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包裹不知道是谁脏物收了7万多会判刑嘛

某民政局在公布捐款方式和账号,2个小时内收到7万多条微博,网上都是骂娘的,早上很狼狈的已经关闭评论了 ,因为骂声汹涌。其中有一副对联流传颇广。
【上联:对外援助减免贷款千亿万亿国民遭殃。下联:对内骗捐诈财无恶不作超级无耻。横批为:捐你妈逼 】
滚你妈的龚馋邪教谎言大屁
同时转发到微博车现在行驶了7万多公里 在一万多公里的时候 车出现过很多故障 第一次是刹车开关出现故障 然后是油箱盖密封不好 这些毛病都是修了好多次才找到的 4s店离我这里200多里 光是汽油就花掉好几千 还有个个故障 车离合器位置变低 出现打齿轮的声音 现在离合器片换了还是低 油耗变大 还有一个最头疼的故障 就是故障维修的灯总亮 去维修站 就是清了电脑 回来过了一段时间还是会亮起 现在还是依然如故 这个车我家买了两台 都是一样的故障 厂家的售后服务做的是如此的烂 车的前座椅竟然坏了 电话一问竟然不保修 买了长城真是后悔 车子不应该坏的地方都坏了 还有地盘异响 总之很多地方都存在故障
目前来说车辆在保修期内,车主未按时到4S店进行保养视为脱保,遇到此问题尽量与4S店协商是否可以在费用上有所优惠。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车辆后认真阅读保修手册,关于车辆质保期和脱保问题都应该会写清楚。另外,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到店保养,请及时与4S店联系解决
经核实,该车截止日之后,未再到我司授权服务站进行保养与维修等业务,现已脱保,需自费维修。我司本着对用户负责态度,已授权哈尔滨给予维修费用优惠处理,但用户仍要求索赔处理,我司无法满足此要求。
回访消费者
与消费者沟通, 消费者表示:到4S店修理价格那么高,我去哪修干嘛呢,我投诉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他家的车有问题,谢谢了,结案。
* 提示:投诉案件不具备普遍性,具体解决方式和处理结果仅供参考。
反映了好多次 长城也没有解决这些问题 这次也是说说 都没信心了
长城风骏柴油发动机喷油嘴每跑三四公里就要更换。厂家把车忽悠到四s点,车在4s放几个月根本就不管。处处都要出钱才能给修,本车有还几十个喷油嘴,在这里发过几次关于车的问题,(车的具体维修肯看这个投诉的情况http://tousu./tousu8904.shtml
已解决投诉:23971&&待解决投诉: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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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老公涉嫌诈骗7万多,会被判刑吗?会判多少年_百度知道
老公涉嫌诈骗7万多,会被判刑吗?会判多少年
全额退赔的,确无能力缴纳判刑是肯定的了诈骗7万元,只要没有前科,法定刑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坦白认罪,法庭可以判缓刑,也有可能判缓刑; 罚金和适用缓刑不是绝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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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俩人抢夺的财物共两万元左右,请问会以每人一万元来量刑吗?会被判刑多久。脏物也退还。_百度知道
俩人抢夺的财物共两万元左右,请问会以每人一万元来量刑吗?会被判刑多久。脏物也退还。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救济物资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gun 抢劫的。
抢劫取得财物,按共同所得定罪量刑、救灾: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入户抢劫的,得手后退还仍算既遂2。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
5。 即()&#4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基准刑增加六个月,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抢劫致人重伤的。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
4,数额超过2000元;
2,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抢劫二次.5年3;1500=1年+4年+6个月=5;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犯罪、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6,即每人都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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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会以两万来量刑。如果是抢夺罪,2万要3年以上了。
看具体案情,也就是看主观上各人想怎么抢?是互不干涉单独的?还是一起合伙共同抢的?如果是共同实施抢夺然后再一起分赃的,那么肯定不能分开算涉案赃款金额的,至于判多久,需要根据案情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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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民受贿、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新民,男,日出生于临颍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新民犯受贿罪、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豫法刑一管字第6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新民及其辩护人邓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新民在担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科长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副处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粮食购销及仓储合同签订、粮食收购资金监督、粮食出库及粮油市场统一运作和市场信息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为此在其办公室内和家属院等地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购物卡。