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伙同贪污一共15万元,没有mysql主从配置犯,怎么判刑?

提交后,请注意查看律师回复!
采纳为最佳答案后,该问题将不能被编辑!中国裁判文书网
&&/&&&&/&&
徐广民等三人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刑终字第003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广民,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志,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君,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卜伟,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守银,女,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拘留,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广民、谢君、王守银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3)颍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魏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需要征用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的土地,被告人徐广民时任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协助慎城镇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徐广民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谢君、王守银计议后,将慎城镇政府发放给三里庄村民组土地补偿款418110元中的64260元公共用地补偿款让谢君、王守银均分。案发后,谢君、王守银退出全部赃款。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广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守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徐广民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徐广民不是村民组组长,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徐广民主观没有贪污的犯罪故意,64620元应属上诉人依法享有;徐广民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综上,建议依法改判。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颍上县慎诚镇杨圩村村委会及部分村民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徐广民不是村民组组长以及谢君、王守银均分64620是经过部分村民同意的。上诉人谢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徐广民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谢君主观没有贪污的故意和共同犯意,且未实施共同贪污的客观行为,其私分的款项系集体财产,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综上,建议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守银及其辩护人提出,徐广民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王守银主观没有贪污的犯罪故意,与徐广民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综上,建议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法庭递交了证人郭×、王××、马××等证人证言及颍上县纪委出具的王守银、谢君到案经过,以证明徐广民系该村村民组组长及上诉人均不构成自首。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徐广民、谢君、王守银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颍上县慎城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载明:在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中,余××负责慎城镇杨圩村土地的征用、补偿工作。3、颍上县慎诚镇杨圩村村委会于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其村三里庄村民组组长系徐广民。在颍上县城市西防洪圈堤工程中,颍上县慎诚镇党委委员余某某安排徐广民负责三里庄村民组的土地征用、补偿工作。4、协议书载明:2001年,徐广民作为三里庄生产队队长代表三里庄与承包方某某、徐某某签订湖地发包协议。5、转让合同载明:日,周×将其与徐××承包的三里庄鱼池、机站的一半股份转让给谢×。6、颍上县慎城镇政府及杨圩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单及相关凭证、领款凭据等书证载明:三里庄村民组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418110元由徐广民领取并保管,其中353850元由部分被征地群众领取,其余64260元由谢君、王守银均分。7、日从谢君处提取的书证载明:因鱼塘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各户按实际地亩领取,同意剩余的地亩钱归鱼塘承包人所有,各户不负违约责任,领款人同意签字。领款:陈××等人、张××等人、徐××等人及谢君。8、颍上县纪委关于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4月,纪委调查组在调查慎城镇党委委员余××和杨圩村书记马××问题期间,杨圩村三里庄生产队队长徐广民来到办案地点递交检举余××的检举信,在此之前,调查组已收到该队群众实名检举徐广民、谢君利用职权贪污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因此,徐广民被调查组留下配合调查,徐广民交待了伙同其儿媳王守银和谢君侵占征地补偿款64260元的事实。随后,调查人员电话通知王守银、谢君到案件点谈话,在案件点,王守银、谢君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错误事实,并积极退赃。9、收条、非税收入专用发票证明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全部退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余××证言:其时任颍上县慎诚镇党委委员,当时负责2010年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杨圩村部分土地的拆迁工作。2010年5月,其安排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徐广民负责协助慎城填政府负责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三里庄部分土地的丈量、补偿工作。征用三里庄村民组部分群众的土地补偿款418110元交给徐广民了,由他经手发放给被征地的群众。2、证人朱××证言:其时任颍上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指导员。2010年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中,余广云安排三里庄村民组组长长徐广民配合镇政府做好三里庄村民组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3、证人马××证言:其时任杨圩村村委会委员。2010年,颍上县西防洪圈堤工程需要征用三里庄村民组部分土地,当时由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徐广民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4、证人马××证言:其于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任杨圩村村支部书记,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任该村支部副书记。2010年,颍上县西防洪圈堤工程需要征用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部分土地,当时由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徐广民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其在杨圩村村委会任职前、任职期间及后来郭军担任该村支部书记时,均是徐广民担任三里庄村民组组长。