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滕家镇滕家镇征收土地盖工业园有那几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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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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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县城市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相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振兴大道以南、南莲路以西、康莲路以北、河滨路以东(商务区2-3号地块)。  二、签约搬迁期限  日至日。  三、安置房建设地点  (一)具体地点:  小蓝安居工程3期  (二)有关技术指标:(注:见附表)  四、安置房结构、户型及面积  (一)安置房结构:(注:见附表)  (二)安置房户型及建筑面积  1.二室一厅约60㎡;  2.二室一厅约80㎡;  3.三室一厅约100㎡;  4.三室一厅约120㎡;  5.三室两厅(大)约140㎡。  五、安置房选房办法  (一)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二)购买安置房的选房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三)购买车位使用权的方式:  统一抽签选择  六、安置房交房时间  (一)多层(不超过6层):  建设工期1年,于2013年9月交房。  (二)小高层(不超过11层):  建设工期1年半,于2014年3月交房。  (三)高层(不超过32层):  建设工期2年,于2014年9月交房。  七、补偿安置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住宅主体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安置房,并发放商品房产权证书(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享受安置房分配条件  ①因规划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主体房征收的被征收户。  ②非主体房、违章建筑的征收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③一户有两处以上的住宅主体房,只能享受安置一次。如本次享受了,今后征收其其它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不再享受安置房分配待遇。  ④被征收人人数按征收时农村家庭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⑤一户农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待第二个子女结婚时,可凭结婚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安置房楼层差价结算按《南昌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住宅房屋层次差价标准表》执行。  ⑦被征收人为城镇户口的,在征收其祖屋时,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申请分配安置房。不考虑人口因素,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00平方米(含)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  ⑧若被征收主体房的家庭成员是由城镇和农业两种类型户口所组成的,先行分割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产权所有人属城镇户口的,按第⑦条规定办理。如有和其他人共有房产属于采取虚假并户套取安置房分配权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⑨对户口不在本村的农村户口被征收户(所拆房屋是其两地唯一住房),且于2002年底之前入住需征收房屋的,实际征收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予以还建分配;实际征收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按还建面积1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分配,超出的面积按规定标准补偿(具体见附件)。  3.征收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可按以下规定再申请购买安置房:  ①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②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00平方米(含)至1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③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15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④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00平方米(含)至2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⑤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250平方米(含)至3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4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⑥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3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6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⑦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350平方米(含)至4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18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⑧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00平方米(含)至45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⑨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450平方米(含)至500平方米(不含)之内的,可购买220平方米的安置房。  ⑩主体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购买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购买价格按建安综合单价结算,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其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申请享受政府的安置待遇,保证不在县城控规区内任何地方自行兴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论处。  八、临时安置与搬迁补偿标准  (一)选择在安居小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之日至安置房分配到户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补助其两次搬迁费,每次600元;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搬迁费600元及有线电视安装费500元。  九、征收奖励  在项目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征收的被征收人,每户按主体房面积100元/平方米分阶段给予奖励,即:单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的可领取40%奖金;在自然村或村小组范围的项目用地上整体按时完成征收的,统一领取余下的60%的奖金,没有按时完成的取消60%奖金。  征收规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中明确的征收完成时间为准。  十、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6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钢筋水泥立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2.砖混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45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封闭结构牢固,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  3.砖木结构的主体房按每平方米330元予以补偿[主体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4.