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印章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力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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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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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含学院钢印)、系(部)处(室)党总支、党支部印章、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印章、系(部)印章和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凡冠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印章和学院领导签字章及电子印章 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委、行政授权的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类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院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院办公室。用印单位到学院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封存。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送学院办公室按本规定第五条,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时交学院办公室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五条&&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系(部)、处(室),党总支、以及其它内设机构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
&&&&(二)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学生假期火车票优待证明章等)、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
&&&&(三)有关科技、文化研究所的印章,由其挂靠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
&&&&(四)领导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的刻制,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学院办公室制发。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工作需要,院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五)学院系(部)、处(室)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
&&&&(六)学生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艺术团体等)一般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为便于工作开展,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标志图章或采用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章。
&&&&第六条&&刻制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内江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指定地点刻制。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单位承办。
凡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印章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七条&&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院内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由用章的系(部)处(室)部门负责人或教办、学办、办公室主任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单位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院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由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学院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院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院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正式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省教育厅和内江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院使用的,它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给各系(部)、所和机关各部处使用的,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院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院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学院的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 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院、系(部)和各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院印章。
&&&&(二)各党总支(支部)、系(部)、处(室)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单位监印人员凭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职能单位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五条&&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或《用印申请单》。
&&&&(二)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院章。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报经院长同意后再签发。科研申报材料需加盖院章或院领导手章的,须经科技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可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授权办公室用印并至少留存一份相关材料。
&&&&(三)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院章,须先由相关系(部)、处(室)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并至少留存一份相关材料。
&&&&(四)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和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五)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监(施)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机关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九条&&学院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使用带存根据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机关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院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一般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随意将印章携带单位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单位以外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但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条&&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条&&学院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送学院档案馆封存;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可退还给本人或移交学院档案馆封存;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可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学院办公室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电子印章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学院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前学院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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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
.我看到一个报告上说法律规定印章和签字,就相当于我签字了,如果我的私人印章丢了、按手印效力一样,可是私人印章呢?那,被一个人拿去借了钱盖上我的章,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比如我现在想借款给私立借贷公司。那麻烦告诉我一下,拿去借款,那我刻一个tao哥的名字。.公家的印章特牛x这个我知道,又盖了一个那个办事员的章,他盖了一个公司章??,他会替我还么?2,那,这样可以吗1。
提问者采纳
 首先说一下法律的规定。  然后分别回答你这两个问题,对方会要求你手写签名(便于以后鉴别笔迹。前面也说了,证明这个办事员的身份。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不单单是冒用姓名章。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那么就要看这个办事员是否是取得公司授权的“代理人”身份,一般而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按手印,从法律效力的角度上讲,缺一不可。应该要求对方在合同后附上相关的代理授权证明,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包括仿冒签名等、如你所说、盖姓名章的方式。请注意,对方公司既加盖了法人章、自然人订立的合同,不是你拿个章一盖了之的,这里是“签字或盖章”都成立的,只要是真实的,只要能够明确这个办事员的身份,都是存在可能的。但是:  1,这里就存在一个冒用的问题;第32条规定,可以采用签名,只不过法人在签章的时候比自然人要复杂些,如你所说,法人订立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法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章,那最起码你要附上被仿冒人的身份材料,也加盖了办事员的章、鉴定真伪),也就是法律上说的“签章”,签字和盖章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你的身份材料和你取得代理权的证明材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时。像你所说假设你刻一个别人的章,或者干脆要求他们的法人代表签章。  2,还有会要求附上个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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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在当时社会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然而在当今,印章的效力已经与其质料无关,技术的发展又使得伪造印章极为容易,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证明功效已然大...