二、贪污罪2010年,被告人罗新民利用担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科长负责粮食销售、出库等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漯河直属库存放在漯河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吨左右贸易粮小麦销售出库过程中,其通过核对双方账目,发现鑫泰公司账目上记录的剩余库存小麦比漯河直属库账目上记录的多出400吨,后其从该批库存剩余小麦中私自拉走400吨变卖,并采取销毁出库单据的方式,将400吨小麦的销售款80万元据为己有。罗新民在侦查机关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本案中,罗新民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41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将公共财物变卖后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罗新民在侦查机关对其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新民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新民对指控受贿罪罪名、贪污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受贿罪的第2起收受周某某给予的11万元购物卡其只得了3万元,其余的给了主要领导和部分职工;第4起收受吴某甲给予的10万元是对其提供信息的感谢;第8起收受许某某给予的10万元是对其介绍有资质公司的感谢,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辩护人邓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受贿罪罪名无异议,但第4起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第8起是中间介绍,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第2起购物卡给了领导、第5起中的5万元是给李某丙的、第6起给20万元不合常理、第10起应是23万元,该部分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库存多出的400吨小麦不能证明是国有或集体财产,而应是顺意公司的,销售款80万元已给了顺意公司,指控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罗新民在担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以下简称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科长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河南公司)购销计划处副处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粮食购销及仓储合同签订、粮食收购资金监督、粮食出库及粮油市场统一运作和市场信息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为此在其位于漯河直属库的办公室内和漯河直属库家属院等地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购物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罗新民接受河南丰收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收公司)业务经理王某甲的请托,代表漯河直属库与该公司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储存协议,为此于2009年10月份收受王某甲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丰收公司经理王某甲到其在漯河直属库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钱,感谢其帮助丰收公司与漯河直属库签订了玉米委托收购协议,并在拨付玉米收购资金时督促财务科及时拨钱,还希望在来年的托市粮收购上给予帮忙。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为感谢罗新民帮助其公司与漯河直属库签订合同合作代收代储玉米,和在来年的托市粮申报资格和资格审查中帮忙,2009年10月的一天,其给罗新民送了人民币3万元。3、书证:日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丰收公司签订的玉米委托收购储存协议、丰收公司的营业执照、王某甲任职丰收公司业务经理的证明、漯河直属库预付丰收公司玉米收购款的明细账。(二)2009年至2010年,罗新民在漯河直属库与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苗公司)玉米代购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和业务指导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于2009年至2012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购物卡。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年,漯河直属库与金苗公司合作经营玉米,其帮助金苗公司及时拿到收购玉米资金,并且购销科为金苗公司经营玉米提供了专业帮助,其还用掌握的市场信息及时对金苗公司的购销进行指导,使金苗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周某某两次到其办公室给其价值11万元的购物卷,其自己得了约3万元,其余的8万多元其给领导和科里同事发了。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前,周某某在其家属院门口,两次共给其现金2万元。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新民任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的科长时,购销科经常对其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指导,收购玉米的资金需要罗新民在相关手续上面签字。为和罗新民搞好关系,2009年春节前送了7万元的购物卷,2010年春节前送了4万元的购物卷。罗新民调到省公司后其在年的春节前,共计给了罗新民现金2万元。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崔某某、蔚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刘某甲、党某某(漯河直属库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0年在漯河直属库购销科工作期间,从未收到购销科发放或罗新民个人给的购物卡或购物券。