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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人社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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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红木家具烟台栖霞市市联社下辖的职工指控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
烟台栖霞市市联社的职工指控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
以下内容是栖霞市市联社下岗职工向市联社反映的问题如下(本文事后稍作补充、修改):
山东省烟台栖霞市罐头总厂(以下简称罐头厂)始建于1982年,原名“栖霞果品加工厂”&。由栖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社”投资兴建。
市联社维权工人为向单位追偿社会保险到当地政府上访
&&&&&<font COLOR="#2F年4月底拍摄的原罐头厂原厂址的门口面貌
&&&&&&&&&&&&&&&&&& 罐头厂的宿舍大楼
&&&&&&&&&&&
罐头厂的原办公大楼,现已对外租赁
罐头厂始建于1982年,原名“栖霞果品加工厂”,由当时的栖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即现在的市联社投资兴建,从当地工商局查询得知,罐头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我们这部分罐头厂的职工,大部分职工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先后入职到罐头厂工作,罐头厂从1992年开始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
1992年11月份,因罐头厂经营不善,陷入半停产状态,罐头厂强令我们每位职工缴纳2500元的集资款,在那个年代这笔款项对于我们一个普通工人来说,可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帮助罐头厂能度过难关,我们只能找亲朋好友借钱交了这笔集资款。这2500元及其利息至今没有归还给我们。
1995年9月,罐头厂以租赁方式,由“烟台兴雅食品有限公司”承租至1999年6月,我们这部分职工又继续在兴雅食品公司工作,这期间我们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金,都是由兴雅食品公司承担,工资由兴雅食品公司按月发放,养老金款项由兴雅食品公司先交付给罐头厂,然后再由罐头厂负责上缴。而在此租赁期间的具体租赁费是多少,我们职工都不知道。
不知何故,兴雅食品公司只给我们交到1997年10月份,其中有的还空缺了3个月没交。兴雅食品公司的租赁期满后,罐头厂的经营权重归自己,之后再度进入经营混乱期。&我们职工的工作状态就是被无限期放假。
在2000年8月14日,罐头厂因为没有依法进行1999年度的企业年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栖工商企处字(2000)第77号”吊销了罐头厂的营业执照,但是罐头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市联社,至今为止没有办理罐头厂的注销手续,也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来注销罐头厂。我们是在2014年4月21日上午八点,到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宋姓工作人员接待我们)了解得知这一情况的。
2001年罐头厂又租给“烟台强力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因为这家这公司用人数量有限,我们当中只有极少数职工在这家公司里上班,而绝大多数职工失业在家,生活没有了保障。其中的租赁费用是多少及其去向,我们职工也不得而知。
罐头厂于2006年的年底,在职工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被抵押给农业银行。2007年的7月,市联社要求罐头厂跟我们又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2007年11月20日,终止日期是2012年11月19日,对此我们有劳动合同书为证。
我们在签署这个合同书的同时,市联社又让罐头厂跟我们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在这份变更书的第四项里,明确规定:“甲方(市联社)为乙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来表明罐头厂承诺要继续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履行相关的义务。对此我们有这份劳动合同变更书为证!
在2007年之前的多年里,我们职工每年都是跟罐头厂签有劳动合同的。
此后,为了捍卫自己最起码的生存权,我们职工开始多次找市联社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市联社妥善解决我们所提及的其拖欠我们社会保险、生活费、集资款等权益,截止到2013年的年底,我们都没有得到答复。
2014年3月14日,我们再度找到市联社领导,得到的答复仍和以前一样,并告诉我们称:工人档案由市联社统一管理,罐头厂已被银行拍卖了,但具体拍卖的流程以及具体拍卖了多少钱,我们职工都不得而知。
2014年4月10日,市联社的政工科长慕洪良答复我们职工王素荣、丁红玲、刘彩荣称:2007年罐头厂被抵押给银行。
2014年4月24日上午,我们从负责保管罐头厂档案材料的工作人员范晓燕那里了解到,市联社包括罐头厂在内的所有下属企业,都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此之前,市联社的莒书记和政工科长慕洪良也答复我们称罐头厂并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罐头厂还是存在的。
在2014年4月10日,市联社在答复我们部分职工的“信访复字【2014】11号关于栖霞市罐头总厂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退还集资款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文当中,避实就虚,并没有回答问题,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并没有提及,现附原文如下(见下文蓝色字):
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信访复字【2014】11号
关于栖霞市罐头总厂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
退还集资款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李立琳同志:
您等上访要求市联社为剩余60名职工补缴1997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兑付集资款的问题,市联社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市联社为剩余60名职工补缴1997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金、兑付集资款的问题。
经查,企业停产后,2001年职工因企业所欠的养老保险金、集资款、工伤等问题不断上访,市联社虽然没有为罐头厂职工缴纳保险的义务,但为了稳定职工的情绪,考虑到罐头厂目前的“三无情况”,充分照顾职工的利益,市联社与职工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在2003年制订了如下解决方案:
(1)、由市联社出资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从97年10月垫付到2003年10月底,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集资款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市联社垫付给职工。
(2)、每年对个别家庭出现特别困难情况的,给予重点救助,该方案当时是职工认可的。
经市联社党委研究决定,根据我社的现有情况,仍按市联社2003年的解决方案处理。
如不服处理意见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栖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预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性意见。
&&&&&&&&&&&&&&&&&&&&&&&&&&&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4月9日
信访人签字:
联系电话:市联社政工科:5212534
综上所述,市联社在处理罐头厂一案当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职工拥有知情权!而罐头厂以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市联社却剥夺了我们这一最基本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我们是企业的主人,事已至此,现在先姑且不谈我们职工是否是罐头厂的主人,但是我们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职工至少总得有知情权吧?而罐头厂、市联社从罐头厂一开始的租赁费用、到后来的银行抵押、拍卖等一系列的处理资产的问题,为什么都不告诉我们职工?
还有更为悬疑的是:既然罐头厂早在2000年8月份就已经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但在未来的长达七、八年内没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反而在2007年7月又跟我们职工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罐头厂又跟我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书,在这份变更劳动合同书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罐头厂)为乙方(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众责任。”;后来的事情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现在市联社及其罐头厂竟然连之前约定的社会保险也不给缴纳了!同时也不履行其中约定的“管理义务”而向职工们收取档案管理费!
下文见变更劳动合同书原件,其中的公章不太清晰,如果双击照片看原始照片后,还是能看到原始公章的盖章。
下文照片是劳动合同变更书当中的罐头总厂在“甲方”处所盖的公章放大部分
下文是2007年栖霞市罐头总厂与职工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的照片
所以,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何却不安排我们的工作?为何不支付我们的生活费?为何不给我们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这其中又有何玄机?我们职工不得而知。
其次,我们再针对市联社给我们部分职工的那份答复意见书的内容一一作出驳斥如下:
1、答复意见书里称的那个所谓的解决方案,市联社称是当时“市联社与职工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的这一表述,是在撒谎!依法享有知情权的我们职工,至今不知道市联社当年到底是跟哪些职工“多次沟通、协商”?又是“征得”了哪些职工的同意?
2、在答复意见书中,市联社称:“市联社虽然没有为罐头厂职工缴纳保险的义务”,此话更是错误。因为市联社作为罐头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罐头厂今天的糟糕状况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其不仅仅承担为我们缴纳保险的义务和责任,还应当为我们依法补交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和生活费!&
3、在答复意见书当中,市联社只字不提罐头厂早些年的厂房租赁费用去向,也没有提及罐头厂的外债是如何而来,更没有提及被银行抵押以及拍卖的细节,甚至没有对2007年7月至2012年11月19日期间的五年多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变更书做一个合理解释!
