淑贤办理出院手续,对杨淑贤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本院综合确定被告梁柱广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梁振洪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梁正杰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负1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应以医院的相应票据为准;对于杨淑贤的误工费损失,事发时杨淑贤还以其劳动取得收入,被告主张杨淑贤已达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于原告对甘雪兰、甘文检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甘海朝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1951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起事故造成杨淑贤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就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因素确定,本院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以20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因杨淑贤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9108.10元、误工费956.42、住院伙食补助费628元、护理费4922.67元(其中甘雪兰的护理费956元,甘文检的护理费3966.67元)、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10814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元。被告梁柱广、梁振洪已分别赔偿14449.8元、5000元给原告,应从各自承担的赔偿款中减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柱广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96284.60元给原告甘海潮、甘文检、甘雪兰、甘连(被告梁柱广已赔偿的14449.8元应从中减除);二、被告梁振洪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8513.84元给原告甘海潮、甘文检、甘雪兰、甘连(被告梁振洪已赔偿的5000元应从中减除);三、被告梁正杰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8513.84元给原告甘海朝、甘文检、甘雪兰、甘连;四、驳回原告甘海朝、甘文检、甘雪兰、甘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6元,由原告甘海潮、甘文检、甘雪兰、甘连负担438元,被告梁柱广负担2188元,被告梁振洪负担875元,被告梁正杰负担87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永炼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人民陪审员  黄小妮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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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您目前的位置:&&动态信息&&&&松江老年农民退养金月增474元 达到本市小城镇养老待遇标准
松江老年农民退养金月增474元 达到本市小城镇养老待遇标准
录入时间:日 责任编辑:admin 点击次数:3 来源: 中国上海
关建字:时事要闻
  年满60周岁的松江农民,只要愿意退出承包土地,享受到的退养金和农保待遇总额,就能与镇保标准持平。7月22日,松江区委四届八次全会表决通过《关于适当提高本区老年农民退养水平的实施意见》,将全区老年农民的退养金在原来基础上每月再提高474元,达到今年上海小城镇社会养老待遇每月1394元的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农业发展,松江区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大部分已经离开土地、离开农业,甚至离开农村居住。离土离乡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据了解,目前,在部分已经解决了离土农民社保问题的街镇外,松江区还有剩余7个镇的农民,到了60周岁只能享受每月770元的农保养老金,即便加上退出承包土地的养老金,每月也只有920元。
  “我们每次到基层调研,农民总会问,老人能不能早一点享受和镇保一样的待遇?可以说,提高退养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已成为群众最热切期盼的事。”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说。
  此次推出的政策,主要面向松江已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农民们有选择是否享受此项政策的权利。若选择享受,老年农民们需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
  届时,松江老年农民不仅退养金每月提升474元,节日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等也都参照镇保标准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继续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各相关镇参照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由大病互助基金予以补充;若不选择新政,则继续执行原有的各项标准待遇。
  据悉,松江此项工作所需的资金将按照“区镇两级、以区为主”原则,由区镇两级财力共同承担,区级资金的来源为本区农转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区级统筹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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