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系统不公正,可以向当地政法委申诉吗

刘少斌案始末:政法委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致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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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而对他实施逮捕,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是一个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日,出狱后的刘少斌开始向各方申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我都寄过材料。”2013年7月,刘少斌收到昭通中院的一份决定书,其中称因为他向云南省人大及政法委进行了申诉,因此他的案件将会被再审。
该案最终于日经昭通中院裁定发回再审。日,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刘少斌无罪。
肇始:一起民事案件
这一切,还得从一场民事诉讼说起。日,刘少斌5岁的外甥涛涛(化名)跟随外祖父刘玉清,前往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
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显示:涛涛双手部损伤为高压电击伤。而事发地附近仅有吴家湾加工厂一台变压器,其他变压器距离加工厂均较远,且与加工厂隔河。后又经法医鉴定,涛涛双手为5级伤残。
此时,刘少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得知此事后,他马上赶回了彝良县。当晚,涛涛的母亲便找到了入股承包吴家湾加工厂的吴朝斌等人,对方临时支付了1000元作为医药费。
据刘少斌向记者介绍,在县医院住院17天后,涛涛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及植皮手术。全部医疗费共12万余元。
日,因双方在赔偿意见上未能达成一致,刘少斌遂代理涛涛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少斌得知涉事变压器系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便又代理涛涛将供电方咪咡河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少斌提供给记者的判决书显示,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调查,证实在刘玉清背着涛涛去卫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后碰到祖孙二人,并听闻刘玉清讲述了涛涛在加工厂被电伤的事情。
因为涛涛被电伤时无直接目击证人,因此4位村民的间接证据,以及法医鉴定,成为案件审理时的关键性证据。
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涛涛胜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涛涛人身损害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昭通中院经审理,于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彭泽高接待上访并批示成立”联合调查组”的记录
突变:政法委介入,律师获刑
一场简单的民事官司看似就此终结,事态却在此时急转直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进行了上访。刘少斌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一张接访记录显示:日,时任彝良县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彭泽高当场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就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果是办案人员不作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上访人都在,请张副局长今天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接访记录显示,彝良县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对调查组的成立进行协调。
时任彝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昆(化名)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己参加了在彭泽高办公室召开的这次会议。
据他回忆,会议大约开了10分钟,“彭书记要求抽人去组成联合调查组。公、检这块,各自抽几个人。后来检察长安排了人去,我没有参与。抽派的人,统一安排由公安局的副局长张任云来指挥。”刘少斌向记者透露,李昆曾向自己表示,他之所以没有参与,是因为他觉得这个调查组违法,所以拒绝参加,而之后检察长另安排了一位刘姓副检察长代替他参加。
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职责都作了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其中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此外,第18条又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媒体报道,日,彝良县公安局法政科的李梓贤从法院将涛涛案卷宗提走。7月14日,联合调查组通知彝良县法院,要求再审。
刘少斌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的卷宗显示,日,在民事案件中作证的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3名证人被刑事拘传。两天后,7月18日,3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昆明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刘少斌被实施逮捕。