所以我们提出如下要求及其理由如下:
1、给我们补缴1997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俗称五险);
我们跟罐头厂的劳动关系至今依然存在,所以无论是依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还是依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或是依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市联社的下属单位罐头厂都应当给我们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尤其是我们还拥有2007年至2012年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证明我们跟市联社下属企业一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而且至今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手续。
2、支付我们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的《劳动法》、劳动部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市联社下属的罐头厂都应当依法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
3、给我们补缴自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跟社会保险一样。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市联社的下属企业罐头厂应当给我们依法补缴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给我们补发1997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作为罐头厂应当支付我们跟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
5、退换我们的集资款以及在此期间不得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
这么些年过去了,作为罐头厂主人翁的我们在1992年集资的款项,至今也有二十多年了,理应连本带利的归还给我们。
6、归还2007年7月向我们收取的档案管理费;
我们既然是罐头厂的职工,跟罐头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罐头厂理应给我们保管档案,何来收取档案管理费之说?所以罐头厂应当归还之前收取我们的档案管理费。
同时,我们还有三个分别是五级、六级和十级伤残的职工,罐头厂对他们依法享有的巨额工伤赔偿,也是不予理会。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至今,罐头厂及其市联社并没有给我们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我们每年都是跟罐头厂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在2007年又跟我们续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既然罐头厂早在2000年时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章早就应该上缴给工商部门,而在七年之后,罐头厂有利用公章跟我们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所以这个行为是由市联社决定并实施的!同时,多年以来,罐头厂被租赁、被抵押、被拍卖等一系列行为,难道不是市联社决定的吗?市联社下辖的罐头厂至今为止所拖欠我们的是上述6项权益,作为罐头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是责无旁贷的!
我们恳请栖霞市人民政府能依法维护我们的上述合法权益。
以上是案情简介。
&&& 以下是罐头厂职工的维权经历摘要:
&日周一下午两点四十左右,应市联社的电话通知,工人代表来到市联社大门口,等候罐头厂的其他几个代表一起跟市联社商讨解决信访问题。办公室里只有慕洪良科长一个人在,他代表市联社和维权代表沟通,说原来职工要求把保险给交到2013年底的要求不切实际,就是交到2012年也不靠谱,让我们微调一下,拿出一个方案,双方都能接受,上面(市里)也能接受的方案,按我们的要求,需要四五百万,(之前的4月24日,5月5日,工人代表曾被叫到市联社两次了,是政工鞠书记接待的,说是按代表们的要求得二百万,也是要求工人代表降低条件,最后什么也没谈成,)市联社没有钱。
工人代表说我们厂还有一幢宿舍楼。慕科长说那幢楼已经卖给李某某(从罐头厂分出去的恒信冷库的法人(工人代表并不知这栋楼何时被卖),他的单位已改制,他的20个工人也在上访,目前已经解决)了,谈了有20分钟时,罐头厂的范庆敏进来了,慕又说他是不知听谁说的卖给李建东了,不确定了,反正罐头厂什么资产都没有了,被农业银行给弄去,被一个叫长城公司的一把给整走了,是江泽民、朱容基在位的时候清理三角债被银行拍卖了,现在什么资产都没有了。就一再强调市联社不好过要好过一遭给解决了。工人代表坚持必须到2012年。
慕开始忽悠工人代表了,慕说市联社不会出这笔钱的,会找个下家,就是市政府,给出台优惠政策,你们既没改制,又无资产,只有市政府能帮忙插手,比如免除市联社的贷款等等,并套近乎的说:“我们和你们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我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你们也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也同情你们尽快解决你们的问题。”。
工人代表非常生气,原来市联社是拿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当筹码,跟市政府哭穷要优惠政策,明明有资产却说没有。一个小时过去了,却没有什么结果。在工人代表当中,就维权问题也产生了分歧,首席工人代表向澳利威工援中心张军提出要求:希望能来烟台栖霞市跟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等。张军答应了工人代表的要求。
原本这个案子除了上访以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但是当张军介入此案时,此案已经到了行政复查阶段。到现在为止,张军还没有弄明白市联社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部门,如果说市联社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吧,但是市联社却明文告知维权工人代表如果对他们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到当地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并且当地政府也受理了工人的复查申请。
日,张军应栖霞市罐头厂工人代表的邀请,一大早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了工人代表的家里,并与大家在一起交流案情和商讨具体的法律规定,重点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张军分析了罐头厂职工近十余年来的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强制性,以及对未来工人晚年退休生活的严重影响;同样也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以及维权技巧等,号召工人要依法维权,积极相应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张军在与罐头厂工人代表和工人进行交流
下文照片是罐头厂工人当中的五级伤残女工和六级伤残男工,罐头厂对工人的巨额工伤赔偿却没有提及
&&&&&&&&&&&
男性工友因工伤脾被摘除
在这次5月27日的会议上,罐头厂近三十名维权工人以书面的形式签署了工人代表认定书,其中明确规定:“从确认工人代表之日起,我们将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上述工人代表,关于维权的一切事宜,都要经过上述工人代表来进行,我们将不单独跟资方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商谈维权事宜。”。
<font COLOR="#14年6月3日上午,维权工人代表向栖霞市总工会依法递交了请求援助的书面请求书,请求栖霞市总工会能向罐头厂的工人提供维权援助,请求书的内容如下(见蓝色字):
烟台栖霞市总工会:
我们是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下属单位—烟台市栖霞罐头总厂(以下简称罐头厂)的职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款之法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您处提出维权援助请求,具体案情介绍如下:
。。。。。。。(余下的内容,跟给栖霞市政府复查办公室的复查请求书内容大致一致)
尊敬的烟台栖霞市总工会,以上就是我们一案的情况介绍,请你们来帮助我们审核一下上述主张是否合理;我们请求你们能依法来帮助我们维权,助我们一臂之力,来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将恭候你们的回复。
&&&&&&&&&&&&&&&&&&
工人维权代表签字:.。。。。
&&&&&&&&&&&&&&&&&&&&&&&&&&&&&&&&&
& 2014年6月3日
日,罐头厂维权工人代表
与栖霞市政府、市联社、总工会来往记录整理汇总
一、到政府复查办:日上午,罐头厂职工维权代表到栖霞市政府复查办公室递交了工人代表确认书。市信访局复查办公室的鲁局长接待的女工们。鲁局长说还没看我们5月七号递上去的《复查申请书》,因为他才从济南回来,他手里现在既没有兵又没有将,光杆司令一个,要给我们回复不是一两天的事,走复查程序的案子今年有近400起,需要50人,全信访局只有15人。
有工人代表反驳说:我们不管那么多,你讲这些理由有多累有多难,事实就是这样,你就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鲁局说就算进入到程序你也不用都来,来两个人就行了。复查是法律渠道外的一种选择,法律优先,不像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力,你们应该先走法律程序。
工人代表说法院不管保险这一块,鲁局说这是根据2005年6月山东省高院在龙口出台个《座谈会议纪要》--法院不管保险这一块,根本就不合法,《纪要》还大过&劳动法&吗?我不是往外推你们,就算在我这有了结果也没有执行力(语气很严厉)。
案情分析:任何一个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都是首先由劳资双方进行平等协商谋求双方解决方案,不成后,在诉至法律程序或者罢工活动,而本案中劳“资”双方经过协商并没有达成结果,耐人寻味的是市联社却向工人下发了具有政府行政性质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并在这个答复意见书里,要求维权工人们对答复意见不服,可以向当地区、县一级政府的复查复查办公室申请复查,而工人为了能跟市联社便于解决问题,也按照市联社的要求向当地区、县一级政府的复查办公室递交了复查申请书,同时也得到了受理,这让人不由得怀疑市联社的身份,是否是一级行政机关?总之,这个复查程序是由市联社发起并要求工人进行的……
鲁局长说:你们这块没和企业解除合同就应该给你们交保险,市联社不应该给你们交,企业该交。
工人代表说:我说就该市联社来交,如果不是因为市联社的决定,罐头厂不会被抵押拍卖。
鲁局长说单位该农行的钱,农行有权拍卖企业的财产,你单位是被烟台农行拍卖了。
工人代表说:这不合法,市联社投资的罐头厂欠银行的钱,市联社作为罐头厂的投资方,岂能不知道?我们希望政府尽快给我们答。
法律依据: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复查期限是一个月,也就是在6月7日,复查办应当给罐头厂工人一个书面答复意见。然后工人代表如果对复查答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再到烟台市政府去进行复核申请!
