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在路上跑的车对其驾驶员照手电筒属不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引入?河北省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 以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决意采用爆炸的方法 报复以泄私愤。去年5、6月间,靳如超找到从事非法制造 炸药的王玉顺、郝凤琴,用其提供的炸药及雷管、导火索进 行试验。随后,靳如超又从河北省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 胡晓
洪处,购买了50枚雷管及20余根导火索。 2001年3月12日至3月14日,靳如超3次到王玉顺、 郝凤琴处,先后购买了600公斤硝铵炸药,并进行了爆炸 试验。3月15日,靳如超以搬运饲料为名,先后租用一辆 客货车及一辆农用三轮机车,将炸药运到石家庄郊外一废弃 房内藏匿。3月15日晚到16日凌晨,靳如超以搬运饲料 为名,先后雇用三轮摩托车,将藏匿的575公斤炸药和从 胡晓洪处购买的雷管及导火索制成的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 置到 其前妻父母、儿子所住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 其前妻夫妇所住电大街13号宿舍楼、其姐售出房屋 所在民进街12号院和自己所住的育才街棉三16号 宿舍楼。随后,靳如超连续换乘出租车,依次将放好 的炸药一一引爆,致使上述地点连续发生爆炸。共造 成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 人。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 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理解这一概念需注意: 1、公共安全中“公共”的含义 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多数”是“公共”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 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 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案例??甲明知自己得了艾滋病,一个月内献了四次血, 导致通过输血给很多人传播了病毒。 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 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 的。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 罪分子自己往往也难以预料和控制。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这一特点,是它与其他各类犯罪相区 别的重要标志。 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 有无特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所谓“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 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 命、健康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 ?2、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是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 安全为前提的。 ??3、除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之外, 公共安全还应包括什么内容。 例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对应的过失犯罪通常并不直 接侵害和威胁人的生命、身体,而是扰乱了公 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 的平稳与安宁。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的只要实施了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 属于危险犯。 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既 遂,第11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 果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 ??(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 主体。 (四)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 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7个条文,总计47 个罪名。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 放火罪, 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 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客体是公共安全。 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物。(包括私有财产) ? (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 ? 解释“放火”。 ????放火既可以用作为的方法实施,也可用 不作为的方法实施。 (3) 主体 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 响定罪。 2、认定? ? ?(1)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就焚烧自己的财产作出特别的 规定。如果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已经危害到 公共安全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构成放 火罪。 案例?王某因与其弟争吵后,心情极度郁闷。回 到家中,点燃自己住房内的蚊帐,手持菜 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大,村 民们只好锨掉周围邻居的住房的瓦檐阻止 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屋基本烧毁, 还烧毁粮食、家具等,慌忙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危及到 公共安全的问题。 在本案中虽然最后只烧毁了王某自家的房 屋,但王某的房屋与邻居房屋相连,足以 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构成放火罪。 ????? ? ?(2)本罪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界限 关于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三种学 说: 点火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点火行为,即 使要焚烧的对象还没点着,也构成既遂。 独立燃烧说。认为火势只要离开了放火的媒介 物,达到了使目的物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为既遂。 烧毁说。分为部分烧毁说和全部烧毁说。 我们采纳“独立燃烧说”。 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虽已点燃,但 过后即熄灭,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案例?1、赵某是某公司职员,某日晚为发泄对 其所在公司的不满,将一点燃的棉纱团扔 进公司仓库,企图引燃库房中存放的商品。 由于仓库中安有自动报警消防装置,燃着 的纱团点燃一些废纸箱,自动消防阀门喷 出的水便将火扑灭。 案例??2、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经常由于一些琐事争吵, 两家关系素来不睦。某日,王某为报复张某, 趁张某不在家,偷偷潜入其厨房,拧开液化气 阀门,点燃喷出的液化气就溜走。但由于张某 家中液化气并无多少气体,火苗只喷射了不足 一分钟即灭了,没有酿成火灾。 两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依据的是“独 立燃烧说”,在这两个案例当中,赵某的 行为是既遂,王某的行为是未遂。 ???(3)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是看放火行 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应综合考察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 地点等具体情况。 案例:枞阳特大放火杀人案?日晚,宋美生因生活琐事与前妻左美平 发生矛盾后,于当天19时25分许,将左美平家住宅 大门从外面反锁,从窗户向室内泼倒汽油后放火。左 美平及其21岁的儿子宋鹏(安徽理工大学在校学生)、 18岁的女儿宋微微(安庆某专科学校在校学生)被大 火困在室内,后被群众奋力救出。案发当晚,三名被 害人被紧急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宋鹏、 左美平经抢救无效,先后于14日、20日死亡,宋微 微虽经医院两次手术抢救,但她的生命体征仍十分微 弱,危在旦夕。 问:行为人构成何罪??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二)失火罪?失火罪, 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行为。 失火罪的特征: 1、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是过失。判断这种犯罪的过失, 不是根据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而是根 据对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后果的认识和所持的 态度。? ? ? 