日,彝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在涛涛的官司中,刘少斌指使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作伪证。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刘少斌为达到让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入股吴家湾加工厂的14户农户赔偿涛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等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做虚假证言,导致法院做出被告赔偿涛涛经济损失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判决的后果。”
判决书还显示,曾经在上述民诉案中对原告涛涛做出有利证言的4名证人,被调查组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刑拘、审讯后,又推翻之前的证词,表示涛涛民事案件中他们说的所有证词,都是刘少斌教的。
调查组为4人做的笔录,均作为证据在刘少斌案庭审中出现。
刘少斌案卷宗显示,在公诉机关指控刘少斌的多份证据里,有部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是以“彝良县政法委员会联合调查组或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作,其中有些甚至是检察机关人员亲自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字。卷宗还显示,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以后,检察院人员直接参与了抓捕工作。
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涛涛的民事案件被发回再审,由之前的终审胜诉改判为败诉。
再审:联合调查组取证均为非法证据
日,刘少斌出狱了,他随即开始申诉。“北京的信访局、人大、法院、检察院……我都去过。” 刘少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他保存的这几年的火车票、汽车票、挂号信回执有厚厚一沓,还有一柜子的申诉材料。
2013年11月,刘少斌接到了昭通中院的裁定:“原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对刘少斌的有罪判决,案件发回再审。”
日,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刘少斌向记者透露,在开庭前,盐津县法院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双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凡是本案中以联合调查组名义直接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那张由政法委书记彭泽高批示的接访记录,也被提呈法庭。
据媒体报道,刘少斌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该证据证明了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据此,李春光辩护称,“原审检察人员在侦查阶段加入调查组行使侦查权,致本案原审侦查、起诉、审判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判决书显示,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杨必高等证人的证言组成。而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刘云忠再次出庭作证。他证实,刘少斌没有指使自己作伪证,他因害怕被关押,才在公安机关说刘少斌教其作伪证。
出庭检察人员对刘少斌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申诉观点、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均表示无异议。检察人员在举证阶段称,在刘少斌案被发回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此前承认自己作伪证的赵维国和方仕兵均改变说法,同时,部分证据已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据此,检察人员认为,鉴于本案关键证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依法公正判决。
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刘少斌无罪。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三人的证实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涛涛案中,原审被告人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李春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刘少斌案件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当地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如有类似案件发生,希望不要让权力再任性,任何案件处理都应该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李春光认为,对于“地方政法委领导司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刘少斌案具备样本意义,“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预个案,成果正在被印证。”
