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文书判决了能不能复议,判决书生效时间没有下来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多久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_百度知道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多久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工厂拍卖设备后给,在2010年在工厂手受伤了,朋友又急需用钱。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尾款说要等。法院判决书。赔偿款工厂已给部份,今年1月份下来我朋友。现在半年过了还没有给的意思
提问者采纳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一审判决为十五天。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断可以、中断的规定,二审送达次日。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要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期过即可
你好!因法院已经拍卖一次,最终是拍卖保留。因为以托很久了,能向法院申请先行赔付吗?先行赔付需要什么材料?
要看看工厂是不是没钱了,只有拿到拍卖款才能抵还债务,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也是没钱执行的,现在设备都在拍卖了,只能等等拍卖款了,到时去要不给就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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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七、寻衅滋事罪
(一)为控制郑州至柯桥的布匹托运生意,日晚,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纠集并带领被告人徐均意、吴晨光、张广明、韩志军、陈富建、刘中山持刀闯入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新村货运商户魏党忠家,将魏党忠及在其家休息的刘建新砍伤,并砸坏物品,威胁魏以后不准在郑州纺织大世界做货运生意。经法医鉴定,魏党忠、刘建新的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魏党忠陈述证实: 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在自己家中被宋、马、郝的六七个人用刀砍伤,在其家中的“老虎”也被砍伤,伙人还将电暖气、电视机等物品毁损,走前还威胁说,再接纺织大世界的货就弄死他。
2、证人石建华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魏党忠、搬运工老虎在其家中被砍伤,家中物品被砸的事实。
3、证人张振英的证言证实:其子刘建新,小名老虎,年冬天在林山寨魏三毛家中被人砍伤。
4、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魏党忠、刘建新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5、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供述:1995年12月份一天晚上,二人预谋后,分别带领黄鱼、吴晨光、杜建国、张广明、小一(徐均意)、刘中山、小军(韩志军)、陈富建持刀赶到魏三毛家,将魏三毛砍伤、并威胁其不准再接货的事实。马献州另供认:还砍了一个正在睡觉的男的,并把他家的电视弄到地板上。
6、被告人徐均意供述,是1996年春节前,华英给其打电话说新乡托运部接郑州的货了,自己就将此事电话告诉了马献州,几天后马献州电话通知晚上7点集合去打新乡托运部的人。其余供述与马献州供述一致。
7、被告人吴晨光、张广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供述砍魏三毛的原因、时间、地点及后果与马献州供述基本一致。
8、被告人韩志军、刘中山、陈富建均供述,1995年冬天一天晚上,徐均意、刘中山、刘慈恩、黄鱼、刘宏杰、马献州、陈富建、韩志军等人在林山寨一家属院三楼砍过一个商户的事实。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为控制布匹托运生意,分别纠集徐均意、吴晨光、张广明、韩志军、陈富建、刘中山殴打魏党忠、刘建新,并毁坏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宋留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1996年,在郑州建设路省工人文化宫二楼开办电子游戏室的商户张小增认为索闯抢其生意,即找被告人马献州帮忙。马献州与宋留根商量后,由宋找王郑光帮忙,当晚王郑光安排小斌(在逃)带人砸了索闯的游戏室,有数台游戏机被砸坏。之后,张小增的游戏室也被人砸,张小增又找马献州帮忙,马献州、宋留根即带领吴晨光等人持五连发猎枪再次对索闯的游戏室进行打砸,数台游戏机被砸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索闯陈述证实:1996年6月份,他把游戏厅从二楼搬到一楼不久,被人砸过二次,听服务员说是持枪、戴头盔砸的,损失二三千元。
2、证人孙淑香的证言证实:1996年上半年一天下午,她正在游戏厅值班时,闯进店里四五个男的,把机器砸了,其中一个男的拿的可能是一支猎枪。
3、证人张小增的证言证实:他把小旦开游戏厅抢生意的事给马献州说后没几天,小旦的游戏厅被人砸了,当晚自己的游戏厅也被砸了;他又给马献州说后没几天,小旦的游戏厅又被砸了,给马献州了5万块钱。
4、证人张春雷的证言证实:索闯的游戏厅两次被砸。
5、证人郝洪山的证言证实:宋留根的手受伤后,其带宋到铝厂卫生所包扎的事实。
6、被告人马献州供述,1996年的一天,为张小增游戏厅生意的事,让宋留根找人把省文化宫门口的游戏厅给砸了,宋安排王郑光带人去砸了砸;没过几天,张小增的游戏厅也被砸了,自己就和宋留根、吴晨光等人带一支五连发猎枪把游戏厅又砸了砸,留根用枪捣游戏机外壳时,把手划烂了。为这事张小增给了5万元钱。
7、被告人宋留根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与马献州供述一致。
8、被告人吴晨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参加的人有宋留根、马献州、吴洪伟、吴红军及另一个孩,宋留根用五连发猎枪捣游戏机时把手划破了,自己是用椅子砸的。
9、证人王郑光证实,1996年的一天,按照宋留根的指使,安排小斌带人去砸,砸之前,马献州给了点钱,小斌说去了五六个人,戴着头盔,拿有斧子。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马献州、宋留根为帮助张小增抢生意,亲自并指使王郑光、吴晨光等人两次砸索闯游戏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日下午,在浙江柯桥镇,同案人王军(已判刑)因手机丢失与被害人谢金炉(乐清人)协商归还之事未果,即纠集被告人李星、张广明及杜建国、王建民、王伟民(二人已判刑)等人一同前住与谢金炉电话中约定的见面地点——柯桥镇清真西北饭店。王军指使李星等人在门外等候,其入店与谢协商。再次协商未果后,王军即操起啤酒瓶砸击谢金炉的头部,张广明一伙闻讯入店,对谢及与谢一同就餐的周中浪进行殴打。后六七名持刀、棍的乐清人前来帮忙,双方发生殴斗。王建民、王伟民被打致伤到绍兴市第四医院疗伤,双方再次相遇。王军、李星、曲宝成、吴晨光、许遂乐(在逃)、徐晓强、马俊周(二人已判刑)等十余人持猎枪、刀具追逐殴打对方,周中浪等人逃离。徐晓强、张广明、曲宝成持刀、枪追赶未来及逃离的付建兵、薛建通,付被逼跳楼而逃,薛建通被围追而跳入一污水塘中,曲宝成等人朝污水塘开枪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谢金炉、周中浪的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谢金炉陈述证实:日下午2时许,因为大哥大的事,被王军用啤酒瓶将其头部打伤,后王军的同伙又将周中浪打伤。