鲁局长对工人代表说:银行就有权拍卖市联社的资产不用经过你们的同意。
工人代表答复说:依据法律规定,我们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人,我们至少有权利知道包括我们厂的资产被抵押、拍卖等涉及到我们切身利益的大事,也就是说我们享有知情权!
鲁局长说:我没看你们的复查申请书,问你们带了市联社的答复意见书原件了没有?
工人代表说:在复查申请书里附加了。
鲁局长说:不要期望值过高,自己会严格按《信访条例》办,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一概不受理,我倒不是往外推,我这儿没有强制执行力,你们和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了吗?
女工代表说:到现在为止,罐头厂及其投资方市联社都没有给她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
鲁局长说:现在牵扯职工保险这一块没法叨叨,你们得等等,我得和领导汇报,我不能拿石头打天,我宁可不做为我也不能乱作为,现在是终身负责制,我在出复查结果之前得先向烟台回报。
工人代表对鲁局长的话表示理解,当把《职工代表确认书》交给鲁局长的时候,他不要,说怕弄丢了。后来鲁局长还是收下了。接下来10:35分,我和丁红玲来到栖霞市总工会,一闫姓女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俩,给我们登记后询问了我们此次来访的主要目的,问得很详细并做了记录,态度很亲和,表示会尽力而为,跟领导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再跟市联社了解一下情况,不管结果如何在随后会给我们一个答复。
二、到市联社:11:15工人代表们又来到市联社找到政工书记鞠春亮递交了《工人代表确认书》,他问工人代表说是找谁起草的。工人代表说是我们自己。他不信,说这明显是出自律师之手,说这几天正想找工人代表问问有什么新的方案拿出来。我说我们已经集体讨论过了,保险必须给交到现在。
鞠书记说自己先不代表市联社而作为一个局外人问工人代表:你们你觉得你们的诉求能达到了吗?我打个比方,就好像我们俩关系不错我问你借俩钱用用,五千或一万,两万,你能拿出来,我一下借你二百万,我这个标准能达到啦?你能借给我吗?&
工人代表机智的说:我也打个比方,你市联社借了我们工人的钱,一年两年我不好意思要,又过了很多年,我说你借我的钱什么时候还给我呀,都这么多年了,我不要你还利息,你把本钱还给我就行,我就这么个诉求,难道你不还给我吗?
鞠说工人代表爱走极端,你提诉求不要紧,得贴合实际,并举了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例子来说明。然后来论证:市联社不欠工人的钱和保险,市联社什么也不欠工人的,市联社现在来管这件事情,完全是考虑罐头厂现在的状况,尽最大努力解决一部分职工的问题。
鞠书记还说:我给你们亮个底,市联社就这么个办公楼,还被银行抵押了),现在你觉得你们的要求市联社能否有能力给你们解决了,你的要求合情也合理,但是没法办。
工人代表说:说不要紧,什么时候有法办什么时候办,我们能等。
鞠书记说:你就等吧,一直等到退休。
工人代表说:无所谓……
最后鞠书记给工人代表提了两条建议:一不要走极端,二不要剑走偏锋,钻牛角尖。
案情分析:鞠书记看来并没有看复查申请书,工人们的维权诉求都是最基本的法律诉求,都是最低限的法律诉求,都是保命的法律诉求,市联社在处置罐头厂的资产时,竟然置工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生活费、遣散费(经济补偿金)、伤残工人的工伤赔偿等这些涉及到工人生存权的利益于不顾,更是剥夺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甚至知情权也予以剥夺,导致今天这个局面,市联社作为罐头厂的投资方,也就是“老板”,当然责无旁贷,而在这个时候,市联社却装出一副无辜的样子来开拓自己的责任,是根本行不通的。
早在2007年市联社控制的罐头厂在跟工人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时,并专门附加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在这劳动合同变更书里,明确的载明:给工人缴纳在劳动合同签订期间的社会保险!怎么了?今天大家都不认账了?
这些年来,因为市联社没有跟工人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导致这其中绝大部分工人无法正常就业,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是异常的艰辛,尤其是女工,现在都马上要面临退休了,而市联社及其投资的罐头厂此时却突然不管工人了,天理何在??!!要知道他们都是一些人、都是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里的重要成员、都是一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顶梁柱、他们如今都开始慢慢的老了,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也越来月底了,她们渴望有自己的社会保险和工龄,她们渴望退休,她们渴望有一个相对安定的晚年啊!我们不管市联社当年为何让工人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在,但是无论如何,总的给市联社职工们一条最起码的生路,难道工人主张的这个最起码的事关生存权的主张,居然也是钻牛角尖、走极端吗??
三、到栖霞市总工会:6月3日,工人代表到栖霞市总工会递交了援助请求书,栖霞市总工会很热情的接待了工人代表,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日,上午,栖霞市总工会告知工人代表称:栖霞市总工会已经联系过市联社的工会主席慕洪良,慕洪良说一直在积极协调解决方案;栖霞市总工会还跟栖霞市信访局沟通过了,称是现在已经进入了复查阶段,而且栖霞市里面分管副市长也正在研究罐头厂工人维权的事情。
栖霞市总工会让工人代表们再耐心等等,这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解决的问题。工人代表向栖霞市总工会表达了谢意。
作为与官方地方工会打过交道多年的原澳利威工会的顾问张军而言,真心的希望烟台栖霞市总工会千万不要跟与其相邻的烟台市福山区总工会那样糟糕,希望能谱写出一曲中国官方工会能为工人切实维权的千古绝唱!从而扭转中国官方工会在国内外的不良形象!