后续:正追查错案背后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检察院已针对刘少斌案中可能存在的渎职情况展开调查。刘少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云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已经注意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问题,随后将该案移交给了云南省检察院,目前由昆明市检察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还不得而知。
在近年社会关注的冤案、错案的背后,时常可以觅得政法委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影子。在赵作海冤案被平反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曾表示:“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着“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政法委介入个案,公检法联合办案,使彼此之间缺少制约,也就丧失了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容易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
从2007年到2015年,这几年的经历用刘少斌的话说,是“熬了这么几年,赢得了正义,却输了时间”,他的律师执业证也因法院判处他犯妨害作证罪而被吊销。
如今在家待业的刘少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过阵子,他准备向律师协会申请恢复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这是为了争口气”。而至于以后会不会继续执业,刘少斌说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调整,会仔细考虑。
不过刘少斌说,即使以后不再做律师,他也不会忘记自己曾经是一名法律从业者,他还是会继续关注法治的进程,期待司法的进步。
再审获判无罪后,刘少斌在自己的微博上留言:但愿我的事例,能让更多的人免遭迫害。
让司法机关独立行权告别“公检法联合办案” 领导不干预个案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邹坚贞 综合整理
十八大后,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国务院等机构多次出台规定与意见,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应再介入具体案件。
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孟建柱告诫政法委官员们,“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同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各诉讼环节和相关单位如何根据现行法律行使职权,禁止越权越界,防范冤假错案做出要求。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而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度强调,“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日,中央政法委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孟建柱要求,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要在记录和责任追究环节上下功夫,凡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要一律予以记录;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孟建柱指出,上述两项制度将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对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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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楼层数:  【蒙冤警察】董才案情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好:  申诉人:董才,男,山东省惠民县人,汉族,大学文化,1973年12月出生,1990年入伍,1991年入党,2004年9月转业。原系日照市看守所民警,二级警司科员,历任战士、排长、副连长、正连职助理员、日照市公安局科员。自2005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并被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嘉奖。曾在部队两次荣立三等功。  日,山东省检察院以调查为名,将日照市看守所民警董才刑事拘留(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日被梁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0日济宁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审理期间,山东省检察院严重干预两级法院独立办案,致使做出不公正判决。现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监字第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济立刑监字第8号,(2008)梁刑初字第83号,(2008)济刑终字第111号】,特向上级领导就相关案情作以下申诉,望领导百忙之中明察,为民伸冤。  申诉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监字第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认定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矛盾重重,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一、此案欠缺足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通常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不仅需要有人声称被虐待,还应有法医鉴定、值班人员的证言、驻所检察人员的证言等才是类似案件中认定相关事实的主要证据。