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在处理过程中网上传播涉案人员信息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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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遭“非法”处理的涉案财产
[导读]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
规范司法强制拍卖,管住法院不够,还要谨防其他部门介入。 (北京晨报吴宁/CFP/图)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现在法院判个没收某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财产共有者心里要打颤:企业恐怕要倒,资产全泡汤,可能连老婆孩子的那份也会被拿走。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冻结当事人的财产”。领导小组“全面接管”“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湖北天发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家龙2006年被抓,不久,一个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的“风险化解小组”就全面接管天发集团。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吉首企业家曾成杰,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近几年许多重大经济案件,都有各种“XX小组”的影子,它们除了查办案件,还直接参与了涉案资产的处置。“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记者,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兴邦公司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张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涉案资产并未随案件移交给法院处置,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和毁损。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尴尬的状况发生过。2002年5月,北京某民办学校董事长孟晓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西阳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无罪,但是阳泉检察院以“充公”为由拒不退还扣押财物,其中包括一辆丰田轿车和99万现金。这并非孤案。2008年8月龚家龙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经过申诉,日,法院改判龚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股权已经在日被悉数转让。牛刀杀鸡,众人遭殃亳州市官方称,之所以紧急处理兴邦公司涉案财产,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案发至今3年多,投资人称,他们非但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专案组亦未公布财产的处置情况。由于大多数类似专案不走破产程序,而是政府托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果对于法院处置资产不满,债权人亦可以提出异议。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政府关停当事人正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秘密转让股权,亦有违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无权干涉”。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强2009年涉黑入狱。据《财经》报道,黎强判决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据工作组人员称,公司虽由黎强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政府的。”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对吴尚澧作出一审判决后,六百余名投资人的委托律师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对于无辜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主张其财产权的最大绊脚石,是“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当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们往往发现:财产也跟着完了,已无实质权利可言。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诸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涉案企业往往被粗暴关闭,资产被过早处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先刑后民”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么准,民事部分又遭受很大损失。”另一个争议是,“民案刑办”。以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集资诈骗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一直存有不同意见。一起原本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因为当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年10月,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许荣华被关押,当地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要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当时他说只要我签字,立马无罪释放,否则弄不好再给我一个罪名。”许回忆称,他的股权转让让他的财富在一夜之间缩水了90%。部门争利,监督缺位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财经》报道,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重庆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马当的代理律师刘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案组告知海南地块的售价为35万元/亩,但据他私下打听,实际交易价格为45万元/亩。虽然判决生效后的两次拍卖以流拍告终,但从查封到拍卖,马当家属毫不知情。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吉首企业家曾成杰被认定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他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完全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但专案组拒不评估,将其优良资产悉数变卖,比如,总价2.5亿的邵阳大酒店作价9000万元,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资不抵债。投资人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但有关部门却从中获利。王少光称,“群众艺术馆”现在实际上挂着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馆公司位于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过公开竞拍”受让给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王少光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对重大经济案件的资产处理,经常在检察院监督视线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检察官解释说,主要因为是“专案”的缘故。据他观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要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扣押,检察院都要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法,但一旦变成专案之后,检察院自然会放松警惕。“因为在专案组里边,检察院同样只是一个参与协调研究的角色。”每当兴邦部分投资户的代理律师张仁去找亳州公安局了解资产处置情况时,对方总是回复:你去找专案组。“可是到哪里去找呢?专案组是一个松散组织,相关人员都是兼职,没有日常机构,”张仁无奈地说,“现在资产处置,都是政府主导,没有任何法定程序。”2010年1月,由于兴邦公司投资人的抗议,亳州公安局组织的涉案财产拍卖被迫夭折,此时,一审判决还未下达。即便是最后由这法院真正来拍卖,有些检察院也经常睁只眼闭只眼。“在财产权的处置方面,法院既是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只是部门不同而已。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不能说人家做得不对。”上述检察官说。(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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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 以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重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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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本书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的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为主线,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系统地梳理和研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涉及的主要问题,同时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对实践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又亟待解决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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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或者被控涉嫌侵犯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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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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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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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拉萨打砸抢案件---藏独势力撕下“和平”伪装案情:3月14日,拉萨发生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事件。