案例??小偷甲潜入粮库盗窃,为打开装红薯干的麻袋 缝口,使用火柴烧断缝麻袋口的细麻绳。由于 干燥麻织物易燃,火迅速燃起。甲扑火不成, 后急出库房喊人救火,但为时已晚,造成火灾。 问:甲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2008年司考单选?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 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 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 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 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 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析??甲打火照看油量,属于生活意义的故意,不是 放火意义的故意。对火灾后果的心态是过失。 本题甲属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的灾 害,是普通过失,所以是失火罪。 答案:B ?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5 条的规定处罚。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犯罪主体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实践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失 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间的界限难以区分。 两者的最大区别是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如果 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 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失火行 为转化为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 案例?彭某一日在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认为位于菜 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芦苇从中有窝田鼠经 常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丛烧掉。彭某自信地认 为该芦苇丛距山场集体林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 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先用锄头将 菜地旁的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 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 则继续锄草。半小时后,彭某抬头发现其所点的火已 蔓延烧越公路,燃及了公路与铁路之间的茅草,燃烧 面积达百余平方米。此时,彭某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点 ??的火,为逃避责任,悄悄离开现场回家。结果 大火酿成了森林火灾。之后,村民赶来救火, 有8名村民遇难死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3100元。 思考:彭某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分析?本案中,彭某出于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导致起 火后,其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救火义务,但事 实上并未履行义务。此时,彭某的行为由失火 罪转化为间接故意的放火罪。 二、决水罪???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决水”是指受到控制的水的自然力解放出来,造成水的 泛滥。解放的手段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 为;所解放的水,既可以是河流中的水,也可以是贮存的 水。 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决水罪必须是利用水的作用来危害公 共安全。如果行为人采取爆炸的方法,炸毁堤坝决水,其 行为性质是决水罪而非爆炸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发生。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破坏作用,制造水患,危害公共?? ?在认定决水罪时,应注意把本罪与农民之间为 争水浇地,擅自扒开水渠,以致冲坏少量农作 物,危害不大的行为区别开。后者只能按照民 事纠纷处理。如果擅自扒开水渠的行为毁坏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按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 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三、? ? ??(一)爆炸罪的概念和构成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 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起爆炸物或 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引起炸弹、炸药包、手 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 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 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 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但成立本罪不 要求发生具体损害结果。 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注意:?1、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 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 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 水罪。但如果这其中爆炸行为本身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的,则宜以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何罪主 要看各罪的情节。 2、行为人为了杀人而采取爆炸的方法,危 及到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 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 定爆炸罪。 ?3、2001年5月最高法与最高检《关于办理组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依照 该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思考:?? ? ?1、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内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 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把箱子中物品去 处,装入一个自制的爆炸装置。后来一个清洁 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开后发生爆炸,当 场死亡。某甲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C 属于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甲欲杀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座位下安放了定 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炸死了乘客丙丁, 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3、司机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以为熄灭的烟头扔 在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引燃,并 使加油站内的汽油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火,烧毁了 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放火罪 D过失爆炸罪?? 案例?被捕前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的段义 和自2000年以来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 关系。 期间,柳海平要求段义和为自己购买了房屋, 为多名亲属安排了工作,后柳海平仍不断向段义和索 要钱财等,段义和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自2007年2月以来,段义和与其侄女婿陈志多次 密谋,最终确定以爆炸方法将柳海平杀死。段义和向 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以及照片、 家门钥匙、汽车遥控器等物品。陈志向廉德金(另案 处理)索要了2公斤硝铵炸药和5枚雷管,又找到济南 “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帮助实施犯罪。陈志、陈 常兵共谋后,利用各自的技术共同制造了遥控爆炸装 置,并经两次试验,均试爆成功。 ?在段义和的催促下,日17时许,陈志与陈 常兵携带爆炸装置,至柳海平的轿车停放处,由陈志将 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座位下。