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继母带来的小孩经常殴打儿子为证据起诉变更贾静雯女儿抚养权案胜算大吗,

继母带来的未成年小孩,我对他是否有抚养的义务?-55BBS 我爱购物网
&&&继母带来的未成年小孩,我对他是否有抚养的义务?
继母带来的未成年小孩,我对他是否有抚养的义务?
做人没必要计较那么多,你的父亲还没死,他和你继母会承担家庭的义务。房子是你的,说明你的父亲已经做了防范,同时既有对你的爱的成份,也有一份责任的成分,所以你应该帮助你的父亲,为这个家努力。还有你的继母虽然没有亲生你,但她是你父亲的爱人,看在父亲对你父爱的份上,你应该好好与你的继母相处。一个人能在一起始终都是缘分,做人也尽可能善良些,这对你有好处。至于你们法律上的关系,肯定有关系,但家庭和睦才是最重要的。
补充回答,你的继母的出现不能说是莫名其妙的,你一点都不理解你的父亲,他是一个男人,需要一个爱他的女人的关怀,况且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人生伴旅,对此可以说你无权指责。
继母再婚性无能婚礼
6条其他回答
.1我以后对继母构成赡养的义务么?
----没有。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指你父亲再婚时你没有成年,与继母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接受了继父母生活上的照料,思想上的关心等。或者继父母支付了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你显然不是属于这两种情况。因此,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如果你基于道义要赡养也是可以的。
2.如果我父亲做婚前公证那么将来我父亲去世后继母和她女儿是否有继承父亲房产的权利?
---公证只能证明财产时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来你父亲去世,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他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如果遗嘱指定,可以排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女方及其未成年的女儿(如果与你父亲共同生活或者你父亲支付了费用的话)都是继承人。
3.将来如果我父亲立下遗嘱把他名下的房子给我,那么父亲去世后继母住在房子里不走我是否能让其离开?
------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你作为所有权人当然是可以要求其离开的。
4.继母女儿是判给男方抚养我要抚养她么?
----你的继母对自己的女儿同样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但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你与继母的女儿之间也没有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与申诉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结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一九八三年四月王淑梅与李明心离婚.一九八三年八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继子女李春景姐弟五人受过王淑梅的抚养教育,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王淑梅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的情况下,对王淑梅应履行赡养义务.李春景姐弟对判决不服,以王淑梅已与生父离婚,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即消失为由,拒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并向你院申诉.你院认为,王淑梅与李明心既已离婚,继子女与继母关系事实上已经消除,李春景姐弟不应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
经我们研究认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要说义务话,要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位的是法律,只要你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不管小孩是否亲生,不管你是否乐意,你都有抚养义务,否则就是违法,不仅要受法律约束,也会受道德约束
另一方面来说,作为共同家庭的成员,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天下每个父母(不分血缘)的责任,否则会受到道德的约束。不想被约束,要不就叫男方将法律上的抚养权交出,或只负责经济。
近年来,不少离婚案件审结后,离异夫妻为孩子争夺“冠姓权”再次走上公堂。这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精疲力竭,更是对无辜孩子心灵上的又一次伤害。本案虽然了结,但该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擅改子女姓名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而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本案中,翟某在和宋某离婚后,未征得宋某的同意,就将婚生子姓名由宋某某改为翟某某,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翟某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只得依靠法学理论予以处理。有人提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子女的姓名是否更改的问题。协商不成的,暂维持原姓名,待子女有独立表达意志的能力后决定是否更改姓名。无论法律怎样规定,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透过子女姓氏更改,应从思想上彻底摒弃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切实执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
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才是第一位的。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上、财产上养育管教和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而拥有的。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是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包含了亲权的部分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亲权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确认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不当,就是考虑到父母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行使亲权的体现,那么子女的姓名就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子女姓名的变更也理应由双方同意才能变更。即便是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变,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行为。
的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因此对于亲权的行使要求离了婚的父母完全如同夫妻关系存在时实行共同亲权原则是不可能的。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其亲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限制,即某些亲权的内容可以双方共同行使,而另一些则应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独行使。这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即哪些亲权内容应由双方共同行使?哪些可单独行使?具体到本案,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是应由双方共同行使还是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单独行使。
这就涉及到行使亲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现代亲权制度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内容,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其出发点和目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立法精神已渗透到各国亲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如将符合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规定为亲权行使的原则;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标准,决定亲权于父母离婚后究竟由双方共同行使,抑或由一方行使。因此,行使亲权最根本的目标是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亲权的行使需要双方平等,但这一原则的前提也是维护子女合法权益。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归结为,离异后的夫妻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究竟是由双方共同行使,还是一方单独行使?哪个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笔者认为,由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第一,可以减少频繁变更姓名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按照传统风俗和民间习惯,虽不排除子女随母姓的现象,但子女多随父姓。而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这时,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因为种种原因,会变更子女姓名。等到法院判令女方恢复子女原姓名,新姓名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并得到周围的广泛认同。这时,如果再强令孩子使用原来的名字,会给孩子带来不便,甚至伤害。