事已至此,维权工人代表才知道市联社的慕洪良原来是为工人说话办事的市联社工会主席,以后会多找工会主席沟通,并依法请求市联社工会主席维权的。
关于市联社下辖罐头厂三个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
& 一、李海松,五级伤残,依法享有以下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此笔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87552.52元】;此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元】;此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伤残津贴:每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若发生此笔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有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的费率等,参考1-4级的具体规定。
二、吕少华,六级伤残,依法享有以下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此笔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71633.88元】;此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元】;此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伤残津贴:每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若发生此笔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有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的费率等,参考1-4级的具体规定。
三、胡德照,九级伤残,依法享有以下工伤赔偿数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此笔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27857.62元】;此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47756元】;此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人代表为争取残疾工友的利益与市联社工会主席的对话
号下午2:40,工人代表王素荣带领李海松,吕少华,胡德赵三位工伤工人来到市联社向市联社,向市联社的工会主席穆洪良递交了工伤赔偿数额表.&&
首先王素荣向慕主席说明来意,说到:“因为你是工会主席,所以我们这次来向你反映问题。”
慕说:“我也不是工会主席,但你们来找是没有问题的,你们的伤残补助我们在四月份就已经向市政府打过报告了,包括我们家一共有多少职工,保险交到什么样,其中有几个人伤残,几级几级,大概需要多少钱,按原来的需要多少钱,按现在的诉求需要多少钱,有多少已退休,有多少已调走,有多少人挂挡,全报上去了,只要解决,伤残这块肯定是优先。我这里关于你们这些年上访的材料上任领导都保存完好,我都知道,现在关键是你们的诉求高点儿,市联社现在没有钱,要有钱一遭解决了,现在你们罐头厂这块最后要能达成协议能解决的话关键还得向市政府要政策,得向政府要钱。”
王素荣说:“跟政府要政策那是你们市联社的事,我们只要欠我们的钱。”
慕主席说:“现在的信访都是为了钱,你得有钱去解决,你们都闹有十来年了,要有钱能不解决?得慢慢商议,政府专门为你们罐头厂联系各部门开办公会协调怎么解决,但现在距离太大了,假如说你们的诉求合理的话政府要有钱早给解决了,分管市长办公会上每周都在问牟主任(市联社的一把手)和你们接触的怎么样了,要不一直在找你们。现在有多少信访符合规定但是得有钱,没钱说什么好听的。”。
伤残工友李海松说:“我们现在连住院都报销不了,能不着急?”。
慕主席说:“我在给你出个道道,在99年还是2000年的时候给你们出台个方案,(书中暗表:难道市联社会未卜先知,早已预料到会有今天的局面?)保险给你们交到2003年,现在你可以挂档自己先把保险交上,等他们真正找出来解决到2012年,一起给你补上,包括已退休的几十个人都先垫付了一万多到时候都会一起给补上,补到12年。”。
王素荣说:“连我们这三十几人都不给解决会给所有人一起解决?”。
慕主席:“市联社没我想得那么复杂,在册职工名单都在市联社,连退休的都会给解决何况你挂档都会一样解决的,(书中暗表:看看这姓慕的多么会忽悠人!)你来市联社这么多次了,难道你们的诉求市联社不明白吗?关键得有钱!”。
王素荣:“那是你们的事,我们只管要我们的保险,那是我们的最低诉求,我们还主张我们的住房公积金,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
慕主席敲着桌子说:“我不是打击你,就你现在这些想法连谱都不贴!都现在这个程度了,你还住房公积金?生活费?。。。你不信你就等着!”。
王素荣说:“我们这都是保命的诉求,最低的诉求,怎么会不贴谱?再说我们为什么要贴你们的谱?我们只要求贴理!你刚说你们和我们签订五年合同是当年·劳动局为了规范档案,那签合同的时候还附加签订了一份《合同变更书》,里面明确写着相互的责任和义务,难道这也是劳动局强迫你们和我们签的吗?”。
慕主席说:“不可能,没有这回事!”。
王素荣立即把《合同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递给他后,他仔细看过后沉默了一会儿,当大家的面念了一、二、三、四条,特别强调了第三条,(可能他觉得第三条对他们有利)。
最后,慕主席说:“你们回去商议吧,我会找劳动局算一下具体的赔偿数额。”。
王素荣说:“今天交的这个就是劳动局的人给算的。”。
慕主席让他们三人留下了联系方式,说会向领导反映汇报,他的任务就是上传下达。慕又向我们发牢骚说你们去悦心亭宾馆省督导小组反映情况,抓分管领导朝我们发了火,你们上访我们就遭罪啊。在最后还不忘向李海松强调挂档可以降低风险,到最后会一并给他补上,不会不管他的,让他放心挂档。
下午三点半分,王素荣跟三个残疾工友离开了市联社。
案情分析:身为工会主席,居然还不承认?如果真的不是工会主席,就是栖霞市总工会搞错了???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市联社还想抵赖?竟然敲着桌子指责我维权工人吼道::“我不是打击你,就你现在这些想法连谱都不贴!都现在这个程度了,你还住房公积金?生活费?。。。你不信你就等着!”。
2014年6月17日,维权工人代表了解到一个信息:93-94年修迎宾路的时候占了罐头厂的大院和一些房屋,政府虽然下发补偿款,但是罐头厂一分钱也没得到,据说被市联社截留了。恒信冷库是在2004年的时候改制的,改制的钱哪去了?应该负担罐头总厂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和保险等,因为罐头总厂的贷款应该由罐头总厂的所有资产来承担,罐头总厂占地80余亩&,2006年被农业银行抵押时只抵押了大院墙以内的资产,大院墙以外的宿舍楼(占地也好几亩呢,按现在的市价也不菲啊)和污水处理池以及家属房不包括在内。现在市联社说宿舍楼属于冷库了,我们不禁要问了:是谁把宿舍楼划拨给了在2004年就已经改制的冷库?这是啥行为,啥意思啊?一说要给我们职工缴纳保险等等市联社就说不关他们的事,可是处理起罐头总厂的资产来,他们可是一手遮天、权力无限大的了!
日下午2:20分,王素荣、丁洪玲、李波、李海松四人来到栖霞市人民来访接待室,找信访局复查办的鲁局长询问关于罐头总厂职工养老保险一事的复查结果,正巧碰上鲁局长刘局长都在。
当工人代表向鲁局长说明来意,鲁局长说现在没空,要去大楼内开会,然后扭身不再理会我们。
刘局长从里屋出来对我们四人说中央从五月开始对信访提出新要求,信访局正在规范信访程序,上周刚派出两人去烟台学习回来,对复查这块正在筹备中,现在有十一个案子正在等待复查结果,让我们不用着急,回去耐心等待,因为复查需要开听证会,听证人员正在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选择之中,到时如果我们对听证人员不满意还要重新选择,这需要时间。
工人代表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现在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怎么还不给我们答复意见?
刘局长说因为要开听证会要遴选听证人员,所以会把时间向后拖,当我们问她要等到什么时间,她说这不确定,没有具体时间,回去等着就行了。
无奈工人代表等四人只好离开了信访接待室,一起来到市委大门口,准备找市总工会问一下帮我们协调到什么程度了,门卫问我们是否有预约,说没有,他说要打电话给工会确认一下,接电话的是一徐姓女子,说第一次接待我们的是闫部长,她不在家去济南学习了,具体什么时间回来她也不知道。
日,今早上王素荣和丁红玲把《合同变更书》复印件送到了信访局,鲁局长不在,就给他打了电话,告诉他材料已经送到工作人员小刘手里。小刘答应会在第一时间交给鲁局,因为刚上班,又有很多人在市委门口集会上访,所以信访接待室只有两个工作人员,我对接我材料的小刘说麻烦他转告鲁局长:有媒体想采访我们,但是我们考虑到市政府正在协调解决我们的事情,所以暂未答应,请复查办尽快给我们答复。小刘答应会转告领导请我们放心。因为还要上班,领导也不在,二人就离开了信访接待室。
&&&&&日,罐头厂维权女工代表刘彩荣等人(王素荣到厦门去了),应栖霞市复查办公室和市联社的通知,她们到复查办后,复查办给了他们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详情如下:
&&&&&&&&&&&&&&&&&不予受理决定书
刘彩荣、李立琳、王素荣等同志:
&&&&对你们提出的不服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做出的处理意见的复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们所反映的与栖霞市罐头总厂劳动争议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栖霞市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
&&&&&&&&&&&&&&&&&&&&&&&&&&&&&&&&&&&&&&&&&&&&日
同样是在7月8日这天,在市联社会议室,市联社的政工书记鞠春亮、政工科长兼聋子耳朵工会主席的慕洪良,政府复查办的鲁局长、朱主任,和维权职工代表王素荣、李立琳、牟达、衣小平、王美下、丁红玲、刘彩荣、李波、吕少华一起进行了座谈。
&& 鲁局长说信访办为罐头厂的事儿两次去烟台信访局对接,最后定性为劳动仲裁案件,并把《不予受理通知书》递给了大家&
工人牟达问:“这么说你已经和烟台对接过了,那我们不服可以不用去烟台而直接去济南就行了?”。
鲁局长说:“去哪里是你们的权利,但是要走正当渠道,不该去的地方别去,别被拘了就行了。现在你们可以找劳动仲裁也可以去法院,当然最好是坐下来和市联社谈,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
衣小平说:“现在是政府不受理我们的事件了?”。
鲁局说是政府复查事项办公室不受理,因为你们的复查申请书里依据的都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在法律和信访之间,法律优先,所以你们应找劳动仲裁去解决。
吕少华提出工伤这块怎么解决,鲁局说这个可以和保险一起解决没问题。
鲁局长离开后,市联社的政工书记鞠春亮开始做思想工作了。还是老一套:拿出切实的方案,不要满嘴跑火车乱要,坐下来正儿八经的谈,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谈判还得谈好几年来,就和那次我和王素荣说的一样,我问你借二百万块钱花,你能拿出来吗?你们得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市联社不欠你们的钱,是罐头厂欠你们的钱,但是你们来找,市联社从来没说不管,是你们的要求太高了,是我们协商不起来。
衣小平说:“以前修迎宾路时占了罐头厂的房子和大院,赔偿款都哪去了不是被你们花了?”。
鞠说:“那都是哪辈子的事了?咱现在就事论事,你们现在得赶快把保险给交了别像某某某似的得了病正办理着的时候人没了。”。
很明显鞠在为市联社和自己推卸责任,无论是哪辈子的事情,都不能在“倒腾”市联社资产的时候不顾及工人的社会保险和生活费!同时市联社是罐头厂的投资方,岂能对此事不负责任?