2、被害人周中浪的陈述、证人倪建青的证言与谢金炉的陈述基本一致。
3、证人付建兵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点半,到四医院看病人时,被从四五辆轿车上下来的很多人追打,自己跳楼往东一印刷厂逃时,听见有人开枪,是向薛建通开的。
4、证人薛建通的证言证实:自己逃跑时,被迫跳进一水塘中,有人开了两枪。其它证言与付建兵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陈定仙的证言证实:有人拿枪向河里开了两枪。其余证言与付建兵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徐德泉的证言证实:有人拿枪开了两枪。其余证言与付建兵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马天海的证言证实:在饭店里与王军殴打的事实。
8、证人王军、王建民等人的刑事证实:日,王军、王建民、王伟民等人已因该案被江苏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刑罚。
9、被告人李星供述证实:1996年五六月份,自己同王军、王建民等人到柯桥西北一个饭店要王军丢失的手机时,王军用啤酒瓶朝一个人头上砸了一下,双方引起殴斗,王建民被打伤,在医院治疗时,对方的人又到医院找事,自己就同张广明、曲宝成、杜建国、洛阳宝、王建民等十几个人带刀赶到柯桥第四人民医院,在门口碰见对方的人,在追打过程中,对方的一个人掉到路旁水塘里,曲宝成用枪朝水里放了两枪。
10、被告人张广明、曲宝成的供述与李星供述一致,二人另证实:吴晨光也参加了
11、被告人吴晨光的供述与张广明、曲宝成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张广明、曲宝成、吴晨光、李星等人随意殴打谢金炉、周中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199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慈恩、杜建华(已判刑)在郑州市中原区“红蜻蜓”恋歌房消费时,因故同该歌房的人发生争执,遂于日晚8时许,纠集吴晨光、杜建华、王利伟、吴红军、弓玉庆(三人均已判刑)携带猎枪、刀等凶器来到该歌房,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砸毁房内物品,被损物品价值27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秋生的证言证实:日晚上,杜建华、小恩因话筒同服务员发生争执后互打,3月23日晚上8点多,杜建华、小恩领着十几个人,拿猎枪,大马刀照一个保安头上砍了一刀,照一个男服务员头上砍了一刀,照自己头、手、腿、腰部各砍一刀,还把歌厅的东西都统统砸坏,有一台电视机被猎枪打了一个大洞。
2、证人侯英杰、李永波的证言与赵秋生的证言基本一致
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证实:日,王利伟、吴红军、弓玉庆已因此事被判处刑罚。
4、被告人刘慈恩、杜建华的供述均证实:199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二人在红蜻蜓歌舞厅玩时,因话筒发生矛盾,刘慈恩被打掉一颗牙。后二三天的一个晚上,二人分别带领吴晨光、小宝、麻杆(大名叫王利伟)、弓玉庆等十几个人,把保安打了一顿,把东西砸了砸。刘慈恩带一支猎枪,杜建华等人带刀。小宝用枪打烂一个电视。
5、被告人吴晨光的供述、证人弓玉庆的证言与刘慈恩、杜建华的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慈恩为报复他人,同杜建华一起纠集被告人吴晨光等人对“红晴蜓”恋歌房打砸,任意毁损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1、日晚上,被告人宋留根、张广明开车到郑州河医大家属院,将田敬国从家中叫到车里,将其拉至西流湖附近,张广明手持五连发猎枪对着田敬国,宋留根以田赌博使诈为由,将田的头部砸伤后逃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田敬国陈述证实:因为赌博宋留根输钱的事,在一天晚上11点多,宋留根带个人用桑塔纳车把自己拉到西流湖旁边,让其跪地上,开车的人从后箱拿出一支长枪对着自己,宋留根把其右手中指撇伤,开车的人用砖头朝其头上砸。
(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接诊登记表证实:案发时间是日,田敬国因头皮裂伤、左面部擦伤在该院就诊。
(3)被告人宋留根、张广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田敬国陈述及医院的接诊登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宋留根伙同被告人张广明殴打田敬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2、1997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已判刑)在郑州市中州宾馆内的河南省脸谱娱乐有限公司“脸谱舞台”消费时,嫌要价过高,欲行报复。日晚,宋留根、马献州纠集被告人刘慈恩、吴晨光、杜建国、王郑光(另案处理)、杜建华、王利伟、王珂、吴洪伟、赵庆文、吴红军、王清喜(7人均已判刑)等人到“脸谱舞台”将吧台等处的物品、玻璃砸毁,造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宋庆元证言证实:日晚9时左右,见十来个人正在用酒瓶砸酒柜玻璃,最大的一块玻璃是四个人抬着迎宾小姐用的柜台砸的。
(2)证人赵勤、杜欣、艾静的证言分别证实:当晚二十余人在“脸谱舞台”四个包房消费后,对物品打砸的事实。
(3)被砸物品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44624元。
(4)有该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证实:涉案的杜建华、王利伟、王珂、赵庆文、吴洪伟、吴红军、王清喜已于日被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宋留根因犯窝藏罪(窝藏杜建华伤人一案)被判刑;马献州于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6)被告人宋留根供述证实:马献州说,脸谱舞台不按5-5折结帐,让去和搅他们,就安排王郑光带人去了,第二天知道马献州、王郑光他们把脸谱给砸了。
(7)被告人马献州的供述除与宋留根的供述一致外,另供述参加的有王郑光、刘慈恩、吴晨光等人。
(8)被告人王郑光供述证实:按照宋留根的要求,让张宾找的人,这些人跟着马献州进去了,到晚上11点多,张宾打电话说他们把脸谱歌舞厅给砸了。
(9)被告人刘慈恩、吴晨光均供述受马献州指使伙同他人参与该起犯罪的事实。
上述证据说明,为报复“脸谱舞台”,被告人宋留根指使王郑光等人、被告人马献周纠集被告人刘慈恩、吴晨光等人任意毁损“脸谱舞台”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宋留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宋无关的理由缺乏依据。
(六)1、因郑州纺织大世界商户马青岭未在宋留根等人开的托运部发货。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文贤伙同帖国强(在逃)等人到纺织大世界马青岭的门店,对马殴打。当刘文贤等人离店,马青岭及其嫂邢守莲坐出租车准备报案时,在纺织大世界门口又被刘文贤同伙再次进行殴打,致马青岭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马青岭、邢守莲的陈述均证实:日下午4时左右,二人正在纺织大世界营业时,被刘文贤、帖国强等人打伤的事实,当马清岭去报案时,在大门口再次被伙人殴打。
(2)证人郭太平、程巧芳的证言均证实:见马青岭店门口站有几个人,店内还有人在打马青岭,后听说马青岭去医院时在大世界门口又被打了一顿。
