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87号第一被入党申请人谈话内容和第二被入党申请人谈话内容上诉了吗

医院劳动争议案例:上诉人刚兢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零中心医院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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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争议案例:上诉人刚兢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零中心医院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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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08:29&&&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陆如伟(公民身份证号码:200130):
  本委于日受理黄春宝与你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14)柳劳人仲裁字第89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利萍与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袁利萍购房款628330元;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利萍装修损失9000元;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利萍628330元;四、驳回原告袁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效艺与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效艺返还购房款666350元;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效艺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2442元;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效艺损失20万元;四、驳回原告宁效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南宁市桂春路11一1号简约酒店三楼茉莉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杂货、电子产品、冻品、大米、矿石、废旧钢材等物品一批。
  标的展示地点:崇左市江州区益丰冷冻仓储中心、崇左巿福潮贸易有限公司、凭祥市厦石镇华辉仓库。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
  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有意竟买者请在日16时前持相关证件和相应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保证金转入我司指定账户,到账为准)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办公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2号桂盐大厦2003号房
  联系电话:、
  广西匡联拍卖有限公司
  日晚上,我局刑侦大队在南梧高速贵港路段查获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的冻品一批(运输的车辆为桂AC9890、桂A8398挂),请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
  有意者,请于4月23日17时前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壹万元整,存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后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至拍卖日前
  展示地点:港口区安誉仓库
  联系地址:港口区(市中心区)金花茶大道天寓商务广场7楼
  联系电话:2816320
  防城港恒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等物资一批。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7时整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按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展示时间:-16日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19栋206室
  广西海纳拍卖有限公司
  广西象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已于日作出黄天生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伤认定[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及时到本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71号,联系电话:2812660)领取,如你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超过60日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南宁泉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3]第17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申请人选定骆伟雄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陈亿为仲裁员、李俊雄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清算公告
  兴安县祥霖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942)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注销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兴登记企备字[2015]第5号)公司清算组已经成立,请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依法处置。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兴安县祥霖商贸
  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南丹县润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715),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焦贤忠、李鲤杏、陈坤友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焦贤忠
  联系电话:、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丹城大道542号
  南丹县润通物流
  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广西防城港市博远广告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注册号为:769请债权人于公告后45天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惠渔业咨询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视为放弃其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施媚
  电话:
  广西防城港市博远广告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龙州黎花摄影工作室(注册号:905号)经投资者决定现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黄金花、黎军,黄金花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龙州黎花摄影工作室
  撤销声明
  本公司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并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注销公告,经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将继续经营,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现声明撤销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注销公告。特此声明
  贵港市禾益贸易
  有限公司
  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南宁泉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3]第17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申请人选定骆伟雄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陈亿为仲裁员、李俊雄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广西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3]第18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申请人选定骆伟雄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陈亿为仲裁员、李俊雄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智星海(江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学业、曾秋芳、梁晓静、王刚、毛海明、梁时畅、黄健海、韩斌、李庭、李运基、钟富、谢吉昌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69号至第18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四庭(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人社局仲裁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部分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终局裁决的,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智星海(江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学业、曾秋芳、梁晓静、王刚、毛海明、梁时畅、黄健海、韩斌、李庭、李运基、钟富、谢吉昌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69号至第18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四庭(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科园分中心三楼东侧人社局仲裁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部分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终局裁决的,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龙富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一庭),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乾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玉婷与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上述领取地址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桂春、南宁市炫威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简丞佐与被申请人张桂春、南宁市炫威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张桂春、南宁市炫威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送达南仲裁字【2014】第098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29房),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贺州市宁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黎远仕:
