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撤回后除了股票还有什么投资求救手段?

自诉案件是不是除了民事诉讼外还有一些刑事案件包含其中?我的意思是说自诉案件分为民事诉讼的全部和刑事_百度知道
自诉案件是不是除了民事诉讼外还有一些刑事案件包含其中?我的意思是说自诉案件分为民事诉讼的全部和刑事
自诉案件是不是除了民事诉讼外还有一些刑事案件包含其中?我的意思是说自诉案件分为民事诉讼的全部和刑事案件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被告人的姓名、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对于自诉案件。7、住址、出生地,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职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举报和自首的材料、1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文化程度、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向自诉人宣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2。3,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2、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第5章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可以口头告诉,而一般说的自诉是特指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控告人如果不服,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6。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2,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诽谤案。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4。被害人如果不服,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聋、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情节较为轻微、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可以申请复议,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予立案:(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性别、来源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也可以撤回起诉、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案;的解释》第2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有权提出申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3,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被害人死亡、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应当出示港、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1,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澳。(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台居民身份证:(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港、澳、台同胞告诉的、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1。3。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5:1、澳民事诉讼的都需要自诉、住址、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以上八项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联系方式、民族:(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盲、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撤销案件,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8、患病,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五)证据的名称,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联系方式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应当立案、控告,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所谓反诉,迅速进行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地点、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年龄,请求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工作单位;(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六)证人的姓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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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就是指刑事自诉案件,不包括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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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摘要 刑事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是指经审查起诉,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因而被不起诉或被撤回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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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直诉程序中的疑案处理与“撤回案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 刑事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是指经审查起诉,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因而被不起诉或被撤回的案件。本文认为,问题案件集聚直诉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侦查阶段的存疑案件豍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因为检、警两机关之间就问题案件的处理达成了一种变通处理方法——撤回案件。 中国论文网 /2/view-4810713.htm  关键词 刑事直诉案件 审查起诉 撤回案件   作者简介:李归、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侦查阶段的存疑案件纳入撤销案件的范围,同时,其他种种原因,存疑案件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后,一般不会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或者不构成犯罪不起诉),而是以“撤回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在这两个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被架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风险被降低,更养成了侦查人员借助直诉程序碰运气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大量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在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被移送审查起诉,而其中的大部分又以“撤回案件”的方式返回侦查阶段、滞留直诉程序当中。下文将存疑案件的处理和“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一、侦查阶段存疑案件撤销制度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对于侦查阶段的存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却出现了立法的空白。一方面,存疑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所侦办的案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以作撤销案件处理,但存疑案件明显不在这一撤销案件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存疑案件既没有达到移送的证明标准,又不能被撤销。然而,在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下,侦查活动不可能使每个案件都水落石出,一定数量存疑案件的存在确属正常情况。那么,侦查人员明知存疑仍然移送审查起诉的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着两种心态,一种是面对立法空白无奈而为之,另一种则是出于碰运气的心态。   本文认为,立法者在侦查阶段疑案处理问题上的留白,并不是因疏漏而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司法向来偏重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而忽视追诉活动应当遵循的程序原则。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时接受审判的权利,使侦查权进一步扩张、没有终结意识,侦查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加淡化。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豎,经济犯罪案件在经过一定诉讼期限后,案件仍然存疑的,应当撤销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特定类型之外的存疑案件,公安机关仍然要侦查到底,直至查清真相。豏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了检察院自侦案件经过一定期间后必须作出移送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上述规定将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排除在“追查到底”的案件范围之外,更是违背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二、“撤回案件”的性质与影响分析   以Y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情况为例,被撤回案件共有15件,其中,有5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5件是因为证据不足。“其他原因”包括因案情发展由侦查机关撤回并案或者分案等情况。下面图表列举了其中的8个被撤回案件的审查起诉结论一一列出,以进行比较分析。   上述审查结论在表达方式上虽略有差别,但可以看出:在1-5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因不构成犯罪或没有犯罪事实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在6-8号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文认为,对于1号案件适用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恰当的,而其他7件案件的撤回处理方式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退回案卷的两种情况。豐该条中的“退回案卷”同此处所讨论“撤回案件”都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倒流回侦查阶段中,故可以将二者等同。根据该条,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退回到侦查机关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如果本条司法解释作为“撤回案件”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那么,从图表7所列的8个案件的审查结论来看,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的退回案卷的情形的,仅有1号案件——该案中,检察官对该案件作出的审查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其他7个案件,无论是被建议撤回还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都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理。   这些本应由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最终以撤回或者建议撤回的方式被退回侦查机关。这也正解释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多是酌定不诉而少见存疑不诉和法定不诉的原因。   据了解,“撤回案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已在全国各地的公安、检察机关之间被普遍使用。例如,对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至2004年3年间审查起诉后撤回案件的数据统计显示,3年间公安机关从该院撤回案件共计106件,且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而该院不起诉案件年均仅有2件豑。   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对直诉程序的影响是相当大的。首先,从程序原则而言,诉讼活动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倒流,后续的诉讼活动处于一种不受规范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权力的暗箱操作,更容引发公众对于程序正义的信任危机。其次,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代替了法定不诉和存疑不诉,侦查人员在移送案件时不必再过多担心案件可能会被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给自己带来消极的评价,从而敢于将一些明知证据不足或者定性模糊的案件移送出去“碰碰运气”,使更多的问题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再次,对于诉讼的效率和成本而言,侦查人员将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公、检机关对撤回的次数、被撤回案件是否可以再次被移送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案件可能在撤回后再次移送审查,甚至被反复地直诉、撤回而不会受到任何期限或次数的限制。这将导致案件的追诉的时间被无限延长,在程序上形成循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言,追诉的时间被无限延长,犯罪嫌疑人长期身陷诉讼当中,无法及时地受到审判,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被害人无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豒行使申诉权,亦无法启动自诉程序。   撤回案件的做法反映了现实与法律的冲突。在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刑事案件多发的形势下,承担着追诉犯罪、打击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如在审查起诉中对数量较多的案件做出了法定不诉、存疑不诉的决定,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打击不力的负面压力。在侦查机关的考核系统中,无罪判决和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诉均是衡量案件质量高低的标准,若侦查人员承办的案件被检察机关做了不诉决定,则承办人员一定被认定为办案质量有问题,在此种考核机制下,侦查人员希望检察机关尽量少做出不起诉决定。综合上述因素,法定不起诉案件和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处理在公、检机关内部形成了一个默契的做法——撤回案件,使这两类案件在两个机关内部得到解决。   注释:   豍刑事诉讼的疑案是指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虽然穷尽一切现有技术和法律允许的侦查手段,仍然难以查清事实真相,最后处于真伪难辨的处境的案件。   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规则》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在经过特定的诉讼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撤案。   豏高庆盛.撤案权与监督撤案权的行使边界.人民检察.2010(4).第14页.   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豑王立德.透视“撤案”程序危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官.2006(2).第64页.   豒《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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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94
自诉案件;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 诉案 件第一百七十条 【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二百零五条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和解】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第二百条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自诉案件的范围94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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