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逃逸还能当村长么

深圳一交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查获_社会频道_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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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交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查获
日 22:56:0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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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深圳1月14日电(记者 王传真)深圳市公安局14日晚通报,深圳市近日发生一起交通警察驾驶宝马小轿车与一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这名被撞行人死亡,司机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警方经过11天的全力查找,终将肇事逃逸者抓获归案。
&&&&据介绍,1月2日21时40分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发生一起宝马小轿车与一名行人碰撞事故,造成这名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离现场。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在案发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全面侦查。经过大量的排查取证,专案组民警于1月13日下午在深圳市光明街道辖区发现一部白色宝马小轿车,其右后视镜损坏,疑为肇事车辆。经鉴定,确认这辆小车为“1?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肇事车辆。
&&&&经初步查证,案发时,车主的儿子王某为深圳市公明交警中队民警,驾驶该车行至八一路时撞倒一名路人后逃逸。王某礼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使被撞者邹为贤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礼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深圳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在得知调查工作涉及警务人员时,立即责成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要求专案组加大侦查办案力度,彻底查清案件事实,严肃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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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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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溪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捕。现羁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成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邓某甲(已逝世),男,日出生,汉族,初中,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分水村1组27号被害人近亲属邓某乙,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分水村1组27号。系被害人邓某甲的父亲。被害人近亲属邹某某,女,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分水村1组27号。系被害人邓某甲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叶成朋,被害人家属邓某乙、邹某某及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2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BH251Q小型轿车(搭乘肖某),在南溪区滨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福临大道“T”型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巡逻队员杨某某驾驶的川Q0068警制式警用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甲)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邓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向“120”急救中心电话求助,同时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11时投案。日,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因准驾不符且驾乘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邓某甲无责。被告人王某某对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不服,向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是害怕被抓住后挨打,手机是没电了才扔的,且案发当天离开是去找亲戚借钱了,不是想逃避责任。辩护人叶成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王某某立即停车下车,并拨打120救助受害者,离开现场时还让肖某打电话报警,其离开是害怕被打,并将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放置现场,同时到达仙临镇后也向亲戚朋友说了自己的肇事行为,期间并没有逃走的打算和想法,并于第二天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被撞的是警察,王某某当时必然内心慌乱,主观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和当时恐惧的心里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认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2、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3、本案属过失犯罪,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无前科,邻居评价好,且案发后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还多次要求辩护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但因对方主张的数额巨大,王某某无能力赔偿,这种情况应当与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相区别。