  本委受理黄燕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贺平劳人仲案字〔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我委定于日9时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平桂管理区人社局办公楼二楼,即平桂大道桂隆大厦)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多次联系挂靠我公司的桂N08701、桂N3630挂、桂N06727、桂N1298挂的车主,均不有回音,车辆不到公司办理续买保险、季检等,因此我公司声明以上的车辆发生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由其车主承担责任,车辆及一切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钦州市钦州港远鹏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与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郭文与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文返还购房款1184847元;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文维修基金损失4493元、装修损失24080元;四、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文利息损失;五、驳回原告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林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陆泉诉被告林福贵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56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余逢春:
  原告郭家炯诉被告余逢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江民一初字第203号,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已经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江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黄汉:
  本院受理原告黎超恒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李香裕:
  本院受理原告王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你与原告王萍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邹才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友(曾用名:刘二十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原告刘忠友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李亚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日前。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中审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林县人民法院
  (2014)东执字390号
  王铸、符艳菲、黎其玲: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39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4)东执字391号
  广西东兴市东洲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铸、符艳菲、黎其玲: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39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房产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粟丹:
  本院受理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刚、粟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毕傲霜、吴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南支行诉被告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弘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毕傲霜、吴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2015)南民初(二)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0元(利息计算截止至日止,自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西弘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毕傲霜、吴子龙对被告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涂荣特:
  本院受理原告赵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王海兰、黄绍武: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740号原告黄荣燕与被告王海兰、黄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00元整;2、判令两被告从日起支会借款延还期间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兰芳诉被告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柳州市旧城改造服务处、柳州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526-1号
  宾俊霖、徐雪明:
  本院已受理代现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及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旺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286-2号
  陈燕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才敦与被告陈燕燕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才敦与被告陈燕燕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何子辰由原告何才敦抚养;二、被告陈燕燕每月支付抚养费317元至何子辰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燕燕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25日前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219-2号
  阙宗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容容与被告阙宗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容容与被告阙宗彪离婚;二、婚生女儿阙紫琳由原告刘容容抚养,被告阙宗彪每月支付抚养费217元至阙紫琳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容容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25日前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寻目击证人
  日早上7时30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玉洞公交车总站前,有一辆小客车转弯出来与韦某驾驶的南宁XY791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小客车逃逸,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协查通报
  日11时至12时许,在宾阳县大桥镇丰州村村委银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轮摩托车与蓝色二轮电动车和红色两轮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红色两轮电动车的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该红色两轮电动车尾部损坏,驾驶员系一位老年人,身高为1.5-1.6米左右,当天穿蓝色中山装上衣,如有知情者或目击者请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如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同时也希望红色电动车驾驶员主动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寻目击证人
  日7时30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五象大桥桥底往五象小学路段,有一辆两轮车与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两轮车逃逸,据当事人梁某称,肇事两轮车司机为一男子,身着白色衣服。现寻目击证人和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有酬谢。
  联系人:班警官、赖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7时30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村玉洞小学往新村道路,有两名男子驾乘一辆二轮电动车(车号牌不详)追尾撞到黄某(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那两名男子驾车逃逸,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及知情者
  日14时30分左右在华南城中央大道与仁和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一辆面包车与一名行人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目击证人及知情者,如有目击证人及知情者,请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黄飞警官、周明亮警官联系。对于能提供对本案情有价值线索的目击证人及知情者,公安机关将给予一定的报酬。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五大队值班室)4951020(民警办公室)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2时50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辅道狮山宾馆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一辆二轮电动车侧翻,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联系。
  联系人:俞洪、潘义文
  联系电话:、3810890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4时30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前进街与民兴路路口处,有李某驾驶的轿车停在停车位内被一辆现代牌轿车(车号不祥)撞到,造成李某的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那辆现代牌轿车逃逸,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5时50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荣光北路,有女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车号牌不详)撞到行走在路上(放学回家)的学生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那名女子驾车逃逸,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8时20分左右,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313省道25KM+100M处(英才村路口),一辆白色的小型轿车与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证人或知情者。公安机关对提供线索者给予保密。
  联系人:马警官、杜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一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8时5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南建跨线桥桥面发生一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
  联系人:韦其升、陈福杰
  联系电话:、51025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认尸启事
  日21时左右,南宁外环高速安吉往高峰方向行驶至4公里+800米(附近)发生一起大货车与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名行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死者为一女性,年龄70岁左右,上身穿蓝白花纹的衬衫,下身穿灰白相间花纹裤子。
