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像我们个人借款借条,个人借款借条半年后现在离婚了,协议财产归男方所有,打借条一方的女方一无所有承担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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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雷与王品贤、吴滔、王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杨雷。委托代理人潘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烯杰。被告王品贤。委托代理人蒋红英。被告吴滔。原告杨雷与被告王烯杰、王品贤、吴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晋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被告王烯杰,被告王品贤的委托代理人蒋红英,被告吴滔到庭参加了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雷诉称:日,王烯杰向其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后王烯杰归还其借款本金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最后归还日为日,吴滔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以上借款本息。另因王烯杰与王品贤于2009年登记结婚,因此以上借款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王品贤应为以上借款的共同债务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王烯杰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烯杰辩称:其在日只借到杨雷240万元,当时约定了2分利息,但王品贤对此不知情,借款是其个人债务。其在借款发生后已经归还了126.88万元借款本金,故其尚欠杨雷本金为240万元-126.88万元。被告王品贤辩称:其具体意见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因为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因此,如何适用婚姻法第24条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夫妻一方恶意举债非法债务、个人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等等,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悖。而本案中王烯杰所负的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为1、借款时,其与王烯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基础。2、其与王烯杰也没有共同借贷的合意,并且对王烯杰的借贷也不知情。3、该借款也没有给所谓的家庭带来利益。综上,王烯杰未经其同意,擅自向杨雷借款所形成的超出日常家事需要的巨额债务,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杨雷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烯杰该负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王烯杰个人债务。其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对其的诉请。被告吴滔辩称:该借款其未支配过一分钱,其也没有向杨雷支付过借款本息。其对于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杨雷的诉请,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其当时出发点是作为朋友叫其担保,其未意识到其他方面。经审理查明:日,杨雷48××××10账号转账至吴滔62××××17账户300万元,同日,吴滔转账至王烯杰62××××12账户300万元。日,王烯杰转账给吴滔9万元。日,王烯杰转账给杨雷40万元。日,王烯杰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20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72万元。又查明:王烯杰(乙方)、吴滔(丙方)曾向杨雷(甲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借款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贰佰肆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利率为月息20‰。二、借款时间自日至日止。三、丙方吴滔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都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清借款为止。四、借款到期前应一次性还清全部本息,但是甲、乙双方因经营需要,都可以要求提前归还,其中任何一方提前7天通知对方,对方都不能提出任何理由拒绝。还款按实际天数和约定利率计算。如有分期还款,视为先还已欠利息。杨雷、王烯杰、吴滔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该借条的落款时间为日。