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及委托代理人意见: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日22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BH251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常某甲所有)搭乘肖某,由南溪区新城未来之门沿滨江路向老城区方向行驶至福临大道路口(巨洋大酒店门口的T型路口)左转弯时,与从老城区方向直行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川Q0068警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甲)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邓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120”急救中心电话求助,并沿福临大道方向逃跑至仙临镇涌泉村。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投案自首。日,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报警、未保护现场而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作用;邓某甲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依法提出复核申请,宜宾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日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案发后,常某甲赔偿了邓某甲的家属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谢某某日22时54分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在南溪区巨洋大酒店门口,一辆浙BH251Q轿车和一辆警用摩托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于日决定立案侦查。因本案的被害人系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巡逻队员,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同日决定:该事故管辖权自即日移交江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宜宾市南溪区新城滨江大道福临大道路口,民警在当事人及证人情况下记录:浙BH251Q轿车上两人,其中驾车人男性事发后看了一下损害后果,随即跑离现场,另一女性乘车人在现场,提供驾车姓名及电话,处置民警与驾车人联系并告知到公安机关自首,后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以及现场的概貌情况;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日晚10时许,其驾驶警用摩托车搭乘邓某甲从公安局出来走滨江路去“本色”酒吧执行任务,在新城巨洋大酒店门口的路口上被一个小车撞了。其行经出事路口时,绿灯刚刚开始,当时的车速是30多码,看见对面有车,速度多快的,感觉是过了巨洋门口的人行道被撞的,对方车是临近其车时,一瞬间就左转过来把其撞了。出事后,其眼睛睁不开,但耳朵还能听见有人打电话通知120和其领导,后来救护车到现场后听见救护人员说邓某甲后脑遭了,已经死亡,然后上了救护车其就昏迷了。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出事时其和邓某甲没有戴头盔4、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的职务是滨江中队巡逻队队长。日,其在家里接到苟燕凌电话,他说巡逻队的队员被撞了,其马上开车往事故现场,大概几分钟就到了,到现场后,发现巡逻队的队员都到了几个,他们说已经报警,其又直接用电话打了交警队的值班电话。其到的时候,救护车刚到,医生正在对两个人进行抢救,他们是巡逻队的队员,一个叫邓某甲,一个叫杨某某。医生抢救了一会就说邓某甲死了,将杨某某抬上车接走,一会儿交警也来到现场勘查。其到现场看见一辆轿车和一辆警用摩托车相撞后摆在公路上,摩托车倒在轿车车头前方公路上,杨某某是躺在轿车左前方公路上,隔轿车车头大概1米远,邓某甲躺在轿车车尾后公路上,隔轿车车尾大概五、六米远。轿车停放在滨江路由西经东的左侧车道上,车尾过了人行道的,摩托车横着倒在轿车车头前方。轿车的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她自称是坐在副驾驶的;(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离婚后,一个叫陈丽的朋友将王某某介绍给了自己,介绍认识大概有2个月了,但具体接触是从昨天(日)开始的,和王某某以及他的朋友一起在宜宾吃的中午饭,2月20日晚上21时许,王某某开车接自己下班,先是去了前进小学旁边的“老鼠爱大米”咖啡厅喝茶,但是没有位置了,接着又一起去了巨洋大酒店前面的一家咖啡厅喝茶,大概22时过一点,其说要回家了,王某某开车将其带到未来之门那边去逛了一圈,回来的时候在康安江城门口停了一下,他说他侄儿在那儿买了房子,还指给其看,二人就在车上坐了大概半个小时的时候,其说要回家了,他就开车沿滨江路行驶,到了巨洋酒店那个三叉路口的时候,王某某往左边转弯准备往福临大道方向行驶,之后就撞到了从“盛景天下”那边过来的公安巡逻警车,撞到后他把车停了下来看了一下被撞到轿车后面那个人之后,就沿着福临大道挨着“凯丽香江”那边跑了。其听到王某某一边跑一边喊“赶快报警”,其他的没有说什么。不知道他是对其喊的,还是对从岗亭跑过来的那个喊的。王某某离开现场几分钟之后给其打了一个电话,当时其在打电话,没有接到,交警来了后其给他打电话,就一直打不通。从未来之门返回的时候开的比较慢,在“康安江城”坐了一会儿后,其叫他送自己回家,他可能有点不高兴,在万人广场的时候他开车就开的非常快,其还提醒他开慢点。发生事故时,其不知道轿车车速是多少,但是还是有点快。当晚王某某应该是喝了酒的,其闻到了一股酒味,喝茶时他说是跟朋友一起吃的晚饭;(3)证人常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王某某在家里吃了饭后,没有喝酒,大概是晚上八点多钟,他说要出去喝茶,然后就开着浙BH251Q别克牌小轿车出去了,他没有说是跟谁喝茶。