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业占用停车场违建的定义,有什么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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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
  (二)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九)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完毕上述登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
  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按规定设置,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关闭的,其申请者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因城市建设需要关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使用期限的剩余时间退还申请者相应费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
  (三)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四)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洎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四)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末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停车泊位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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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 &回答() && &回答() && &回答() && &回答()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回答(2) && &是的,物业是第一道管理部门。 再往上一级,就是街道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 再往上一级就是区城管队(一般有一个违章建筑办公室,简称违建办)。回答(2) && &1、在新房交付使用的时,与业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其中有相关条款; 2、入住初期加强装修管理的巡查工作,物业公司能做的就是巡查、告知、上报; 3、设宣传栏,加强装修引导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4、抓典型案例,树立严控严管的工作作风,...回答(1) &&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回答(3) && &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回答(4) && &有专门规定,物业是不能随意把业主的水电停掉的!这样他们违法! 你是业主,你有违章建筑,违反物业管理条列,他们可以再和你交涉无果情况下,请城管来修理你,拆除你家违章建筑,但是没有权利停你家水电! 你现在情况,可以和物业协议,要求恢...回答(3) && &你好: 物业没有权停水停电,但它可以申请相关单位来对违建进行处罚的或拆除的。 这里还想多啰嗦一句,为了美观与多方面的因素,最好不要进行违建。 谢谢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回答(2) && &物业有权制止,同时可通报行政部门回答(2) && &根据《物权法》,本人认为,业主存在违建“物业”没有什么管理上的不当,除非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有赋予其权利,因为“物业”没有对外管理的职能,管理的职能应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值得一提的是业主对自己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共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有管理...回答(2)
&& &对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过了你家阳台的地板"这种建筑是不会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因此可以断定对方是违章建筑,对此你直接可以到当地城管部门投诉,要求...回答(1) && &1、建立科学的考核措施; (1)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2)物业费收缴率(3)员工流动率等 2、定期检查和走访; 3、可邀请第三方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4、人事管理、财务管...回答(1) && & 这个主要是你和装饰公司商量的结果了 一般监理都会和你说的回答(1) && & 员工管理六原则 1、充分了解企业的员工 每个人对自己都是如此简单,而对他人却是如此复杂。作为管理者,要能充分的认识你的员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管理者如果...回答(1) && & 检查其工作流程的到位与否。比如:个工作表格的填写、各巡视记录和抽调录像检查、各晨会和夕会的工作记录检查、和平时的户主的满意度调查等。回答(1) && &你好! 物业的建议是合理的,建议不要拒绝,作为阳台是小区外观的一部分,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个人所有.如果你一定要装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一起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安装一...回答(1) && &1、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2、发放整改通知书; 3、业主不配合的,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规约处理,严重违规的报辖区装修监察大队处理。回答(1) && & 2012 年 06 月 18 日殴盟化学品管理局 ECHA 正式公布第七批 13 种 SVHC 物质(授权物质候选清单), 得注意的是,原先的 73 项其中的第二批和第六批里面都存在的两个物质"...回答(1) && & 管道控制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基于linux做的,你登陆它的数据库,然后删除交易流水那一条记录就是了回答(1) && &业务类、辅助类;这就可以说明它解决的问题了,即管控界面回答了集团管控的对象是什么,以及对这些对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个是管控的宽度,一个是管控的深度,即集团管控...回答(1)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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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楼主在得到部门回复后需结合答复速度、答复态度、处理效果等对部门做出满意度的评价。评价分为5分制。帖子自状态改为已回复后开放评价功能。满意度评价只对楼主开放,实行一帖一评制。
[其他][]你们说小区停车问题的法规已很具体,那为什么可以被交警以缺乏处罚依据轻易地推托掉?
本帖最后由 nblsq 于
15:23 编辑 首先就你们对我上个问题的分析与回复表示感谢.但似乎你们的回复并没有抓住交警推托履职的要点.按交警的回复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的定义以及《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交警可以对小区内“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交警认为缺乏处罚依据和标准.所谓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就是如对道路上的违停交警可以采取罚款150元或者拖离涉事车辆的措施.但住宅小区内的通道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畴《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补充将其纳入道路的范畴.
所以要问可以被交警钻空子和推托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还能算得上是比较具体的法律法规吗?
另外在你们回复中提到的其他三方权力人既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不禁要问这三方更无执法权所以何从谈起履职?
特别是物业企业因为利益驱使只要能收到停车费对小区内的违停现象不闻不问视而不见.
本人家住江北区广厦怡庭为了平时停车方便所以特意购置了一独立汽车库.但是今天却被一其它车辆堵住了半边路导致本车无法进出于是找了物业协调.物业联系了车主但联系不上.于是我和物业说不能就这样让我长时间等着呀记得有相关法律法规如占道车主长时间未将车辆开走可报请公安部门将车辆脱离.物业说我对这社会想的太简单了什么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是不会理睬的.于是我说你们不试怎么知道的.在我的再三要求下物业终于拨通了江北交警的电话.然后真的没想到江北交警果然在电话那头说"小区内他们不管的什么法律法规他们也不知道."现在中央都在再三强调要依法治国江北交警身为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这算什么情况?
楼主您好:
& && & 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公安交警管辖的“道路”有明确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内的通道不属于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另外,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3款:“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参与研究、提供帮助,但前提是协助。
& && & 2.《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第10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而该规定则需要由该小区物业管理规约来规定,交警部门无权确认该车辆是否违规停放,所以无法对停放车辆给以挪动,甚至给以处理;该条例第43条规定的“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较笼统。我们的理解是,在未发生物业与业主争执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不可以强行处理,因为该条例未设定处罚或者强制措施,其他部门是否可以处理也不清楚。当物业与业主发生争执时,涉及治安问题的应由派出所进行处理。
& && & 3.物业可以请求有关单位帮助,但前提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物业请求帮助的应该理解为“帮助拖移车辆,承担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并支付产生的费用(比如,车辆损坏、东西遗失等)”,而不是打个电话报警且没有具体的处理方案,推托给行政部门去解决问题。
市公安交警
处理流程:
&已发帖15:13:56
&已分类15:13:57
&已受理15:31:03
&已回复16:10:56
&已办结10:31:18
部门回复:
本帖最后由 市法制办 于
16:08 编辑 “”网友您好!& & 对道路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项有明确规定,《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宜对此做扩大性解释。 & & 为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市政府也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如市政府办公厅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专门做了规定:加强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做好物业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科学划分停车位,合理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车路线。对于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无效后,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应及时介入处理,对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的车辆实施拖离。 &&
我们认为,我市在解决停车难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法规和文件,有些停车问题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需要业主依据《物权法》以及业主公约等规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流程,先依法与物业部门充分沟通,促使其有效作为,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再者,帖来帖往,很多东西容易失真,必要时当面或者电话与交警部门直接沟通,三方一道,抛弃情绪,商讨妥善解决此事。 && 希望您的问题能顺利解决。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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