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至六十岁老人受伤 有误工费吗

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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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
【案件索引】
(2011)城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
【主要案情】
日8时许,被告柳某驾驶陕F90626号车,行至城固县五堵镇宗湾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沙某。事发后双方都没有报案。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做出城公交认字(2011)第4-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柳某送沙某到城固县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处隆间骨折。住院治疗16天。日,沙某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沙某左股骨处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受限,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6500元左右;二次手术治疗误工日为25日。沙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柳某驾驶的陕F90626号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其妻丁某。陕F90626号车在日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签订PDAA0032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起至日止。另查明:原告沙某因婚姻男到女家落户,生有五个子女,其妻祝某,现年73岁,农民。
【审判情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该险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柳某、沙某二人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柳某承担本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沙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1、沙某治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鉴定费,共计5.2万余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3.6万余元;下余1.6万余元,由被告柳某、丁某赔偿70%,其余30%由沙某自己承担。2、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原告沙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
宣判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2012年5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为69岁,但系家庭主要劳力,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一审适当判处每天40元误工费是适当的,判决驳回其这一上诉理由。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沙某作为69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笔者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误工费。
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42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案原告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
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本案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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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六十岁以上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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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山东微山县的张某(63岁)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105线滕州姜屯镇某十字路口段闯红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告王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货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人为王。
张与王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王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62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张、王之间的责任比例,依据本案实际应划分为6:4,张在该事故中因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对其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其应承担的费用,在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可由保险公司予以替代赔付。张百赔项目包括误工费5550元,共计39712.6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王已支付张的费用张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百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9712.6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判处误工费为由,提出上诉。张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微山县宇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用于证实其自2010年至日在该公司工作。
中院审理后认为:张虽已年满63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故其误工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宁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作为63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1.六十岁以上的人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2.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3.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本案中,张所在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可见,张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维持生计。他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所以,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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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
——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贺小芳&&发布时间: 16:42:24
案情介绍:2013年1月20日原告张某(64周岁)乘坐注册所有人为被告任某、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段某的小型轿车行至旭河村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段某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任某已于2012年3月份将本案事故车辆卖给了被告段某,被告段某为实际车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49465.98元,其中含误工费7899元。
争议焦点:本案原告张某已年满60周岁,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因原告张某现年64周岁,一般推断为无劳动能力,故对原告关于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原告张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事实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故对张某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
误工费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年过60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损失关键是要考虑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满60周岁就不可以主张误工费。该条规定的是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所以达到退休年龄与有无劳动能力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8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69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与丈夫承包责任地,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明显减少,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来源。如果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话是不合理的。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原告在家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应有一定的劳动收入。
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像张某这样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所以应当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
责任编辑:沁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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