另查明:日,王烯杰向杨雷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王烯杰借到杨雷现金贰佰肆拾万元整。又查明:王烯杰与王品贤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中记载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新港湾××室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中性湖滨城××室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离婚后均由男方享有和负担,与女方无关。再查明:本院曾于日作出(2012)宜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丁卫成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盘堂借款本金6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并由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杨雷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为:1、前述落款时间为日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单二张(日,杨雷48××××10账号转账至吴滔62××××17账户300万元,同日,吴滔转账至王烯杰62××××12账户300万元。)杨雷主张日,其妹夫吴滔找到其称王烯杰转贷需要300万元,由吴滔担保,其就打给吴滔300万元,当时约定用一周左右转下贷款,口头约定了的利率是每天千分之二,当时王烯杰不在场。过了一周左右,吴滔带王烯杰给其打借条,这张借条是后补的。借条上的金额为240万元是因为打借条时,其要求王烯杰归还其40万元急用,王烯杰向其归还了40万元本金,出具借条后,王烯杰又归还了20万元本金。王烯杰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是打给吴滔的,实际是日其朋友要用钱,其向吴滔借的,吴滔向杨雷借的,其和吴滔当时约定的借款期限是10天左右,同时约定了10天9万元利息,其在日收到了吴滔向其交付的借款300万元。后来朋友将利息结算给其,其将利息给了吴滔,但其朋友未归还本金,要延长时间,吴滔就说该款不是他的,要其去说明情况,把前面的利息还掉,后面再商量该怎么还。该借条是后来补写的,当时其只签了名,但日期和内容都不是其写的,且也忘记写于何时。王品贤质证后对借条称不清楚,且当时其与王烯杰已经分居,也未听王烯杰提起过,并且王烯杰在庭审中也说该款是为朋友所借,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银行转账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他们之间的债务往来不清楚。吴滔质证后对借条和转账单无异议,其称日之前王烯杰找到其向其借款300万元,其说没钱,王烯杰就让其找杨雷看下有没有,其当时找到杨雷,把情况说明了是王烯杰转贷要借这笔钱。当时杨雷把钱打到其账户上,王烯杰给其打了张格式化的借条,出借人处是空着的,借款人处由王烯杰签名,当时也约定了利息是日息千分之二,借期三天。钱是其又打给王烯杰。王烯杰一开始说是转贷的只要借3天,3天后王烯杰说钱可能要用9天,9天后王烯杰说需要长期借该款,其就怀疑不是转贷了,王烯杰提议由其陪同他去找杨雷谈,王烯杰重新出具了借条,当时其与杨雷都在场,并且其在借条上担保。当时杨雷要求王烯杰先还40万元本金,王烯杰也承诺了。2、落款时间为日的借条,内容为“今有王烯杰借到杨雷现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王烯杰在借款人处签字。杨雷主张该借条是当日王烯杰向其出具的,因为截止当日,王烯杰欠其240万元,即本案中其主张的款项。王烯杰质证后称该借条是其出具,但忘记了出具的时间及出具理由。王品贤质证后称该借条明显是在双方离婚之后出具的,对离婚之前王烯杰在外借款情况,其一概不知,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需要问王烯杰本人。吴滔质证后称该借条应当是王烯杰在2012年出具的,日的借款300万元是其担保的,240万元的借条是因为借款时间到了还了60万元,然后王烯杰重新出具了240万元的借条,这张借条其未担保,但最后一张格式化的借条,其在日之后补写了担保。3、短信内容打印件及情况说明,短信内容为139××××1585号码于日10时58分发至杨雷手机,内容为“杨蕾,你好,王烯杰跟我说他和你的债务纠纷,对你我是理解的,我也借给他六百多万他不能还给我,但是曾经夫妻一场于感情上我做不到起诉这一步,他说你要把我爸爸的车子拿走我不能理解,你跟他之间你该抓他抓他该起诉起诉。我也都理解。请你为我考虑一下,我这场婚姻付出的代价很大,他没有资格再处理我爸爸的东西。希望你也能理解我,谢谢。”,情况说明内容为“今有黑色奔驰ML300壹辆,车牌号码为苏B×××××,车主为王浩良,此车是王浩良送与本人王烯杰,2011年8月结婚陪嫁之车,此车还有十六万元左右贷款,因要急用现金,现在把此车抵押给秦小斌向秦小斌借现金肆拾万元整”。杨雷称起诉前其跟王品贤讲到过这笔借款的事情,并且王烯杰拿了一辆王品贤父亲的车子来抵账并且当时王烯杰向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另外王品贤于日发短息给其说车子其不能处理,因为车子是其父亲的,该短信是王品贤的号码发至其158××××8811号码的,证明王烯杰、王品贤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其不知道他们已经离婚了,并且王品贤对于借其的款项是知道的;情况说明中的车子本来是抵给别人,然后把钱给其,但车子被王烯杰开走了。王烯杰质证后称情况说明是其写的,短信内容其不知道,也不清楚,该车自没有抵押成功,后被其开走了。