4、书证:2009年和2010年罗新民、李某甲代表漯河直属库与金苗公司签订的玉米代购协议书、金苗公司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漯河直属库预付金苗公司玉米收购款的明细账。(三)2009年,罗新民接受漯河市个体粮食经纪人李某乙的请托,为李某乙向漯河直属库索要玉米收购补贴款一事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09年底收受李某乙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09年其在为李某乙向漯河直属库索要玉米收购补贴款一事上提供帮助,年底的时候李某乙到其办公室给其现金8万元。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为漯河直属库急需要的玉米补库,但直属库答应补贴的钱一直没有给,为了让罗新民帮忙,2009年底其到罗新民办公室送给罗新民8万元钱。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漯河直属库需要大量收购玉米补库,并承诺每斤补1分钱,有一个叫李某乙的个体粮贩补的量比较大,其安排罗新民核对具体补库数量,并以集并费的形式给予解决补贴,具体操作其交待给罗新民就不管了。4、漯河直属库证明,李某乙在2008年期间为漯河直属库代收玉米1.3万吨,双方口头约定收购补贴为0.01元/斤,因漯河直属库资金紧张,该补贴款至今未给付。(四)2009年,罗新民在漯河直属库与河南省漯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宝公司)小麦购销合同签订及就近出库和市场信息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于2009年下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甲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09年,吴某甲想购买直属库轮换出库的小麦,其帮忙联系让吴某甲从距离近的临颍库拉小麦节省运费,并透漏给他粮食要涨价的信息,使吴某甲因此赚了钱,另外其还利用其掌握资料,让吴某甲购买储备粮轮出的优质小麦。下半年的一天,吴某甲在其汽车里给其10万元现金。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时,其找到李某甲,想买漯河直属库里轮换出库的小麦,李某甲安排给罗新民。在罗新民的协调下,其从临颍出库小麦,节省了运费,并且通过罗新民提供的粮食涨价信息赚了钱。后来,罗新民打电话说他们科里经费紧张需要赞助,其在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罗新民的车上给了罗新民10万元。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09年上半年,漯宝公司的吴某甲找到其说想买轮换出库的小麦,其就给罗新民打招呼,让吴某甲和罗新民联系具体事宜,随后的具体事其没有再过问。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2009年,罗新民给其打电话,说直属库和漯宝面粉厂签了一份小麦购销合同,让其见到出库单后按时出库。后来吴某甲也找过其,其把此事就安排下去了。5、书证:2009年4月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漯宝公司签订的5千吨小麦购销合同、漯宝公司注册信息、吴某甲任漯宝公司总经理的证明。(五)2009年,罗新民在舞阳县舞莲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莲公司)购买漯河直属库轮换小麦一事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初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因杨某某系时任漯河直属库副主任的李某丙向其引荐,后罗新民将其中5万元给了李某丙。月份,在漯河直属库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调查后,罗新民退还给杨某某人民币8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月份,杨某某想购买轮换小麦,通过漯河直属库副主任李某丙找到其,其代表漯河直属库和杨某某签订了购销合同,协调舞阳分库把当年的轮出小麦的大部分都销售给了舞莲公司。杨某某为感谢其帮助,在2010年年初的一天到办公室给了其8万元钱。其把其中的5万元给了李某丙,自己留下了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13年3月份左右其和李某丙把这8万元钱退还给杨某某。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公司想购漯河直属库存放在舞阳分库的轮换小麦,通过李某丙介绍给罗新民,罗新民协调舞阳分库把当年的轮出小麦大部分卖给了其。在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给罗新民8万元钱,对罗新民和李某丙表示感谢。月份李某甲出事后,罗新民在漯河直属库大门口退给其8万元。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杨某某找其说想购买漯河直属库舞阳分库的轮出小麦,其把杨某某介绍给罗新民。年底的一天,罗新民到其办公室给其5万元,后来才知道是杨某某给的钱。2013年2月份其把这5万元钱交给罗新民,并让他把这钱退还给杨某某或上交组织。4、书证:2009年5月、9月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舞莲公司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有罗新民参加的粮食购销询价记录表、李某丙签字的粮食购销合同签订审批表、舞莲公司营业执照、中储粮河南公司关于聘任李某丙为漯河直属库副主任的文件。(六)2009年至2010年,罗新民在漯河市荣盛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源公司)存储的漯河直属库的小麦出库和漯河直属库拨付的玉米收购专项资金使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出库小麦质量把关、玉米收购专项资金使用及玉米委托保管协议签订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于2009年4月、2011年5月两次收受王某丁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09年,荣盛源公司为漯河直属库代储3.5万吨进口小麦,在出库过程中往小麦里加水以增加重量被发现,为不被取消代储资格,4月份的一天,王某丁到其办公室给其8万元现金。2011年,其检查玉米收购情况时,发现荣盛源公司挪用了玉米收购资金,上报的收购进度与实际收购量不符,少收购800余吨玉米。大概是5月中旬,王某丁来到其办公室给其20万元,请其帮忙别因为这事影响了他公司的收储资格。2、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其公司为漯河直属库代储小麦出库过程中,其公司往这批小麦里加水被发现,为不被取消代储资格,在4月份的一天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了8万元现金。2010年底,其公司将漯河直属库支付的玉米收购资金挪用被罗新民发现,要取消荣盛源公司的代储资格,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给了罗新民20万元现金。