颍上县城市西防洪圈工程征用的其村公共的沟、塘、路、坝属于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应由该生产队按1994年分地的人口均分。5、证人郭××证言:其于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兼任杨圩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期间,颍上县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的土地,当时由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徐广民具体负责被征用土地的丈量、补偿等工作。在其兼任杨圩村村委会支部书记之前,徐广民就是三里庄村民组组长。颍上县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的杨圩村公共的沟、塘、路、坝等公共用地补偿款属于该村集体所有。6、证人王××证言:其于2011年8月至今任杨圩村村委会主任。徐广民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刑后,有一天,徐广民的儿子徐洪严找其,让其在一张主要内容为“三里庄生产队队长是徐洪严,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延续至今,未更换其他人”的证明上盖章,这证明是其村双庄孜群众王付中写的,其说不知道这张证明上写的是否属实,没有盖章。次日,徐洪严又拿着这张证明让其盖章,其看到上面有三里庄部分群众的签名,当时其并不知道徐洪严是不是三里庄村民组组长,但碍于情面,就盖了。另一份日期为2013年10月、主要内容为部分群众同意将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征用三里庄沟、渠、路、坝的补偿款分给徐洪严、谢君的情况说明,上面的杨圩村村委会的印章也是徐洪严找其帮忙盖的,其碍于情面,才在这张情况说明上盖了印章,但是印章上“实际占用九户、情况属实”不是其写的。以上二份证明内容是否属实,其并不了解,因为当时其不是杨圩村村干部。7、证人周××证言:其于1994年至2012年3月时任杨圩村文书。当时是三里庄生产队队长徐广民负责协助慎城镇政府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丈量、补偿工作。徐广民担任三里庄生产队队长有十年左右了,当时是徐广民小孩舅张怀友不当生产队队长的时候,徐广民就接着干了。颍上县城市西防洪圈工程征用的其村公共的沟、塘、路、坝了,这些公共用地属于生产队集体财产,补偿款应由该生产队按1994年分地的人口均分。8、证人彭××证言:其于1997年至今任杨圩村三里庄村民组会计,期间,徐广民担任三里庄村民组组长。颍上县城市西防洪圈堤工程征用三里庄村民组部分群众的土地及集体所有的沟、塘、路、坝用地,徐广民负责协助慎城镇政府开展工作。9、证人李××(陈××的妻子)、徐××等人均证明颍上县2010年城市防圈堤工程征用其家的土地了,但补偿三里庄生产队湖地公共沟、塘、路、坝的钱没有领取,不知道这些补偿款弄哪去了。(三)被告人供述1、原审被告人徐广民供述:2010年5月的一天,按余××、马××安排,其作为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协助颍上县慎城镇政府参加了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三里庄村民组部分群众土地的丈量及补偿工作。实际丈量时,是把这些群众的土地和挨着的沟、塘、路、坝等村民组公共土地放在一起丈量的,总共补偿款是418110元,该款是慎城镇财政所以其名义存的个人存款单。有一天上午,谢君、王守银(儿媳)到其家商议将来怎么分土地补偿款的事,当时他俩都提出来说:在被颍上县城市防洪堤工程征用的他们承包的低洼地范围内,上级补偿征用土地的钱该给群众的给群众,剩下的沟、塘、路、坝等公共土地的补偿款由他们两家均分。因为其当时有孬心,想让其儿子徐某某和谢君他们两家弄点补偿款,其就说可以。按规定,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补偿村民组陈平合等人的土地需要公示,但其没有公示,怕公示出来群众知道补偿的还有三里庄村民组的公共沟、塘、路、坝的钱,怕露底。2010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谢君一起把补偿款418110元领回来,该分给陈某某等群众的35万余元分给群众之后,剩下的沟、塘、路、坝等公共土地补偿款64620元被谢君和其儿子徐某某两家均分了,每家分得32130元,分给徐某某的32130元是王守银拿的。其怕将来出事,就安排谢君写了一份内容为“因鱼塘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各户按实际地亩领取,同意剩余的地亩钱归鱼塘承包人所有,各户不负违约责任,领款人同意签字。领款:陈××等人、张××等人、徐××等人及谢君”的纸条,是想用此来掩盖谢君、王守银私分三里庄村民组公共土地补偿款的事实。2、原审被告人谢君供述:徐广民是其生产队队长。2010年5月份左右,徐广民打电话说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要征用其和徐××承包的部分低洼地,让其回去商议一下有关土地补偿款的事。因为当时被征用的低洼地包括其承包的部分群众的土地和原来三里庄生产队的沟、塘、路、坝等公共用地,上级是按总地亩数补偿的,这样以来就牵涉到三里庄生产队公共的沟、塘、路、坝土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为此,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徐××的妻子王守银一起到徐广民家,商议将来怎么分土地补偿款的事,当时其和王守银都提出来说:“上级征用土地的补偿款该给群众的给群众,剩下的沟、塘、路、坝等公共土地的补偿款由其和王守银家平均分”,当时徐广民说可以。2010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徐广民一起到银行把418110元补偿款领回来。在徐广民家,除了该分给群众的353850元分给群众以外,剩下的沟、塘、路、坝等公共土地补偿款64260元被其和王守银家均分了。内容为“因鱼塘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各户按实际地亩领取,同意剩余的地亩钱归鱼塘承包人所有,各户不负违约责任,领款人同意签字。领款:“陈××等人、张××等人、徐××等人及谢君”的纸条是徐广民安排让其写的,想以此来掩盖私分三里庄村民组公共土地补偿款的事实。3、原审被告人王守银关于其与徐广民、谢君三人计议由其和谢君私分公共用地补偿款并与谢君均分补偿款64620的供述与徐广民、谢君的供述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徐广民的辩护人向法庭递交了以下几份证据:1、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村委会于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本村三里庄生产队(组)队长是徐××,其于1997年由该队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并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延续至今,未更换其他人。并附有部分群众签字。(出具人王某某等)。2、三里庄村民徐××、陈××等人于2013年10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其村十多户村民的湖洼地,该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占用的十多户村民的土地补偿,与其他村民无关,在占地补偿款到位前,各户口头协议按实际被占用的土地领取补偿款后,剩余的沟、渠、坝款作为对徐洪严、谢君合同未到期的补偿。并附有杨圩村村委会印章并签署“实际占用9户,情况属实”。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控辩双方质证意见综合论证如下:关于徐广民的身份是否构成贪污罪犯罪主体的问题,经查,根据杨圩村村委会的证明及马××、郭×、周××等村委会成员的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徐广民系三里庄村民组组长,且有徐广民作为生产队队长于2001年代表三里庄签订的土地发包协议书在卷佐证,徐广民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审理阶段对其系三里庄村民组组长的身份亦无异议。对于辩护人提交的杨圩村村委会于出具的证明,经查,证人王××证明是徐广民的儿子徐××找其帮忙在该证明盖章,其碍于情面,在不了解情况之下盖的章,故该份证据取证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证人余××、朱××、马××等证人证言、领款凭据等书证能够证明徐广民作为三里庄村民组组长,协助当地镇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组组长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组织,应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畴。