(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马青岭的鼻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4)被告人刘文贤供述,马青岭的哥哥马清波和“胖建”是一伙的,与其开办的托运部是死对头,所以找他们的麻烦。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文贤为了托运部的生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马青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六)2、争夺郑州市鞋城货运市场,被告人刘文贤指使任鹏、毛海军、施万磊(在逃)、刘强(另案处理)于日下午在郑州航海北街菜市场内将晋江达发货运站负责人陈仁杰(绰号光头)挟持到郑州市西环路附近一田地里,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陈三日内将陈的货运站关门,经法医鉴定,陈仁杰的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仁杰陈述证实:日下午14点半左右,其在回家的路上被三个持刀的男人挟持到一辆车上,拉到西环路南伍寨,被人用铁棍殴打,并威胁其三天之内关闭货运站,否则就打死人。
(2)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陈仁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被告人刘文贤供述证实:为了和小夏、光头的托运部争生意,其安排任鹏、小建、小海、老黑四人开车把光头从路上绑架走,拉到西流湖一个地方打了一顿。
(4)被告人任鹏、毛海军均供述受刘文贤指使伙同施万磊、刘强用钢管乱夯陈仁杰的事实。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文贤为了托运部的生意指使被告人任鹏、毛海军、施万磊、刘强殴打陈仁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七)1999年夏天,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因怀疑被害人刘宝亮、刘保魁争夺郑州市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水果生意,遂预谋殴打二人。同年8月13日下午6时许,宋留根、马献州指使被告人刘文贤、许遂乐,刘新安(在逃),杨华(在逃)等人持刀、棍等凶器赶工人路,对正在吃饭的刘宝亮、刘宝魁、王郑义、张宝生四人进行殴打,致伤后离去。刘宝亮被打伤后,步行去郑州市中医院包扎伤口,又被宋留根、马献州、谢富红发现,宋、马认为打得太轻,即让谢富红跟踪刘宝亮,同时又指使被告人刘文贤、张广明找人再度实施殴打。后谢富红与杨华等人赶往郑州市中医院持刀将刘保魁砍伤。当宋留根、马献州得知刘宝亮在郑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疗伤时,又指使张广明带领“老七”(身份不明)、杨华等人持刀、枪闯入刘宝亮病房内,张广明持猎枪逼住刘宝亮、陈景堂等人,其手下持刀朝刘宝亮、陈景堂二人身上乱砍后离去。经法医鉴定刘宝亮、陈景堂、刘保魁、王郑义四人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宝亮陈述证实:1999年8月份一天下午六七点时,在工人路一个粥屋同王郑义、张宝生、曲铁成、刘宝魁、李海林一块吃饭时,被人从背后朝头上砸了一下,王郑义也被打了。其在郑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时,被五六个持刀、枪的人砍了一二十刀,其姐夫陈景堂也被砍了二三刀。
2、被害人刘宝魁证言与刘宝亮证言一致外,另证实:在中医院门口,被人从背后用刀朝头上砍一下。
3、被害人陈景堂的陈述、证人张宝生的证言与刘宝亮陈述一致。均证实了刘宝亮、陈景堂在四院急诊室被人砍伤的事实。
4、被害人王郑义陈述与刘宝亮陈述一致,其证实在和刘宝亮、刘宝魁、张宝生等人在工人路吃饭时,被人打伤的事实。
5、证人李海林的证言证实:在工人路粥屋吃饭时,刘宝亮被刀砍伤,自己也挨了几棍;在中医院门口,刘宝魁被砍伤左手;晚上知道刘宝亮在四院输水时又被砍了一顿。
6、证人司坤玉的证言证实:在四院急诊室发生的事实与刘宝亮陈述一致。
7、证人曲铁成的证言证实:打刘宝亮之前,马献州给其打电话打听刘宝亮活动情况的事实。其他证言与刘宝亮、刘宝魁陈述基本一致。
8、有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证实案发时间是日。
9、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刘宝魁左前臂损伤属轻伤;王郑义左手损伤属轻伤;刘宝亮损伤属轻伤;陈景堂损伤属轻伤。
10、被告人宋留根供述,因二环道果品市场生意的事,马献州与刘宝亮、刘宝魁兄弟俩有矛盾,马献州与其商量后,其就安排刘文贤打刘宝亮。马献州看见刘宝亮一人还能去治伤时,嫌打的轻,就又安排张广明再打刘宝亮,晚上八九点钟,张广明打过电话说事办妥了。
11、被告人马献州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宋留根供述基本一致。
12、被告人张广明供述,受宋留根的指使,自己带一把五连发猎枪,其余六七人带着刀,在四医院病房里乱刀砍了一个病人。
13、被告人刘文贤供述,1999年8月份一天下午,受宋留根指使带人打了刘宝亮。马献州或宋留根嫌打的轻,让其拉着张广明等人到四医院再打刘宝亮一顿,在四医院门口见到马献州、宋留根后,张广明掂着猎枪并领着六七个人在病房里又打刘宝亮了一顿。
14、被告人谢富红供述是宋留根、马献州让刘文贤领人干的,自己和吴晨光也参与了。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为争夺水果市场,分别指使被告人刘文贤、张广明、谢富红等人殴打刘宝亮、刘保魁、王郑义、陈景堂等人的犯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宋留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八)1、被告人孟彦军因同宋增喜(另案处理)、张华生意上有冲突,即通过郑贯臣(在逃)于1999年10月份一天介绍认识被告人王庆国、李晓东、杨洪涛(在逃)及两个东北人(身份不明),并共同预谋殴打宋增喜、张华。当晚,王二彪(在逃)将宋增喜诱骗至郑州市伏牛路金海宾馆,王庆国带领两个东北人赶到金海宾馆门口持刀将宋砍伤。同年10月9日晚,王庆国又指使杨洪涛带领两个东北人在郑州市汝河路20号院一刀削面馆内持刀将张华砍伤。经法医鉴定,宋增喜、张华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事隔不久,宋增喜得知其被砍伤系孟彦军雇佣他人所为,遂约孟到郑州市华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附近的“新园浴池”见面,孟即电话告知王庆国。王庆国当即带领李晓东、杨洪涛及两个东北人等人闯入“新园浴池”,被宋增喜发现提前离开。次日,杨洪涛再次到“新园浴池”找宋未找到,即用刀朝吧台上砍了几刀离去。同年11月份,宋增喜为报复孟彦军,持枪赶到郑州市中原区张湾村孟彦军家后边,朝孟家后窗打了几枪后离去。次日晚上七八点钟,王庆国带着杨洪涛和二三个东北人持枪赶到宋增喜家,对着窗户开了几枪,并将宋增喜之邻居李文生的红色昌河车玻璃砸烂后离去。数日后,被告人王庆国再次带领李晓东、杨洪涛及两个东北人到洛达庙村,欲对宋增喜进行殴打,宋发现后躲在家里不敢露面,他们将宋的红色昌河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一支猎枪盗走后离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华陈述证实:99年10月9日晚七点多,其在楼下一面馆吃饭时,被人从后面往头上砍了一刀,胳膊上砍了两刀。
(2)证人易翠莲、任丽平的证言均证实了张华在饭店里被人砍伤的事实,与张华陈述一致。
(3)有张华被砍伤的立案登记表。
(4)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张华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5)被害人宋增喜陈述证实:1999年10月份一天晚上8点多,应王二彪之约赶到金海宾馆时,被两个男的用刀砍伤。后知道是孟彦军让人干的。没几天,张华也挨打了。几天后约孟彦军谈此事,发现王庆国和小二在浴池门口等,便从浴池后门走了。后听浴池老板说,第二天这帮人找自己没找到,用刀把吧台砍了砍。买枪后的一天晚上,自己朝孟彦军家打了几枪,二三天后,自己家也遭枪击,又过了二三天的一天中午,王庆国等人把自己的昌河车玻璃打碎,把车里的枪、钢管拿走了。