2011年5月底,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荣盛源公司签订了玉米的委托保管协议。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罗新民给其汇报说荣盛源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与实际收购量不符,王某丁将200余万元玉米收购款用于其他经营,其督促王某丁抓紧补齐资金或者弥补亏库,其交待过后就不再管具体事了。4、书证:荣盛源公司出具的证明、荣盛源公司与漯河直属库签订的2004年底和2005年进口小麦的仓储保管合同、打印好但没有签署的玉米委托收购协议、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荣盛源公司签订的1.5万吨玉米委托保管协议、漯河直属库预付荣盛源公司玉米收购款及拨付该公司专储粮保管费用的明细账、荣盛源公司营业执照。(七)2010年,罗新民接受漯河市丰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股东李某丁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粮食存储保管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下半年收受李某丁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粮食经纪人李某丁在漯河新建了个粮食仓库,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丁来到其办公室,说仓库建成后希望其帮忙联系储存粮食,给其送了3万元钱。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给罗新民3万元钱,希望罗新民在其粮库建成后在业务方面给予照顾,罗新民推辞几下就收下了。3、书证:丰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证明。(八)2010年,罗新民接受商丘市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太公司)原料部部长许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竞拍漯河直属库玉米及玉米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1年3月份收受许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10年许某某联系其为丰太公司在竞拍漯河直属库玉米及玉米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大概12月份左右,许某某到其办公室,给其送了三四箱特供酒和10万元现金。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份,其在网上看到漯河直属库有一批玉米要拍卖,因其公司没有玉米的竞买资格,其就联系了罗新民,在罗新民的帮助下,通过和汤阴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漯河直属库签署三方协议,其顺利拍下了玉米,罗新民还帮忙销售了一部分玉米,使其公司挣了钱。2011年3月份,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了三四箱特供酒和10万元现金。4、书证:2010年12月份丰太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汤阴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和监管方漯河直属库签署的玉米购销协议、丰太公司付给漯河直属库玉米款的明细账、丰太公司营业执照及任命许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原料部部长的聘任通知。(九)2011年,罗新民接受项城市金兴玉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业务员张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与漯河直属库在签订玉米销售合同及玉米出库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1年5月份收受张某甲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11年5月份,漯河直属库和金兴公司签订了玉米销售合同,金兴公司因着急要发货,业务员张某甲来到其办公室给了其6万元人民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和漯河直属库签订了玉米购销合同,因公司急需这批玉米进行生产,为了让罗新民帮忙及时发货,2011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了6万元现金。3、书证:2011年5月份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金兴公司签订的玉米销售合同公司、有罗新民参加的粮食购销询价记录表、金兴公司营业执照、金兴公司出具的张某甲系公司业务员的证明。(十)2011年,罗新民在漯河直属库销售给漯河市弘博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博公司)的轮换小麦出库一事上接受该公司实际出资人窦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轮换小麦及时出库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于2011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两次收受窦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月份,在漯河直属库有关人员被司法机关调查后,罗新民退还给窦某某人民币23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月份,窦某某拿着一份与其库仓储科签订的小麦置换协议,要求与其库签订小麦购销合同,因为有置换协议在先,其就按照协议要求与窦某某公司的人员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一天下午,窦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说希望在小麦出库时能及时关照,送给其15万元钱;在8、9月份的一天,窦某某的弟弟豆某某给其打电话,在火车站附近豆某某将20万元现金放在其车上。2、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份,其以漯河市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的名义和漯河直属库签订了小麦置换协议,根据置换协议其安排手下的人员和漯河直属库签订了陈麦出库合同,为在小麦出库时请罗新民多多照顾,答应出库结束时会给他30多万的好处费。大概7、8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到罗新民的办公室送给罗新民15万元,8、9月份的一天,让其弟弟豆某某送给罗新民20万元。