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三方协议不见了怎么办履行怎么办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如果是仲裁或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基层调解协议则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请求对方履行或者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按照内容各自履行解决方案2: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答: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这样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后,被告依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答:《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答: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问:镇长说该协议无法执行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去上访?去公安厅?...答: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根据你描述的,你所说的派出所做出的应该是民事调解吧。 这个民事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机构)针对民与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该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镇长说该协议无法执行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去上访?去公安厅?...答:你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如果一方在签收调解协议后违反该协议,则另外一份可以依据该法申请强制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问:镇长说该协议无法执行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去上访?去公安厅?...答:问:年初,我在骑自行车上班时,被刘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撞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把伤治好。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愿承担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万元。如今,调解...===========================================问:镇长说该协议无法执行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去上访?去公安厅?...答: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又向人民法院提起...===========================================问:镇长说该协议无法执行是无效的,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去上访?去公安厅?...答: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之上签订的,一般法院会根据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签字后生效,拒绝签字不生效,最后由法院判决;如果双方对调解书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的效力,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撕...===========================================如果是基层调解协议则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内容各自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或者要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果是仲裁或人...===========================================如果当初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合法并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想要变更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违背协议。===========================================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 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不能再根据调解协议处罚当事人;其次,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可以让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要搞清楚调解跟和解的区别。...===========================================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公安机关就直接放人了,不会关押。如果不能够达成调解... 可以在赔偿中予以抵扣。 如果调解不成,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的程序违法(比如办案人员存在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等情形)、调解的结果违法等,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也可能翻案。 但是,如果...===========================================处理:1. 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应宣告协议无效; 2. 和解协议... 5. 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应予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夫... 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该... 则你不得再反悔。当然,如果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你仍可以...===========================================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中国学网: []
用户还关注
可能有帮助与男友分手发现怀孕,男方签协议出打胎费,后又不履行,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福州市农村党风网-派出所
当前位置:
&&&&&&&&&&&&&&&&&&
晓澳派出所政务公开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点击数:loadding...&&&&字体显示:【】
一、常住人口管理
一、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含人口调查)
常住人口管理主要通过办理出生、死亡、迁移、户口项目变更和更正登记、身份证办理及人口调查来实现,其具体内容为:
1、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2、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
3、为辖区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4、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
5、定期进行人口统计和分析。
二、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原则及流程
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手续时,首先应对其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如发现假证或私自涂改证件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并及时上报县(市、区)人口管理部门。具体原则及流程如下:
(一)出生登记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五、六条;
(3)福州市公安局文件榕公综【2009】611号
2、登记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如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或军人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或军人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工作流程
&(1)受理:按以下类别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①对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②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查验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办理户口通知单。
③对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④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查验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录入:在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婴儿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监护人、监护关系、住址等登记事项。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要在省库和部级库内查询、核实,确认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予登记常住户口。
(4)打印表簿: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并要求监护人或申请人在常登表上签字认可,发给居民户口簿内页。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二)死亡登记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2、登记原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委托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工作流程
(1)受理:查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死亡证明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②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居(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④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录入: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主要登记项目,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3)填写表簿: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如死亡人员为户主,户口登记机关应提醒申报人商定此户变更另一成年户成员为户主,同时为此户变更全户成员的家庭关系和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三)迁入登记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2) 福州市公安局文件榕公综【2009】611号
2、工作流程
迁入登记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以下第(3)点中的⑴至⑼类户口迁入如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结。由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的,直接进入流程(8);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的,按如下流程操作:
(1)受理: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告知其应提交的材料。
(2)核对材料:按以下类别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对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加盖“核对无误”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⑴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⑵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⑶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⑷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⑸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⑹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⑺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⑻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⑼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⑽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户口迁移证。