刘彩荣说:“那现在赶快给我们交保险吧,并提出银行在抵押拍卖罐头厂的时候第一顺序是解决拖欠工人的工资生活费集资款等。”
鞠说:“你说的那是正常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关键你们罐头厂是抵押贷款,银行在抵押拍卖时根本没通知市联社,通过法院直接拍卖的,我们也不知道。大家看再谈下去也还是在原地踏步走,没有任何进展,一起离开了市联社。
日,维权工人代表王素荣听说中纪委和省督导组还在栖霞市悦心亭宾馆,于是早八点就跟另一个工人代表一起去找中纪委工作人元反映情况,结果在一楼登记处那里却碰到栖霞市信访局复查办的鲁局长。鲁局长说没有中纪委的人在,省督导组不会理会他们这些事情的,不信可以打电话问。
王素荣说:“给我们登个记把我们的情况给反映一下可以吧。”。一宋姓男子给她登了记,王素荣把整个事件向他做了简要的陈述,他做了记录,说会转给政府信访部门,并说如果要向纪委反映问题可到栖霞市纪委的信访办去&。
王素荣和李波觉得不妨到纪委去一趟,就去了市委。结果市纪委的人说我们反映的情况不属于纪委管,应到信访部门反映,皮球又被踢回原点。现在看来维权的事情遇到瓶颈了,很明显大家的诉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因为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市联社是理亏的。信访局复查办也觉得有点棘手,就把王素荣他们推给市联社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他们可以全身而退不介入双方的纷争。这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 日,市联社的负责人兼工会主席慕洪良打电话通知王素荣和刘彩荣、李波到市联社商讨问题,他要传达鲁局长吩咐他的事情。九点半王素荣等来到市联社政工科政工科。
慕说:上次你们提的问题我问清楚了,保险是一上机马上就能知道;滞纳金是亿分之五,失业金2014年是830/月,按档案工龄(从交保险的时间算起到2003年十月)非农合一年工龄两个月,十年以上不超过24个月;农合是一年工龄一个月,二十年以上不超过24个月。就说了这点事儿,大家可以算算自己的失业金是多少,你们大部分都是农民合制的,区区九千块钱的失业金还不够交滞纳金的!然后慕主席说什么前有车后有辙,拿冷库和我们比,冷库2004年就改制了等来为市联社推卸责任。
王素荣就反问工会主席慕洪良:“罐头厂2007年才被银行抵押,的签订的劳动合同算怎么回事?那合同变更书又怎么解释?说我们没资产,后面的宿舍楼何时划到冷库名下了?那片地按现在的市价何止给我们把保险交到2003年吗?集体的资产是如何转入私人名下的呢?市联社这里面有多少涉嫌违法的事呢?”。
面对王素荣有理有据的问责,慕洪良很生气,站起身说:“你说这些没用,今天叫你们来不是说这些的。”
很明显王素荣的责问戳到了他们的痛处,市联社已经违法了,却不承认,还对维权工人吆五喝六的,凭什么?明明是欠了我们工人的,却好像是我们工人做错了似的。。。。。
&&&2日,市联社维权工人在下午一共十一人在一起开了个小会,进一步的统一思想,为下一步的维权拟定方案。
日下午一点半左右,王素荣等四十名市联社罐头厂职工一起到烟台市政府去申请复核,市政府依然答复是不予受理,并让去走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权。同时,还把栖霞市政府和市联社的人都叫来了。
下文图片是市联社职工在烟台市政府申请复核时的抗议留影
市政府复核办的人答复说:因为根据市联社罐头厂跟他们签订的最后的五年劳动合同的到期日,要他们两条路走路,要及时去走劳动仲裁程序,不要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期,并说劳动仲裁时效期还剩下三个月。
下文照片是市联社的工作人员,他们谈笑风生,好不惬意,丝毫不顾及维权工人的死活
真不知道这三个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果按照复核办公室的答复是:计算时效期的起始时间是罐头厂最后跟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即日,到现在的2014年7月,早就过了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了,何来还有三个月的时效期之说?
大家都认为如果去走劳动仲裁,是“死路一条”,因为市联社在早期倒腾罐头厂的资产后,已经没有资产可以支付她们了,而走信访程序,或许还有一线生机……。&
&&&&2014年七月三十日晚上,市联社罐头厂二十八位维权工人到沈海高速栖霞收费站入口处,在登上去省城济南的客车后一分钟不到就被二三十名警察和便衣团团围住,有一名便衣举着摄像机先是对大客车不停的拍摄后,当有工人拿出手机对警察拍摄时去遭到呵斥。
几名警察命令司机打开车门,强令所有工友下车,把大客车赶走,然后开始对这些弱势倒霉工人们训话。
&&&&&举着摄像机的又把镜头对准工人们,一名警察举着喇叭筒嘶喊道:你们都是罐头厂的职工,今天大家在这聚集串联集体上访,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信访条例,所以市委市政府组织我们在这阻止大家,目的就是叫大家懂法守法遵法,我讲完以后希望大家听从治安的安排,听从治安的教育,如果谁敢以身试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请治安大队的王*大队跟大家讲话。
王大队长喊话:和大家说一下啊,大家都是罐头厂的职工,我是栖霞市公安局的,你们今天串联集体上访已经违法了,信访条例有规定,表达合理的诉求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不准串联集体上访,从现在开始,马上自动解散,哪儿来的回哪儿去。有车的跟车走,没车的往后站。看大家都站在原地不动,又喊:来来来,马上解散!你们已经违法了,还不赶紧走,非呆在这儿等着拘回去啊!大家开始往东面走动,警察就在我们后面跟着,不停的恐吓劝大家离开,看大部分工友都陆续上警车走了。
这时工人代表王素荣看到了信访局的鲁局长。王素荣对他说,你鲁局长能量无限大都能通天了,把公安局的找来,你挡得了一时挡不了一世的。
&&&动用警力围追堵截上访者竟发生在五月份中央信访会议之后,不是不准截访吗?不是要畅通信访渠道吗?十多辆车,几十人出动,这阵势真的很大,反而让工人代表觉得好笑,不就是去个济南吗,就这么声势浩大,要是去个北京,又能怎样?鲁局和市联社的人不是说上访是我们的权利吗,干嘛这么紧张呢?
