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低保吗

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可以申请离岗休养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鉴定为大部分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离岗休养吗?需要哪些条件
请问下肢瘫痪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是否可以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手续,在什么部门办理
我是一五级伤残军人,工龄15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今年52岁,可以提前退休吗?
2年前买断后自主就业,现眼病无法工作,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我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我在司法鉴定所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我能作为被抚养人要求获得赔偿吗
病人家属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南京怎样申请
我是安徽合肥的人,我爸患有肺结核和哮喘肺气肿,已经好几年就失去劳动能力了.像这种情况是否有补贴?
我父亲于2003年,由上海市南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补贴350元每月至今,现在是否应该提高补贴呢,我该向什么部门提起申诉?
还有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属于几级伤残?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想提前退休。现年53岁。
我现在经劳动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同意补偿,?单位让我一直请病假或自己辞职,我在单位已经做了30年了,单位这样做对吗?
我的父亲今年脑出血手术,以后肯定是没有劳动能力了,今年到10月份50,想申请病退,但是他只交了7年的养老金,请问剩下的8年能一次性补交,然后申请病退吗?回复如下:
你好,《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号)第一条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
请咨询人到个人档案存放处申请,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办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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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突然“被有车”失去资格 交警开证明无用
  家是低保户 突然“被有车”
  “为啥这车落在我家名下了”
  因此而失去低保户资格,如今还在为证明没车而奔波
  低保证和残疾证
  车辆落在陈璐名下
  交警部门开的证明
  随着审计部门对低保户的审查,“富翁低保户”这个词频繁在百姓的视野中出现,一些假低保户的低保被取缔,而近日来,频繁有一些因“有车”被“暂时停保”的低保户到本报喊冤。长春市民陈夙康一家四口人享受低保,可就在今年4月1日,他们接到了社区的电话,女儿陈璐名下,竟然有两辆出租车,其中一辆还牵出了交通肇事案,而陈夙康坚称女儿根本不可能有两辆车,涉及此事的种种疑问让人费解。
  社区通知
  “你家有俩捷达”
  4月13日,记者来到了清华路附近陈夙康的租住处,他妻子王秀英说,如果在宽平大路那边老房子住,孩子上学得倒车,在这租房子,一是能让女儿上学方便,二是能省点路费,他们一家平时除了靠低保就靠亲戚帮忙了。陈夙康今年46岁,有两个女儿,10多年前,他的双腿意外受伤,造成二级残疾,家里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后来他们向社区申请了低保,一家人成了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社区的低保户。
  今年4月1日早上,陈夙康接到社区主管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说在陈夙康的女儿陈璐名下有两台捷达轿车,根据规定陈家人不能再享受低保待遇。躺在床上的陈夙康说:“我家从2008年5月开始享受低保,大女儿陈璐今年23岁,在四川读大学尚未毕业,小女儿刚上高一,全家人的开支基本上都靠每个月600多元的低保金。刚开始说我家有车时我都感觉可笑,肯定是搞错了。可是社区的人说查出我女儿名下确实有两辆车,我们这才发现不对劲。”
  自行调查
  其中一辆曾肇事
  当天下午,王秀英便到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询问此事。接下来几天,王秀英到处奔走,希望能找到两台车不属于女儿的证据,可并没有找到。
  王秀英说,找了有关部门几次后,查询到的结果都是女儿陈璐的名下确实有两辆车。“我在车辆管理处那知道这个结果,其中一辆车牵扯到一起交通肇事,所以他们就让我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在寻找肇事司机和肇事车的‘车主’上下了很大工夫,后来得知肇事司机被判刑了。”
  在王秀英的请求下,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出具了一份证明:“陈璐名下已没有注册登记的车辆。”可社区表示,这只能证明现在没有车辆,却不能证明以前没有过车。王秀英说,他们已经接到了社区正式通知,低保资格已经被取消。
  最无奈的是
  交警开的证明无助于恢复低保
  无奈之下,陈夙康给本报打来了电话,他想询问一下,到底得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才能让他家恢复低保。
  4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了长春市朝阳区辉南街社区了解情况。一位姓谢的工作人员说,陈夙康一家已经被暂停低保,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他们家可以再申请,还是可以成为低保户的。记者向工作人员询问,得需要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证明陈夙康家没有车,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内容要向上级汇报才能确定。
  为证明女儿名下没有车,将全家人低保资格恢复,王秀英说她在半个月内一共到车辆管理处9次,车管派出所8次,所在社区3次。
  4月15日,王秀英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那里又开出了一份证明,证明中提到了四点:一是两台车早已到“强制注销”期,也就是没有车辆在陈璐名下;二是车主自述其身份证丢失,系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业务;三是经查车辆使用者曾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现在白城监狱服刑;四是冒用身份证问题,已在派出所报案,并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采访中,王秀英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这个人选中我们低保户登记车辆?这对他有什么好处?办手续的时候,上面除了有我女儿的身份证号码,还有我女儿的签字,我女儿那时候正在四川上大学,她怎么能在上面签字呢?这个我女儿学校的老师都可以证明。”
  王秀英随即将证明交到辉南街社区。王秀英说:“当时社区的人说我现在拿到证明可能有点晚了,而且这张证明还不一定好使。”王秀英一家人的低保能不能顺利恢复,女儿名下有车的真相能不能弄清楚,王秀英现在仍是无法确定。
  记者查询
  两台车都是报废车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据政秘科的闻警官介绍,在2007年4月,的确有人持陈璐的身份证办理了车辆登记,用的是陈璐的第一代身份证。
  据介绍,陈璐名下的两台车的车牌号分别为:吉AJ0916,吉AF3297,都是出租车,由于两台车已到了报废的期限,现在两台车均已被车辆管理处注销。
  闻警官表示,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而私家车辆的报废年限为15年,陈璐名下的两台车都属于报废车。
  近10户低保户“有车”
  王秀英说,女儿的身份证没借给过别人,但女儿的一代身份证曾经丢失过。
  记者通过车辆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从4月初开始,他们共收到近10起关于低保户有车的事件。
  在这些低保户中,有一部分人曾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与他人,而绝大多数人和陈夙康家的情况一样都没有将身份证件借出,面对自己的名下突然有车他们都感到很困惑。
  闻警官表示,购车人在填写档案登记表时,可以委托别人持购车人身份证代理。
  无独有偶
  一低保户
  名下有台“解放”
  张先生是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兴隆社区的一名低保户,日他也被社区告知自己名下有车,是一辆车牌号为吉AA1167的解放汽车,所以他和女儿的低保要被取消。据张先生介绍,2005年他患上了尿毒症,从那时候开始他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治病已经花了10多万元,而看病的钱还都是亲戚朋友给凑的。2008年5月自己和女儿享受到了低保待遇,每个月600元左右。据张先生介绍,他通过车辆管理处查到这辆车是1996年落籍办理的,从2005年开始就过户到他的名下。
  “我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更从没有买过车,我怀疑有人用我的身份证买车,可是我从没把身份证借过任何人。”张先生说。
  四点疑问
  报废车
  还在营运