后来就一直没有回来,今天(日)凌晨1点多,村长打电话说其的车子出事了,其就跟王某某打电话,开始打的时候语音提示不在服务区,后来打就关机了。后来才知道凌晨1点多,他去了其父亲家里(仙临镇涌泉村1队)一趟,说他撞人了后就离开了那里。今天早上,王某某打电话说他要去交警队自首;(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10时40分,其在滨江路岗亭里面值班时,听见外面“砰”的一声,声音非常大,其扭头看见滨江路巨洋大酒店路口一辆轿车和一辆警用摩托车撞在了一起。其急忙从岗亭里面走出来到事发现场,看见一辆轿车停放在滨江路由西向东的左边那根道上,摩托车倒在它的车头前面,距车头大概一、两米远,两个穿警服的人躺在轿车后面几米远的公路上,戴着警帽,一名男子从轿车驾驶室下来,一名女子从车上也下来了,其当时注意受伤倒地的人去了就没注意这两人,其看了下伤者后马上用电话报了派出所和120,一会儿派出所的警察来了,120救护车也来了,在这其间别人也给交警队打了电话,一会交警也来了。120抢救后说一个伤者已经死亡,另一个被救护车接走了。事发后,轿车驾驶员下来了一下,等派出所和交警来到现场,就没有看到他了,直到处理完现场也没有看见他,只有轿车上下来那个女的一直在现场。摩托车的警灯是闪着的,大灯没有注意。轿车和摩托车都是车头损坏,应该是车头相撞。接触点在公路由西向东的左边车道上,因为事故都摆在这条道上;(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某的堂二舅。日凌晨2点多钟,王某某到其家来,其当时以为他夫妻之间吵架,他到其家就找了地方睡了。天亮了,他起床后对其说在南溪撞死了个人,其当时听后就叫他去自首。2月21日早上8、9点钟,他就离开了;(6)证人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某的岳父。日24时左右,王某某到其家里面来,当时其已经睡了,起来开门后问他这么晚了来干什么,他说在南溪长江国际的红绿灯那里开车撞死了个人,当时他表现的非常害怕,其问他报警没,他说报了警和120,其问他为什么要跑,并劝他去自首。他说第二天去自首,进来摆了几句就离开了;(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邓某甲所在班的班长。日晚大概22时45分左右,其接到余杰的电话,说邓某甲出车祸死了、杨某某重伤。其到现场看见邓某甲躺在公路上,医生已经宣布死亡,杨某某被医生接走了。事故是一辆巡逻队的警用摩托车和一辆民用轿车相撞。当晚是杨某某来领的车,也是他签的字,从公安局的监控视频看,也是他骑的车。到了现场后没看见轿车驾驶员,只看见轿车上另外一个女的在现场,她说坐的副驾驶;(8)证人君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8、9点钟,有个男人到其店里取了一辆喷漆的银白色别克牌轿车,当时其没有闻到酒味;(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某的父亲。日18时许,其和王某某、常某甲等人在家吃的晚饭,其因为身体不舒服就去睡觉了,大概20时许,其听见常某甲对王某某说“早点回来”,估计是王某某出门了。日凌晨一、两点钟,村主任打电话说公安局的人在找王某某。当晚吃饭的时候,王某某没有喝酒;(10)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其堂妹夫。日凌晨一、两点钟,他到其家来敲门后,看见他表现的很害怕,问他什么事情,他说在南溪出车祸了,撞死了个人,当时其还叫他去投案,他说天亮就去,还叫其带他去他舅舅家,其送了他一段路后就回家睡觉了。他在其家只说出了车祸、撞死了人,还说他在现场看见被撞的人流血了、害怕,就离开了现场,其他没有说什么,呆了一、二十分钟就走了;(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日0时许,一个陌生的男子到其位于南溪镇洗脚田兄弟情汽车美容中心门市,他在半拉的卷帘门外叫其的小名“华华”,其以为是认识的,就出门市,看见他上身衣服全是灰,就问他咋的,他说摔了一跤,并叫其送他到仙临镇涌泉村,其问他认识自己不,他说认识,并自称姓王,并给了自己一包中华烟。其驾驶川Q17A02乳白色的昌河牌北斗星汽车送他,路上看见他表情很沉闷,不说话,其也没有问他什么,到了仙临出场口刚拐入到红岩的小路以后,就看见他将手机拿出来,直接把手机电板抠了。当其车行至仙临镇涌泉村时,车子还没停稳,那个陌生男子一下掰开车门,跳车往车的后门跑了,他开车门的时候还将其车门把手扳坏了。其觉得他行迹非常可疑,就用电话拨打了110报警,之后仙临镇派出所的民警就将其叫到派出所来了。那名男子40岁左右,身高1米75,短头发,中等身材,嘴皮比较厚,上身穿的墨绿色夹克;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日19时左右,其在家里吃了晚饭后,看电视到20点过,滕顺汽修厂的老板打电话说其的车修好了,其就出门打了个摩的到汽修厂,付了300元钱将车子开走。接着就给肖某打电话叫她喝茶,她还没下班,其就到她单位门口等了二、三十分钟,之后和她一起到“老鼠爱大米”咖啡馆喝茶,但是因为人满了,接着就走“水立方”去,喝到22点过,肖某说她第二天要上班,其就开车带着她到万人广场耍了会儿,耍完就准备回家。22点过,其将车开到滨江路巨洋酒店门口一个路口的时候,其车辆左转弯行驶,对面来了个警用摩托车,这个摩托车的大灯是开着的,速度有点快,其左转弯的时候就和这个摩托车碰在一起了。撞后摩托车倒地,摩托车上的一个人摔在了地上,另一个人从其车顶甩过去摔在地上。其打开车门看见地上睡着两个人、摩托车倒在地上吓傻了,其当时上去抱了一下其中一个人,看见是警察更加害怕,就朝旁边跑了,边跑边喊快打120,中途其还拨打了120,打完电话后,其看见人越来越多,就朝远处跑了,接着打了个摩的到洗脚田一个洗车场找到一个叫“华华”,叫他送其到仙临镇去,并买了一包中华硬盒烟给他。到了其岳父家附近,其就下车走了,其岳父叫其去投案自首,其说害怕被打,说完就出门跑了。出门后其跟着岳父家后面那条河沟走,当时害怕有人监控其手机,就把手机丢到了一块田里面。因为其也不是很熟悉,就乱走,大概走了一个多小时,到一个叫徐老八的家里去,其对他说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是,他也叫其去自首。在他家呆了一个多小时,叫他送其到其舅舅家里,其对舅舅说了这个事情,他叫其不要慌,其呆到天亮。后来做了反复的思想斗争最后决定来自首。之后就给其哥哥打电话,他叫了个车子到仙临来将自己接到交警队自首。其驾驶的车车牌号为浙BH251Q,车主是其老婆。肖某是其在微信上认识的朋友,认识了大概两三个月,平时很少在一起耍。出事时,其是左转弯,警用摩托车从其对面来,是直行。其当时左转弯眼睛看着左方,没有注意前方,其看见这辆警用摩托车时,它距自己只有六、七米的距离了。当时由于其在转弯过程中,又由于距离太近,所以其没法避让。其正常行驶没有停车就开始左转,是贴着左边转的,转的时候带了点刹车,开始转是出了人行横道马上就开始左转的,其贴近人行横道时开始打转弯灯的,开的是近光灯。左转弯前车速大概五、六十码,车在五档上,其感觉对方那个摩托车速度有点快。事故发生后,车被撞熄火了,手刹都没提,其就直接下车了,之后没有动过车,档位也没动过。事发后,有个人给其打了电话,但不知道是谁,也没听清楚他说了什么,其只回答他说在河边上,一会儿其到交警队去自首,当时由于害怕也没有去交警队;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结论,证实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且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报警,未保护现场而弃车逃离现场,王某某的过错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当事人杨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杨某某的过错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当事人邓某甲无过错。