&&&&二十九日从烟台回来大家很齐心的决定第二天也就是三十日去济南找省信访局申诉,既然烟台市政府给我们的答复和栖霞一样是不予受理,大家觉得有必要去趟济南,难道就没个说理的地方?三十日上午市联社的鞠春亮和慕洪良打了好几遍电话叫王素荣去市联社。上午十点半多王素荣去了市联社,鞠做王素荣的工作,慕也帮着说,并问王素荣今天去济南吗?
王素荣说不知道,他们说:你是首席代表,大家都听你的,你劝大家别那么多人去济南,你们几个代表去就可以了,省的花好几千块钱租车。
王素荣说我阻止不了大家的意愿,至于哪天去还没定呢。
&&&&&原本定在晚七点半在公路宾馆门口集合,为确保万无一失,工人代表决定提前一个小时先去高速路入口看看,第一批七人到路口发现很正常,就先到高速入口对面的加油站下车等候,这时接到刘彩荣的电话说信访局的鲁局长在公路宾馆门口,工人们又临时改变集合地点,第二批七人到达加油站后就发现鲁局和慕洪良等人已经在加油站对面了,等二十八名维权工人全部到达后已经晚上八点多了。维权工人在公路的南边,市联社和栖霞市政府的人在公路的北边,这期间有警车向西驶过,维权工人并不知道这是针对他们的,后来才知道这是专门调来围堵工人的,在工人们到达前市政府已经在栖霞市高速路的各个入口和服务区都安排了警力和人员堵截维权工人去济南上访,当发现工人代表在小庄收费站后就把所有警力都调集过来对付维权工人,八点五十左右,当济南牌照的大客车下了高速进入加油站的时候,对面的那些人和警察马上向这边涌来,接着就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三十一号傍晚五点半左右,刘彩荣接到治安大队的电话让她到公安局治安科接受调查,询问了我们上访的动机,是谁组织的,刘彩荣做了笔录,说明了因为市联社拖欠我们的社会保险而上访,栖霞信访局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大家商量到烟台市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核申请书》,烟台市信访局给出同样的答复,大家很愤怒,一直要求到省里要个说法。
市联社的政工科长兼工会主席慕洪良说你们到哪上访都可以,那是你们的权利,反正保险就是给你们交到二零零三年。
最后刘彩荣在一份《训诫书》上签了字。八月一日刘彩荣又把一份给烟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的复核信送到了治安大队。
&&&&&八月一日下午两点多,警察又到李波的烧烤店找他了解情况,并要求在《训诫书》上签字,李波拒签,声明自己是依法维权并未违反法律和《信访条例》,以后还将继续上访要自己的社会保险。李波之后警察又找李立琳调查询问,李立琳也在《训诫书》上签了字。
&&&&四点多,栖霞的警察找到了王美下家的冷库,王美下不在家,警察等了半个多小时后走了,但是唐家泊派出所的还在,王美下五点半回家后做了详细的笔录,并在《训诫书》上签了字。
&&&&&五点四十分,三个警察(只有一人穿警服其余两人便衣)通过电话找到了王素荣,没有详细的询问事情的经过,只是说以后上访可以,不要越级非法上访,也不要冲在前面,然后让王素荣在《训诫书》上签字,被王素荣拒绝了,王素荣说:”我没有违反《训诫书》上写的《信访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当中的任一款,凭什么训诫我,这上面写着‘如果再次违反将依法行事拘留’,什么再次?我一次都没有违法哪来的再次?我是依法维权,我既没有冲击国家机关;也没有在重要场所滞留;更没有威胁公务人员;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我不能签字。”。
穿警服的就让其中一人举着摄像机,他把训诫书上的内容念了一遍。王素荣还是声明自己没做错什么,是市联社错了,他们把工厂抵押拍卖了却不管工人的死活,还动用警察阻止我们正常上访,是他们违法了。那三人看时间快下班了也不说什么就离开了。
&&&&&王素荣就奇怪了,&明明是市联社违法处置罐头厂的资产而不顾及工人的利益在先,这么些年政府却不闻不问;我们依法维权正常上访,政府就动用警察围追堵截,还扣一顶违法的帽子给我们,这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吗?
给国家信访总局寄信并发送了电邮内容如下:
2014年8月初,市联社罐头厂维权职工给国家信访总局写信并发送电子邮件,讲述山东省烟台栖霞市的市联社这里正在发生的严重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内容如下:&
山东省烟台栖霞市罐头总厂维权职工
致国家信访总局:
信访人:山东省烟台栖霞市下辖的“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单位—烟台栖霞市罐头总厂的维权职工。
信访诉求如下:
1、给我们补缴1997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俗称五险);
2、支付我们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给我们补缴自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4、给我们补发1997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
5、退换我们的集资款以及在此期间不得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
6、归还2007年7月向我们收取的档案管理费;
7、补发我们的独生子女费;
8、依法支付我们当中三名工伤工友的伤残补偿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备注:“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
&&&&&&&“烟台栖霞市罐头总厂”以下简称“罐头厂”。
罐头厂始建于1982年,原名“栖霞果品加工厂”,由栖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即现在的市联社投资兴建,从当地工商局查询得知,罐头厂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我们这部分原罐头厂的职工,大部分职工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末期至九十年代初开始先后入职到罐头厂工作,罐头厂从1992年开始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
1992年11月份,因罐头厂经营不善,陷入半停产状态,罐头厂强令我们每位职工缴纳2500元的集资款,在那个年代这笔款项对于我们一个普通工人来说,可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帮助罐头厂能度过难关,我们只能找亲朋好友借钱交了这笔集资款。这2500元及其利息至今没有归还给我们。
1995年9月,罐头厂以租赁方式,由“烟台兴雅食品有限公司”承租至1999年6月,我们这部分职工又继续在兴雅食品公司工作,这期间我们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都是由兴雅食品公司承担,社会保险由兴雅食品公司先交付给罐头厂,然后再由罐头厂负责上缴。而在此租赁期间的具体租赁费是多少,我们职工都不知道。
不知何故,兴雅食品公司只给我们交到1997年10月份,截至到兴雅食品公司租赁期满时,其中有的还空缺了3个月没交。兴雅食品公司的租赁期满后,罐头厂的经营权重归自己,之后再度进入经营混乱期。&我们职工的工作状态就是被无限期的放假。
在日,罐头厂因为没有依法进行1999年度的企业年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栖工商企处字(2000)第77号”吊销了罐头厂的营业执照,但是罐头厂及市联社,至今为止没有办理罐头厂的注销手续,也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来注销罐头厂。我们是在日上午八点,到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宋姓工作人员接待我们)了解得知这一情况的。
2001年罐头厂又租给“烟台强力蜂窝材料有限公司”,因为这家这公司用工人数量有限,我们当中只有极少数职工在这家公司里上班,而绝大多数职工失业在家,生活没有了保障。其中的租赁费用是多少及其去向,我们职工也不得而知。
罐头厂于2006年的年底,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被抵押给当地的农业银行。
从我们分别各自离开罐头厂后,罐头厂每年依然要求跟我们每人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尤其是在2007年的7月,市联社要求罐头厂跟我们又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日,终止日期是日。与此同时,罐头厂又跟我们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书,在这份变更劳动合同书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罐头厂)为乙方(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众责任。
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还不算,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书,着重强调了罐头厂要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至今为止,从年至今,罐头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却一直拒绝履行给我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生活费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至今也未给我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
从年至今的十七年以来,我们当中大部分人都开始进入到中年后期或者晚年,打工无人用,身体受到疾病折磨,尤其是因为罐头厂没有给我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致使我们无法正常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就医住院不能报销;罐头厂也从未给我们依法支付生活费,这还不算,还把我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集资款也拒绝发放给我们,对我们可谓敲骨吸髓而又百般利用之极!