(6)证人方俊杰的证言证实:王庆国、小二等人受雇于孟彦军,由王二彪约老五,并将老五打伤的事实。
(7)证人黄甲寅、张学民的证言均证实:孟彦军曾约办企业的几个人到中原路上一饭店吃饭,吃饭时威胁说以后不准用宋增喜的网布。
(8)证人郑福林证言证实:宋增喜在金海宾馆被打及被抢救的事实。
(9)证人郑秀苹的证言证实:1999年10月初一天晚上宋增喜在金海宾馆被人用刀砍伤,后自己的家遭到枪击。
(10)证人李文生的证言证实:1999年10月份一天晚上,宋增喜的家遭枪击,自己的昌河车玻璃被打烂。
(11)证人商梅花的证言证实:1999年10月一天晚上,有一伙人朝宋增喜家开枪的事实。
(12)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宋增喜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13)有被害人宋增喜家遭枪击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4)被告人王庆国供述证实:1999年9月底,郑贯臣让其帮孟彦军打疙瘩五。次日晚,杨洪涛发现疙瘩五在金海宾馆后,自己就带了两个东北孩赶到砍疙瘩五了几刀。孟彦军说张华跟疙瘩五关系好,杨洪涛就带着几个东北孩在饭店里砍他了两刀。当得知疙瘩五与孟彦军见面后,就带上“小二”及两个东北孩赶到新园澡堂,没找到疙瘩五,第二天杨洪涛带人把收银台用刀砍了砍。孟彦军家被枪击后,自己又领杨洪涛及二三个东北孩,朝疙瘩五家开了几枪。后又拉着杨洪涛、小二以及两个东北孩在疙瘩五家附近,把一辆昌河车玻璃砸烂,把帆布包里的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捆钢管弄走。共收孟彦军了7.5万元,给杨洪涛2.5万,给小二了五六千,其余的自己花了。
(15)被告人李晓东供述证实:打疙瘩五是孟彦军让自己和王庆国等人干的
(16)被告人孟彦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王庆国供述一致外,另供述,其通过郑贯臣出钱雇用王庆国、小二、杨洪涛等人将生意场上竞争对手宋增喜、张华砍伤,共出了14万元。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庆国为帮助被告人孟彦军,指使被告人李晓东等人随意殴打张华、多次殴打宋增喜,并毁损宋增喜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晓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去现场、没有打人的理由缺乏依据。
(八)2、被告人王庆国为霸占位于郑州市伊河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杨克明开办的电子游戏厅,指使金勋找人去砸这家电子游戏厅,200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金勋带领朱慈海(在逃)等人持刀闯入这家游戏厅,朱慈海等人砍伤杨克明后,和金勋一道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克明陈述证实:日左右晚上9点多,其在网吧内被人朝右后背被刺了一刀。
(2)证人杨克庆的证言证实:其哥杨克明在网吧内被人打伤。
(3)被告人王庆国供述证实:自己想在前进路与伊河路交叉口开游戏厅,就安排金勋找人到网吧找事。几天后,金勋说他带着朱慈海等人把网吧老板砍了几刀。
(4)被告人金勋供述证实:2001年七八月份,在王庆国的授意下,带朱慈海、班友等人砸了一家电子游戏室。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庆国为抢游戏厅的生意,指使被告人金勋等人对杨克明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八)3、2001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庆国纠集金勋、孙柯到中原区华山路浴池,以王士定欠债为由,将王士定拉到王庆国的车上并拉至华山路华淮小区门口,对王士定实施殴打后离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士定陈述证实:王庆国等人以其欠帐为由,将其从华山浴池拉到华淮小区殴打的事实。
(2)证人朱彦领证言证实:王士定被王庆国等人拉到一辆红旗车上,回来时,见王左眼上流着血。
(3)被告人王庆国供述证实:2001年底,其在华山浴池洗澡后,伙同金勋、孙柯将王士定拉到华山路华淮小区,把王士定的左眼打流血的事实。
(4)被告人金勋、孙柯的供述与被告人王庆国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庆国纠集被告人金勋、孙柯无故殴打王士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九)日晚,被告人谢富红在郑州市伏牛路金海宾馆歌舞厅跳舞时,与赵伟(绰号赵三)发生矛盾即向马献州求援,被告人马献州、宋留根遂带领同在郑州市裕达国贸舞厅喝酒的刘文贤、李晓东、杨洪涛(在逃)等人赶往“金海宾馆”,与谢富红汇合后,得知赵伟等人已离开。宋、马又带人追至郑州市国棉一厂赵伟住处,威逼赵伟的内弟高迎宾与赵联系,当得知赵伟在郑州桐柏南路亚龙湾水上歌城时,即赶往亚龙湾水上歌城。宋留根带领李晓东、杨洪涛等人直接到亚龙湾水上歌城二楼,恰与宋增喜相遇,宋留根误将宋增喜当成赵伟,即动手殴打宋增喜,随后赶到的人见状也对宋增喜拳打脚踢。此时,与宋增喜同在亚龙湾水上歌城玩的刘顺志、张全成(二人均在逃)即下楼到宋增喜的车上取出一支五连发猎枪,返回歌城二楼。宋留根等人见状分别躲入包房及廊柱后边,张全成持猎枪朝宋留根等人藏身的廊柱上连开数枪,待猎枪弹尽后,宋等撵上张全成、刘顺志二人乱打一通, 110巡警赶到后众人四散逃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宋增喜陈述证实:日晚,其在亚龙湾水上歌城玩时,被七八个人打倒在地。听刘顺志说,他和秃子林把枪里的子弹打完后,被对方的人撵上打了一顿。
2、证人杜郑生的证言证实:同其朋友在亚龙湾水上歌城玩时,听见走廊上有枪声,见一个穿白衬衣的人在二楼地上趴着,身上很多血。
3、证人闫洁的证言与杜郑生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高迎宾证言证实:赵三在金海歌舞厅与人打架后,又到亚龙湾水上歌城,后见有人押着高迎宾到亚龙湾找其姐夫赵三及在亚龙湾看到打架的事实。
5、有该案的现场照片及从现场提取的猎枪。
6、被告人宋留根供述证实:1999年平安夜,同马献周等人在裕达国贸玩时,马献州说其手下的老四被赵三打了。自己就同马献州、刘文贤、杨洪涛、小二等人赶到伏牛路一歌厅找到老四,后得知赵三在亚龙湾水上歌城。在亚龙湾二楼见一个人在吐酒,自己以为是赵三,就抬手打他一拳,跟来的人就打开了,把那人打倒在地。正打时,马献州说有人端枪来了,大家都躲了起来,拿枪的人朝大家藏身的柱子打了几枪。他没子弹后,大家把拿枪的人及他的同伙追到一楼大厅打了一顿。
7、被告人马献州、刘文贤、李晓东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人的供述与宋留根供述基本一致。
8、被告人谢富红的供述与宋留根供述一致外,另供述:1999年平安夜,其与赵三打架吃亏后,电话告知了马献州。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为给被告人谢富红报仇,带领被告人刘文贤、李晓东等人在亚龙湾殴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晓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起李晓东构不成犯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十)因郑州纺织大世界商户蔺明河没在宋留根等人的托运部发货,1997年3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慈恩伙同杜建华、吴洪伟等人赶到蔺明河的摊位前,对其进行殴打。致蔺明河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蔺明河陈述证实:1997年3月份一天上午,同其老婆在摊位上卖布时,被杜建华带领的十几个人殴打,刘慈恩用剪刀将其脖子扎伤。