⑾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的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户口迁移证;肄业或转学的学生,凭居民身份证、肄业或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户口迁移证。
⑿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对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⒀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⒁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市、县内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市、县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⒂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填发受理回执:核准材料后,填发《材料受理回执》,告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的时间。
(4)调查初审: 派出所主管领导初审,并在《入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录入上报:派出所主管领导初审材料后,录入迁入信息,递交电子审批申请,同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材料呈报县或县级以上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结的,只录入迁入信息,无需上报)。
(6)告知: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入户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告知领取《入户通知书》的申请人直接在本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告知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先持第二联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审批不通过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结的,无需此步骤)
(7)打印表簿: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入户通知书》或《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证件照片2张)详录迁入人员即时辅项信息、扫描图像信息。同时,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在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来本址”栏内注明迁入户口的时间、原因,并要求监护人或申请人在常登表上签字认可,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8)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迁出及注销登记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福州市公安局文件榕公综【2009】611号
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②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或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④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⑤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2)录入: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户口迁出或注销人员相关信息。
(3)打印表证:对迁出人员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户口“网上迁移”适用范围的,不发给户口迁移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发来的《网上户口迁移函》,作为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存。(属注销的无需此步骤)
(4)填写表簿: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如迁出(注销)人员为户主,应提醒申报人商定此户变更另一成年户成员为户主,同时为此户变更全户成员的家庭关系和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如全户迁出的,收缴原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五)变更与更正登记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 福州市公安局文件榕公综【2009】611号
2、工作流程
(1)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并告知其应提交的材料。
(2)核对材料:按以下类别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对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加盖“核对无误”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①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A、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B、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C、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D、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E、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F、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G、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查验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②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A、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
更正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核对材料: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须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开具此证明的单位出示的证明;与户口迁移证上的出生日期不符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与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B、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
更正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查验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C、对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③民族变更、更正登记:查验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性别变更、更正登记:对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查验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查验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⑤其他辅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等相关法定凭证。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进入流程“8”。
(4)填发受理回执:核准材料后,填发《材料受理回执》,告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的时间。
(5)审核:由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并在《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变更出生日期的还须先由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材料。
(6)上报: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申报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呈报上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时递交电子审批申请。
(7)告知: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主项信息变更通知书》,审批不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8)打印表簿:经县或县级以上人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凭《主项信息变更通知书》,收缴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并要求监护人或申请人在常登表上签字认可,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七)居民身份证办理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
(2)福州市公安局文件榕公综【2009】611号
2、工作流程
(1)确认办理对象
确认申领人是否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本辖区内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坚持与申领人见面制度。申领人本人未到由他人代为申领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申领人确因患病不能前来办证的须出示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办证的须经社区民警核实签字确认。受理时,按以下类别核验凭证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①对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验监护人和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申领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等)。
②对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初次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验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申领过或丢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附照片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驾驶证等)。
③对遗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对居民户口簿,并要求申领人提供遗失经历材料存档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遗失声明”栏中注明。
④对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须核验居民户口簿、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对少数特殊情况须由亲友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还必须核验代办人附相片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提交复印件。
(3)核对人口信息
仔细审核凭证材料内容与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是否一致,申领人相貌和凭证材料相片及人口信息系统中图像是否相符,同时还应采取辨其口音、询问其家庭成员情况等方法验证其身份的真实性。核对信息后,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相应步骤:
①对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和凭证材料内容一致,且申领人相貌和凭证材料相片、人口信息系统图像相符的,进行图像采集。
②对人口信息系统中无信息,或户口簿、身份证、人口主项信息不一致,或图像信息无法辨别的,告知申领人须变更、更正有误的主项信息或图像信息后方可办理。
③对办证信息系重证号、重记录的,告知申领人须办理了更正手续后方可办理。
根据申领原因,按以下标准收费:
