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兵活动中受伤的过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和雇主谁是诉讼的当事人?即以谁为被告?_百度知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和雇主谁是诉讼的当事人?即以谁为被告?
”我理解是前一种情况雇主为被告,但此时雇员是第三人的地位吗?后一种情况两者作为共同被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对吗,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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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事后向雇员追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不同的是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都是以雇主为诉讼当事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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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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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芳于日再次入住县中医院,家住垫江长龙乡高桥村的李淑芳受雇于县城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施行钢板内固定取出术。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当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时、护理费,请求解决。  [法官说法]  李淑芳受雇于被告贵华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住院伙食补助费,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淑芳为医疗费等索赔未果。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由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淑芳医疗费,遂再次诉至县法院,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当月29日下午2007年1月。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由重庆贵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鉴定费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940.68元、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贵华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雇主承担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共计988元,否则是允许其自由选择以那种诉讼请求进行诉讼、误工费,那么在法律上就必须要确定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43元的赔偿,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李淑芳在“贵华名都”清扫垃圾扫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侵权行为责任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使自己遭受损害,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活动则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原告选择以侵权责任追究雇主的民事责任。受伤后李淑芳曾诉至县法院并获得23148。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享有诉权的原告已作出选择,经县中医院诊断为左手多处骨折、误工费。  [裁判]  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该案中李淑芳诉请的续医费,从事清洁工作,雇主就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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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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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4.0font-family:仿宋_GB年春节期间,某小区物业为增添节日气氛,计划在小区门口挂“欢、度、春、节”四个灯笼,遂找到一家广告公司对字体进行设计,并且也把挂灯笼的事情委托给了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完成设计后,把挂灯笼的工程承揽给了吴某,吴某又找来李某、王某一块挂灯笼,并且商定给李某劳务费100元。在挂完第一个灯笼时,李某还没有从脚手架上面下来时,吴某去推动脚手架准备挂第二个灯笼,脚手架发生倾斜,李某从脚手架上面摔了下来,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2万元。事后,李某多次向吴某追要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吴某只是在李某住院期间垫付了3000元,再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吴某、小区物业、广告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时,原告李某诉称其受雇于吴某,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吴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和李某共同受雇于广告公司,自己没有雇佣原告李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自己把工程承揽给了吴某,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区物业辩称,自己把这项工程发包给了广告公司,挂灯笼是否需要资质,没有法律规定,被告小区物业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吴某从事挂灯笼的工作,广告公司把挂灯笼的工程承揽给了吴某,并且挂灯笼用的脚手架都是吴某自己租赁准备的,李某摔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5.2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吴某,并且在雇佣活动中收到伤害,原告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从原告受伤的经过来看,原告李某和被告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生产、生活和相应的民事活动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雇佣活动当中,被告吴某作为雇主对原告李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吴某对于在脚手架上面站人时推动脚手架的危险性应该可以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在原告李某没有下来的情况下去推动脚手架,被告吴某过错明显,原告李某无过错。
被告吴某挂灯笼用的脚手架系其自己准备,其辩称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不予支持。被告吴某与被告广告公司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告公司的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区物业作为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被告小区物业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吴某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合法有据;被告广告公司、被告小区物业无任何过错,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广告公司和小区物业的诉讼请求。
雇佣和承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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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一家私人经营的饭馆(个体工商户)做面点,在做馒头过程中被压面机将右手严重压伤(之前雇员为提高工作效率私自将外层的保护罩摘除),该意外伤害应该如何定性,雇员和雇主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请大家指点。
回复牛振平(0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回复李哲(楼主):雇员的过错应该如何认定,私自拆除防护罩是否为雇员过错?若是的话,可否有雇主仍然承担全部责任?
回复牛振平(2楼):谁主张谁举证,作为雇主的话为了减少责任肯定会去举证的,举证不力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雇主应该承担60%~70%的责任------雇员违规操作,存在一定的过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措施,自身也是有错误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接受劳动一方有监管的责任,却没有做到监管的职责,承担责任的比例要大
同意4楼的意见。。
回复水中燕(4楼):谢谢啦,呵呵,这样感觉很清晰了呢,接下来就是收集证据了。
回复徐丫琳(5楼):嗯,主要是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雇主也是存在监管责任的。
如果有营业执照,属于工伤的范围,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我觉得这个是工伤啊,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啊
j建议你适用工伤保险条条例:1、本案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减少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应该适用个人之见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即依据双方过错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责任。提供劳务方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接受劳务方应尽到监督职责,若接受劳务方明知提供劳务违规操作放任这种行为或者接受劳务方故意造成违规情况的,应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主要责任。
回复姜学明~~~(9楼):其实我也在想是不是要走工伤的途径,但是存在以下的几点疑问:1,这个餐馆是私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雇员与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人社局进行劳动登记备案;3,该餐馆雇主没有为雇员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也没有购买任何人身意外险;那么是否还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呢?
《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雇员只要证明自己在受雇期间因工受伤。其过失责任需要雇主去举证。至于责任分配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和雇主的证据效力来划分。
回复刘远江(15楼):赞同,我也认为是雇佣关系中的人身伤害,走工伤途径的话,不是很现实,另外这个小餐馆是个体工商户,也没有给员工买什么保险,不大可能从国家的工伤基金中报销相关费用。
回复牛振平(13楼):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当缴纳工伤保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不过工伤时间很长。
回复陈明明(17楼):是否可从工伤和雇佣关系中的意外伤害二者选择其一来进行诉讼,何种主张对雇员有利?
回复牛振平(18楼):工伤的赔偿数额高,缺点就是法律程序长,当事人有可能受不了,雇佣的话法律程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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