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第二次犯罪判刑今夜你会不会来加重?

&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未成年人入狱6年刑满后又犯罪是否认定前科
作者:李璇&& 发布时间: 10:21:09
&&&&【案情】&&&&2000年,龙某(未满十八周岁)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刑满释放。五年后,2012年又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依法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对于龙效坚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具体量刑时是否认定其具有前科劣迹情节,有不同意见。&&&&【分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量刑时应考虑龙效坚的前科劣迹。《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本案中,龙某虽然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超过该条款规定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龙效坚仍具有报告义务,法院依据该报告义务在量刑时应考虑增加基准刑。&&&&第二种意见认为,量刑时不应考虑龙效坚的前科劣迹。《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本条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五年内再犯罪不认为是累犯。那么龙某当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五年后再犯罪,量刑时也可以不考虑前科情节。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考虑。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存在很大局限,心智不成熟,思想易变化,造成其犯罪的随意性和偶发性都较大。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的好坏与未成年人犯罪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酌定量刑时应持宽容态度。 &&&&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与第六条是否冲突的问题。如果依据第六条的规定,“对龙效坚的前科行为(未成年人时曾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在后罪量刑时不予考虑”是否会与第十九条规定的“只能是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免除报告义务”相冲突呢?笔者认为,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该规定意在限制罪犯在就业的禁止性规定(如法官、律师、警察),并不是法官具体定罪量刑时的法律依据。而第六条则是在量刑的应考虑的问题。所以两者并不冲突,只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意义不同,故,在量刑时,不能依照第十九条之规定。&&&&三、比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未成年人前科劣迹不应成为酌定从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无论后罪是否成年,只要前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那就不构成累犯。该条虽然对未成年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情节是否纳入后罪量刑情节范围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因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而前科劣迹是酌定情节,既然重的情节都不加考虑,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那么轻的情节当然也可以忽略。
责任编辑:
分享到:分享数: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10486
京卫网审[2011]第0535号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
京公网安备号
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本页位置:& & &
【浏览字号:
未成年人受胁迫参与犯罪是否可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黄谢
卢芯&& 发布时间: 14:10:10
&&&&【裁判要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乐、惩教结合,对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依法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更好身心健康的成长。&&&&&&&&【案情】&&&&2011年12月间,被告人甘乐文得知黄金价格上涨后,决定去抢劫金店。并到“金威珠宝行”金店进行踩点及购置铁锤、电棒等作案工具。之后,甘乐文找到被告人罗福顺以给100元借用罗福顺的电动车,罗福顺同意并由自己开车。日17时许,被告人甘乐文给罗福顺100元后,便搭罗福顺的电动车到“金威珠宝行”附近的卖米行处司机作案。后被告人甘乐文见“金威珠宝行”还开门,提出要抢该珠宝行,并要求罗福顺在卖米行等候接应其逃跑,罗福顺听说要抢“金威珠宝行”后害怕并说不等候,而被告人甘乐文则以已付给罗福顺100元报酬为由,不同意罗福顺提前走。18时许,被告人甘乐文走进“金威珠宝行”,拿出钢珠枪顶住店老板陈振快的头部,威胁其将柜台内的黄金戒指装进甘乐文事先准备好的电脑袋内。当营业员许小红被迫将30多枚黄金戒指装进袋子时,陈振快趁机与甘乐文抢夺钢珠枪。此时,在珠宝行二楼的温子义、黄元敏闻讯下楼并持木棍击打甘乐文头部。当甘乐文见手中的枪被夺走后,欲去抢装戒指的袋子,因陈振快等人在后面追赶而未抢到手,后跑出后门跳上罗福顺的电动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甘乐文用于作案的电击钢珠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同月29日,被告人甘乐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日,被告人罗福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犯抢劫罪,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甘乐文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建议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福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福顺在本案中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建议法庭给予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的情况调查报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从小到大在健全的家庭环境中成长,能和同学及村里的同龄人正常交往。案发前没有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般。而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皆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犯罪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认罪态度好,真心表示悔改,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均表示将对被告人严格教育和管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以上调查情况无异议。在本案审理期间,甘乐文的法定代理人、罗福顺的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法庭递交管教计划,并一再保证,今后一定注重管教,请求法庭给予从宽处罚。甘乐文、罗福顺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给社会造成危害,真诚表示要洗心革面、通过自己的努力换取财富。&&&&&&&&【审判】&&&&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甘乐文持枪抢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乐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福顺被胁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应当免除刑事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的成长轨迹可以看出,二人之所以犯罪,主要原因是过早的辍学,在家里因为无事可做,整日游手好闲。在安逸的生活中,面对花花世界渐渐滋生了强烈的虚荣心,面对金钱,在道德准则、遵纪守法与物质享受、违法犯罪之间,他们选择了为金钱而违法犯罪。作为两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只关注其平日生活起居,未意识到其人生观及思想的变化,也未及时给予引导和有效约束,使得两人误入歧途,触犯刑律。对此,希望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通过审判等一系列教育、挽救活动,能从中吸取教训,在忙于工作同时,也要注重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除了保证他们身体健康成长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其自身修养,注重方式方法,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进到法定监护职责。&&&&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从挽救、教育青少年罪犯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罗福顺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适用免于刑事处罚,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6]第1号颁布了修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均作了明确规定,即:“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对部分案件适用轻罪、判处轻刑及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教育和矫正处罚,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的定罪量刑原则。