2、证人孙金娟证言证实:其夫蔺明河被打的事实,与蔺明河陈述一致。
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蔺明河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4、被告人刘慈恩供述,伙同被告人杜建华、杜建国、吴洪伟、吴红军、赵庆文等人殴打蔺明河,并用剪刀扎伤其脖子。
5、被告人吴洪伟、杜建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的供述与刘慈恩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为了托运部的利益,被告人刘慈恩伙同被告人杜建华、吴洪伟随意殴打蔺明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十一)1、1995年10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晨光在郑州中原区冉屯路8号院门口与梅玉桐等人发生矛盾,后让被告人钱国平纠集被告人刘慈恩等人持铁锨、台球杆对梅玉桐、赵国甫、王争鸣、王文平四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赵国甫陈述证实:1995年10月份一天中午,自己同梅玉桐、王文平、王争鸣酒后回家的路上,梅玉桐与两个年轻人发生纠纷,来了七八个年轻人,拿着铁锨、台球杆对他们进行殴打。“二纳”当时没动手。
(2)被害人王争鸣、梅玉桐、王文平的陈述与赵国甫陈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钱国平供述证实:1995年底的一天中午,在其家属院门口因吴晨光被打一事,通知了刘慈恩,韩志军等六七个人,刘慈恩、韩志军等人用铁锹、台球杆朝梅玉桐、赵国甫等四人乱打。
(4)被告人吴晨光供述证实:他和曲宝成从钱国平家出来后,和一个人撕拽着打了一架,他把这事给二纳(钱国平)说了,让二纳打那几个人。
(5)被告人刘慈恩供述证实:钱国平打传呼后,他和韩志军赶过去用台球杆打了几个人,当时钱国平也在场。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钱国平纠集被告人刘慈恩等人随意殴打梅玉桐、赵国甫、王争鸣、王文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十一)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中山因卖盒饭与郑州纺织大世界保安发生争执,被告人刘中山、韩志军向被告人郝洪山求助,郝就带领刘中山、韩志军、骈宝海(已死亡)等人到纺织大世界找到保安邢继红,持刀追打,邢继红被迫跳到楼下躲藏,保安处负责人艾杰等人上楼查看情况,也被他们用砖头砸伤。经法医鉴定邢继红、艾杰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邢继红陈述证实:1995年11月的一天,因不让在纺织大世界里边买饭,收了一个卖饭人的盒饭被几个人用刀扎伤后跳楼跑掉,在四医院治疗时见艾杰的头也被砸流血的事实。
(2)被害人艾杰陈述证实:他带几名保安查看为啥打架时,被人用砖头砸晕了。
(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邢继红、艾杰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时间是日。
(4)被告人刘中山供述证实:因其盒饭被收的事,郝洪山带着韩志军、小宝(骈宝海)、黄鱼等六七个人到纺织大世界打了二名保安。小宝拿刀砍,自己和别人都用砖头砸。
(5)被告人郝洪山、韩志军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的供述与刘中山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中山纠集被告人韩志军、郝洪山、骈宝海等人随意殴打邢继红、艾杰的事实,证据充分。
(十一)3、1995年12月份,被告人刘中山的姐姐刘友爱因琐事与同村荆巧云发生争执。刘中山得知情况后,于一天晚上带着钱国平,黄鱼(已死亡)等人赶到二七区齐礼闫乡冯庄村荆巧云开的商店,对在店内的荆巧云的儿子张文亮进行殴打,并用树桩将商店的柜台砸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文亮陈述证实:1995年12月份一天晚上10点左右,其在商店里看店时,被突然进来四五个人用棍、砖头砸伤,他们还用树桩把柜台砸坏,损失1000多元。
(2)证人荆巧云证言证实:刘友爱家盖房时赊了500元东西,一直没有给钱。1995年12月份一天晚上10点左右,其子张文亮看商店时,被四五个人用砖砸伤,柜台被砸坏。
(3)证人朗社会证言证实:张文亮被打伤后给其治疗的事实。
(4)证人刘友爱证言证实:因要账与荆巧云发生矛盾,并将此事告诉刘中山。
(5)被告人刘中山供述证实:因刘友爱与商店老板娘的矛盾,其让钱国平、黄鱼等四人把商店砸了,店里的一个小孩吓跑了。
(6)被告人钱国平供述证实:为刘中山他姐的事,自己同黄鱼等四人在冯庄砸了一家商店。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中山为帮其姐刘友爱,带领被告人钱国平、黄鱼等人砸毁荆巧云商店、殴打荆的儿子张文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八、敲诈勒索罪
(一)199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庆国、吴晨光、谢富红、刘玉江伙同王勇民(在逃)驾车赶到郑州市大石桥附近的“英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玉江在车上等候,王庆国持猎枪伙同吴晨光、谢富红、王勇民将被害人胡英杰挟持到车内,王庆国以胡英杰庇护同其作对的王士定为由,向胡勒索钱财,被害人胡英杰被迫答应日后付给被告人王庆国10万元后被放回。数日后,被害人胡英杰之弟胡现杰通过马献州将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王庆国。王庆国分给吴晨光5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胡英杰陈述证实:1998年秋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王庆国持枪领三四个人把自己从办公室挟持到一辆轿车上,让领着找王士定要钱,怕他们把王士定弄死,就答应自己给他拿10万元钱,后其弟胡现杰给王庆国了4万元。
2、证人胡现杰的证言证实:当得知王庆国绑架胡英杰的原因后,通过马献州给王庆国了4万元,马献州把王士定写的欠条撕了。
3、证人朱荣红的证言证实:1998年天刚冷时,胡英杰给其打电话说被人绑架让准备10万元钱。
4、证人马献州证言证实:王庆国要胡英杰替王士定拿4万元钱,最后胡英杰的弟弟胡现杰经其手把4万元钱给了王庆国。
5、证人王士定的证言证实:他与王庆国没有任何债权债务。1998年,张洪志以他赌博使假为名,逼他打4万元的欠条,最后由王庆国担保,他给王庆国写了张4万元的欠条。
6、被告人王庆国供述证实:在他的担保下,王士定给他写了张4万元的欠条,他把王士定从荥阳领回郑州。后王士定不认帐,并知道李合新、胡英杰暗中支持王士定。他便于一天下午七点多钟,带领吴晨光、谢富红、刘玉江、小勇(王勇民)到胡英杰的办公室,用猎枪把胡英杰挟持到车上,要胡带路找王士定,后胡英杰说他给钱。几天后,经马献州手给了4万块钱,欠条给马献州了。
7、被告人吴晨光、刘玉江、谢富红的供述与王庆国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庆国、吴晨光、谢富红、刘玉江等人采取要挟、威胁手段敲诈胡英杰现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晨光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庆国、刘玉江、谢富红及其辩护人分别辩称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违悖。
(二)199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玉江以被害人李铁曾报案让公安人员教训其为借口,在郑州市二环道水果市场内勒索李铁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铁陈述证实:因其报案遭刘玉江威胁,无奈给刘了 2万元钱。