王某某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依法向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宜宾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日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7、车辆委托检验申请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浙BH251Q小轿车转向系统中助力器储液罐破损系此次事故所致,其余各组成部分无异常,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方面原因;浙BH251Q小轿车行车制动各组成部件无异常,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各方面原因;事故发生前,浙BH251Q小轿车照明及左转向信号装置安装牢靠、完好有效;川Q0068警二轮摩托车转向系统中方向把、前减振器受损变形系此次事故所致,其余各组成部件无异常,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方面的原因;川Q0068警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各组成部件无异常,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机械各方面原因;川Q0068警二轮摩托车照明装置电路通亮,由于灯泡缺失,不能作进一步检测;8、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杨某某损伤造成左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左尺桡骨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上肢骨折,因正在治疗期间,将上述损伤暂定为轻伤二级;9、检验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于日凌晨2时10分、11时10分、15时10分分别提取杨某某、邓某甲、王某某的血样,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月25日对三人血样作出法化检验意见书,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mg/100ml,王某某、邓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10、车体痕迹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照片,证实日12时50分-13时45分,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万胜、苏丹对发生事故的浙BH251Q小型轿车和川Q0068警普通两轮摩托车进行车体痕迹勘验检查,轿车前保险杆中部完全扭曲变形、车辆引擎盖、水箱严重变形损毁、挡风玻璃损坏、轿车顶部前段有撞痕、轿车内气囊弹出;川Q0068警摩托车车轮、前减震器及大灯严重变形、前刹车鼓有挫痕、左右方向把各有两处挫痕、油箱变形、左侧边箱支架有两处挫痕、摩托车右侧盖板脱落、尾箱玻璃破碎、警灯杆变形;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日11时到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12、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13、行驶证、驾驶证,证实浙BH251Q别克牌小型轿车系常某甲所有,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4、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证实川Q0068警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原南溪县公安局)所有,及被害人杨某某持有C1驾驶证;15、接处警情况,证实宜宾市紧急救援中心接处警情况说明,日22时40分,120台接到手机号码为、报警在南溪区巨洋大酒店附近,发生车祸2人受伤需要急救,立即调派南溪新康医院急救站前往急救,到达现场后医院回复1人死亡,另1人被南溪县人民医院接走;16、保险单,证实浙BH251Q别克牌小型轿车的保险情况;17、调解协议书,证实常某甲于日在南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支付了邓某甲的家属2万元赔偿款;18、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叶成朋和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案发当时王某某系因为撞死了警察,心里害怕才离开现场,并不是想逃避法律的处罚,其行为不属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有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被害人的协警身份不能免除王某某的上述义务,更不能成为其在事发后逃离现场的理由。故对辩护人和王某某的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况文静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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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重。根据《》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二、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如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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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我国不允许以罚款代替扣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即罚款扣分缺一不可,不可彼此替代。因此,在生活中谨防以罚款代替扣分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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