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顾员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8级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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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及请求伤残赔偿。对这类案件依据怎样的标准鉴定及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颇多不同的认识,影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及请求伤残赔偿。对这类案件依据怎样的标准鉴定及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颇多不同的认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拟就现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与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如何完善谈谈个人浅见。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缺陷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人身保险赔偿和国家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大多数涉及伤残鉴定问题。我国现在已实施的伤残鉴定标准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及最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鉴定》等。其中《工伤标准》及最新发布的《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通过对上述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现行伤残鉴定标准存在下列缺陷。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大量损害致残如伤害致残、产品质量致残、医疗损害致残等案件的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不好适用哪种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好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它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如《工伤标准》和《道路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往往会以不是工伤致残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抗辩。
  (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这一行业标准属残,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比如国家标准的《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如对同一人身损害进行伤残鉴定,用《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等级,有时甚至高出二、三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上也是不一样的。《工伤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三个级别,即1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至7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道路标准》把劳动能力丧失划分为4个级别,即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8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至10级为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两种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标准》规定&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三)伤残鉴定标准多,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标准虽规定了各自适用范围,但有些案情不明了的,法医还得去查询,弄清楚伤者属哪一类伤残,请求哪一方面的赔偿,再去查相关鉴定标准,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仅有时难以选择适用。如丁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将某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横跨公路的电话线挂断,致使在电线杆上施工的陈序来摔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公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有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丁某驾车注意安全不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陈序来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某公司、司机丁某在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便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及有关赔偿,陈序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将某公司及丁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伤残鉴定。接受委托后,对陈某伤残鉴定适用何种标准有三种观点:一种是陈某是某公司雇员,且某公司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适用《工伤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伤者致伤原因为交通事故,司机丁某在事故中存在责任,应适用《道路标准》;第三种观点是应分别适用《工伤标准》、《道路标准》评定伤残,至于审理中适用何种伤残等级,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予以认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人身损害案件伤残赔偿标准存在的缺陷
  目前,比较常见的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性,虽然都是伤残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却相差甚大,具有以下几种缺陷。
  (一)不完全性。表现为相同的伤残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民法通则》中对造成伤残的虽明确规定了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规定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费等。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伤残赔偿条件和范围,以致当一些部门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时,又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情形时,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门法予以在赔偿。大多数部门法对伤残赔偿范围的规定就更不完全了。
  (二)不统一性。表现为相同伤残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企业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到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同样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以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参照标准。此外,在赔偿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终生赔偿;《道路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可视为终身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纠纷》则规定赔偿期限为30年,可见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赔偿期限。又如残疾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
  三、不平等性。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 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将分别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以当地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赔偿标准应主要是针对不同伤残程度给予不同赔偿,而不是受损害的原因,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偏偏来了个本末倒置。
  三、统一伤残鉴定标准,规范赔偿制度
  制定伤残标准及伤残赔偿标准时,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政的非正常现象,最主要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从而,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随意性很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性,也难于保证司法公正。为此,制订统一的伤残标准和规范赔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是一个统一的机体,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系统有机结合而成的。伤残鉴定是对受伤者组织器官功能状态及其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交心理活动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评定其伤残等级,不论他是什么民族或是哪个国家,也不论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和劳动,除了男女之外,他们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都是一样的,因此,评定人体组织器官功能状态的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制订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是可能的。另外,劳动能力丧失与伤残是两个十分相近又有所不同的概念。伤残是指因损伤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前者侧重于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后者侧重于因组织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一般来讲,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程度基本上反映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两者有时是通有的,因而依据伤残等级来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应该是统一的。
  (二)规范赔偿制度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对赔偿劳动能力丧失所采用的标准即不是以劳动所得为丧失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能力为丧失标准,而是以生活来源为丧失标准。首先,按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不是受害人受伤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与劳动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给予赔偿,但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在这里只是受害人获得生活补助多少的依据。由于我国赔偿法采用的是生活来源丧失标准,赔偿时既不考虑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虑受家人的职业特点及其他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因而,对我国的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的。
  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即各种损害致人身残疾的,应按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赔偿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2、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由于我国残疾赔偿是以残疾者生活来源丧失为标准,因而制定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但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生活标准,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生活标准。本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比较合理。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公布该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赔偿的共同参照标准。