2、证人郭子明的证言证实:1999年春节后,经李铁同意经其手给大眼了1万块钱。
3、证人顾林的证言证实:李铁共给大眼了两次钱,第二次的1万元钱是由他支取的。
4、证人于德水证言证实: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在支队值班时,接到李铁的电话举报,称刘玉江(外号大眼)带着几个人试图敲诈,出警后因证据不足,只对刘玉江提出了警告。
5、被告人刘玉江供述证实:1999年春节前,他所在的“四季鲜”果品行开始控制西瓜市场,就找事让同行李铁赔钱,李铁报案后让他丢了脸,便于春节后以此事为借口,向李铁要了2万元钱。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刘玉江采取威胁手段勒索李铁现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玉江及其辩护人辩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三)200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庆国在郑州市龙泉浴池以被害人赵义民曾带领公安人员对其抓捕为借口,向被害人赵义民勒索现金8万元。数日后被害人赵义民被迫交给被告人王庆国现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赵义民陈述证实:因帮王庆国卖本田车的事被抓后供出了王庆国,王庆国便敲诈他了1.5万元钱。
2、证人金勋的证言证实:因王庆国被抓的事,赵义民于2003年春节前在龙泉浴池给王庆国了1.5万元钱。
3、新密市公安局刑侦队证明证实:赵义民、王庆国分别于2002年9月、10月间因涉嫌盗窃被矿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4、被告人王庆国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赵义民陈述、金勋的证言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王庆国以威胁手段勒索赵义民现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九、盗窃罪
日晚,被告人毛海军与李建新(已判刑)预谋后,赶到郑州市文化路河南农业大厦门前,盗走安亦瑞的手提包一个,内装手机一部及计算器等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安亦瑞的报案记录证实:日晚,在农学院车站处丢失大哥大包一个,内装手机、计算器、工作证等物。
2、证人李建新的证言证实:在文化路快到农业路口公共汽车站牌附近,他同毛海军一块偷过一对年青夫妇的一个大哥大、大哥大包及一串钥匙。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证实:李建新因该起犯罪被判处刑罚。
4、价格估价鉴定书证实:被盗大哥大价值1万元。
5、被告人毛海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李建新供述一致。
上述证据说明,被告人毛海军伙同李建新盗窃安亦瑞手机等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十、偷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郑州市创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创业公司)于1997年5月成立,1998年9月开始经营。该公司除巩义网点外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经营铁路行包运输业务至2002年12月。被告人王鉴、李永才为了逃避查处和掩盖公司与宋留根、马献洲、郝洪山黑社会性质有联系的事实,当年年底,指使被告人陶杰、贾继红、蔡艳春将创业公司的会计资料予以销毁。现根据该公司电脑记载的小票、每日发货单、原始流水帐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自1998年9月至2002年12月累计偷税元。郝洪山、王鉴、李永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杰是直接责任人员。
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开始汽车运输业务,从业人员还是创业公司的员工。2003年1月开始铁路行包运输业务,输了税务登记,交纳了部分税款。但该公司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时,只将开具发票的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另外建帐,不予申报。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累计偷税元。王鉴、陶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洪波是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营业执照、合同、授权委托书及更名通知等证实:
郑州市创业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郑州市西站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才,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货物运输服务,营业期限至日。日,该公司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服务、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日,该公司将营业期限延长至日。日,该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郑州市创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郑州市煤仓北街4号16—3。日,该企业因未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郑州市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郑州市冉屯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杰,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货物联运、货运代办、仓储服务、货物中转,营业期限至日。日,该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证。该公司郑州分部实际下设巩义、洛阳、中牟等7个经营网点;广州分部实际下设沙太、大朗、同德、羊城、黄金围、佛山6个经营网点。
日,创业公司与广州羊城铁路酒店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广铁集团)签订“广州至郑州行包快运专列运输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运输合同。日,双方签订广州至郑州X98/5次行包快运专列运输价格合同书,有效期自日至日。日,王鉴以创业公司董事长的名义签发授权书给“广铁集团”,授权韩志国代理本人签订2002年合同。日,创业公司与广铁集团又签订了一份运输价格合同书,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日创业公司与郑州铁路局旅行服务公司(简称郑铁公司)签订“关于包租行包快运专用车辆的合同书”,有效期自日起至日。
日,恒业公司与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分局签订“铁路货物(行包)快运专列代理运输租赁合同书”,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日,恒业公司与广铁集团签订“广州至郑州X98/5次行包快运专列运输价格合同书”,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日,恒业公司出具“更名通知”一份,称“原郑州市创业货运有限公司更名为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有关郑州市创业货运有限公司一切运输合同事项全权由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更名通知上加盖有创业公司、恒业公司的印章。