①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初次申领二代证、一代证换领二代证、二代证到期换证)工本费:每证20元。
②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二代证丢失或损坏)工本费:每证40元。
自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休息日、节假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发放新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遗失的,凭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附照片有效证件发放新证),同时指导领证人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对少数特殊情况须由亲友代为领取身份的,还须查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要求代领人签字和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初次申领和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在发放新证同时收缴原证。
二、受理报警求助
&一、受理报警案件的范围及处理
(一)受理报警的种类:
1、群众对民警的当面报警或直接电话报警;
2、群众直接到值班室或值勤岗亭的报警;
3、上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
(二)受理报警案件的范围
1、各类刑事案件;
2、治安案件;
3、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4、交通事件;
5、各类治安灾害事故。
(三)警情处理
1、热情受理,快速了解警情。
对前来报警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围绕七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法、何果来询问,迅速、准确了解基本案情。
2、迅速赶赴现场。在接到城区应在10分钟,郊区应在2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农村应尽快赶到现场处警指令后,对案(事)件现场进行保护,使其免遭人为因素或自然条件下的破坏,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同时,迅速将在现场的案犯或逃离现场不久的违法犯罪人员抓获。
3、立即了解情况,作出先期处置。
(1)处置正在发生的一般违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治安事件、轻微刑事案件,民警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措施平息和控制事态发展,抓获案犯或肇事者。对违法人员和肇事者的行为依法可给予当场处罚的,可直接进行当场处罚。
(2)处置正在发生的暴力性、突发性案件,到达现场的民警应迅速制止犯罪和侵害行为,排除危险性,防止事态扩大,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保护范围。用警戒线、带或其它可利用的物品来圈定现场保护范围,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严防围观群众抚摸、移动现场物品,以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
(4)对现场的痕迹、物体作好定位标记,应及时用粉笔将现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体的位置作好定位标记,力争全面无遗漏。
(5)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和与案件无关的滞留车辆。在必须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时,指挥人、车绕道通行,维护好现场及周围的秩序
4、注意保全证据
(1)实施现场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保护,确保痕迹物证被保全的安全系数增大。
(2)明确保护重点。以痕迹物证为保护重点,防止痕迹物证人为破坏和自然毁坏。
(3)严禁移动物品。
5、防止发生危害
(1)搞好自身安全防范。防止犯罪分子的报复和袭击。
(2)合理使用武器、警械。根据处警所处环境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以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人民群众安全和自身安全。
(3)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受理求助的范围及处理
(一)受理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弱智人员、聋哑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6、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二)求助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内的紧急求助,应全力排除险情,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求助处理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指挥机关报告,请求增援。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紧急求助,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应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置时,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可以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或者直接转告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
三、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先期处置
(一)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工作流程
1、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2、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4、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5、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工作标准
1、反应迅速
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以最快的速度和最高的效率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故继续蔓延扩大;
2、受害人得到有效救助
应立即展开对受害者的救助,及时抢救护送危重伤员,救助受困群众,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安抚在精神与心理上受到严重冲击的受害人。
3、人员得到及时疏散
把处于危险境地的受害者尽快疏散到安全地带,避免出现更大伤亡的灾难性后果。
4、现场得到有效保护;
5、对现场进行必要的观察和记录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对现场的整体变化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发现现场的各种变化,为作出新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依据。
四、治安纠纷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教育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治安纠纷调解包括公民人身治安纠纷调解、公民财产治安纠纷调解、社会公共治安纠纷调解、道路交通治安纠纷调解和其它社会治安纠纷调解。
(一)涉及公民人身治安纠纷调解
1、公民人身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②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④其它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这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从而涉及到医药费用如何赔偿。譬如,在医患纠纷当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暴力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导致伤害的发生。
2、公民人身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
在医患纠纷中,要详细询问医生和患者方的基本情况、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特别是对伤害情况,必要时要做伤情鉴定。做好受理记录。
(2)开展调查取证
在医患纠纷中,查明医患纠纷主要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3)斡旋劝说,进行调解
对于医患纠纷,要特别注意做好患者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社会公德的教育,以提高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法律意识。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依法明断是非,分清责任,并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意见。
(4)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
在医患纠纷中,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由当事人各方代表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名,一式三份,分存当事人各方,并由公安机关存档。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5)调解不成的处理
在医患纠纷中,调解不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民人身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标准
(1)符合调解处理的案件,应尽量调解处理。
在医患纠纷中,更应当调解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
(2)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在医患纠纷中,调查取证一定要全面,这样,更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
(3)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4)经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要建立卷宗,立卷归档。
(5)认真撰制《治安案件调解书》。
(6)对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涉及公民财产治安纠纷调解
公民财产治安纠纷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公民财产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
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特别是对财产的损失情况,要登记清楚,必要时应当对财产的价值请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做好受理记录。
(2)开展调查取证
(3)调解教育
治安调解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以提高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法律意识。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依法明断是非,分清责任,并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意见。
(4)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由当事人各方代表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名,一式三份,分存当事人各方,并由公安机关存档。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5)调解不成的处理
调解不成是指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没达成协议;或虽调解达成协议但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调解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名,但在履行前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民财产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标准
(1)符合调解处理的案件,应尽量调解处理。
(2)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4)经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要建立卷宗,立卷归档。
(5)认真撰制《治安案件调解书》。
(6)对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涉及社会管理治安纠纷调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公共治安纠纷调解主要包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社会公共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