为了捍卫我们最起码的生存权,我们开始依法维权,多次要求罐头厂及其市联社尊重我们的生存权,切实保障和落实我们的合法权益(即本上访信的上访诉求)&。
在日,市联社在答复我们的“信访复字【2014】11号关于栖霞市罐头总厂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退还集资款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里,拒绝履行我们提出的诉求主张,并限期一个月内要求我们到当地栖霞市政府去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在市联社指定的期限内,于日向栖霞市政府复查办公室递交了复查申请书,在我们苦苦等待两个月后(法律规定为一个月),栖霞市政府复查办公室却给了我们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让我们去走劳动仲裁程序维权,而且还告诉我们这个答复已经得到其上一级政府—烟台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的批复肯定,言外之意就说即便我们到烟台市政府去申请复核也是没用的。
随着十八大的召开,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执政后提出了“中国梦”的新理念,我们认为中国梦的实现,首先是占中国绝大多数劳动者梦的实现,要让我们劳动者生活的哪怕是没有尊严,但也要有最起码的生存权,仅此而已我们也就知足了。但是我们在上访维权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的人却丝毫不顾及我们最起码的生存权,反而对我们说了众多威胁的话,比如“小心被拘”等话,还有人说我们的维权主张“不切实际”、“不靠谱”等之类的混账话!现在我们就把我们这些“不切实际”、“不靠谱”的维权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简单陈述如下,恳望国家信访总局能明察秋毫为我们劳动人民做主!
首先,我们职工拥有知情权!但之前的罐头厂以及市联社却剥夺了我们这一最基本的权利!我们不得不怀疑他们这是要暗箱操作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我们职工是罐头厂的主人,对涉及到我们重大切身利益的事情至少总得有知情权吧?而罐头厂、市联社从罐头厂一开始的租赁费用、到后来的银行抵押、拍卖为什么都不告诉我们职工?这里面是否存在涉及侵吞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否则为何一方面每年都让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信誓旦旦的书面承诺要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另一方面却在变卖、抵押财产时,却不给我们依法提前预留我们的社会保险、拖欠的生活费、工伤赔偿、住房公积金等呢?
还有:既然罐头厂早在2000年8月份就已经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但在未来的长达七、八年内没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而且也没有跟我们全体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依然每年都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在2007年7月又跟我们职工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的同时,市联社又跟我们签订了一份针对该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其中在该变更劳动合同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罐头厂)为乙方(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众责任。”;后来的事情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现在市联社及其罐头厂竟然连之前承诺的社会保险也不给缴纳了!同时也不履行其中约定的“管理义务”而向职工们收取档案管理费!
这其中的玄机到底是什么?到底是拿我们这些悲惨工人在幕后搞什么鬼名堂?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何却不安排我们的工作?为何不支付我们的生活费?为何不给我们依法缴纳五险一金?这其中又有何玄机?我们职工不得而知,但是“你懂的”。
所以我们提出如下要求及其理由如下:
1、给我们补缴1997年10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俗称五险);
我们跟罐头厂的劳动关系至今依然存在,事实依据就是罐头厂每年都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依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还是依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或是依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市联社的下属单位罐头厂都应当给我们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尤其是我们还拥有2007年至2012年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证明我们跟市联社下属企业一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罐头厂及其主管上级单位市联社,就应当给我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至今为止罐头厂没有跟我们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手续。故应支持信访诉求1.
2、支付我们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的《劳动法》、劳动部日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市联社下属的罐头厂都应当依法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故应支持信访诉求2。
3、给我们补缴自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跟社会保险一样。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市联社的下属企业罐头厂应当给我们依法补缴在其单位工作期间(自2003年开始至今)的住房公积金。故应支持信访诉求3.
4、给我们补发1997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作为罐头厂应当支付我们跟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故应支持信访诉求4.
5、退换我们的集资款以及在此期间不得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
这么些年过去了,作为罐头厂主人翁的我们在1992年集资的款项,至今也有二十多年了,理应连本带利的归还给我们,故应支持信访诉求5。
6、归还2007年7月向我们收取的档案管理费;
我们既然是罐头厂的职工,跟罐头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罐头厂理应给我们保管档案,何来收取档案管理费之说?所以罐头厂应当归还之前收取我们的档案管理费;依据是在2007年的7月,市联社要求罐头厂跟我们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罐头厂又跟我们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书,在这份变更劳动合同书的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罐头厂)为乙方(职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众责任。我们的档案管理,何来档案管理费?故应支持信访诉求
7、补发我们应该享受的独生子女费;
我们当中的大多数职工都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却只领了三、五年的独生子女费,故应支持信访诉求7.
8、依法支付我们当中三名工伤工友的伤残补偿费用等。
我们当中有三名分别是五级、六级、九级伤残的工友,他们的巨额工伤赔偿依然没有着落,故应支持信访诉求8.
而事到如今,地方政府又要求我们走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很明显是要致我们于死地,因为市联社非法背着我们抵押、拍卖罐头厂的资产,导致今天罐头厂好像是已经没有资产来偿还我们的维权主张,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市联社在抵押拍卖罐头厂的资产时既不通知我们工人,也没有预留我们的五险一金、生活费等,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冤有头债有主,所以理应由市联社来承担这个责任。
作为我们普通的劳动者,我们并不太关心这个如何运作罐头厂资产的问题,不太关心市联社等是如何“穷折腾”,但是总的给我们职工一条活路吧?我们从十八、九岁进厂至今,眼看到了退休年龄,保险却没有着落,我们的晚年怎么度过?总不能连白纸黑字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诺都不兑现吧?利用完了我们这些工人,压榨尽了我们这些工人,就想彻底不管我们了?天理何在??
我们请求国家信访总局能切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将恭候佳音。
&&&&&&&&&&&投诉人:……(实名投诉,并附加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给国家信访总局的投诉信有了回音:日早上,市联社的工会主席慕洪良电话联系王素荣,说是王素荣给信访总局的信已经逐级传达到他们市联社这里了,要求王素荣上午到市联社商讨问题解决办法,上午王素荣跟刘彩荣一起到市联社,市联社让她们在一个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签字……,在会谈中,慕鸿良等对职工在上访信当中提及他们说的话是“混账话”表示不满,王素荣回应道我们大家的诉求哪一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详情稍后公布……
下文照片是受理案件通知书,就这个通知书是市联社还不打算给工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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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是好歹要出来的
八月十三号上午八点,王素荣接到市联社政工科长兼工会主席慕洪良的电话,他说:你不是给国家信访局寄过信吗?现在有些手续需要你过来办一下。十点多钟,王素荣和刘彩荣来到市联社政工科,慕递给王素荣一份材料《栖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王素荣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王素荣在信访人后面签字。
王素荣问签字代表什么意思?慕说代表我们市联社已经受理你们的诉求。
王素荣不满的:“你这文件上说在六十日内给我们答复,我们(以前)都等了四个月了,你让我们再等两个月吗?”。
慕说咱家牟主任已经答应会在这一两天和大家伙见面,今天在市委开会,具体哪一天等我通知你们。你们这个材料是我们在政府网上下载的,今天先把这个字签了,签完后会在网上公布,表示你们这个事我们已经知道了,等你们这事结束后最后一页会有一个评价,希望你们尽量(把评价)好好写着。
王素荣说给我们解决好了一切都好说,不解决问题你们的态度再好有什么用?