3、证人豆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份的一天,其哥窦某某让其将一个装有20万元手提袋交给罗新民。其通过电话联系在漯河火车站附近将20万元现金交给了罗新民。今年2、3月份在李某甲案发后,罗新民约见面,罗新民说:“这段时间我们单位一直出事,如果有人问起你,你就说我以前因为需要买房向你借过款,数额是23万元。”说完交给其一个装有23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袋。4、证人李某甲证言,一名叫窦某某的粮食经济人先与仓储科孙某某签订了入库协议,2011年大概先组织往新库入了11多万吨的新麦,在7、8月份又和购销科罗新民签订了一些出库合同,出库了大约7万多吨陈麦。其安排罗新民办理出库具体事宜。5、书证:2011年6月份漯河直属库与博泰公司签署的小麦置换协议、2011年7月至10月份罗新民代表漯河直属库与岳某某、冯某某、史某某、豆某某、张某乙及漯河直属库与弘博公司签订的共计8万余吨的轮换小麦和贸易小麦销售合同、漯河直属库收弘博公司和岳某某、豆某某等人粮款的明细账、弘博公司和博泰公司的工商资料。(十一)2012年至2013年,罗新民接受漯河市个体粮食经纪人张某丙的请托,为张某丙在协调面粉厂和相关直属库小麦出库纠纷及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合同延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2年至2013年两次收受张某丙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张某丙于2011年至2013年之间,常年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拍卖托市粮小麦,其帮张某丙解决出库难的问题,有时还组织召开协调会,让张某丙顺利出库。张某丙因此于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在其家属院大门口分两次共给其送了1万元现金。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其在漯河直属库拉粮食、跑运输,经常找罗新民帮忙,为了维持好关系,2012年春节前其电话联系罗新民之后,开车到罗新民居住家属院门口,给了罗新民5千元,2013年春节前以同样方式又给了罗新民5千元。(十二)2012年,罗新民接受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副经理李某戊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储存中储粮河南公司菜籽油及赚取保管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于2012年和2013年初两次收受李某戊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11年10月份之后其在中储粮河南公司任计划处副处长期间,中央直属库有1万多吨储备菜籽油无法存放,经中储粮河南公司建议和漯河市油脂公司申请,商定存放在天宇公司。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天宇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戊在其家属院门口给其5千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戊到其会议室又给其5千元现金。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中央直属库的1万多吨储备菜籽油存放在天宇公司,因罗新民在中储粮河南公司计划处负责油脂的计划分配,为了维持好关系,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在罗新民家属院门口送给罗新民5千元,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罗新民单位的会议室又送给罗新民5千元。3、书证:2012年9月份漯河直属库与漯河粮油收储公司签订的储存菜籽油的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日漯河直属库的请示、日中储粮河南公司的批复、漯河直属库拨付给漯河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2013年第一季度菜籽油保管费用的汇款和记账凭证、漯河市粮食局聘任李某戊为漯河市粮食局油脂公司副经理的文件、天宇公司营业执照、天宇公司出具的证明。二、贪污犯罪事实2010年,被告人罗新民利用担任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科长负责粮食销售、出库等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漯河直属库存放在漯河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的3万吨左右贸易粮小麦销售出库过程中,其通过核对双方账目,发现鑫泰公司账目上记录的剩余库存小麦比漯河直属库账目上记录的多出400吨,后其从该批库存剩余小麦中私自拉走400吨变卖,并采取销毁出库单据的方式,将400吨小麦的销售款80万元据为己有。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新民供述,2010年,漯河直属库有两万吨左右的贸易粮小麦储存在鑫泰公司,在销售出库过程中,其发现有400吨左右的账面增量,其想把这些多出来的小麦运出来处理掉,直属库与鑫泰公司的账面剩余量也会相符,谁也不会知道。之后其就联系了其投资的漯河市军澎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澎公司)的李某已和吴某乙,说直属库有一批小麦要卖,让吴某乙尽快组织人到鑫泰公司拉走卖掉。其又通知购销科派驻在鑫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吴某乙拉400吨小麦,并说货款随后交付。几天后吴某乙将该小麦出库卖掉,其让把80万元销售款给了李某已,一个多月后其让李某已把这8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其,让丁某甲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几天后汤阴县顺意粮油贸易公司的李某庚向借其钱,其就让丁某甲把这80万转给了李某庚。这400吨小麦是鑫泰公司代直属库存放的贸易粮多出来的,所有权应该归直属库所有。因其是购销科科长,安排这批小麦出库没有按正常程序走,既没有交钱,也没有开出库单,其通知购销科派驻到鑫泰公司的人员他们就照办了,他们相信这批粮食是吴某乙真实购买的。后其借口说要与鑫泰公司核对部分出库票据,向统计员李某辛要了那几天所有的出库票据,把偷运的400余吨小麦的出库票据抽了出来,这些票据其保存了三四个月后,由于鑫泰公司和直属库均未发现,也没有人过问这400余吨小麦的去向,其就把票据销毁了。这样鑫泰公司因为有了这400吨的记录正好把帐平上,双方对账时两边账面上的剩余吨数相符,就不会再去一张一张核对,其就将这80万元据为己有。2、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明军澎公司主要从事小麦、玉米的购销,实际出资人有罗新民、吴某乙、丁某乙,但在工商登记上只显示其一个人的名字,其为法人代表。