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到信访监督双公开事项告知书起,在多少天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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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强化办理机关责任,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等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信访、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办理机关是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第四条& 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以下简称信访平台)是各级党政机关受理、办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网络平台。
第五条&各级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信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录入到信访平台。登记时应当规范、完整地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可在信访平台作简单登记或接谈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登记,另行处理。
&第八条& 来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时应当配戴上岗证,亮明身份,并做到认真、细致、热情、文明。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登记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时间分别为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4个工作日。
(一)原则上平级转送。转送乡镇(街道)的,应当由转送、交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并说明转送理由。
(二)实行分事项转送。积极引导信访人一事一信(访),对同一信访件涉及多个信访事项的,按信访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别予以转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关,不得转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退回件经转送机关确认后重新予以转送或交办。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告知分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延期告知、越级访告知和转送告知。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一般由在信访平台最先登记的机关出具。
办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信访平台二次以上登记的相同信访事项视为重复信访。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复信访,应当予以转送、交办或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处理(答复)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处理意见未告知信访人权利等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
(四)处理(答复)意见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同级纪委,并向信访人出具转送告知书。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办理(包括处理、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本机关收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越级初访。
对前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按照何种程序和途径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前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同时,要指明受理机关;对前款第(五)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越级初访,出具越级访告知书,同时应当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一)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或听证终结决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二)信访人自收到处理(含复查)意见书之日起,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按当时政策已处理到位,信访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办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认真阅看信访人信函(邮件)、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了解信访人主要诉求。办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原则上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别作出予以支持、解释和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意见书应当明确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等权利,由办理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办理机关应当及时落实。
第十七条& 咨询类、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视情将采纳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情况复杂包括核查取证较为困难、争议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及其他属于复杂情形的事项。
&延长办理期限的手续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延长手续应当同时报交办机关。
&第十九条&事发地、居住地、户籍地不一致的信访事项,一般转送事发地处理;上级机关转送或交办信访事项属于“事发外地、人事分离”的,信访人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主动了解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时提请转送或交办机关转送和协调有权处理的地区或单位处理。
第四章& 送达与反馈
&第二十条&办理机关应当在处理意见作出后15日内,送达信访人盖有本机关公章(或信访专用章)的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网络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四种。
(一)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书原则上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
(二)网上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意见书可通过网络送达。
(三)信访人不在辖区范围内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通过挂号邮寄的送达方式,并内附送达凭证。
(四)本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记明未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书面答复意见留在信访人的住所。住所不清的,可以留置在当地基层组织或单位。
(五)信访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告知书和查询码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一)群众来访事项,当场打印,交信访人当面签字确认;信访人拒签的,说明理由后,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二)网上投诉件或留手机号码的,可通过手机和网络送达。
(三)其他未留手机号码或无法通过网络送达的,按规定打印后,应当通过挂号邮寄的形式送达信访人,送达凭证扫描输入信访平台。
(四)延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对通过前两种方式送达的,不再邮寄送达。通过集体走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查询码打印后分别送达信访代表(代表不超过5人)。
第五章& 查询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按要求输入和发布在信访平台。办结后,及时将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以方便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的查询码,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由该行政机关负责打印;行政机关登记后转送下级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承办机关负责打印。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可凭查询码通过信访平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并对处理(答复)意见进行满意度评价;分事项转送的,信访人可根据书面答复逐一评价。
信访人要求现场查询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党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采用合适形式予以反馈。
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可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反馈处理意见,或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信访代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组织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来访人明确要求保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对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受理不受理、应当送达未送达或作虚假评价,以及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复核等权利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热线电话、领导信箱的受理、办理由各地各机关按照此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字号: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国家和省制定的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中共桓台县委、桓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桓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桓台县信访局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桓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受理机构为:桓台县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桓台县兴桓路1111号
邮政编码:256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址:桓台县桓台县兴桓路1111号 ,邮政编码:2564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桓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桓台县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3、桓台县信访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4、桓台县信访局处理政府信息更正申请流程图
&&& 桓台县信访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1:桓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桓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方式
请提供相关证明
(仅限公民申请)
□ 电子邮件
(可多选)
□ 电子邮件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2:桓台县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桓台县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信息更正内容描述
信息更正证明材料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能够确定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
《桓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验证申请人身份,并出具《登记回执》
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机关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
属于公开范围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不属于受理机关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公开范围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受理机关当场提供
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属于部分公开范围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申请人签收
申请内容不明确
受理机关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信息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附件3:桓台县信访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转相应部门处理
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验证申请人身份,并出具《登记回执》
转有信息更正权机关处理
本机关无权更正
应予部分更正
证据材料不足
受理机关出具《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申请人填写《桓台县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提供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
能够确定的
&&&&&&& 附件4:桓台县信访局处理政府信息更正申请流程图
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有信息更正权机关的联系方式
桓台县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建设街2550号 电话:鲁ICP备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您所在的位置: >>
信息内容:
索&引&号:
广东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定
& &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广东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 第三条
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第四条
广东局办公室主管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 &&(一)负责组织完善广东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二)负责督促各有关处室维护和更新广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 &&(三)负责组织编制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四)负责统一受理、分办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广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五)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部门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和指导;