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徐广民为作村民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广民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徐广民、谢君、王守银无贪污的主观故意及共同犯意,没有实施共同贪污的客观行为,其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根据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三人对如何私分三里庄被征用的沟、塘、渠、路等公共用地补偿款进行了计议,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三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犯意。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徐广民的辩护人递交的一份由陈××、徐××等人出具的关于同意将被征用土地中的沟、塘、渠、路补偿款分给徐洪严、谢君的证明,经查,该份证据亦是徐广民亲属取证所得,取证来源不合法。另根据卷宗材料反映,证人李××(陈××的妻子)、徐××等人均证明颍上县2010年城市防圈堤工程征用其家的土地了,但补偿三里庄生产队湖地公共沟、塘、路、坝的钱没有领取,不知道这些补偿款哪去了。而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明与李××、徐××等证人证言矛盾。根据徐广民、谢君的供述,为了掩盖三人私分土地补偿款的事实,徐广民还安排谢君伪造了一份由部分群众签署的同意将剩余的地亩钱归鱼塘承包人所有的证明,该虚假证明亦在卷佐证。综上,辩护人提交的该份证据来源不合法,且内容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另谢君、王守银提出该款是对征用二人所承包的鱼塘所造成的损失应得的补偿,经查,谢君、王守银所私分的64260元是颍上县城市防洪圈堤工程征用三里庄村民组沟、塘、渠、路等公共用地的补偿款,该款应属三里庄村民组所有村民共有。谢君、王守银对国家征用二人承包的鱼塘所造成的损失应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谢君、王守银的辩护人提出徐广民、谢君、王守银所侵占的财产属于集体财产,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该款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该款分给被征地群众之前属于国家财产,徐广民作为村民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工作,对该款具有保管、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该公共财产,应依法构成贪污罪,而谢君、王守银与徐广民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共犯论处,故三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徐广民、谢君、王守银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根据颍上县纪委出具的三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三人均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均不构成自首。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徐广民、谢君、王守银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徐广民、谢君、王守银共同贪污64260元,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原判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谢君、王守银系从犯,对徐广民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谢君、王守银减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二审审理期间,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足以影响量刑的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刑处罚情节和依据。故对三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广民身为村民组组长,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上诉人谢君、王守银私分土地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智代理审判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理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款第(一)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共同贪污4万元从犯7千元,均已自首并退赃。从犯会如何判刑。
 问题来自:河南 - 洛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27 咨询人:03i428hj14y89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12: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2: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争取缓刑。
回复时间: 23:2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可以争取缓刑。。
回复时间: 06: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看具体案情分析处理。
回复时间: 08: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回复时间: 19: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争取缓刑的,建议来电。。
回复时间: 06: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042494
共同贪污3500万元罪中的从犯、一般判刑多少年?
共同贪污3500万元罪中的从犯、一般判刑多少年?
提问者:湖南-长沙刑事辩护浏览322次 02:34:23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5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68471****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318称赞:0根据刑法三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一般在十年以下处有期徒刑,当然还要看他有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本团队律师专做职务犯罪辩护。 14:10:2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873称赞:0十年以上 08:29:5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12070称赞:11需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18:19: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21720称赞:492你好,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电话或当面咨询。谢谢! 22:51: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17368称赞:182最高刑是死刑。
要结合整个案情才能判断。
尤其是认定的贪污数额有多少。
还有,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也很重要。
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子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末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
需要律师辩护,可以联系我。 23:08:50
已帮助23人&已帮助28人&已帮助75人&已帮助41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28人&已帮助63人&已帮助26人&
已帮助38人&已帮助41人&已帮助101人&已帮助78人&已帮助90人&已帮助73人&已帮助94人&已帮助75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两个硬盘怎么设置主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