如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婚生子使用原名宋某某仅仅6个月,而在以后的几年间,均使用名字翟某某,并且获得了多项荣誉,可以说他对以前的名字毫无概念,而“翟某某”这个名字已经得到周围老师、同学等的广泛认可。现在,突然让他改回原名,不仅会给他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会受到同学和小朋友的议论和笑话。这些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二,可以减少诉讼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目前,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父母单方更改孩子姓名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离婚后,一方如果要变更子女姓名,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夫妻离婚后,虽也有双方“好说好散”,遇事可以协商的,但更多的是利益对立,在相互已成陌路人甚至反目成仇的情况下,让一方去征得对方的同意,显然是有悖常理,无法实现的。若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则要在法律上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实践中,一方常常为赌气,故意与对方作对,硬是不同意对方改变子女姓名。发现变更后,便以这一司法解释为后盾,提起诉讼,达到干扰对方的个人目的,而全然不顾子女的利益。如果赋予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则会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对子女的伤害。
第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在新家庭的成长。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但是却与抚养人朝夕相处,就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的目光”。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抚养人再婚,也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这就会出现一家人三个姓的尴尬局面。显然,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相反,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同姓,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
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而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过分强调离婚双方的权利,而忽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有违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用切实的证据证明,继母有不利于孩子成长,没有办法要回监护权。
需要说明的是孩子父亲留下的财产的划分,留下财产包含几个部分:孩子亲母的遗产、孩子父亲的遗产,这些都要分割。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继母对于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抚养义务,所以作为叔叔就不要操心孩子的抚养问题了,做好生活和财产监督就可以了。
承担方式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支付方式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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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孩子给男方,现在能不能变更抚养权?
胜算大不大,双方都没有外遇,上班是下午5点到凌晨2点,只是因为没有感情,下午2点半到5点半?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反正在同一个县城,而且长期分居~协议时考虑到男孩跟着男方家可能更好一些,休息是轮休~孩子两岁半,从出生就一直是在我这边带~我有正常工作,我可以经常去接,离得不远~但是办完手续后男方立马就不给接,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打官司能不能拿回孩子的抚养权,而且把孩子带出省(安徽省)~男方在上海上班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的。他家里父母除了带我儿子以外还有四个小孩要带,早上8点到11点半,而且我父母都有空闲时间可以带孩子,餐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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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一方可以起诉,但诉讼变更抚养权要求的证据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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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04-07 14:47&&悬赏 20&&发布者:bayfor…… &地区:浙江-丽水 回答:(24)
我与前夫与2010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有一女儿4岁判给前夫,由我出抚养费。之后女儿一直随前夫的爸妈生活在碧湖,今年女儿已经8岁(6周岁)下半年就要就读小学,前夫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的爷爷奶奶是文盲,我自己本身是莲都区市区的老师,还是学校的中层领导,我的父亲是中医院的医生,母亲也是市区学校的退休教师,我在去年就跟前夫协商想让女儿到我学校就读,方便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但是前夫一直不同意,现在我想更改抚养权,胜算大吗?我自己在去年7月已经登记结婚,现在的丈夫和我女儿相处的很好,女儿很喜欢他,现在我已怀孕3个月,不知道会不会对更改女儿的抚养权有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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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日 16时55分
可以申请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1,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一直是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的,那么只要你的情况利于孩子成长,或者优于孩子父亲,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一直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孩子,孩子的祖父母文化水平不高,无法更好的照顾孩子,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从各方面来看,其目前的情况都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么副业上述规定的第4款,其他理由,你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这是你的权力。
我的补充:
2,关于你如何争取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基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你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那么需要证明孩子随你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孩子已经8岁,应征求孩子意愿。
孩子不足两岁,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判给母亲的,除非母亲不利于抚养孩子,或者母亲有重大过错比如虐待子女等。既然孩子已经满8岁,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时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愿意跟你生活的话对你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所以你和孩子应当多沟通。
(2)经济能力优于父亲,更有利于孩子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利于孩子的成长。你本人是教师,家庭条件也不错,家庭文化氛围较好,非常利于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这都是相当有利的条件,可以一一向法庭陈述。
(3)其他证据。
这方面主要以生活习惯为准,比如你说明你有住房、空余时间多可以照顾孩子,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照料上都可以保证孩子的安稳生活等,利于孩子成长。另外,如果父亲有过错的,比如虐待孩子、长期不照顾孩子等,也可以作为你争取变更抚养权的一个有利条件。
我的补充:
3,关于你的不利因素。
你提到现在怀孕3个月的情况,对于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确会有不利影响,如果你丈夫没有其他子女,而你现在正在怀孕,那么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你此时要求变更抚养权,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司法解释如下: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所以从上述规定看,第3条和第6条是对你的不利因素,那么你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当多向法庭陈述你的有利条件,避开这些不利因素。
我的补充:
4,关于胜诉率的问题。
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 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 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 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 定是为了骗你钱。
对于你来说,现在需要准备的材料按照上述几点搜集即 可。
(1)对方无力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经济条等不如你,常年在外无力照顾孩子,这方面可以找些录音录像、邻居证言等。