简易砖混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8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封闭简易,以砖墙承重为主,有水泥现浇顶盖]。  5.一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23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2.2米(含)以上,两面没有墙体的半封闭状,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6.二级简易砖木结构的附属房按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附属房具体标准为:檐口高在2.2米以下,四周均不以砖墙封闭,但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7.半成品的主体房(无门窗、无内外墙面抹灰、地面不找平的毛坯房)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即:框架500元/平方米、砖混360元/平方米、砖木260元/平方米。  8.主体房檐口层高以4米为基数,檐口高在4米(含)以内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檐口层高超4米的,每超出0.5米增加50元/平方米,不足0.5米按0.5米予以补偿。  (二)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1.简易结构的猪舍、牛舍按每平方米8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2.简易结构的厕所、鸭棚、鸡棚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无砖瓦为结构的简易用房)。  3.坟墓迁移:棺葬800元/棺,坛葬或盒葬400元/个;  4.压水井400元/只;  5.沼气池300元/只;  6.深水机井2000元/口;  7.水箱300元/只;  8.临时用电迁移:变压器4000元/台;电线1元/米;水泥电杆50元/根;木电杆30元/根;其它水利、电力、通信、水塔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9.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下(含15公分)晒场20元/平方米;水泥厚度15公分以上晒场25元/平方米;围墙30元/平方米;砖砌粪窖30元/平方米;  10.盛果期果树100元/棵;衰果期果树30元/棵;初果期果树50元/棵;幼果期一年期2元/棵,二年期5元/棵,三年期10元/棵,四—五年期15元/棵;  11.柚、柑桔、桃、梨等成活苗1元/棵;半成苗8000元/亩,枳壳、毛桃、棠梨2000元/亩;  12.普通树木胸径20厘米及以上100元/棵;胸径15厘米及以上50元/棵;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胸径5厘米及以上5元/棵;胸径5厘米以下2元/棵;  13.其它花卉乔木胸径在8厘米以上并有移植价值的,按当时采购信息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14.树木及果树在规范的种植密度内按以上价格标准补偿,超出规范种植密度的按种植面积以半成苗木价格标准补偿;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15.一般养鱼水塘包干补偿费为1250元/亩,其中1050元/亩为鱼苗补偿,20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  16.精养水塘包干补偿费为2500元/亩,其中1000元/亩为鱼苗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50元/亩为与养鱼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50元/亩为增氧机、塘埂鱼草等的补偿;  17.特种养殖(由县畜牧水产局认定)包干补偿费为3750元/亩,其中2350元/亩为特种养殖补偿,1000元/亩为开挖费,200元/亩为与养殖有关的配套设施(含涵、管、砚、闸、护坡等)的补偿,200元/亩为增氧机等的补偿。  十一、凡经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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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按当年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成规模净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 元亩。   二、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单位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柑、香柚、柑橘、桃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杷、樱桃、幼苗&亩600幼树&亩1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6500衰果&亩2000葡萄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8000衰果&亩20002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500盛果&亩7000衰果&亩25003桑树幼苗&亩4500产叶桑&亩70004油茶、汕桐、乌柏幼树&亩2800小树&亩3500中树&亩4500大树&亩2800&&&&&&&&&说明:按照本表补偿后的林木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按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表(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新造林林地(元亩)未成林林地(元亩)已成林林地(元亩)苗圃(元亩)花卉药材备注经济林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用材林800-1300&&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三)对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零星林木一律不再按棵数进行补偿,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1000元-1500元亩、非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每亩2000元-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在国土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   三、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柱架结构标准必要条件补偿标准内外镀锌钢管直径6cm长宽高   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10-17.5元/m2镀锌钢管与竹木混建直径6cm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8-11元/m2木混、桩架8cm?   8cm30?6?2.5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5-9元/m2竹木架宽4cm 长800cm30?6?2.5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底边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5砖、石围墙平方米11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2砖、石、水泥泥浆平方米75石板坝平方米6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80条石粪池立方米2604水井土水井口260条石水井口6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100机井口11005坟墓普通坟墓座3000砖、石、水泥修砌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6沼气池产气沼气立方米300未产气沼气立方米607堰塘、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300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380土鱼池立方米308桥&平方米18009村道路土路米100泥结碎石路米160沥青路和水泥路米350规模石板路米30-5010农用水沟条石立方米260-320土沟米4-1011砖瓦窑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个12广柑苕窑&口400-60013照明线&米4-6电话线&米4-6闭路电视线&米4-6广播线&米2-4自来水管(PPR)&米8-1214外设猪圈&座400-60015堡坎&立方米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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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下不勾结按实赔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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