  3、规定统一的赔偿期限。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期限,有两种规定,其一是终身赔偿;其二是赔偿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30年。相比较而言,实行终身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难于计算具体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本人认为,最合理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按年龄进行加减,这样对受害人和加害人来说都是最合理的做法。
  当然,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了处理好这些案件,在统一伤残鉴定标准及规范的赔偿制度下,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适当制定一些特殊条款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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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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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下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工伤一级至十级及工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4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34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793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57385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4年北京市职工一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69233元、最低为93846.6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128.2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三、2014年北京市职工二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34475元、最低为86895元;
&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954.4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四、2014年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99717元、最低为79943.4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780.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五、2014年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64959元、最低为72991.8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06.8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六、2014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2822元、最低为62564.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433.0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04274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04274元。
以上A+B=208548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元、最高赔偿额为521367元。
七、2014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78064元、最低为55612.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085.4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8689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86895元。
以上A+B=173790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元、最高赔偿额为451854元。&&&
八、2014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5927元、最低为45185.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69516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69516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元、最高赔偿额为364959元。
九、2014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1169元、最低为38233.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793元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2137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2137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元、最高赔偿额为295443元。
十、2014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6411元、最低为31282.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4758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475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元、最高赔偿额为225927元。
十一、2014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653元、最低为2433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59088.6元、最高赔偿额为156411元。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2011年北京市关于工伤的相关政策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上述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拿到。&&&&&&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5793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7、请全国各地伤者及家属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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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本人工资和你们当地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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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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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浙江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时间:&&|&&作者:陈剑峰&&|&&浏览:6965
2011年7月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经申请在2012年9月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12个月。受伤住院50天,期间在丽水市和上海市分别治疗,花去医疗费将近15万元,均由工厂承担的。
2013年度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原创作者:市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咨询电话: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叫刘晓波,男,38岁,省人。在浙江省市某钢铁厂工作,2011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致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内置钢板固定术。2011年7月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经申请在2012年9月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12个月。受伤住院50天,期间在丽水市和市分别治疗,花去医疗费将近15万元,均由工厂承担的。受伤出院后至今一直在工厂宿舍休养,停工留薪期工资均未发。出院后一直由我的妻子护理我至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请问我现在(2013年2月)提出解除我可以拿到多少赔偿款?谢谢!单位没给我交任何社会保险。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2400元/月=&26400元。(详见2011年实施的最新《》第37条);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7.58元/月×7个月=20843.06元(详见浙人社发〔号第五条)。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7.58元/月×7个月=20843.06元(详见浙人社发〔号第五条)。4、停工留薪期工资:24个月×2400元/月=57600元。上述四项合计:元。所以,如果您现在(2013年2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元。由于工厂未给您缴纳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项赔偿均由单位支付。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务院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日前按工伤规政策规定完成、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以上计算按照2011年度浙江省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58元为标准计算。作者北京陈剑峰律师撰写本文时因浙江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出台,故暂按照2011年工资计算。如2013年公布了浙江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按2012年工资计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必要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适当的营养费等。您还可以就第二次手术费用(取钢板费用)和工厂进行协商。5、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北京陈剑峰律师的网站查找。6、以上赔偿标准不适用于、雇佣关系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7、本工伤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伤残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在24个月的浙江省各市、区。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6年,北京市常鸿(2012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国内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北京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执业十余年来,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十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2、工亡: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省市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7、7级工伤伤残:2008年,省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8、7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省的陈先生,在省市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9、5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省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10、工亡: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作者: [北京-丰台区]专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3816积分 | 帮助1011人 | 1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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