王品贤质证后称其发短息时间大概在2013年4月初,但具体时间不确定;短信中“我也借给他六百多万元他不能还给我,但是曾经夫妻一场于感情上我做不到起诉这一步”这些文字其未发过,其他文字都是其发的。当时其与王烯杰已经离婚一年,之所以会发短信,是因为得知其父亲的车被杨雷扣走了,既感气愤,也不理解;在2013年1月,王烯杰找到其父亲提出要借车去催款,当时他借的时候其不在场,他到其父亲在南漕的厂里去借车,其父亲当时知道其与王烯杰已经离婚了,可能考虑其和王烯杰夫妻一场就把车子借给他用。后来有一天其在东虹路看到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开其父亲的车,就打电话问其父亲,其父亲称其的车借给王烯杰了,其奇怪为何父亲将车借给王烯杰,其父亲说王烯杰说要求安徽催款,其父亲大概想二人重新和好,所以把车借给王烯杰。其在电话中和其父亲说二人已离婚,车子也不知道是谁开的。后其就打给王烯杰,王烯杰说过两天给其父亲还车,但过了两天也没还,其父亲就联系王烯杰,王烯杰就和其父亲说车子被杨雷叫了几个人控制了,杨雷还让他写东西。其父亲让王烯杰打电话给杨雷,王烯杰不肯打,其就打电话给杨雷的,他不肯还车,其又打电话杨雷不接,其就发了短信。吴滔质证后称车子的事情其知道的,情况说明也认可,对短信的意见没有异议。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表及离婚协议。证明王烯杰和王品贤结婚及离婚的事实,以及离婚时二人约定债权债务归并给男方是为了逃避债务。王烯杰质证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称离婚时其与王品贤约定债权债务,当时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其借的钱用在丁卫成有证明,新港湾的房子是女方婚前买的,是女方个人财产,中星湖滨城的房子是其月个人买的,也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品贤也不知道。王品贤质证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双方债权债务栏有约定,是因为双方生活时间不长且婚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打分居时间也较长,王烯杰在外的包括本案的借贷行为其都不知情。吴滔质证后没有异议。审理中,王烯杰就其抗辩意见举证及双方质证意见为:1、网银记录及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945号判决书复印件,王烯杰主张本案中的300万元借款不是用于其个人生活,而是借给了其朋友。当时其与其父亲王盘堂一起合伙给丁卫成借钱的,当时其和王品贤关系不怎么好了,所以以其父亲的名义起诉的。其转账给丁卫成的两笔钱就是其和王盘堂出借给丁卫成的部分款项,也包括吴滔给其的300万元。具体出借情形为11月20日左右丁卫成提出向其借款300万元,当天其没有,其就说问问朋友。300多万元其分别在24日、25日两天转账交付完,借款期限也是短期,利息和其给吴滔的利息一样,其当时从事烟酒生意。杨雷质证后认为根据王烯杰的陈述和判决书中查明的内容,借给丁卫成的钱发生在日,则王烯杰的证明目的就不成立了,因此其交付给王烯杰的300万元不是该判决书中700多万元的部分。王品贤质证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其和王烯杰因感情不和在闹离婚,王烯杰为了避免双方在离婚时产生财物纠纷而将权利转给其父亲一人,就是因为借给丁卫成钱是个人行为,而借款来源是从吴滔处借的;所以王烯杰与他人的债务应该属于王烯杰的个人债务;在判决书之前,其不知道王烯杰存在那么多债权债务关系,但从判决书上能看出王烯杰从吴滔处借来的300万元就是本案诉讼的300万元,判决书中所涉及的借条是合并的借条。吴滔质证后对判决书没有异议,对转账单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王烯杰和丁卫成怎么借款其不清楚。2、银行打款记录(其中日,王烯杰转账给吴滔9万元;日,王烯杰转账给杨雷40万元;日,王烯杰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4.04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20万元;日,王盘堂转账给杨雷1.72万元)。王烯杰主张其受吴滔的委托将钱打在杨雷的卡上,共8笔还款,其中一笔是打给吴滔的,其他是打给杨雷的,其在出具借条时只欠240万元本金,但未能提供另外归还过60万元现金的依据;第一笔9万元打给吴滔是因为其当时只认吴滔,后来吴滔和其讲不用过他的帐,直接打给杨雷就可以。5笔款项由王盘堂打出是因为其当时还有其他官司的,所以走的其父亲的帐,该8笔往来都是归还300万元借款的本金。杨雷质证后称借条上三个地方有手印,都是王烯杰自己写了按手印的,被告出具借条的时候40万元已经还了,借条也是在12月形成的,当时40万元本金已经还了,之所以借条上写的是240万元,是因为另外20万元当时答应尽快还掉的,所以4月14日的20万元是归还原欠300万元本金中的20万元。其他吴滔收到的9万元是300万元借10天的利息,其他4笔14.04万元和一笔1.72万元应当优先支付利息,超出部分同意革本金。关于240万元不包括日的40万元和日的20万元,其中4笔14.04万元和最后一笔1.72万元是利息,虽然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但实际上不只2分,超过2分的利息同意作为本金。王品贤质证后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之前不知道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从庭审看,借条上就是240万元,在日之后的所有还款就是还借条上的240万元。吴滔质证后没有异议,称转交的王烯杰打给其的9万元是从日开始的12天的利息,之后他们的往来其不清楚。3、三份书面证人证言。其中孙某某在证明中称其一直住在张渚镇××号,跟王盘堂、甘云仙及其儿子王烯杰为邻居多年,王烯杰2009年结婚时其去喝了喜酒,之后很少见到王烯杰。