据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在这一暴力事件中被致死的无辜群众达到18人,受伤群众382人,其中重伤58人。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伤亡242人,其中轻伤218人,重伤23人,牺牲1人。事件发生后,西藏政法机关依法对42名不法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人员涉及放火、盗窃、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台湾地区陈水扁案侦结一切由司法来裁决案情:从2006年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因机要费案被起诉受审,历时两年多的曲折反复,直到日,陈水扁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等罪被收押。扁随后宣布绝食,15天后恢复进食。12月12日,扁案首轮侦办结束,扁夫妇等人被诉。该案即将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喀什暴力恐怖袭警案--法不容赦案情:日上午8时许,喀什市边防支队集体出早操,行至怡金宾馆前时,突遭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驾车袭击,并引发车上的爆炸物,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霆案改判---“法治”与“人文”本可兼容案情: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08年3月,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盗窃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收回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周正龙案”尘埃落定---&周老虎”终是“纸老虎”案情:“周老虎”终于被认定是“纸老虎”。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在“华南虎照”出笼一年多后,2008年11月,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周正龙拿着以纸老虎为“模特”的照片,差点以假乱真。三鹿毒奶粉案---“潜规则”必须“见光死”刑事案件抓捕现场案情:2008年9月,根据连续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黄光裕被拘---揭开“中国首富”的神秘面纱案情:当黄光裕以430亿元的身价登上胡润富豪榜的榜首不久,这位“中国首富”随即遭警方拘查。11月,北京警方证实了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遭拘查”,证监会随后承认黄涉嫌“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在重组、资产置换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臧天朔涉恶案---娱乐明星的“双面人生”案情:以一曲《朋友》红遍大江南北的著名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依法逮捕。据查,臧天朔案案情复杂、涉及恶势力团伙、涉案人员多。当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杨佳袭警案---暴力行凶害人害己案情:日,28岁的北京人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刺死六名警察,另刺伤警察三人、保安一名。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不服,提出上诉。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依法执行死刑。“亿元贪官”姜人杰案---反腐形势仍严峻案情:2008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主管城建等领域的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最高单笔受贿竟达8000余万元。
刑事案件 -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刑事案件庭审现场★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案。中美双方司法机关在此案的追诉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刑事司法协助,最终使得美国法院判处“二许”重刑,其刑期不但高于同案被遣返回国的余振东,而且也已超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作为具有突破性司法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被审理、宣判的先例,其重大启示在于:反腐必须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采用引渡方式,但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远水往往不解近渴。当前中国仅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而对于很多还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借鉴“二许”案模式,通过采取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将异地追诉作为打击贪官外逃的过渡性策略,明确向公众昭示腐败罪犯的不可脱逃性,使腐败犯罪得不偿失,从而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可谓不是当前一种灵活的选择。梁丽捡巨额金首饰案最终处理检验司法者智慧☆案情☆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日,梁丽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同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表示,不会再去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点评★从涉嫌盗窃罪面临重刑到属于自诉范围的侵占罪、直至撤案,梁丽经历了冰火两重天。梁丽应否被定罪?情理与法律的碰撞、权力与民情的互动、时代与人心的纠结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得到了鲜活展现。梁丽在知悉小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后,不但没有履行返还失主财物这一义务,反而将黄金首饰带回家中私自占为己有,这一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成为刑事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对梁丽案的最终处理,不仅关涉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我们应当注意反思其背后关涉的法理和法律问题,透过典型个案的处理去了解其背后涌动着的生动司法实践,去发现“活”的法。正是在这种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治观念才得以不断地变革和进步,进而在更深远意义上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邓玉娇刺杀基层官员案妥善释放民意不满应深思☆案情☆日晚7时许,湖北省巴东县三关镇政府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等3人,酒后到当地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误以为包房中的邓玉娇是洗浴区服务员,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拦住并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其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止时,邓玉娇又将其刺成轻伤。后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邓玉娇主动拨打110报案。经鉴定,邓玉娇患精神抑郁症,属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邓玉娇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防卫过当、自首和限制责任能力等情节而免予处罚。★点评★此案社会反响强烈,邓玉娇刺死的是一名官员,甚至被誉为“巴东烈女”,可见在老百姓心中,对于官员利用公共权力欺压群众贪污腐败的问题是难以容忍的。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民意的影响并非决定性因素。从案情分析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属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才是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这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民意的处理结果可谓双赢。但我们仍需思考:是否所有同类案件都有同类的命运?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处理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监督与案件侦破需要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案件折射了社会底层与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间的矛盾及其对司法的影响,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也可见一斑。为何在这样的案件中,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这恐怕不是简单的一句“弱者总是值得同情”能够解释的。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妥善释放民意的不满,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才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保护幼童又不牺牲基本原则☆案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成年妇女袁荣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由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冯支洋等人抓捕归案,其中冯支洋等5人为公职人员,母明忠为县人大代表。法院一审判决为:被告人袁荣会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14年、12年、10年、7年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点评★一起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因其犯罪人多为公职人员而引发热议。