  请家属或知情者看到&认尸启事&后,请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三大队事故中队联系。本启事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领尸体者,则依法按无主尸进行处理。
  联系人:颜警官
  联系电话:、3861910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三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7时5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云举路发生一起一辆二轮电动车翻车,造成一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
  联系人:韦其升、陈福杰
  联系电话:、51025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认尸启事
  日22时50分许,在宾阳县昆仑路消防大队往新桥方向的约300米处(宾阳县国道322线732KM+3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该死者为一名老年女性,尸长约150㎝,年龄约65-70岁,留黑白长发,上身由外到内穿:1、蓝底白碎花长袖衣,2、红色长袖衣,3、白底圆碎花短袖衣。下身由外到内穿:1、黑色长裤,2、黑色长裤、双足穿一双蓝色袜子。请家属看到认尸启事后,与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联系,办理有关事宜。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领尸体者则依法按无主尸进行处理。
  联系人:罗警官
  联系电话:、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寻目击证人及认尸启事
  日1时45分许,在宾阳县488县道1km+80m处(宾阳县芦圩镇六岭村路段附近)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望知情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该死者为一名中年男性,约50至55岁,随身用一根棍子挑两个蛇皮袋(内装有空矿泉水瓶等杂物),上身外穿一件黑色外套,下身穿一条深蓝色长裤。请家属看到认尸启事后,到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办理有关手续。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领尸体者,则依法按无主尸进行处理。
  联系人:农警官、赵警官
  联系电话:、、8226000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下列户口簿遗失:
  覃业楼055117
  黄寿国9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农超迎桂F87062
  朱华征桂FGR968
  马而先桂FYL198
  梁平桂FY4444
  陈永安桂FSY768
  阮群宝桂FA5862
  覃文锋桂FQ8881
  陈艺桂FC7966
  ▲下列车牌遗失:
  蒙国振桂FMN528
  崇左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F05261
  卢向明桂R6SB76
  钟明山桂M16758
  吴凤珍桂MJN616
  邓有亮桂L-81052
  ▲下列行驶证遗失:
  苏锋桂FB0665
  李德才桂F8E005
  宁福真桂FAF308
  刘科桂FF2298
  许伟明桂FGJ213
  覃伟业桂FF5838
  许兰香桂F8P266
  梁东海桂FR7068
  丰润汽车运输崇左分公司
  桂F06231
  甘雄辉桂RB5639
  欧祝义桂R5X131
  李世金桂RE5R09
  陈金波桂R6Z170
  周军健桂FVM999
  龚光云桂L0X785
  冯爱情桂LXV175
  杨秀良桂L6X525
  刘潮明桂L2X967
  舒一珉桂LSH888
  杨再华桂LXH550
  ▲下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排信用社
  证号为:226000
  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秀信用社
  证号为:781000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百色市盛鑫运输有限公司
  桂LC8175
  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G15400,声明作废。
  ●韦泉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2037919,声明作废。
  ●扶绥县宏大通讯器材店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13405X,声明作废。
  ●梁秀蓉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号:9,声明作废。
  ●广西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号:G91001,声明作废。
  ●东兰县粮食局旁集贸市场黄苑媛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为:4,现声明作废。
  ●赵健全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8005585,现声明作废。
  ●裴潮进遗失身份证,证号:115134,现声明作废。
  ●广西灵山县腾达农机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开户银行: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声明作废。
  ●李晓冬遗失南宁市第三十四中学高中毕业证,毕业证号:47,声明作废。
  ●罗茵丹(身份证号码:270324)不慎遗失电动车车牌,车牌号为:南宁V2V50,声明作废。
  ●广西玖伍柒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法人印签、公章(编号:4)、发票专用章(编号:938),声明作废。
  ●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七大队谢瑞林遗失警官证,警号:104315。
  ●南宁市东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证号:桂国税字625;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证号:桂地税字625,声明作废。
  ●藤县昊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字号:桂税字954号,声明作废。
  ●韦仲民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90,声明作废。
  ●廖海富遗失教练证,教练证号:桂教G0243,准教范围:B,教学地点:象州县马坪驾校,声明作废。
  ●象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发票25份,发票号:90000(25份),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潭头乡培村村培村屯莫孝荣、莫荣安遗失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融集用(1996)第14-03-01-169号,现声明作废。
  ●陆玉钦遗失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7000117,现声明作废。
  ●灵山乾龙神酒业有限公司遗失单位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崔向东遗失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叶火标遗失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黎金池遗失身份证,号码为220871,声明作废。
  ●周理德遗失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桂房证字第6603216号,建筑面积84.95平方米,座落于罗城东门镇环城路金源总公司院内,声明作废。
  ●韦克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22。
  ●韦克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512。
  ●韦克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195。
  ●韦克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62。
  ●韦克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853。
  ●黎蓝样遗失K号出生证,声明作废。
  ●田林县潞城乡平合村渭卡屯的黄迷利遗失编号为:B、林权证号为:的林权证一本,声明作废。
  ●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百达村坛昔屯83号的黄生利遗失编号为B、证号为(0016的林权证一本,声明作废。
  ●柒广平遗失坐落在蒙山县光明街248号的房产证,证号:房改桂房证字第0209号,现声明作废。
  ●何立青(身份证:075029),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声明作废。
  ●覃其明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韦忠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为:,声明作废。
  ●大化县岩滩镇棉山村韦吉依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曾永庆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号:,有效期自日至日,声明作废。
  ●潘梦莲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有效期自日至日,声明作废。
  ●韦肖梅因保管不慎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武鸣县黄子毓服装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99,声明作废。
  ●朱本远遗失桂R12518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贵港市三里供销合作社合新街第九农药店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893(1-1),声明作废。
  ●黄安衍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雷绍伯遗失老年人优待证,声明作废。
  ●洞中高卜电器店(纳税人名称:高雄彪)因不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地税桂字:053317号,现声明作废。
  ●庾志斌遗失执业药师注册证,证号为:24051X,现声明作废。
  ●黄祖贞遗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证号为:,现声明作废。
  ●王秋晨遗失居民身份证,证号为:020022,现声明作废。
  ●梁勇兴遗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卡,保险发票,流水号1481370,声明作废。
  ●王新安遗失广西大学毕业证书,证号:49926,声明作废。
  ●蒋军苏遗失宁明县武惠批发零售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493,声明作废。
  ●梁炎荣(身份证号:015399)于2015年3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67159(临时),声明作废。
  ●郑贵遗失B2D行驶证,证号为:071914,现声明作废。
  ●谢均活遗失E驾驶证一本,证号为:120655,现声作废。
  ●大化昌鸿家电城韦春遗失发票专用章,编号:080319,声明作废。
  ●广西三叶苗木有限公司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于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国税字207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林,现声明作废。
  ●广西三叶苗木有限公司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于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地税字207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林,现声明作废。
  ●龙州黎花摄影工作室(微型企业)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905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B版刊登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15、116号公告中,原被告&刘智勇&有误,应为被告&刘勇智&特此更正。
  平果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D4版刊登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5号公告有误,现更正如下:将原文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和被告朱海峰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更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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