自从2011年初后经常看到王烯杰独自一人在张渚吃住,因为是老邻居,其就问甘云仙原因,后来甘云仙说自己儿子不听话,结婚没多久就经常不回家,还被儿媳发现外面有女人,现在他们二人正在闹矛盾。蒋某某在证明中称其住张渚镇人民北路,与王盘堂及其儿子王烯杰是十多年的邻居,自从王烯杰2009年结婚就一直住在宜兴,老夫妻俩也经常宜兴张渚两头住住,但从月份后,经常看见他们一家人住在张渚,其问王盘堂原因,王盘堂称儿子儿媳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周某在证明中称其在2010年入住宜兴市新港湾小区××室,和王盘堂及其儿子王烯杰住在上下楼××室。在2010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期间,经常听到王烯杰夫妇吵架,有时还大打出手,女方也经常出走住到娘家去,王烯杰也经常半夜三更才回家。总之,王烯杰父母关系非常僵,旁人、邻居都这样认为。王烯杰主张上述证据证明2010年下半年到离婚时,其与王品贤处于分居状态。杨雷质证后对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王品贤质证后对证据没有异议,称当时王品贤经常住万石,有时居住在新港湾,王烯杰住在哪里不清楚。吴滔质证后称时间不对,其认为是2013年二人才不住在一起的。审理中,王品贤就其抗辩举证及双方质证意见为:1、工资证明(系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出具,内容为王品贤2008年9月入行,年收入为壹拾伍万元)、父女关系证明(万石镇派出所及万石镇南漕居委证明王浩良与王品贤为父女关系)、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浩良系宜兴市天浩制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易回单(内容为宜兴市天浩制辊有限公司于日转账至王品贤中信银行账号85万元)、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同事和邻居证明。其中贾某于2013年9月出具的证明载明本人自2002年至今担任南漕村党总支副书记职务,分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事纠纷调解,现任南漕社区居委主任。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其曾二次为王品贤与王烯杰调解家庭矛盾,在调解过程得知小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和经济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路某于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在2008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中信银行宜兴支行零售部任理财经理一职,与当事人王品贤为同事兼好友,她们在中信银行宜兴支行开业筹备期间互相协作,积累了深厚的友情;王品贤与其丈夫王烯杰于2009年底结婚,在结婚前期及婚后初期,王品贤就因其丈夫长期不工作且没有找工作的意愿,与男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2011年初,其到王品贤家中做客,深夜未见其丈夫回家,询问得知两人已分居,原因为女方发现男方经常参与赌博活动,且金额较大,长夜不归宿等,王品贤要求离婚,男方表示一定与其他女性断绝往来,要求王品贤给他时间;王品贤考虑双方父母情况,同意暂不离婚,先分居。吴某于日出具的证明中称其2008年起与王品贤在同一部门工作,因为经常在一起玩,对其情况比较了解,2011年初其到王品贤家中玩,发现其每次都是一个人在家,后询问得知其丈夫王烯杰外面有人,导致两人分居。李某于日的证明中称其家住宜兴市万石镇南漕××号,和王品贤是邻居;据其所知王品贤2009年结婚后一直住宜兴的,但从2010年就经常看到王品贤住娘家,其就问了王品贤的母亲,她母亲说王烯杰有外遇,小两口一直吵闹不停,已经分居。王品贤主张上述证据证明王品贤个人收入较高,另外有父母资助,父母给了其85万元是为了还其个人房屋贷款,并且其父亲经营企业,状况良好,以上这些足够家庭日常支出;另外双方从2011年上半年起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并且婚后也没有为家庭生活共同购置过大宗物品,也无其他较大的家庭投资事项;所以王烯杰的债权债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杨雷质证后对证人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对于收入证明、父女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转账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85万元的还贷不清楚。2、证人祝某、周某的证人证言。祝某出庭作证称其在新港湾小区门口开烟酒店“豪尚酒业”,其和王烯杰、王品贤是2010年上半年认识的,经常来买酒,二人以前经常去其那里坐下聊天的,还有生意上的往来,2010年上半年二人还可以;但到下半年,王烯杰基本看不到了,王品贤帮其父亲去他那里买酒,后来就王品贤去他那里了,王品贤说他们吵架分居了;并且他们小区的人包括保安都知道的,吵架的事情其不光听王品贤自己说,也听其他人说的。周某出庭作证称其和王品贤住在同一个楼道里,她是××室,其是××室;其和王烯杰的父亲2008年同时装修房子,接触过装修房子的问题;2009年王烯杰、王品贤结婚还给其发喜糖的;2010年王烯杰的父母是住在小区的房子里的,2010年上半年,二人夫妻关系还不错,同进同出,到2010年下半年情况就不一样,经过他们门口经常听到二人吵闹,有时半夜也吵闹的,王烯杰基本看不到人;2011年上半年很少见到王烯杰了,也见不到王烯杰的父母;到2011年上半年听小区的人议论二人夫妻关系不好了,说王烯杰在外面有女人,后来有次碰到王品贤,就问她,她说和王烯杰分居了,王烯杰外面有人。