印章的法律意义
14:43 陈 d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如今是民主时代,印与章之间已经失去等级的区别而被统一称之为“印章”,用以泛指那些刻制了某 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以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 或者这种小块固体物被使用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自古以来,印章就有两大类功能:一是象征功能,另一是证明功能。前者用于象征权力和等级,后者则用 来证明身份和行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印章的象征功能逐渐弱化,而印章的证明功能则成为主要功能。当 然,印章的象征功能还依然存在,如在印章管理制度中,规定某一部门或等级的印章直径大小;尽管盖章 不过是代替签名,但其中却包含着比签名更为“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在交易活动中,印章被广泛使用而每每出现在书面文件中。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时常会认为盖章比 签名更有证明力。例如,以法人当事人没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是在诉讼中经常遇到的 抗辩理由;某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规定,业主必须在办理房产证申请书上盖章,对于只签字不盖章的申请 书,则不予办理。印章的证明力究竟如何,还是在对印章具有证明功能的机理以及法律赋予印章使用的效 力等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结论不迟。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的功能,缘于以下机理: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并且是依所有 者的意思而刻制在印章上;印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并且印章作为固 体物其印文不易改变;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并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印章的使用(即盖章) 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可见,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 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在民法范畴,印章在民事活动中的使用有以下具体作用:(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为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 的书面上必须有签名或盖有印章。其一,表明该意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其二,表明该意思内容有产 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如果一项书面记载的内容虽然与 法律有关,但该项记载不能与任何一个签名或印章相联系,该项书面记载便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的书面形 式。(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在一书面载体上使用印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 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 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 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 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 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4)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由于印章具有以上作 用, 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 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从上述第 (3) (4) 两个作用来看,印章的使用有时具有省事之效。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1)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 名,而与印章的质料、大小、形制无关。(2)印章之所以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使用印章有时具有省事 省力之效。(3)在民事活动中,印章的象征功能已经很不重要,因为没有哪个民事法律行为重要到非使用 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签字的程度,除非当事人之间自己约定使用印章的象征功能。例如,虽然双方已然在 合同书上签字,却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盖章之后生效”。(4)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 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 于签名的证明力。
由于印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并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刻制印 章,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完全是社会学意义的判断。签名则与之不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的联 系既有社会学上的依据也有生物学上的依据,因而,签名与签名行为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高于印章 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为了提高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联系的确定性,人们发明了印章公示制度, 就像当前实行的印章注册备案制度。这一制度意在表明并实现这样一个情形:注册备案的印章与其所有者 之间的联系具有惟一性,因而,某个特定印章与某个特定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这样一来,就出现 了两类印章:注册印章和未经注册的印章。前者如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并且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留下印文样本)后开始使用的印章,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广义上,注册备案的印章也 可包括在银行预留印鉴样本的印章。后者是指自由刻制又未在任何有权机关留下印文样本的印章。面对这 两类印章,我们几乎马上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注册印章的证明力要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的证明力;未 经注册的印章几乎就没有证明力,因为可以随时随地换一个。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注册印章的证明力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进而认定注册印章的使用效力大于未经 注册的印章,那就又要出现可以讨论的问题了。印章的证明力,是指印章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使用印章 的主体是谁;印章使用的效力,是指某一主体在书面上使用印章后要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印章使用的效力 仅仅与特定主体在使用印章时的意思有关,而与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无关。其理由如下:(1)签字 或盖章意在表明签字人或盖章人以书面形式实施的是法律行为,印章之所以具有这种使用效力,完全在于 行为人是以自己的意思实施一个法律行为,并且是以自己的意思选择使用自己的印章以代替签字。(2)在 一个书面文件上已经盖有注册印章时,印章所有人仍可以印章实际使用人无权使用印章为由,主张该书面 文件记载的意思表示与己无关,对自己不生法律效力。同样,在一个书面文件盖有未经注册的印章时,印 章所有人仍可以承认该印章使用是自己所为,并承担该书面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3)区别真假印章的根 据,不在于印章是否经过注册。一个印章虽未经注册,但印章所有人是以自己意思并以自己名义刻制的, 该印章就是真印章;如果一个印章是假冒他人名义刻制的,即使利用假证明文件通过了注册,该印章仍是 假印章。(4)在签订合同书过程中,当看到对方举起公章准备使用时,世上有几个人会要求对方停下来, 先检查一下对方的公章是否为注册印章。如果说认定完全没有人这样做的判断过于绝对的话,那么事先核 查对方正在使用的印章是否为注册公章的人肯定也是微乎其微的。在未核查对方公章是否经过注册的情况 下,相信对方的公章其实是在冒一次信用风险,因为对方所用的印章是注册的还是未经注册的,只有使用 印章的当事人自己知道。在签订合同书时,之所以未经事先核查就允许对方使用盖章代替签名,完全是因 为相信对方当事人的信用。如果认为使用注册印章盖章就有效力,而使用未经注册的印章就没有效力,其 结果显然是既不利于交易安全又不利于实现公平。其实,印章注册制度的存在,不是要赋予注册印章更大的使用效力,而是在于赋予注册印章更大的证 明力,并且在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例 如,当印章名义人(即印章上刻制的姓名或名称所表示的主体)否认某书面合同对自己的约束力,如主张 该印章不是自己的或者是与己无关之人所加盖,该印章经过注册与否,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如果该印 章是注册的,该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可视为确定的法律事实,印章名义人必须证明了该印章是无 权使用之人加盖并且相对人有恶意时,才能免责;如果该印章没有经过注册,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 系就是一个待证事实,相对人必须在证明了该印章就是印章名义人所加盖,即印章与其名义人之间存在确 定联系的法律事实后,才能进一步要求印章名义人根据书面合同的记载承担责任。当然,证明一个未经注 册的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困难的,但也不是不可能的。经以上分析后可以提出的建议是: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 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
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印章的使用自有其历史的辉煌,古时帝王之玺,非金即玉,官府之印,或银或铜, 加之印文非篆即隶,刻制不易,寻常人等实在难以拥有和伪造,因此,印章在当时社会不仅具有象征意义, 也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然而在当今,印章的效力已经与其质料无关,技术的发展又使得伪造印章极为容易, 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证明功效已然大为下降。如果我们还是一如既往地认为印章比签名更有证明力,实质 上是一种对印章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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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在我国签名和印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印章在当时社会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然而在当今,印章的效力已经与其质料无关,技术的发展又使得伪造印章极为容易,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证明功效已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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