但在此两案中把当时违反监规的被监管对象的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这显然有失公正,而且两案中的所谓其他证据根本没有实际意义,如除受害人陈述外的几份旁证,多数是听受害人说的,还有的是只可能听到声音,但却证实的比在现场还要清楚。这种证言的来源和取得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不言而喻,我们不想说过多,但很显然这些传来证据不能起到证明当时客观情况的作用,不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该案中还有几份辨认笔录,这更是没有必要,因所有证言出奇的一致,受害人在陈述中均指示明确,对被告人董才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等叙述的非常清楚。而辨认笔录是在受害人对被告人不能清楚识别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取证方式,本案中根本不需要,换句话说,所有的受害人认识被告人董才是因为自己在日照市看守所关押,所以认识作为看守所民警董才的被告人,而不是因为受虐待才记住了被告人的相貌,辨认出被告人是非常正常的,这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分析,两审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实是唯一的,那就是只有受害人的事隔一、二年的主观陈述,欠缺主要证据,这样认定犯罪事实显然证据不足。  二、此案中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决定了仅仅依据受害人陈述认定事实是有瑕疵的,是不公正的  受害人陈述虽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由于受害人作为受害者,其所作主观陈述往往受感情因素的影响,对相关焦点问题往往避重就轻或夸大其词,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所以用受害人陈述认定事实往往不能客观的反映本来的事实,在使用受害人陈述来认定事实应结合其他证据。两案中用来认定主要事实的唯一证据——受害人的陈述,都是在被告人董才归案后,由检察机关到微湖监狱和日照市看守所找到部分曾经违反监规的被监管人所取得的证据。从这部分受害人的证言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受害人对被监管这件事和监管他的民警非常仇视,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这些受害人平时想报复监管民警苦于找不到机会,检察机关的取证给他们提供了机会。所以他们的证言在没有查实之前是不足以全部采信的,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应结合其他客观证据来认定事实。此案一审、二审判决却仅仅依据被监管人即对被告人极度仇视的人的陈述来认定干警有罪,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  三、山东省检察院违法办案,严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  山东省检察院在日对董才刑事拘留之前没有相关的立案材料。仅于6月23日进行调查被告人所谓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之嫌。日,检察机关在一天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竟然做出了14份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都是极其相似,连句子、标点、符号都一致,而公诉人却用“工作效率高”来解释,这种证据的公正性、客观性难道不引起我们的质疑?难道就是动辄对看守民警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而法院也就仅凭此种证人、证言进行判决,这能公正吧?  日事发后,日照市公安局都在为董才鸣不平,局领导也多次找办案单位反映情况,而省检察院的董亮、王平却出于个人的目的,指使办案人员指供诱供。检察机关先后到微湖监狱指名取证在押人员“在日照市看守所挨打没有、是不是谁组织打的”。这显然是怀有既定目的,指供诱供,这一点微湖监狱能证明(但他们不敢做证,怕检察院打击报复)。我们看守所许多民警在被省检察院调查时也受到吼吓、威胁!甚至把手铐放在桌上说“不讲实话连你也一起带走”。日照市政法委、市公安局领导多次到济宁法院反映情况,都被他们拒绝,原因是省检察院干预,他们不敢得罪省检察院。  四、日照市看守所执勤改革试点及有关事件  (一)2006年6月份以来,山东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下达在日照市所属三个看守所进行执勤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在现场会准备阶段,省厅、省武警总队、市委、市政府、市局领导多次深入看守所检查指导,落实改革工作。为确保日全省监管执勤改革现场会顺利召开做出了很大贡献。现场会召开以后,公安部和武警总部领导决定在山东省各监管场所予以推广经验并进一步推广至全国。全省各看守所和全国部分看守所纷纷到我市看守所参观学习,看守所承担很大的接待任务。据不完全统计,共有30批次约400余名参观人员先后来所参观。上述事实证明,董才打骂、虐待被监管人员,从时间、空间上都没有条件。因此,其罪名不难看出是检查机关主观臆造。  (二)日日照市看守所民警牟善春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年19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牟善春被刑事拘留后,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对看守所进行整顿,摆问题,找教训,定措施,严密看押制度。全体看守干警从思想上受到了警示。董才怎么可能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动机。从2006年7月起,看守所的看管能力,文明执法水平都有全面的提高,不存在任何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问题。  (三)日,日照市看守所未成年监室的李长龙因患病送往市中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日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东港公安分局、东港检察院联合对尸体解剖,并经日照市人民医院病理检验中心鉴定,李长龙死亡原因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外伤导致休克性死亡。其外伤的形成是同监室人员对其殴打所致。对李长龙的死亡及联合调查的结论,检察院和公安局认识上是一致的。而且公安局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了这一事件,李长龙亲属接受法医鉴定结论,并同意公安局的处理意见。李长龙的病死及受到的轻微伤害,虽然原因不在看守干警,但为警示队伍,市公安局党委遂即免去了时任所长的徐晓龙的职务。对殴打李长龙的同监室人员,由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此事得到妥善处理,而市检察院渎职局却主观臆断,推定看守所民警有渎职行为,在市看守所大张旗鼓地搞调查,非要抓出渎职的来,以所谓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指标。  五、日照市看守所与日照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沟通不足,造成了一些误会和隔阂。  为避免刑讯逼供现象,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审室全部建立隔断,公安机关前来提审在押人员,全部都在这种提审室内讯问。当时,检察机关提出为他们保留两间不设隔断的特审室,尽管这样做违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但考虑到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看守所还是同意了他们的要求。2006年执勤改革试点中,省公安厅监管处来所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责令看守所立即整改,看守所遂将这两间特审室予以改造,此事引起了检察机关的不快,认为看守所不配合他们工作。另外,办案单位前来提审时,开饭时间一定要结束或中止讯问,以免被监管人错过饭时。公安机关在提审时,都执行这一规定。而检察机关提审时,既不遵守这一规定,也不管看押的安全。有时看守所的值班民警予以劝说和制止,也造成了检察机关耿耿于怀,扬言非收拾看守所不可。看守所的领导和同志们平时忙于工作,没有做好沟通工作,造成了误会和隔阂越来越大,工作中的误会被放大化。省检察院对看守所搜查时还讲:“要是不承认,态度不好就判实刑”云云,甚至对看守民警人格上进行侮辱。凡此种种,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已经不是依法办事,而是涉嫌报复,可是又有谁来监督他们,又有谁为看守所民警主持公道呢!  六、山东省一部门领导有“公报私仇、以权压法”之嫌  2006年山东省一部门领导的亲戚在日照市犯诈骗罪(此案系莒县公安局经警和开发区公安局经警联合办理的案子),该领导出面向日照警方讲情,日照警方没有同意,使其亲属叛刑并服刑于微湖监狱。该领导大为恼火,指示省检察院严查日照警方,在经警方面没有查出什么问题,就让其亲属举报日照市看守所到省检察院,责令省检察院严查,必须抓出具有典型性的案子。为此,省检察院一名普通检察官董亮就在日照扬言,非在看守所抓出一条大鱼不行!他们在日照市看守所查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查出什么问题来,就把民警牟善春抓走了判了缓刑。日,董亮来日照又扬言零口供办案,非判实刑不可,如果没有个别领导授意,一个普通的检察官就敢如此口出狂言吗?最后的实践也证明:仅仅是由一名服刑犯举报的案子,却要“国家森检察长亲自批示,马副检察长亲自督办”(董亮说的),且反复退查久拖不决,直至用完所有的办案期限,在关了我近一年时间时,才不得不判我们一年实刑。  此案一经宣判,便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强烈影响,因为此案说明,只要有几个在押人员合谋陷害报复一名干警,干警就会被判刑。谁还敢严格管理,谁还敢得罪在押人员,由此发生类似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牢头狱霸事件”也就不足为奇。现在监管民警普遍对被监管人员不敢管,不愿管,每个干警都像逃避瘟疫一样想方设法调离看守所,事至今日,当初的干警已有多数陆续调离了看守所。在董才被批捕后,全体看守所民警要求集体签字向省检察院反映情况,却遭到日照市公安局领导的严厉禁止,使联名签字中途废止,难道我们看守民警的权益就这样被侵害、践踏吗?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主持正义,还我们清白。  联系电话:  董
才  2013年4月              
楼主发言:5次 发图:0张
  我只看了前面几段,后面的不用看我就知道,男主角受到了检察院工作指标的戕害。。  我表示同情。
  @悟空你来了 1楼
22:12:21  我只看了前面几段,后面的不用看我就知道,男主角受到了检察院工作指标的戕害。。  我表示同情。  -----------------------------  谢谢!没有法治的保障,体制内外都不能幸免;当前维稳体制下,没人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被维稳者”。
  以当日法律环境而论,案件一旦成为共事件,则决定案件结果的,已经不是证据、法律,更不是律师辩护,而是权力,确切地说是权力者之间博弈的结果。案件只是一颗棋子,公检法不过是演员,权力者才是导演。
  【全国公检法司蒙冤和反腐干警给党中央的第三、四封公开信】/AzA4SC 。【公权力滥用导致的司法腐败是万恶之源】全国蒙冤公检法司干警致中共十八大的第二封公开信 /4xPgyF 。