  记者发现,证明上吉AJ0916这辆车是在日注册登记,至日已到强制注销期,同时,记者在机动车登记系统的查询单上发现,这辆车所标注的使用性质是“营转非”,强制报废期到日。可记者在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此辆车在2009年出现过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这台本不应该营运的车,还在暗地里营运。
  车辆肇事
  “车主”不知
  记者从采访中获悉,这辆车曾出现过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一人死亡,正常情况下,车主都会接到通知,而王秀英却说:“我们根本没接到过任何通知。”就记者采访的内容来看,目前,肇事的司机已因肇事被判刑,并且“车主”另有其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派出所那里获知,他们曾经调查过一个涉及此事的名叫李洪才(音)的人,但此人也被判刑。所以,这辆车的来龙去脉,还有待警方查实后才能确定。
  低保资格
  如何恢复
  近日,记者从多名“有车”的低保户了解到,由于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买车的证据,大多数人的低保资格已经被取消。王秀英说:“我家现在生活都难以维持。如果真的找不到证明没有买车的证据,是不是就真的永远失去了低保?”
  为何把车
  登别人名下
  真正的车主为什么把车登记在别人名下?这样做对他有什么好处?记者通过下面的调查,揭开了这个谜团。
  民政部门
  低保户须自己证明没车
  记者了解到,日,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暨城市低保审计情况通报会议在长春召开,会上通报了省审计厅和国家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对全省2007年至2009年度城市低保资金进行的专项审计情况。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的张处长那里了解到,目前有些被暂时“停保”的低保户,就是此次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转给民政部门的。对于发现问题的低保户,民政部门只是对其进行暂时性的“停保”,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据,说清问题才能续保,如果发现有“骗保”行为,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低保户名单将上网公示
  张处长说,目前,我省下发了《城乡低保联检互查活动实施方案》,预计从今年5月份开始,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省统一进行低保对象的清理整顿,与以往清查方式不同的是,今年采取轮检的形式,每个城市的低保户都会被下一个城市的民政部门进行清查,而下一个城市的低保户又会被第三个城市民政部门进行清查。另外,我省将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城市低保人数约120余万,农村保障人数达到80万,而每年用于城乡低保的资金约37亿元。张处长介绍,为了使真正有困难的人得到救助,在此次清查后,将会把我省所有的低保户在网上公示,推行“阳光救助”。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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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德令哈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作者:德令哈管理员 录入人员:德令哈管理员
〔2014〕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拟定的《德令哈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德令哈市政府办公室
&&&&&&&&&&&&&&&&&&&& 2014年6月3日
德令哈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
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财政部和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3〕2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德令哈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低保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07〕1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3〕112号)相关规定,从今年起,取消农村低保指标限制,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德令哈市2014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每人每年2100元(月人均175元)的农村特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同时,对农村牧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一年以上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等四类人员继续给予重点救助,每人每年再补助200元。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发动和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低保政策执行到位、低保对象认定准确。
(三)坚持按户纳入原则。农村牧区低保仍以“户”为单位参保,严禁“保人不保户”或平均保、随意保、分户保等现象。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将农村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贫困的家庭;B类家庭:即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家庭成员因灾、残、病、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家庭;C类家庭:即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或难以确定,生活状况较差,家庭成员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家庭。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切实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规范低保对象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凡属我市农业户口(迁入本市5年)的农村特困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居住的人员。
(一)认真确定重点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年人均收入低于2100元的农村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病造成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或一家有2人以上有三级以上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子女无赡养能力致使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其子女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包括无儿有女但女儿全部外嫁他乡且无赡养能力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孩子未成年,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
(二)明确家庭收入核定范围及方法。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计算。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出具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办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家庭农牧民草场管护补助、公益林补助、草原奖励补助、赡(扶、抚)养费、养老金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扶、抚)养能力,可不计算其赡(扶、抚)养费;其他有赡(扶、抚)养能力的其赡(扶、抚)养费有协议或裁决(判决)的,按协议或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
5、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三)认真做好家庭财产状况评估工作。家庭财产状况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不予享受低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或不如实提供收入、财产情况,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住所),对入户调查不支持、不配合的;
2、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一户有两处房产或地产的,或将私有房产赠与、无偿转让、出租、无偿借与他人居住的;
