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 民事诉讼依照事故认定书判决了 但刑事判决不采信 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 重新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责任认定呢?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中,能否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责任认定呢?
事故现场照片交警所指第一撞击点并无对方车辆破损掉落的物体,但因水箱破损的客观因素无法逃逸!我们在法院上该怎么做呢?谢谢大家,凭什么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对二次认定不予采信呢,违法程序办案,对方车辆撞击后有逃逸主观意向,其中还包括交通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中的程序,并且作为国家一级行政机关所出示的责任认定上居然出现了其他车辆的牌照号我方在法院是否能以二次责任认定“事实不清
提问者采纳
例如可以认定,但法院一般会考虑离开现场者的主管意图,肇事者送伤者去医院交警部门会存在认定逃逸的可能(交警部门一般认定逃逸的标准是,另在最高院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这一点,法院是可以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离开事故现场),只要你有证据充分证明事故责任。另在一些问题的认定上法院与交警部门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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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不采信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前提是你须举证证明认定是错误的,不能起诉交警队撤销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纳最终法院决定,你方可以提出你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当然可以责任认定只是证据的一种如确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请求法院推反。
另案起诉交警队,撤销事故责任认定
我在天津,法院说对摄及事故认定的起诉不予立案啊!该怎么办呢?
你好,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
但是法院说要专业部门的白纸黑字才能算证据,我手里只有现场照片,对方笔录,和交通队违反程序办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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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公司理赔是不是一定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_百度知道
保险公司理赔是不是一定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知道怎么办呀,我直接开车将他们送去医院,交警和保险公司都没到现场,以前从没发生过事故,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小弟开车也有十年了.(因当时伤者情况较重.如果要理赔是不是一定要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开的一辆小车.事故发生时我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可当时交警没到现场.保险公司的人直接到的医院) 过后保险公司说要我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伤两人,已用去医药费4000多元,双方车辆维修费要3000元
还有就是交警会不会扣分和罚款?希望有和我经过类似的朋友详细帮助回答
小弟不胜感激再补充一下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有没有其它办法赔偿我
提问者采纳
不管是谁的责任,另外,如果你是商业保险。 祝你平安。你抢救伤者是正确的,需要保护现场让交警来处理。 按照道理说,慢慢处理问题。这个责任书是必须出具的,好言好语。 不要心急,可以询问交警方,在交通法规上完全合格,警方属于失职。不算大事,有可能会被交通处罚。找点关系。如果事故责任在你,保险公司都得赔偿你,几千块应该不算伤得太重。可以拦截其它社会车辆或者出租车送伤者去医院,撞人者首先按抢救伤者是第一必须目的。但因为事故较大,早点解决事情吧。不出具。 现在你没有拿到事故责任书,值得称赞。 保险公司索要责任书只是确定你是不是赔偿方,这一块也是必须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每辆车都有强制险出重大车祸
提问者评价
这事搞得我头都大了
钱虽不多但心情不好
简单的说没有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不赔,没有发生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确定他们要赔多少,如果你是负全责的,保险公司就全赔,如果不是你全责,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理赔.其实你的情况也很奇怪按道理来说交警肯定是会到的.如果因为交警队的失职使你失去理赔款,你可以投诉交警队.还有保险法有规定财产保险是不能让被保险人获利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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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
要的,不然怎么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对后期的赔偿有很大的关系你这个你可以去找当地交警部分
简单的说没有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不赔,没有发生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确定他们要赔多少,如果你是负全责的,保险公司就全赔,如果不是你全责,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理赔.其实你的情况也很奇怪按道理来说交警肯定是会到的.如果因为交警队的失职使你失去理赔款,你可以投诉交警队.还有保险法有规定财产保险是不能让被保险人获利的,也就是理赔款不能高出实际损失,你没有事故责任书,就不能肯定发生事故的双方是谁,你到底损失了多少,赔出了多少,甚至有些人自己选择私了,在保险公司也不能得到理赔.还有交警在你赔偿之后,事故解决之后,不会扣你分
是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部门才能判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但你的车如果交了第三方强险有些赔偿就不用那个认定书。
是一定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来进行赔付。会不会扣分和罚款?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只能回答你这么多,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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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该如何办?