2、被告人郝洪山供述证实:自己注册的创业公司到1998年9月才开始经营。实际股东是王鉴、宋留根、马献州和他自己。创业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为与铁路行包抗衡及扩大经营的需要,又成立了恒业公司。创业公司的会计提出过申报税务登记,但那时就不想缴税,所以就没去申报。
3、被告人王鉴供述证实:创业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郑州各网点不交税,也没办税务登记证。恒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汽车运输,其专门给财务人员陶杰、易洪波强调恒业汽运的税必须按章交纳;恒业铁路运输还跟以前一样没有交税。1998年8月投资行包专列后,让陶杰开始为创业公司建帐,并让陶杰和易洪波负责管理财务。1998年行包专列开通以来的所有会计资料及恒业公司的所有会计资料都保管在郑州市百花路汽车配件公司家属院的一套住房那儿。但创业公司的会计资料在2002年底被陶杰、李永才烧了。
4、被告人李永才供述证实:1997年三四月份,郝洪山说办个公司让自己当法定代表人,创业公司批下来后,自己就成了创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副总经理,2001年改任总经理,职责是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创业公司郑州方面的全面工作。创业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一直没有交税。2002年公司改名为郑州恒业有限公司,改名的目的一是办理税务登记证并领取发票;二是王鉴想不受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涉黑的牵连;三是王鉴害怕税务部门查出来后新帐老帐一块算。在征得王鉴同意后,陶杰、易洪波作了两本帐:有发票的作为恒业公司的营业帐,是交税用的;其它收入按创业公司的老帐继续作帐,这一部分没有交税,是偷税的那一部分。自己害怕承担没有交税的法律责任,于2002年12月向王鉴提出销毁会计凭证,王鉴同意了,后让陶杰、贾继红、蔡艳春把创业公司的会计凭证、大票拉到公司汽车队院内垃圾坑内烧了。创业公司和恒业公司其实是一会事,股东都是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王鉴。郑州的电脑员是李峥艳。2001年以后公司采用网上办公,大小票虽然烧了,但电脑里存的票据与原始票据是一致的。自己也经常与政府职能部门拉关系,通过拉关系,税务部门未再到公司查过帐,交通部门没再查扣过公司的汽车。
5、被告人陶杰、易洪波、贾继红、蔡艳春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四人的供述与李永才、王鉴的供述一致。蔡艳春另供参加烧帐的人除自己外,还有贾继红、陶杰、李永才及二个工人。
6、证人王芳的证言证实: 2002年底,陶杰、蔡艳春把与创业公司有关的会计资料都拉走后,听蔡艳春说他们把这些会计资料都烧了。郑州的电脑员是李峥艳,公司电脑里应该有2001后所有的大票。
7、郑州市中原区地税局的证明证实:“郑州市创业货运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创业运输有限公司”均未登记纳税。
8、巩义市地税局的证明证实:巩义市城区货运信息部(法定代表人崔卫华)办有税务登记证,该部交纳地税至2003年4月,月交税款225元。
9、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关于税务稽查报告中偷税情况的变更说明证实:创业公司累计偷税数额元。恒业公司累计偷税数额元。
10、有河南经纬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说明,创(恒)业公司采取销毁会计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的事实及被告人王鉴、李永才指使被告人陶杰、贾继红、蔡艳春将创业公司的会计凭证销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起诉书指控的偷税数额包括非法经营部分的税额不当,应将非法经营部分的税额从偷税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辩称没有发现公司有犯罪事实的理由;被告人李永才、易洪波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李永才、易洪波构不成偷税罪的理由均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郝洪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郝洪山犯偷税罪与法无据的理由缺乏依据。被告人王鉴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创业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使税务部门未发现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当公安部门办理个人犯罪案件时发现了该问题,并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司法鉴定”、“税务稽查报告”,其程序并无不当,且这些鉴定、报告的数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故其辩称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十一、非法经营罪
(一)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创(恒)业公司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的规定,利用铁路行包快运为无证跨省贩卖香烟的客户(另案处理)提供非法运输。为了掩盖真象,凡是运输香烟的在外包装上一律标明“百货”,并在广州上站装货、郑州下站卸货时有专人负责。为了逃避风险,对公司承运的香烟一律由客户自行提货。经查证,创业公司2001年2月(2001年以前的票据已毁)至2002年12月通过非法运输香烟获取运费180余万元;恒业公司自2003年1月至5月通过非法运输香烟获取运费40余万元。王鉴、李永才是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冀、兰连森、韩志国、白新、白富超、曹仲琦、赵新方是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郝洪山供述证实:公司承包的广州—郑州行包专列从日开通就运输香烟,也知道香烟没有准运证是不能运输的。因为运香有风险,公司把价格涨到35—40元/箱。凡是“百货”就表示香烟;并由客户自行提货。1999年初烟草局查处两次后,公司决定设专人负责香烟管理,并在站台上隔出一间房,专门放香烟。1999年春节后,王鉴参与公司经营时,对香烟的运输已形成一套程序,他把这些规定继承下来了,并把运费固定为每箱45元。
2、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均供述了自行包专列开通后就运输香烟的事实。马献州另供宋留根和他都不插手公司经营,郝洪山、王鉴负责公司内部事务,李永才负责跟烟草、工商、铁路等部门打交道。
3、被告人王鉴供述证实:自己只是公司的一个投资人。公司对运输香烟制定了许多不成文的规定,象不理赔、不送货、设专人管理等,这些制度在其接管公司之前就定下了,自己沿袭了这些制度。
4、被告人李永才的供述证实:郝洪山要求香烟由客户自提,不理赔,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2001年王鉴接管公司后,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运价涨到每箱45元。从2000年起,运输香烟的大票统一写“百货”。为保证运输香烟能正常进行,曾找过烟草部门的人疏通关系,此后没再被查过。