本案的重点在于强迫卖淫罪,但舆论似乎更关注被判处嫖宿幼女罪、处刑稍轻的几名公职人员,甚至认为定罪不准、量刑太轻,认为应以强奸罪定罪,直至判处死刑,其中缘由包含了对幼弱者的同情、对公职犯罪人的愤恨和对公正司法的渴求。但从刑法专业角度看,本案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嫖宿幼女与强奸幼女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是在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如果是,不管主体是谁,都只能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本案的判决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对强迫幼女、少女卖淫之犯罪人的严厉惩处和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此种恶劣犯罪的适当从重处罚。幼童容易受到侵害,侵害行为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也较之成年人更为严重,因而需要在刑事政策上给予倾向性保护,但这并不能以牺牲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代价。法大学生杀害老师案为死刑改革提供绝好注脚☆案情☆日晚6时许,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23岁的男生付成励手持菜刀向正准备上课的教师程春明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付成励随后掏出手机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昌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付成励控制并带走。程春明随即被送往昌平中医院抢救;当晚7时,程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点评★从付成励作案前对全部后果的深思熟虑、审判过程中又多次表明“不后悔”等情况看,其人身危险性并没有降低,而仅凭几次“三好学生”称号、奖学金或献血证等“表现良好”的“既往”,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付成励逃过了一死,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未必具有多少说服力。这些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情节,不仅使得付案的结果徘徊在“杀”与“不杀”的边缘,也给司法公正出了一道难题。庆幸的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及少杀、慎杀的司法践行,为法院解决了这一难题,并为死刑改革提供了一处绝好的注脚。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单给付成励本人留下了生机,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以生动的案例示范在中国社会进行了一场有关死刑问题的刑法教育,使公众能正确理解死刑的适用标准,究竟什么叫做“可杀可不杀”,什么叫做“慎用死刑”,从而有助于培养国民的轻刑心理并降低司法者对死刑的依赖心理。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案情☆日中午,孙伟铭在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在酒后驾车送其父母搭乘火车的折返途中,从后面冲撞与其相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接连造成相撞事故,共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提出上诉后,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点评★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必须注意的是,酒驾肇事是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趋势,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酒驾风险,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当然,在给予酒驾肇事严厉刑事打击的同时,我们更要明确,治理酒驾问题,特别是在防范上,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及措施来说只能是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刑法来遏制此类犯罪;而且既要强调治理上的法治措施,也要注意社会风气的引导,综合治理才是上策。汉中韩兴昌网络诽谤案能不能公诉成最棘手问题☆案情☆被告人韩兴昌因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受害人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为目的,捏造事实,组织、策划员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于日、19日先后围堵万邦公司和陕西省汉中市政府,同时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受害人杨海明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杨海明的人格权、名誉权。案件发生在2008年“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社会危害性严重。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兴昌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点评★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导致网络侵害行为更为方便。韩兴昌案的特点就是行为人借助网络技术,实施了诽谤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诉,还是自诉?这是本案司法程序中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我认为,鉴于网络本身的特性,有必要将网络诽谤与普通诽谤予以适当地区分。在网络传播中,侵害信息的影响力之大、传播速度之快、互动性之强、受众主动性和参与程度之高,远非传统媒体或其他手段所能够比拟,因而更容易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发生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其捏造的事实涉及拖欠灾区民工工资等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通过网络迅速散布并扩大影响,严重误导了舆论方向,给社会管理秩序和政府、企业都带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检察机关完全有权依法提起公诉。科技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对刑法的应用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我们在刑事司法观念上不能固步自封,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江苏盐城水污染案是污染环境还是投放危险物质☆案情☆2007年11月底至日间,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将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明知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排放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河道而污染了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日起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罪的罪名应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处丁月生有期徒刑6年。★点评★这是中国首次将违法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罪案。生命之源被故意以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此罪或彼罪的犯罪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后者为故意。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废水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明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因为排放废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没有采取环保措施,继续大量偷排,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因此,将本案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符合本案的性质和该罪的犯罪构成的。盐城案留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一方面要防患于未然,通过刑事立法完善,增加对环境犯罪行为犯、危险犯的规定,在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还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之前就对其予以适当的刑罚惩治,以预防实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转变经济效益高于一切的思维模式,杜绝先发展后治理。云南“躲猫猫”案件未决犯监管体系存诸多问题☆案情☆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舍后,多次遭受同监舍在押人员的殴打。同年2月8日,在又一次体罚过程中,同监舍在押人员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头部撞击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地警方作出被害人在“躲猫猫”游戏中意外死亡的解释,被网民称为“躲猫猫”案件。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点评★本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并无太多困难,需要我们深思的是“躲猫猫”案件背后的问题。长期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的牢头狱霸,因为一次被宣称的“躲猫猫”事件而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尖风口,看守人员的玩忽职守和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也再一次接受了阳光下的审判。被害人李荞明本是锒铛入狱的犯罪嫌疑人,若他被审判定罪判刑,或许他仍不思悔改,或许要痛改前非而渴望新生,在一切都未知的时候,他在羁押场所被非法终止了生命。在这个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犯罪人首先也是人,有作为人被尊重的权利,其生命和健康应当得到依法保护。“躲猫猫”事件的曝光,体现了网络对司法的监督,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未决犯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此,必须予以正视和重视。本报记者&蒋安杰&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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