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开展调查取证,查明纠纷主要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3)调解教育
治安调解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社会公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以提高当事人的思想道德觉悟、法律意识。在了解全部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依法明断是非,分清责任,并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意见。
(4)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由当事人各方代表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名,一式三份,分存当事人各方,并由公安机关存档。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5)调解不成的处理
调解不成是指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没达成协议;或虽调解达成协议但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调解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名,但在履行前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社会公共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标准
(1)符合调解处理的案件,应尽量调解处理。
(2)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4)经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要建立卷宗,立卷归档。
(5)认真撰制《治安案件调解书》。
(6)对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的规章进行,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一、负责处置辖区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堵路、堵桥、抬尸闹事等群体性事件以及在道路上发生的阻碍执行公务的事件;
二、协助处置辖区内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
三、协助开展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各类交通专项整治活动;
四、协助做好辖区内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一、协助处置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工作流程:
1、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2、观察动态,掌握情况,抢救伤员;
3、控制现场,维持秩序,迅速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4、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二、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作流程:
1、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2、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3、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4、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5、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三、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各类交通专项整治工作流程:
1、定期组织民警向辖区单位、学校、乡镇及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
2、定期公布辖区交通安全形势;
3、积极派员参与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各类交通专项整治。
四、协助做好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管理工作的流程:
1、协助摸清辖区驾驶人分布情况;
2、协助摸清辖区机动车数量;
3、督促辖区无牌无证车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登记;
4、督促辖区无证驾驶人员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驾驶证。
第三节&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一、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基础工作。
二、应有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及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的开展情况相关的资料和档案。
三、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业务工作流程,做好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它行政法规和规章。
五、不能因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失职引发信访上访的案件。
四、暂住人口管理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暂住证申领办法》;
(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二、工作流程和标准
(一)登记
1、登记范围: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
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暂住的人员,由所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设立旅客登记簿,随到随登记。
在押罪犯、在教劳动教养人员因保外就医等原因,在本市城镇暂住的,凭所在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2、登记程序:
(1)查验证件:查验暂住人口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育龄人口还需查验婚育证明。
(2)登记造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同时,还要登记暂住人口政治面貌和家庭成员中的党员信息。
(3)信息录入与维护:将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省级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4)注销:派出所应当依托社区,及时掌握暂住人口活动情况,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注销。
3、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暂住的人员,由所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设立旅客登记簿,随到随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旅店业信息管理系统。
4、在押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保外就医、假释等原因,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外城镇暂住的,凭所在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办理暂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1、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的证明和资料:
(1)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户口证明。
(2)暂住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3)育龄人口还应提交在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查验的婚育证明。
3、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4、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在登记后要求其补齐材料,同时先予进行暂住登记。
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公安机关发的《暂居住证》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理由并登记备案。
5、延期、换领和补证: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补证手续。
延期、换领和补证应到原申领暂住证派出所办理。
6、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二、工作流程和标准
(一)登记备案:对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1、对出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2、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居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对租赁房屋的结构、面积大小、所处辖区、用途和安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二)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原则上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但也可与承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
(三)信息录入和维护:录入登记备案内容,及时做好信息的变更与维护。
(四)安全检查: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七、八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1、对租赁房屋本身的安全检查
需对出租的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进行检查,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2、告知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告知承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境外人员日常管理
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5、《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工作流程和标准
1、登记对象
临时来华的境外人员、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临时住宿的常住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华侨;
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接待单位出具证明),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由外交部提供名单)免办住宿登记。
2、核对证件
按照查验证件的要求仔细核对证件。
3、准确登记
(1)对居住在宾馆、酒店的境外人员,由境外人员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宾馆、酒店核对证件信息后,根据授权的工号和密码,登录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外网网站临时住宿登记系统,将有关数据逐项录入。
对散居在社会面的境外人员,由境外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辖区派出所核对证件信息后,根据授权的工号和密码,登录公安网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主页临时住宿登记系统,将有关数据项逐项录入;
(2)登记内容:要求境外人员准确、完整临时住宿登记表,其中必录项为:姓名(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签证类别、签证有效期限、来华事由、住宿地址;
(3)登记时限
①境外人员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在登记入住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②境外人员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③境外人员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④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按上述两条进行登记;
⑤境外人员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境外人员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晓澳派出所
联系电话:7
联系地址:连江县晓澳镇庆丰路6号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派出所打人怎么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