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
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有明显错误刑事审判庭也不能撤消,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委托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又是否合适?如果不委托交警部门又应该委托哪个部门予以认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
  &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  附:【发布时间】: 【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内容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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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e、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为了使客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承担事故的经济赔偿),就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避实就虚、“指鹿为马”,用一些模棱两可、语义含混的描述来歪曲事实,迫使客车方承担责任。
  我司曾有一大客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教练小客车与相向驶来的农用车相撞,于是就紧急制动、靠边停车。客车停稳以后,教练小客车被农用车顶着右向后方滑行十多米与摆在道路右侧的客车车头轻微接触(教练车的右后尾灯罩有蚕豆大一点的凹陷、客车大灯玻璃灯罩破裂)。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教练车上一名学员受重伤、三方车辆损害。出案交警现场对客车驾驶员说:“如果伤员不死,你就没有责任,如果死了你就有责任”,不幸的是,该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过错责任居然认定为:导致三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是客车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我们不知道这个安全距离是否包括前车向后滑行的距离)……”,客车驾驶员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司驾驶员在拿到这份让人大跌眼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庚随即就请律师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却被告知,该交通事故死者亲属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已受理,不能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在审理此次交通事故善后赔偿时,庭审法官虽然认同我司提出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辩护意见,但仍判决我司按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农用车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后,还因为所谓的连带责任多赔了几万元,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司对某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里的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复核申请,其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作出复核结论是:“该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不合法。责令该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但是,该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除纠正了一个数据笔误外,其它内容与第一次一模一样,一字未改。看着这份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竟让我们不明白是交警大队有错还是交警支队有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交警方面的纠错路子就这样被轻而易举的阻断了。我们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审理上,尽管在庭审时,一审和二审法官都对我们的责任划分主张表示理解,也同意我们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但仍然采信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作出判决。其理由是:“一是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他们是专业人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他们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宜改变;二是如果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减少了客车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那么伤者的赔偿金就会减少,就可能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准确,是其行政执法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的具体体现,也必然影响到其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这个问题不着力解决,不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会给交警部门声誉和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带来另类“伤害”。
  为此,笔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依据、性质、特点和作用,建议采用以下几项整改措施:
  一、鉴于当前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不是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应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特点,那么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不应该只由单一的公安交警部门来研制,而应成立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来进行。其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认定程序如下:
  1.人员组成: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司法界人士、专事研究交通事故的专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资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及具备高级驾驶技师职称的人员组成。
  2.机构设置:在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一般等级以下(含一般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在设区的市设立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较大、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省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特别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
  3.认定程序:除了一些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小、责任明确无争议、可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外,其它都应由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交通事故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及划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论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1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是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
  4.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各当事人15天内(申请复核时间)、或已申请复核的10天内,交通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作出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在重新认定结论(10日为限)未作出前,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5.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上只进行两次(初次认定、复核结论或重新认定),如有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或其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官审定是否采信。
  6.《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或复核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该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证据。
  二、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痕迹检验、数据测录、重要点位的方位确定、现场图的制作、当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当事人的调查等工作,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交警办理,没有相关资质的警员,不能从事上述工作。
  三、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和结论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四、对一些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陈述申辩机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的划分进行讨论分析,听取并采用当事人的合法、有理、有据的观点和建议,尽量避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不能参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人员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是基于各种技术手段和目击证人情况调查,这些现场情资与勘查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目击证人的主观心理、自身利益和道德素质等因素有很大的关联;虽然要求严格按照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做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搀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但不排除上述人员有徇私舞弊、主观臆想、信口开河之嫌;并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制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汽车驾驶、现场查勘、交通法规、心理分析、违法行为等理论和实践知识,所以二者必须分离。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具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士,素质和能力相对较高,由他们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合理、合法、公正的层面上必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作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无误,从而大幅度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及事故责任划分的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实行了这样的整改措施,就可以较好的解决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和行政(刑事)追责时,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和及时纠错的问题,能够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讼累,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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