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罗新民打电话说漯河直属库在鑫泰公司保管的400多吨小麦需要向外销售,可以先出库后付款,让吴某乙去办理。吴某乙将这400余吨小麦买了80余万元,罗新民说这些钱不要给漯河直属库的任何人说,先放到军澎公司用于业务周转。几个月后其按照罗新民要求未将该款转账给鑫泰公司,将8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罗新民,余款作为公司利润。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月份,罗新民说鑫泰公司有一批小麦要出库,让其联系卖掉这批粮食,其通过二个经纪人共出库了大约有400吨小麦,粮食款80万余元交给了李某已,后来听李某已说把这80万元给罗新民了。4、证人吴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其曾帮吴某乙联系买过一批小麦。后来才知道自己联系处理的这批小麦跟罗新民有关系。5、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明罗新民和吴某乙、丁某乙合伙办了君澎公司,聘请李某已为法人代表。2011年罗新民拿了个包说里面有80万让其先存起来,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了个账户存了该款,几天后其按罗新民给的两个账号把钱转出,这两个人其不认识,钱干什么用也不知道。6、证人万某某、李某壬、刘某乙、张某丁(鑫泰公司人员)的证言,证明漯河直属库在鑫泰公司存放大概3万多吨贸易粮小麦,每次出库都是漯河直属库来人安排,漯河直属库的人让出多少就出多少,鑫泰公司只对代保管贸易粮总数负责。罗新民是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科长,安排从鑫泰公司出库小麦和销售是他的职权范围,不用跟鑫泰公司说,也不用把销售款给鑫泰公司,更不用让鑫泰公司转交到漯河直属库。7、证人李某辛(漯河直属库购销科统计员)的证言,证明直属库有一批贸易粮小麦存放在鑫泰公司,2010年上半年,罗新民和其一起到了鑫泰库对账,发现鑫泰的账面显示的库存比其记的库存帐多出了不少,其当时就向罗新民汇报了,罗新民让其别吭声,回去核对完自己的帐之后再说。后来其把库里的财务帐、统计帐、其自己记的库存帐核对了一下,发现三帐是相符的。其告诉罗新民自己的帐没有问题,肯定是鑫泰公司那边记错帐了。罗新民说随后他来处理。在下半年罗新民对其说这批小麦要卖给鑫泰公司,交易总量以我们的账面剩余量为准,数量为26000余吨。后来在和鑫泰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就是按照漯河直属库账面的剩余量进行交易的。8、证人李某丙、李某甲、刘某丙、李某癸、任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党某某、刘某甲、王某戊、高某某、王某乙、蔚某某、魏某某、崔某某、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漯河直属库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了贸易粮出库的流程及罗新民没有说过安排人员从漯河直属库存放于鑫泰公司的贸易粮小麦中拉走400吨用于销售、得款80万元的事情,罗新民及其家属、朋友也没有安排过他们与漯河直属库或者鑫泰公司结算过粮款。9、书证:漯河直属库2009年、2010年由鑫泰公司代储的小麦的保管帐、收吴某乙粮款的明细账、吴某乙购买漯河直属库存放在鑫泰公司的贸易粮小麦的出库检验检斤单、漯河直属库出具的证明,鑫泰公司工商资料及出具的三份证明,漯河直属库与鑫泰公司签订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和粮食销售合同,军澎公司营业执照,李某已银行卡交易明细、丁某甲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汤阴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综合书证:罗新民的户籍证明、罗新民工作简历及相关任职文件、漯河直属库营业执照及部门和岗位职责、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购销计划处工作职能及罗新民工作职责购销计划处工作职能等。另查明,罗新民在侦查机关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本案中,罗新民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41万元。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款票据和罗新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罗新民于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6天。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新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共财物变卖后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新民犯受贿罪、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新民在侦查机关对其受贿犯罪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的罪行,以自首论,对其贪污犯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罗新民退缴大部分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罗新民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罗新民所提受贿罪第2起部分数额和第4起、第8起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第4起、第8起不构成受贿罪,第2起、第5起、第6起、第10起部分数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第2起、第5起犯罪罗新民收受他人给予现金和购物卡后又分给他人,是其收受他人贿赂后对脏物的处理,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质和数额;第4起、第8起犯罪罗新民为他人提供帮助,利用了其职务的便利,构成受贿罪;第6起、第10起犯罪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指控的犯罪数额,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新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已查扣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世杰审判员  崔 伟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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