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我们注意到,该意见有宽、严及相济几个部分,而未成年人适用这一节是放在“从宽”这一篇章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进一步从宽的具体政策界限。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当时,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犯罪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一下减轻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年龄和能力不完备以及较易接受教育感化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目的的要求。其次,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可以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而言,即在具体适用时“可轻罪的不重罪,可轻刑的不重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若干意见》较好地重申和阐释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并分不同情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更具实际操作性。其中,我们认为,有几层涵义可理解,《若干意见》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从无罪、罪轻、罪重等三方面排列,行文前后顺序有讲究,从中无不体现一个“宽”字。《若干意见》将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处罚的范围界定为较轻犯罪,对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罚的,“应当”免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不应有例外。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更具实践指导意义。所以,是否应该审视我们的司法理念,将这一宽宥原则落实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本案中,甘乐文虽持枪抢劫,情节严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而被告人罗福顺在本案中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胁从犯。经查,庭审中所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甘乐文供述中称:当其提出要抢该珠宝行,并要求罗福顺在卖米行等候接应其逃跑时,罗福顺听说要抢“金威珠宝行”后害怕并说不等候,而被告人甘乐文则以已付给罗福顺100元为由,不同意罗福顺提前走;在庭审中,甘乐文也供述当罗福顺知道他要去抢“金威珠宝行”时,害怕并说要走,但其不让他走。被告人罗福顺供述,到卖米行后甘乐文说要去抢珠宝店时其才知道他来抢劫,并要其等候拉他逃离现场,其怕不等他,过后他对其进行报复;在庭审中,罗福顺也供述是甘乐文要其在卖米行那里等,不给其离开,并威胁说他要是出什么事就找其,其怕被报复而不敢离开。综上,被告人罗福顺事先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当知道甘乐文要去抢珠宝店时,却在原地等候甘乐文作案后拉其逃离现场,已构成本案共犯。虽然被告人罗福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在被告人甘乐文胁迫之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了犯罪,客观上帮助甘乐文实施了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罗福顺处于被动地位,所起作用较小,罪行比较轻。故被告人罗福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胁从犯的特征,是胁从犯,应当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乐文、罗福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两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学习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两人依法作出的上述判决,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关于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判决是适当的。&&&&(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10486
京卫网审[2011]第0535号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
京公网安备号
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刑
  日05: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页面功能&&【】【】【】【字体:&&】【】&【】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 周滔  案例一  人物:王某,男,16周岁,成都市某初中二年级学生。案情:王某在期末考试时作弊,被女教师李某发现后挨了一顿骂。经过重考,他仍然不及格。今年7月6日傍晚,王某潜入某化工厂,偷出一瓶硝镪水。次日晚上,他藏在李老师住处的角落里,将硝镪水朝李老师面部泼去。李老师面容被毁,经鉴定为重伤。案例二  人物:刘某,男,15周岁,成都市某初中二年级学生。案情:今年6月13日晚,刘某约了16岁的沈某、曹某和同为15岁的另外4名同学欲看当天的一部外国惊险片,因电影票已售完,刘某叫几个同学欲强行购买一名女青年的电影票。在推挤拉扯过程中,该女青年的连衣裙被刘某拉破,围在一旁的沈、曹等6人则趁机对该女青年进行言语调戏、辱骂。不久,110巡警赶到现场将刘某等一行抓获。  分歧:在案例一中,有人认为王某虽已满16周岁,但还未成年。对方伤害不大,故可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有人则认为王某已达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年龄,损伤老师的面容情节恶劣,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二中,有人认为沈、曹两人都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故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另外5人虽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都未满16周岁,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则认为刘等5人虽未满16周岁,但已超过14周岁,且情节恶劣,故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触犯8种罪14周岁以上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龚晓明对上述两个案例评述认为: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一定年龄。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具有必要的辨认、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一个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照上述两个案例来分析,在案例一中,王某已达法定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他蓄谋报复,用硝镪水损坏老师面容致其重伤,情节恶劣,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罚。但因王还不满18周岁,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例二中,沈、曹两人都已满16周岁,已达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应当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但因两人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刘等5人虽然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未触犯上述规定的8条罪名,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页面功能&&【】【】【】【字体:&&】【】&【】
&■ 相关连接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2个]&(半角逗号分隔;0.2元/条)
短信内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刑
署&&&&名&&
手&&&&机&&
密&&&&码&&
三天内退订不收费!!!
,跟踪萨达姆被捕全程
-- 给编辑写信
- 繁体版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Copyright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无论多么严重都不会判死刑呢?_百度知道
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无论多么严重都不会判死刑呢?
如果情节恶略到极点,社会影响急切略,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年我一直不明白到底有没有底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满14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未成年吸毒犯罪吗 未成年人吸毒会被判刑吗
未成年吸毒犯罪吗 未成年人吸毒会被判刑吗
发布时间: 11:28:51 &&&
摘要:未成年吸毒犯罪吗?未成年人吸毒会被判刑吗?未成年人吸毒该怎么办?欢迎阅读:
& & &本文主要介绍了未成年吸毒犯罪吗?未成年人吸毒会被判刑吗?未成年人吸毒该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未成年吸毒犯罪吗?
  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未成年人吸毒该怎么办?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法律直通车小编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小编为你提供;如果你想找毒品犯罪律师,小编为你推荐在线查找律师,专业律师为你解决法律烦恼。
法律服务导航
未成年吸毒犯罪吗?未成年人吸毒会被判刑吗?未成年人吸毒该怎么办?欢...
一般不会认定为骗婚,如果对方起诉离婚,..
如果是已经被扣了,看看是因为什么原因被..
建议去车管所和交警哪里咨询相关问题。
该问题应该去交警那里问一下。
如果是共有房屋,房屋都应有份额。孩子可..
建议你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离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票会不会跌没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