  正义屡屡缺席,背后隐藏着累累罪恶  ——蒙冤警察群致党中共第七封公开信  前言:日,在抗日战争纪念日这一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十余名蒙冤警察汇聚到北京卢沟桥河畔,向新一届党中央发出了第一封公开信,这也是体制内受害者公开集体向司法腐败宣战、打响的第一枪!!一年来,蒙冤警察群体在北京开展了十余次维权活动,先后向党中央发出了六封公开信,通过这一系列维权活动,使体制内维权和反腐得以真面目示人并逐渐汇聚成为主流,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维权人士的理解和支持。至今为止,全国公检法司维权和反腐群体成员已经发展到27省200多人,相信体制内受害者的觉悟和自觉站出一定会成为促进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通过一年多的维权经历,我们也深深体会到了维权的艰难和各级政府相互推诿、不作为的丑陋嘴脸,非但对我们的正常诉求不予受理和解决,还把我们群内的每个成员视为本地区重点维稳对象来严密防范、跟踪监视。某些部门竟然使用了流氓、无赖的手段对我们的维权干警进行打击报复、栽赃迫害:例如辽宁沈阳市原公安民警赵宏炎在中纪委门口被当地暴力截访并被打伤住院、马志国因发帖举报被刑事拘留后改行政拘留10天;河南新乡市原公安局民警何祖华、河北石家庄市原公安局民警周历,因到北京园博园参观开幕式被北京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刑事拘留37天。这些都说明,当下公权力依然滥用无度,依法维权和反对司法腐败依然困难重重、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再次发出第七封公开信。  西方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我们全国蒙冤警察以及千千万万维权民众,在遭遇不法侵害之后,虽然多方奔走,经历无数的痛苦磨难,却始终是申诉无门、维权无望,连迟到的正义也难以得到。  我们以切身经历告诉国人:在中国冤假错案遍地,侵犯人权案事件比比皆是,平反昭雪、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难于上青天。正义迟迟不来,是因为每一个冤假错案或每一起侵犯公民权益案事件的背后,都隐藏着一幕幕不可告人的政治交易、权钱交易,以及其他不可告人的累累罪恶。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解决与否,都牵扯到是否侵犯了相应的腐败链条的利益,所以解决问题之路困难重重。我们曾经都是执法者,我们懂法守法却遭受了非法打击迫害。我们的经历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中国的公权力腐败已经登峰造极,虽然国土广袤,却几无法治净土。  全国蒙冤警察群体成员中,自遭受迫害至今,少则几年、十几年,多的已经几十年,却始终没有解决问题。我们这里有的年逾七十、维权三十多年而没人理睬。长期遭受迫害的经历,不仅给我们本人的身心造成持续严重的伤害,也给我们的父母、子女及家人造成难以愈合的长期的心理创伤,更遑论经济上所遭受的严重损失。  我们蒙冤警察群体里,虽然案情各异,但是经历的遭遇却几乎相同:遭到公检法司甚至纪委监察栽赃陷害或打击迫害之后,一旦错案铸成,任凭你有再多能证明自己无罪、无辜的证据,却几乎再也没有重获公正的可能。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掩盖他们陷害他人的犯罪行径,千方百计阻挠案件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进而对正当的维权行为进行非法、野蛮的打压。  在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奉行“有罪推定”,几乎只有“死人”复活的案件才能够得到平反昭雪,才能够得到最后的公平正义。而一些政府部门推诿、扯皮,对民众的合理诉求不闻不问,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因而又制造出了更多的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事件。我们在维权过程中,看惯了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一次次无赖、无耻的恶劣表演。他们对栽赃构陷他人的犯罪行径毫无负罪感,他们在打压正当维权诉求、恣意侵犯人权时心安理得。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刘少奇、彭德怀、习仲勋等等一大批为了新中国的诞生建立了不朽功绩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尚且遭到随心所欲地打击、惨无人道的迫害,更何况千千万万普普通通的底层弱势群体?开国功臣们的遭遇充分说明,一旦法治被践踏,则任何人都不会有安全保障。  一年来,党中央积极着手打老虎、灭苍蝇,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国人有目共睹。我们希望党中央的行动再快一点,打击力度再大一点,因为国人受到公权力滥用的侵害久矣,民众也早已忍无可忍。公权力滥用、司法腐败横行,已经造成了太多的人间悲剧。贪腐势力导致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难以数计,奸佞之徒假借“维稳”名义大行维护腐恶利益、侵犯人权之实,其罪恶罄竹难书。一些当权者在利益面前所暴露出的残忍本性令世人震惊。如果再不认真解决滥用公权力肆无忌惮侵害民众利益,当权者继续目无法纪、嚣张跋扈、为所欲为,则政府的公信力将消失殆尽,民众希望的基础将彻底崩塌。如此,国家将不会有和谐稳定,社会将会再次陷入动乱之中。  我们预祝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顺利召开。希望大会能直面当前公民权益被严重侵害的社会现实,高度关注中国的司法腐败和公权力滥用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全国蒙冤警察群体  于北京  结束语:2013年4月 @刘卫国律师在网上开展#关注蒙冤警察#活动调查以来,#蒙冤警察#现象得到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关注。#关注蒙冤警察#系列旨在通过维权活动和对个案的剖析,来揭示司法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容忍酷刑横行的制度,从而唤醒更多体制内人的觉悟和自觉站出!只有更多体制内受害者的觉悟和自觉站出,中国走向法治才会更有希望!!全国公检法司维权和反腐群体愿团结律师界、媒体界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早日到来,尽到一个体制内法律人的责任,坚持呐喊和践行、为己呼更为法治而呼!我们也相信,死磕律师人的奋争、勇敢媒体人的关注、体制内坚守良知正义之士的觉悟和自觉站出,必定会成为推进中国法治进步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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