(2) 孩子本身的意愿也是非常重要的,你们平时可以多和孩 子交流沟通,只要孩子愿意跟母亲,那么当庭表达自己的愿望 法官一般都会尊重的,所以孩子本身的陈述也非常重要。
追问:首先很感谢赵律师的详尽解答,有几点我想补充一下,第一:孩子自出生到离异的四年时间都是随我生活的,离异后至今是随孩子的爷爷奶奶生活,现在是每个月给我带回身边过一个周末,孩子跟我和我的家人感情都非常好,每次要回去的时候都是眼泪汪汪的不愿意回去,也经常说想跟妈妈永远在一起,但是现在孩子还未满10周岁,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聆听孩子的说法吗?不过我们这边的律师表明可以向法院申请,但是法官不一定会支持孩子的说法,因为未到法定年龄;第二,可以将现在孩子生活居住的环境进行拍照,作为证据吗?现在孩子居住的房子是毛坯房,孩子的房间杂乱,而我自己是商品房,孩子有自己独立的房间而且环境非常整洁清爽;第三、在刚刚离异的时候前夫有一年的时间不让我看孩子,还是我自己找到孩子的幼儿园才见到孩子,而且前夫知道后还到幼儿园闹过,幼儿园的院长和老师都能证明,是不是可以让他们作证呢?第四、自孩子离开我身边后衣服穿的脏兮兮,原本白净的小脸变得黝黑,这些我都有照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证据呢?以上几点是不是更有利?谢谢!
回答:1,按照法律规定,孩子满10岁才会征求孩子意见,虽然你的孩子不满10岁,但已经8岁,开庭时你可以把孩子带去,让孩子向法官表达自己愿意跟你生活的意思,法官一定会考虑的,法律规定也仅仅是原则而已,可以适当变动。
2,孩子现在生活的环境不太好的情况,你可以拍照或录像,拿给法官看,另外你家里较好的环境也可以拍下来,一并交给法官,进行对比,说明孩子跟你生活更好即可。
3,可以让幼儿园院长和老师作为证人,证明你前夫阻止你行使探视权,所以现在变更抚养权也是事出有因而已。
4,孩子本身情况不太整洁你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照片,但最好能在出庭时带上孩子本人去,孩子已经8岁了,他完全可以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庭会采纳的。
总之上述几点看来,对你争取孩子抚养权都是有利条件,搜集证据准备诉讼吧。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赵律师的解答很全面,而且条理清楚,让我知道哪些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该如何举证!非常感谢!
[上海-虹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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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有一定影响的。
追问:那我想更改抚养权就没有办法了吗?
回答:你可以主张,依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还有其他情形。你说的情形,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争取感情分。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变更抚养权很难的。依您的情况没什么可能性变更。
追问:是因为我已经再婚并怀孕的关系吗?可是法律上不是要考虑怎样利于孩子成长的吗?我的情况肯定要比她爸爸那种情况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啊?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你目前很难获得支持。情况有利是用于判决抚养权而不是变更的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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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胜诉的希望还是比较大的,到法院起诉试试吧。
追问:那我要举证哪些材料更加有力呢?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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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争取过来的可能性较大。向法院起诉变更。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有一定影响的。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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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一定影响,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争取
[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时间:
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变更抚养要的关健,变更抚养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最好再尽力和你的前夫友好协商,不成再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果在你这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会支持的。
[河北-保定]
回复时间: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广东-东莞]
回复时间:
变更抚养权需要法定的理由,并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
你现在怀孕对你要求更改抚养权是有影响的,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怀孕了,照顾女儿就收到影响了。
但有没有胜算,你还是要向法院争取的。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和平区]
回复时间:
一般不好更改
[河南-平顶山]
回复时间:
根据你的工作和家庭情况,如果你向法院起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孩子请迅速行动起来。
祝你好运。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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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建议您从上述第(2)点理由出发,寻找相关证据,争取证明您的条件更适合孩子成长,而对方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上海-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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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有一定影响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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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是根据哪一方的条件优于哪一方。
1、&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重庆-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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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变更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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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而且你现在又有了孩子,想变更抚养权有难度,。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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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孩子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孩子的爷爷奶奶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年纪较大,又是文盲,所以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而你是人民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虽然再婚,但不至于影响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建议你和前夫协商处理,否则,可到法院起诉。要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变更的条件,毕竟之前有一个生效判决。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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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没有明显不利于小孩成长的行为&&也有稳定的收入&你自己的这种家庭情况&想变更抚养权还是有难度的&不过你有权利来争取下的
[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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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孩子的个人意愿以及更适宜孩子成长为审查方向。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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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从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你要证明你的教育程度、收入、还有孩子关系等方面对孩子成长、教育等有利
[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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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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