在离开市联社时王素荣一再强调请慕科长尽快联系牟主任,尽早面对面谈出一个结果来。慕说他就是负责上传下达的,让王素荣等回去等消息就行了。
十一点王素荣离开了政工科。路过鞠书记的办公室门口时他招手让她们进去。鞠责备王素荣说:“你王素荣水平不错,可以做律师了,给国家信访局的信写的很详细,连“‘不靠谱’、‘满嘴跑火车’等混帐话”都写了”。
王素荣说:“是的,这些话是你说的嘛,我没撒谎吧,我只是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就是上访我们也是按照《信访条例》一步步走的,既没越级上访也没胡搅蛮缠,你们却联系警察对我们围堵并对我们进行训诫,难道我们做错了吗?”。
鞠说那都是政府行为,不是市联社要求这样的。话不投机,王素荣等离开了市联社。
&&&&2014年八月十五日早上七点四十分,慕洪良打电话给王素荣说:“今天是十五日和咱家某主任约好的日子,但牟主任今天开会没时间改在下周吧。”。
&&&&&&日,上午王素荣应市联社慕洪良的电话邀约,在下午三点在市联社二楼会议室牟主任和几位代表座谈,于此同时,住在栖霞市里的十五位维权工友也都来到市联社,终于见到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市联社一把手牟耀东主任。
牟主任开头表现的很亲和,说我们给国家信访局的信里提到的诉求是合理的,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有各方面的原因,市联社、罐头厂、职工都有责任,工厂被拍卖首先要解决职工这块儿,想当年厂子被拍卖你们为何不到银行去闹呢?
工友说我们对此根本就什么不知道呀!
牟主任又说他上任之初得知冷藏厂职工十多年来三番五次上济南北京上访,他亲自去济南接过,回来下决心解决,当时不知道还有更困难的罐头厂。今年冷藏厂解决完了,方案就是97年到2003年10月的保险给补交上,后面的再补助两万,最后办理失业保险。罐头厂这里按你们的诉求需要千数万,市联社拿不出这笔钱来,也只能按照冷藏厂的方案执行,冷藏厂还能找到负责的拿一部分钱出来,你们现在得全部由市联社来负担,市联社还不知道去那里借这笔钱来。你们愿意可以接下来办理一下,不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或继续上访,上访就要走正常上访的路,别去不该去的地方,三五人去都可以不要组织在一起集体上访。
&&&&王素荣说:牟主任说了这些我们都理解,但我要在这里说明几点:一,我们与冷藏厂是不一样的,不能按照他们的标准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她们是2004年改制的企业,我们是既没改制也没破产,劳动合同和我们签到2012年,同时还签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二,你说的千万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我们之前跟鞠书记慕科长沟通过几次,从二百多万到四五百万说过,今天又说需要千数万,这个数额一直在变,哪个更标准?后面补偿两万的标准又是怎么定的?三,你说你有难处,我们互相理解可以。但我们理解了你,我们工人的活路在哪里?我们把青春都贡献给了罐头厂,到现在快退休的年龄,保险还没有着落,谁来理解我们?既然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你接手了市联社就要解决我们的问题。四,说到上访,不要说组织与串联。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人有份,是大家自发的,不存在谁来组织的问题,我是首席工人代表,负责与市联社和政府沟通传递大家的心声,起的是上传下达的作用,是大家主动打电话给我问我与市联社的沟通结果,如果硬要说我是主谋也无所谓,我只是主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我声明:牟主任说的解决方案我不能接受。我的最低诉求就是保险给我们交到2012年底。
牟主任说王素荣的诉求达不到。然后其他同事也都说不能接受市联社的解决方案。
&&&&王素荣和其他工友们期盼已久与市联社一把手的对话就这样在没有任何进展的结果下结束了,虽然很失望却也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他们代表资方就不会站在工人的立场替工人着想,只会琢磨着怎样可以少付或不付我们应得的利益,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团结起来抗争到底!
看来又要来一个上访维权程序了!
日,国家信访总局的网站上给与王素荣等市联社的答复,跟之前的答复意见一样,就是只给缴纳社保至2003年等,却丝毫不谈论自己的责任……
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 市联社工会慕主席无理狡辩推卸责任!
&&&&2014年11月13日早上七点半职工们陆续来到市联社,询问十一月十一日市联社政工科长慕洪良电话通知工人代表王素荣关于年的劳动合同与附加变更劳动合同一事所做的解释,要求市联社出具在国家信访局官网上公示的答复意见书,并就补交社保一事进一步协商。
&&&&&市联社方面政工书记鞠春亮、政工科长慕洪良、以及乔长城三人在市联社会议室和我们二十一位工人进行了会谈。
&&&&&慕洪良说找前任领导调查过了,五年合同不光是罐头厂签过,全供销系统都签订过的,附加的变更合同书也问过劳动局了,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个人缴纳管理费单位给交保险【备注:没有根据的说法】,你们一直都没交过管理费。
工人说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市联社已经收取了五年的管理费300元,慕主席说这里所说的管理费就是保险。工人们听后哭笑不得,王素荣当即拿出劳动合同变更书指着其中第三条“自谋职业期间,乙方按年度或按甲方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甲方缴纳管理费,逾期,甲方有权按乙方的过错行为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问慕洪良。
慕狡辩说此处的管理费就是指保险,王素荣又问那第四条“甲方为乙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又作何解释?是否自相矛盾?慕不语了。王素荣再问“你们上传到国家信访局官网的答复意见书为何不给我们信访人一份?”。
鞠春亮接过话去,“慕主任已经给过你们口头答复,前期找你来市联社做满意度调查,你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所以你不签字我们不能给你答复意见书。在你面前我们得谨慎一点,我们也看过你们上传到网上的东西,我们以前跟你们说的一些心理话你们都传到了网上,如果你觉得这样做挺好的有什么效果你可以继续(张军备注:如果不上传到网上,你市联社就能解决问题吗?)。你们找的那个张军不是也明白你们投诉的主体是罐头厂,是独立法人单位,跟市联社没什么关系【张军备注:狗屁!我从未这么说,恰恰相反,就是你市联社的责任!】,市联社也不是你们的控股公司(张军备注:罐头厂时至今日,难道不是你市联社一手造成的吗?),到今天这地步你们找到市联社也不能不管你们,出的这个方案你们内部有同意也有不同意的还有观望的,如果就是不同意可以通过法院或是仲裁,判市联社给你们交到2012年或者2014年那就交,你们又不走那就好好协商,现在市联社要每人给你们把保险从97年补交到2003年,再每人补偿两万块钱,兑付你们的集资款和工伤补偿,这些钱牟主任还得出去借(张军备注:这么好心眼儿啊?!),你们要同意的话就抓紧时间办,工人齐说不同意。
这时有位工友说,保险给我们补到03年,然后每人给我们伍万元的补偿,再为我们办理失业,我们就同意解除合同,不然就把保险给我们交到2014年,我们就这两种方案,你们和牟主任汇报一下,我们的书面意见过几天送过来。——【张军备注:该工友乱弹琴,既然是王素荣为首席工人代表,岂能由得该工人在不经的王素荣等集体维权工友的同意下私自做主跟资方商谈?所以此为集体维权的大忌之一】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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