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民庭是否受理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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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3征地补偿协议是否签订?补偿款是否发放?
发帖人:南山逸风
连日来,此次现场十分惨烈的冲突事件,让舆论普遍聚焦征地拆迁等矛盾问题。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当地村民和项目开发商一直存在矛盾。来 自 西 陆 军 事
有些村民反映,这个项目从征地到建设,他们从来没有正式签过征地补偿协议。最初承诺的12万元一亩的补偿也变成了每个人4.3万元。
岳为民说,项目规划用地涉及富有、草村、柴河3个村委会,其中富有村涉及亩。项目征地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并根据省、市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1.5万元,远高于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晋城镇所辖区域属二类区,征地补偿标准为5.71万元/亩)。
记者从晋宁县获取的征地协议显示,为了加快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所涉及项目建设的土地征用,双方协商征用富有村委会的土地。记者调查,这个项目先后经过三次征地,第一次是2011年12月征地亩,2012年4月第二次新增55.2615亩,2012年9月第三次扩增1.58亩,三次共征用亩。
晋宁县政府向记者出示了2011年12月镇政府和富有村9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及2012年4月签订的征地协议(增补),并且都附有青苗补偿协议。记者看到,签字人为晋城镇法人代表和富有村法人代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协议对征地面积、征地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确定。
一份日发文的富有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表明,在征得大多数人同意的前提下,征地款将在全村11个组人员中按人均分配,并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在各小组村民领取补偿款的征地人均分配资金兑现表上,记者看到村民的领取签字、金额、身份证号、手印,人均领取4.3万余元。
按国家法律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地,而晋宁为了这个项目征用土地。这个协议规定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各项纠纷调处,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然而,有了这个征地协议,但在征地中并不顺利。在晋宁县这个项目征地中还存有什么问题,记者将进一步追踪。
(据新华社电)
国家领导人在任时,往往公务繁重,退休之后不再承担具...
热门关键字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再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再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 因被征地失去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利人,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也不能领取补偿款。一旦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再反悔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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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杨永新与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玉,女,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新,男,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大院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冬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有,男,日生。
&&& 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强,被上诉人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红,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李天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查明,原告刘保玉、杨永新在安阳市同兴街中段路北承包被告南关村委会所有的土地,并在承包的土地上兴建东、西两个大棚,大棚外有树木、机井、简易房等地上附属物。2005年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经有关部门批准,拟在包括被告南关村委会的地块上建设&相州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所征土地中包括两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同年8月14日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与被告南关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约定南关村委会作为原用地单位,将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共同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事宜。9月14日,双方在原土地补偿协议的基础上再次签订 《土地补偿补充协议》。日被告南关村委会工作人员对两原告承包土地上所建的东、西大棚进行了丈量登记,并制作了《相州小区B区工程拆迁丈量登记表》两份(东、西大棚各一份), 原告刘保玉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4日,原告刘保玉领取东、西大棚拆迁补偿款95291.45元:其中东棚拆迁补偿款 53638.95元,西棚拆迁补偿款41652.5元,并在《相州小区B区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的领款人签字处签名。
&&&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南关村委会工作人员对两原告所建大棚进行拆迁丈量登记和拆迁补偿时,原告刘宝玉均签字认可且原告已领取补偿款,应视为两原告与被告南关村委会就补偿项目及数额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增加补偿款和要求拆迁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保玉、杨永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刘保玉、杨永新共同负担。
&&& 宣判后,刘保玉、杨永新不服上诉称: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除上诉人领取的拆迁补偿款95291.45元之外,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还应补偿上诉人房屋、机井、树木等各项补偿款共计123983元,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被上诉人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辩称,答辩人与两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辩称;答辩人已于日与上诉人刘保玉就其所建大棚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现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对其所建大棚及附属物进行再次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就其所建大棚及附属物补偿项目和数额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称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已对其所建大棚及附属物根据双方所达成的补偿协议进行了补偿,故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要求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关村民委员会对其所建大棚及附属物进行再次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提供证人梁巧只、张利花、董文所作证言,于事实不符,且两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刘保玉、杨永新共同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 李 洪  
&&&&&&&&&&&&&&&&&&&&&&&&&&&&&&&&&&&&&&&&&&&& 审 判 员 &&& 刘海波  
&&&&&&&&&&&&&&&&&&&&&&&&&&&&&&&&&&&&&&&&&&&& 审 判 员 &&& 毛晓燕  
&&&&&&&&&&&&&&&&&&&&&&&&&&&&&&&&&&&&&&&&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书 记 员 &&& 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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