王品贤主张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与王烯杰从2011年到2012年因感情不和,彻底分居,本案所涉借款,从原被告陈述的情况看发生在二人离婚后,所以王品贤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杨雷质证后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都是传来证据,是王品贤都他们说的,不能排除王品贤为逃避个人债务,故意叫他们这么说。因为他们这些人都是说王品贤或者王烯杰的父母说的,不是亲眼所见,不是直接证据。王烯杰质证后没有异议。吴滔质证后保留意见,认为他们说的不对。3、证人徐某的证人证言。徐某在本院向其送达出庭通知书时称开庭时间其在外度假,无法出庭,其在审判人员对其做的调查笔录中称其在2007年装修入住新港湾花园××幢,王烯杰、王品贤大概在2007年、2008年要装修房子,来其家里看看参考如何装修时与其认识;王烯杰、王品贤大概是2009年、2010年结婚入住的,2010年还看到他们二人,也看到王烯杰的父亲在小区浇花,但到2010年下半年听小区里的人说二人关系不太好,女方怀疑男方在外面有人什么的,偶尔还见到他们两个人;到2011年,就没见到过王烯杰和王烯杰的父亲,但王品贤还看的到;从2011年起至今,再未看到王烯杰出现在新港湾花园,但王品贤还住在小区的。杨雷质证后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王烯杰质证后没有异议。王品贤质证后没有异议。吴滔质证后保留意见,其认为王烯杰和王品贤在日结婚,2011年10月份,其和其妻子去新港湾打麻将时王烯杰是泡水的,王品贤和他们一起打麻将。对他们离婚的日期其到现在都不清楚。审理中,本院于日向孙某某、蒋某某分别做了调查笔录,孙某某在笔录中称其住宜兴市张渚镇××号,王烯杰家也在人民北路上,但没有门牌,其和王烯杰家算是街坊,其和王烯杰及其父母王盘堂、甘云仙都认识的;其吃过王烯杰、王品贤的喜酒,婚后二人住在宜兴的,王烯杰父母主要住张渚,有时去宜兴,大概帮小夫妻烧饭的;2010年底、2011年初其常看到王烯杰住在张渚家里,其觉得奇怪,就悄悄问甘云仙原因,甘云仙称王烯杰不听话,婚后经常不回家,还被王品贤发现外面有人,他们夫妻闹矛盾,王烯杰就回张渚家里住的;后来听说二人闹的挺凶的,好像是离婚的;其对审判人员向其出示的其署名的证明称是其书写的。蒋某某在笔录中称其和王烯杰的父亲王盘堂是十几年的邻居,两家都住在张渚镇桃溪路,王盘堂、甘云仙的儿子王烯杰其从小就认识的;王烯杰在2009年结婚的,婚后住在宜兴,有时其父母也去住的;但大概到月份经常看到王盘堂、甘云仙、王烯杰住张渚,其看王烯杰常住张渚觉得奇怪,就问起王盘堂,王盘堂说王烯杰和他老婆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了;之后就看王烯杰一直住在张渚的家里的。杨雷对上述调查笔录质证后认为王烯杰和王品贤的分居情况是王烯杰的父母告知的,属于传来证据,并不是他们真正了解的,所以让他们来证明分居的情况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王烯杰质证后没有异议。王品贤质证后没有异议。吴滔质证后称被调查人其不认识,情况不清楚。审理中,本院调取了(2012)宜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其中收录原告提供的证据部分有日,吴滔转账给王烯杰300万元以及王烯杰分别于当日和11月25日转账给丁卫成274万元、94万元的银行往来明细。王烯杰质证后称2011年底,其和吴滔说,其朋友丁卫成要借钱,该朋友在安徽办厂,当时朋友说半个月之内,10天左右,也谈好了利息,利息一直在付,但利息多少其忘记了,其转账274万元和现金26万元给案外人;到期后,朋友未还其,其也没钱还原告;其借的款项即用于出借给丁卫成,因其父亲王盘堂也有款项出借给丁卫成,所以其叫王盘堂去追偿债务;并且王品贤不知情。杨雷质证后对法院调取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在卷宗笔录中未看到王烯杰打给丁卫成274万元,据其了解,王烯杰、王品贤共同做资金生意。当时借到300万元,只打出274万元,按惯例26万元是利息,相当于利润。王品贤质证后称对材料没有异议,但称所有经过其均不知情。吴滔质证后称对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其和王烯杰一起办公,他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而且在法院被起诉了,怕如果以他的名义起诉,胜诉拿到的钱被别人分到,所以用王盘堂的名义起诉,实际是为了规避执行。上述事实,有杨雷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单、短信内容打印件及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表及离婚协议,王烯杰提供的网银记录、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945号判决书复印件、银行打款记录、书面证人证言,王品贤提供的工资证明、父女关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回单、证明、对短信的质证意见,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复印自本院(2012)宜民初字第1945号卷宗的相关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根据杨雷提供的借条、转账单可以认定王烯杰向其借款的事实,王烯杰虽辩是借吴滔款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与吴滔、杨雷的陈述矛盾,故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无异议的在借款时约定的日息千分之二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现杨雷主张借款利息按照双方间在借条上约定的月息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烯杰主张的还款,杨雷对时间及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杨雷主张每笔还款在结算利息后如有超过按月息2%计算的部分冲抵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杨雷在审理中自认其中王烯杰分别于日、日归还的400000元、200000元为本金,故该2笔还款应认定为归还本金。以300万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31562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90000元在革除前述利息后,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借款本金为2941562元。以2941562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日的利息约为1934元,又因王烯杰在日归还了本金400000元,革除后的本金为2541562元。以2541562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3342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140400元应当首先归还前述利息,超出部分135124元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2406438元。以2406438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93357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140400元在革除该利息后,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2359395元。以2359395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51196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140400元在革除该利息后,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2270191元。以2270191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40304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140400元在革除该利息后,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2170095元。以2170095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7135元,又因王烯杰在日归还的200000元为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1970095元。以1970095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日的利息约为2591元。故王烯杰在日归还的17200元应当首先归还前述利息,超出部分应当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为1962621元。故王烯杰还应归还杨雷借款本金1962621元及该款自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王烯杰与王品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品贤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杨雷与王烯杰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情形,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品贤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吴滔应按照借条约定对上述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烯杰、王品贤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烯杰、王品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雷借款本金1962621元及该款自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吴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烯杰、王品贤追偿。三、驳回杨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00元,应由杨雷负担5212元,由王烯杰、王品贤、吴滔负担28388元,王烯杰、王品贤、吴滔应负担的部分已由杨雷垫付,王烯杰、王品贤、吴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杨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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