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公告后出嫁女子女及丈夫能不能迁入户口

出嫁女户口已迁出,娘家土地征收能分到补偿款吗?_百度知道
出嫁女户口已迁出,娘家土地征收能分到补偿款吗?
老公父母十年前双亡,老公的姐姐要分土地补偿费,老公的姐姐是1979年的!现在土地征收,读初中时就把户口迁走了,现在老公是户主,请问她有份吗
其在娘家的土地被征用。满意请采纳,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如果该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得土地
她是不是只能分到属于她的安置费,土地赔偿费没有她的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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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末迁户口的出嫁女所生子女户口也跟随她,那她所生的子女能否分得土地和征地补偿款?_百度知道
末迁户口的出嫁女所生子女户口也跟随她,那她所生的子女能否分得土地和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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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那么征收款会补给承包人。如果现在农村占地了,所以分不到补偿款,一般地区都没有机动地可分,原则上只能等第三轮土地承包了,如果将来进行第三轮土地承包如果他户口落在了本村集体,因为孩子无承包地,当然有权力要求分得土地
既然出嫁女子女的户口是落户在该村,那么应认定为其子女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既然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那他们就享有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即可以分得土地和征地补偿款。详情请咨询:4-0-0-8-5-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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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未迁出 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发布时间: 09:12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她虽出嫁但户口仍在娘家,
且三个子女户口也随她,却分不到土地补偿款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民待遇
陈腊梅展示自己一家人的户口。
当年修路的集资收据。
近日,家住浔阳区白水湖街道的居民陈腊梅向本报反映,她的娘家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乡永安村十一组,她和母亲赵彩霞及弟妹四人的户口均在该乡。但村里以赵彩霞是出嫁女为由,多年来一直没有给予一家人相应的土地。前不久,组里的部分土地被征收,陈腊梅一家仍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对此,他们很不解。
反映:我家为何享受不到土地补偿?
&我们姐弟三个的户口一直跟母亲一起落在开发区永安乡,但是这里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我们一家人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陈腊梅告诉记者,她父亲是江苏人,从小和爷爷一道居住在赛城湖,但户口一直在江苏。&1984年父亲跟母亲结婚了,由于父亲户口在江苏,但生活在赛城湖垦殖场,所以母亲的户口就一直保留在娘家。&
&母亲先后生下了我们姐弟三人,由于父亲在江西没有户口,因此我们的户口只能跟随母亲。&陈腊梅告诉记者,&我2006年嫁到了浔阳区,但户口仍然在永安。长期以来,村里以母亲是出嫁女为由,一直不分土地给我们。现在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费仍然没有我们的份!&
村民小组:所有出嫁女都得不到补偿
&几年前,村里修路集资,我家是按户口摊了钱的,收据至今还在。为何土地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却没有份?&陈腊梅感到很困惑。
记者随后来到永安乡永安村十一组采访。由于组长赵向彬不在家,记者采访了该组部分村民。78岁的村民赵万宝对记者说,&赵彩霞是在我们这里出生的,户口也确实没有迁走。但按当地风俗,她属于出嫁女,是分不到土地的。&而另一位村民简明华称,&我们组里早就已经规定,凡是外嫁女,不管户口有没有迁走,一律不分配土地。没有分配土地,肯定也就不可能分得到土地征收补偿费了。1995年,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分户登记时,赵彩霞一家也没有分到土地,而土地是30年不变的。&简明华补充说,&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有些规定是全组村民讨论后确定的:死亡、出嫁人员、非农户口不能参加土地分配。因此,赵彩霞一家就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小组有自己的规定,不干涉
对于村民们的说法,陈腊梅表示无法认同,&我咨询了相关部门以及律师,母亲既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未在父亲所在村分得承包地,根据有关法律,母亲应该享受土地分配权利,只是她的权利被我们村里人给剥夺了!&
对此,永安村委会又是什么态度呢?&像赵彩霞这种出嫁女分不到土地的现象,每个地方都有不同分法。有的地方,只要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就享受土地分配;但有的地方却又不是这么个分法,不管你户口迁没迁出,一律不享受土地分配。&永安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李洪义告诉记者,&土地征收补偿,我们共计分为三块,主要按土地、人口数和青苗费进行补偿。但十一组具体怎么分配,我也不知道。按照以往处理的事情,各个小组自主解决。他们有自己的村规民约,我们一般不作干涉。&
对于李洪义的说法,陈腊梅仍然有自己的看法,&任何村规民约,也不可能脱离于宪法这个国家大法的框架。根据宪法,我们一家人仍然是十一组的村民,就应该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权利!&
律师: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针对陈腊梅一家人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陈腊梅一家人是可以分得土地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罗嗣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赵彩霞是1984年出嫁的,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在1981年就进行了,可以肯定地讲,她出嫁前是享受到了土地承包权利的。赵彩霞的户口一直没有迁,而且在新居住地也没有承包地,所以仍具有该村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子女也同样具有该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他们一家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罗嗣音表示。
&记者 朱淳兵/文 徐田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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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为何村里不给分田地?农村女人出嫁后户口没迁移到男方,一直在娘家(而且在男方那边也是没有得到一个农民应有分配的田地和分红),村长知道出嫁后连地都不给我分了,什么东东都没有分了,这是为什么?男女不是平等的吗?为何只有女方招上门的男人才有田地可分,而出嫁后不想把户口迁移的女人就什 5
同感,你说现在都什么社会呀?让我感觉我们又从新回到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我是一个80后,从我一上学起,接受的教育就是男女平等,我还只是一个80后,在我后面的还有90年,00后还有更多的像我们的这种情况,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法律赋予我们平等的权利,那么我们就要好好运用法律。向法院起诉,让法律不在是摆社,用我们微薄的力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是啊,搞得我们这种情况的人在村子里是争取不到理的,人家村长管都不管你,同村人还会看你笑话,怕我们争了他们的利益……结婚以后遇到这种问题感觉自己不被社会认可,更没有得到该有的权利,现在身心都倍受打击,我的户口是不会移到男方的,想一直就在娘家,现在好了,为了这事折磨了我好几年……
提问者 的感言:不知道说什么,送你一朵小红花吧:)
其他回答 (2)
同感,我的户口和孩子户口都在娘家,姑娘还罚款18000元上的户口,现在村里才说我有户口,田地没收……这是为什么呢?
你是哪里的?
深有同感连土地征收款都说是出嫁女不能亨受不分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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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被征用我是出嫁女在娘家有户口能分到钱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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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及解释权的不确定,使得行政机关有对公共利益解释权滥用的倾向。而我国的现状又是房屋征收与地方政府利益息息相关,政府滥用征收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故征收公共利益的审查批准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咨询:农村土地被征用我是出嫁女在娘家有户口能分到钱吗
  我20年前出嫁,与老公在城市打工,户口没有牵出去,但田地在一次田地调整的时候,队里以我是外嫁女为由非法把我的田地给没收了 .
  现在队里要规划新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
  我想问我这种情况能分到补偿费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要看村委会的集体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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