3、在申报或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价值3万元以上农用车、电脑、宠物、高档电器、高档家俱、贵重饰品等非生活所需的高价值物品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4、有多个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但互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5、低保经办人、现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特殊情况除外;
6、长期(含外出一年)外出打工者以及责任田(土)无故撂荒的;
7、迁入本地户籍不满五年,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
8、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生部门认定超生的,从违反政策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
9、申请者自2013年起因家庭成员非法婚姻或家庭成员非法收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因参与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进出高档餐厅、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
11、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专业就学的;
12、存在为获取农村低保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3、无故不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3次的,以及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责任田地或者不从事生产经营劳动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
14、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孤儿不纳入低保范畴,已纳入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纳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如纳入低保,在纳入低保次月起从事实上无人抚养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内予以取消。
15、因家庭成员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得到相关赔偿、赔偿数额较大的,将赔偿所得到的生活费实际数额按家庭人口和保障金额逐月分摊,分摊期内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1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7、市级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15日-4月30日)。成立德令哈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6月5日)。召开全市各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纪检书记、民政干事、各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低保工作人员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到位文件精神,分解调查任务。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纪检书记、分管领导、民政干事、联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对各村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负责人及低保专干进行培训,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确保操作过程不走样。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6日-6月30日)。此次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采取重新申请审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要求,一是把好摸底关。在低保对象申请之前,会同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对3类对象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认真按照农村困难家庭A、B、C三类填写《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填好相关表格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各村委会要在每张登记表左上角加盖村委会公章,乡村入户调查人员和乡镇审核人员要分别在填表人和审核人栏签名,否则将作无效处理。摸底调查结果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市民政局。二是把好申请关。凡申请农村低保的对象需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受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一级也可受申请人委托受理并代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同时要填写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三是严把调查关。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要会同村干部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认真听取村民意见,确保入户调查的准确性,填写调查记录和登记表,并将申请对象相关资料汇总整理上报市民政局,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核对,核对结果反馈各乡镇街道。四是把好民主评议关。各乡镇成立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公示。
月1日至7月30日)。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街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资料及电子版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二是市城乡低保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抽查。抽查完毕后,上报材料与抽查结果一致的,民政部门及时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保障资金。三是填报档卡表册,以户为单位建立台帐,做好建档立卷工作。开展“A、B、C”卡式台帐管理工作。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由市政府成立德令哈市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强化乡镇、街道职责,建立驻村干部包村负责制,切实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摸准摸实,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对于推动低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迅速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虚报人数,严禁村委会自行制定(如老年人、危房改造、大学生、残疾人、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等)纳入条件,严禁纳入收入超标的个体工商户,严禁纳入家庭财产超标人员,防止错保、漏保、骗保现象发生,有严重弄虚作假、虚报瞒骗行为的,市政府将进行督查通报。
(三)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操作程序,纠偏补漏,确保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阳光操作,规范运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一是严格按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要求,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按100%的比例入户调查。二是创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和财产认定条件,出台行业认定标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凡在低保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均应依其职责,分别由市、乡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骗保人员的追责力度。对骗取低保的人员,应追回骗取低保金,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建立低保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四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必须单独建立档案,重点备案管理。
六、本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农村低保对象管理内容自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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