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部分2015年土地征收补偿偿怎么算?

泗洪一养殖户串乡承包鱼塘被征收 赔偿问题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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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珂 王蜜安 姜雷|来自:
摘要: 13年前,泗洪县峰山乡村民周桂莲在泗洪县魏营镇魏营村承包了几十亩的水沟,自行改造成鱼塘后进行鱼虾养殖,正在养殖顺风顺水之时,魏营镇将鱼塘征收了,就征收赔偿问题老周陷入了苦恼中。
2000年,周桂莲承包了魏营 ...
&&&&&&& 13年前,泗洪县峰山乡村民周桂莲在泗洪县魏营镇魏营村承包了几十亩的水沟,自行改造成鱼塘后进行鱼虾养殖,正在养殖顺风顺水之时,魏营镇将鱼塘征收了,就征收赔偿问题老周陷入了苦恼中。
&&&&&&& 2000年,周桂莲承包了魏营镇魏营村35亩水沟,从东到西500米长50米宽,合同期到2015年,为此老周花费了大约60余万。合同签订后,他将水沟改造成为鱼塘,并进行虾苗繁殖培育。
&&&&&&& 而在2013年年初,周桂莲的鱼塘有30亩被列入魏营镇征地范围,计划用于项目建设。对此,周桂莲倒也没有疑义。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周桂莲始料不及。
&&&&&&& 周桂莲:开发商开始抽水 ,关键是村里没经过我同意就把我的承包权卖给开发商了,而开发商只给出5万元赔偿款,我按照省里标准计算应该赔偿在48万左右。
&&&&&&& 记者在现场看到,周桂莲的鱼塘大部分已经被抽干,露出了塘泥,有水的塘子里也插着水管,水泵电线,闸刀等设备。鱼塘一小块区域内还剩下点水,水中的鱼正做痛苦地挣扎,其中一部分已经死去,最大的有一尺来长。
&&&&&&& 周桂莲告诉记者,这些鱼还不是最让他最心疼的。因为他主要是做龙虾苗的培育,年后一批龙虾苗刚刚培育出来,而因为抽水,损失的龙虾苗不计其数。周桂莲说,开发商突然来抽干水塘,事先并没和自己沟通,造成的损失,自己如何能一力承担呢!
&&&&&&&&&周桂莲:刚生出来 抽水都被抽掉了 到6月分就能卖虾苗了 ,它现在只有米粒长, 它还没有自卫能力 这个抽水机一抽啊都抽跑了, 绞死了,损失光就这个一亩地的损失就在一万左右。
&&&&&&&& 开发商提出的5万元赔偿款与周桂莲要求的48万元相比,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成了老周无法承受之痛,然而,这赔偿标准又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呢?记者联系了泗洪县国土局了解情况,可这一联系不要紧,泗洪县国土局给出的回答更是给老周当头泼了一盆冷水,作为承包人,周桂莲是没有权利获得土地赔偿的。
&&&&&&& 泗洪县国土局:我感觉,它本来就属于集体的吗,是集体的,只是说给你承包养鱼塘,所有权不是你的,前期你的收益都在里面了,有赔偿款的话,村里面是应该将赔偿款的70%给我们的。
&&&&&&& 对于这一说法,老周是万万无法接受,根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本市各县、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400元/亩,四类地区1200元/亩。同时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 无奈,记者只好致电宿迁市国土局法律咨询处。
&&&&&&& 宿迁市国土局法律咨询处:这个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吧,直接补偿到土地所有者,不应该赔偿到二轮承包三轮承包
&&&&&&& 记者:那个叫《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里面有一条讲,就是细则讲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应作为保障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这个是怎么理解呢?
&&&&&&& 国土局:你要是那个小组的,你户口在那个被征地小组,这个问题也能解决
&&&&&&& 记者:我户口是不在那边的
&&&&&&& 国土局:你户口不在那边不享有这个权利
&&&&&&& 记者:我现在能做的就是跟我当初签合同的那人(方)来协商这个赔偿金额
&&&&&&& 国土局:他理所当然对你的损失应该赔偿
&&&&&&&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征收农用地块是有补偿,可这补偿作为承包人的周桂莲拿不到。但他可以追究鱼塘的所有者,也就是魏营村居民委员会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周桂莲不能接受村委会的赔偿金额,双方协商未果,周桂莲还可以到当地法院提请诉讼。在此,我们希望双方能本着互惠互利地原则,最终圆满地解决此事,保证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可能维护承包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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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等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2执行;竹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建设用地)每亩5000元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地上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清理登记,按附表4计算补偿,并直接支付给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发布公告后,抢建的构筑物不予补偿。
养殖大户(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的搬迁补助标准: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3元,不是养殖大户的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表3给予适当综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村民利用住房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D20%计算。
征收土地中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每人400元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计发1000元。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本县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
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方案中明确,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后执行。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要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对被征地拆迁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要求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负责”的方式,由政府按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业主,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修建住房,并由业主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公告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住房应安置的人员每提前一天搬迁,每人奖励200元。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按照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应扣减原已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数)。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县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民政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元/平方米
大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 &&&              单位:元/亩
(经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含经济作物类)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按蔬菜类标准两倍执行。
大足县征收土地室内装修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元/?
说明:室内装修按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建筑面积和相应类别综合补偿;补偿后,不再单项清理、重复补偿。
大足县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含鱼塘坎)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
坚石硬打三合土
立&&& 方&&& 米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砖砌片石(砖、三合土)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室外饮水管
不含市政管网。
钢(铁)架薄膜
木(竹)架薄膜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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