& &&& &&(六)承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广东局机关各处室在广东局办公室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具体落实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 &&(一)收集和保存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 &&& &&(二)落实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工作事项;
& &&& &&(三)办理广东局办公室交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
& &&& &&(四)确定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不能确定的,报广东局局领导审查确定;
& &&& &&(五)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具体工作。
广东局法制处负责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法律事务咨询、行政诉讼组织应诉以及分支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广东局信息中心协助广东局办公室,负责广东局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为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 & 广东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 & 第八条
广东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 &&& &&发布政府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广东局应当及时、准确公开由本局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 &&&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报广东局保密委下属保密办公室审查并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 &&广东局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东省保密局确定。
& &第十一条
广东局各处室草拟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该规范性文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 &第十二条
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广东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澄清的,应当书面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有权澄清的机关予以澄清处理。
& &第十三条
广东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第十四条
广东局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 &&(一)广东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及联系方式等;
& &&& &&(二)广东局发布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
& &&& &&(三)广东局工作发展建设规划;
& &&& &&(四)广东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 &&& &&(五)广东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 &&(六)广东局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 &&& &&(七)广东局受理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检验检疫政府信息,以及广东局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广东局申请获取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 &第十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广东局不予公开:
& &&&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 &&&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 &&& &&(四)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 &&& &&(五)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或者处理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六)需要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信息;
& &&& &&(七)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 &&& &&(八)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
& &&& &&(九)广东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仅涉及内部管理的信息;
& &&&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广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广东局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主动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 &第十七条
广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一)广东局政府网站;
& &&& &&(二)新闻发布会;
& &&&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 &&& &&(四)广东局设置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便民卡等;
& &&&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 &第十八条
广东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第十九条
列入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拟制。形成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 &&& &&(二)初审。形成或者获取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制的政府信息,依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
& &&& &&(三)保密审核。广东局保密办公室对各处室提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保密审核;必要时报请局领导批准。
& &&& &&(四)公开。广东局依照第十七条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 &&&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广东局公文的,可以结合公文办理程序一并办理。但该公文的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文件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
&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变更的,形成原信息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公开。
& &第二十一条
广东局应当定期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清理和更新,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新增或者删减调整。
& &&& &&新增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属于主动公开的,形成原信息的处室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政府信息公开。
& &&& &&删减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原属于主动公开的,广东局应当在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同时,删除相应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因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东局申请获取与其特殊需要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当面提交、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书面申请。
& &&&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口头提出,具体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 &&& &&广东局可以设立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受理平台,统一受理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第二十三条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接收申请书、审核申请要件、登记受理、协调办理、拟制答复意见、审批、答复、归档等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广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广东局办公室统一接收。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向广东局其他部门递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该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广东局办公室提交申请。
& &&& &&广东局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广东局办公室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广东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 &&&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交验身份证件和提供相关证明凭证。申请人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不予受理;
& &&& &&(二)申请人信息。审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与身份证明一致,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齐全;
& &&& &&(三)申请公开形式。审核《申请表》是否明确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适当。
& &&&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类别、项目繁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更改。
& &&& &&《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全、不明确、不准确的,或者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无法当面告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 &第二十六条
申请要件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当事人当面递交《申请表》,并要求出具回执的,应当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并送达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对登记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及时予以办理:
& &&& &&(一)广东局办公室可以独立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当填写《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表》,经广东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延长答复期限,并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 &&(二)需要会同广东局相关处室办理的,广东局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分办表》,分送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分办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定分办意见,回复广东局办公室;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广东局以外第三方权益的,应当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明确具体要求以及联系方式,并视实际需要,向第三方提供《申请表》复印件。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申请信息但广东局仍决定公开的,可以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广东局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和要求,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 &&&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三)依法不属于广东局公开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者申请公开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拟制《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拟制《政府信息答复书》(依申请公开),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拟制《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 &&(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广东局已经予以答复的,拟制《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 &&& &&(六)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不充足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明材料。申请人一个申请里面涉及多个事项的,可以拟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作出调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或者科研无关的,拟制《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 &&& &&(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信息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拟制《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
拟制答复文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公开信息内容核实和保密审查,并呈送分管局领导批准;重要事项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
& &第三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答复文书,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广东局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在广东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上年度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广东局各处室应当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字材料和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广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
广东局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量及任务发展情况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并适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第三十三条
广东局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可以参考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广东局各分支局应当参照本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起执行的原《广东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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