5、被告人白新供述证实:2001年4月,王鉴承包创业公司后,自己任副总经理。运输香烟的事一直没有停。2001年后,公司采用电脑办公,电脑打印出来的大票上凡是显示货物名称为“百货”的统统是香烟。郑州的电脑员叫李峥艳。
6、被告人孙冀供述证实:在其负责经营期间偷运过一些香烟。
7、被告人兰连森供述证实:在其工作期间非法经营过一些香烟。电脑大票上凡是“百货”的统统是香烟。
8、被告人韩志国供述证实:在其负责网点经营期间,公司一直在非法运输香烟。
9、被告人白富超供述证实:在其工作期间运输香烟很频繁,电脑大票上登记“百货”的统统是香烟。李峥艳负责郑州总公司的电脑输票。王鉴把香烟运价硬性规定为每件45元。烟到郑州后有专人负责
10、被告人赵新方供述证实:自己曾负责过对香烟的管理,几乎每天都运烟,烟由客户直接来领,烟草专管员都是晚上上班。郑州公司的电脑操作员是李峥艳。2003年春节前后,受李永才委托给郑州火车西站的四个调度员、监装员送过一些钱。这四个调度员、监装员每月在公司都领有工资。
11、被告人曹仲琦供述了曾当过香烟专管员的事实,与赵新方供述一致。
12、被告人钱国平、高双喜、程丽军、常新革的证言均证实了公司非法运输香烟、设香烟专管员、客户自提香烟、香烟不理赔等事实 。
13、证人孙勇的证言证实:创业公司非法运输香烟曾被烟草局查处过两次,李永才也找过自己不让去他们公司查处香烟。
14、证人李峥艳的证言证实:2002年8月被招聘到恒业运输有限公司任电脑输票员,年终把所有清单汇总成一张大票。目前电脑上保存有2001年2月以来所有的货单。日,在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协助1.13专案组工作人员从原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脑里提取了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所有“百货”的货运单据(汇总表)共计69张。
15、证人郭宪荣、王瑞刚、王瑞强、于海霞的证言均证实:曾多次通过创(恒)业公司的铁路行包专列运输香烟的事实。
16、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的证明证实:郭宪荣、王瑞刚、王瑞强、于海霞等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7、郑州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郑州市公安局已以非法经营罪对王瑞刚、郭宪荣等8人立案侦查。
18、郑州市公安局1.13专案组的提取证明证实:在原郑州市恒业运输有限公司微机操作员李峥艳的协助下,从查扣的原郑州市恒业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脑中提取了以下有关书证:一、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显示有“百货”的货运单据(汇总表)1张;二、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显示有“百货”的货运单据(汇总表)61张;三、2003年2月至2003年5月,显示有“百货”的货运单据(汇总表)7张,共计69张。经统计运费共计2321995元,其中创业公司自2001年2月至日,通过非法经营香烟获取运费1824467元;恒业公司自日至2003年5月,通过非法经营香烟获取运费497528元。
上述证据说明,创(恒)业公司非法运输香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鉴、李永才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被告人孙冀、兰连森、韩志国、白新、白富超、曹仲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以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辩称理由,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二)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王鉴为董事长,被告人李永才为总经理的郑州(创)恒业运输有限公司,利用铁路行包快运业务大量非法运输假冒伪劣香烟;被告人韩志国、兰连森、孙冀、白新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白富超作为该公司沙太网点经理,参与非法运输假冒伪劣香烟的经营活动。该公司从广州贩运至郑州的假冒伪劣香烟10189.8条,总货值元。其中为江追政、江木听、江追强运输香烟5931条,货值元;为韩保平运输香烟2400条,货值元;为张爱国运输香烟1488.8条,货值69455.55元;为白朝阳运输香烟370条,货值35194.88元。以上卷烟经烟草部门鉴定后确认为假冒伪劣香烟。共获取运费172445元,其中创业公司获取运费159025元;恒业公司获取运费134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江木听的证言证实:伙同其弟江追政、江追强利用广州至郑州的铁路行包专列贩卖香烟。贩卖的都是假烟。用的名字是“小江”、“江先生”、“江涛”。日,把烟从煤炭仓库提出去齐礼闫租的仓库的路上被烟草部门查获,并把仓库里存放的70多件卷烟查扣。
2、证人韩保平的证言证实:2001年至2003年1月,伙同其妻宋静做香烟生意。从广州买烟后,利用创(恒)业公司广州至郑州的铁路行包快运运到郑州冉屯路煤炭仓库后,再把烟取走。贩卖的有真烟也有假烟。2002年底拉烟途中被烟草局查扣,拉的烟是8箱真芒果烟;日在其租房处存放的中华等假烟被查扣。
3、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证实:江木听、江追政、江追强、韩保平均因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江木听、江追政、江追强被扣假冒香烟5931条,价值元;韩保平被扣假冒香烟2400条,价值元。
4、证人张爱国证言证实:2002年5月通过创业公司的铁路行包专列从广州贩运香烟到郑州零售。把烟从广州的烟贩手里买后,由烟贩交给恒业公司在广州的网点托运过来。当年12月21日,存放在卫生路33号附20号租房内的万宝路香烟被查扣。
5、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爱国被扣万宝路牌香烟1488.8条,价值69455.55元。经鉴定均系假冒香烟。
6、证人白朝阳的证言证实: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通过创(恒)业公司广州至郑州的铁路行包专列贩卖假烟到郑州销售。烟是由广州的烟贩把烟交给创(恒)业公司设在广州的网点后运过来的。日中午,放在家里的“555”等香烟被查扣了。
7、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的扣押清单证实:白朝阳被扣各种香烟370条,价值35194.88元。经鉴定系假冒香烟。
8、从创(恒)业公司电脑中调出的经整理后的贩运假烟的货单打印件证实:江木听、江追政、江追强、韩保平、张爱国、白朝阳贩卖的香烟是由创(恒)业公司运输的,运费172445元,其中创业公司获取运费159025元;恒业公司获取运费13420元。
9、被告人郝洪山、王鉴、李永才、韩志国、兰连森、孙冀、白新、白富超均供述了创(恒)业公司在经营期间利用广州至郑州的铁路行包专列为客户运输香烟的事实。
上述证据说明,涉及该起犯罪的各被告人仅知道运输的是香烟,对香烟是假冒伪劣香烟并不明知,故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定性不准,应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创(恒)业公司由此获取的运费,应计入非法经营获取的运费之中。该起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构不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理由,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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