后二人驾车跟踪下班的柳海 平,并赶到柳海平开车回家必经之地――济南市建设路 的一汽车站旁等候。17点30分左右,当柳海平驾车行至 此处时,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将柳海平当场炸死, 并致伤两名行人。 思考:段某构成何罪?? 分 析??破案后,段义和书面承认自己涉嫌爆炸罪。另外,段 义和在坦白了爆炸杀人后,还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并 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并把向他行贿的人员列出了一 个详细名单。根据段义和的交代,山东省检察院反贪 局很快就查清了他的受贿犯罪事实,其中涉及三名在 职的厅级官员多次向段义和行贿。 8月9日,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段义和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段义和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涉案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 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均表示 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二审 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陈志 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 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 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 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 ?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 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 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 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 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 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的刑事裁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济南“7? 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 陈志9月5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罪提示?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 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114、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 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必须有投放危险物质的 行为。方式可以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解释“三性”物质。???毒害性物质:是指基于化学作用,能够致有机 体死亡或者伤害的有机物或无机物的总称。如 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射线的物质。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 寄生虫的统称。范围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属于甲、乙、丙类传染 病病原体为限。 (2)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用投放毒物 方法杀害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牲畜的,不构 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2、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 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客体(公共安全)是区分的关键。?案例分析 案例?? ??1、甲欲杀乙,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 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没有 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乙毒发身亡。 ――甲构成杀人罪 2、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到老师 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产生仇恨, 想要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潜入食堂,将大 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的面粉中,结果造成20 人死亡,1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的伤害。 ――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 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 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 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 轻伤。 ――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 象竞合,两罪法定刑相同,但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思考某农乙为防止别人进入自己靠近公路旁的菜园 偷摘黄瓜、西红柿等农作物,而在这些农作物 上喷洒了剧毒农药,结果导致两小孩因偷吃蔬 菜而中毒身亡。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 投放危险物质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8年司考多选题?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 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 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 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 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 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解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中,甲是利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因 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要件要求,因此,不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本题中,甲虽 然是因不想归还借款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暴力行 为并不具有抢劫罪要求的当场性,因此,甲不构成抢 劫罪。ABCD项说法均错误。 案例?李某种在地中的红薯藤常被他人的牛偷吃。 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村委会,村委会没 有作处理,为此李某十分恼火。李某从市 集中买回两瓶白色末状的老鼠药,将老鼠 药撒在地里的红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 等四户人家的六头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 了被毒死,损失达5000多元。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 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投放危 险物质罪来处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 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 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案例?张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因琐事结仇, 张某伺机报复王某。张某发现王某圈养的 肥猪在王某村西的小院里,由其年迈的父 亲看管。于是在某晚将毒药伴入猪食。造 成四头肥猪死亡,经济损失3000多元。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相同点:二罪均危害公共安全;均可造成危害后果。 不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一为自然人犯罪;一 为自然人、单位皆可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第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 通过排放而造成危害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直接 造成后果;第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向大气、土 地、水体排放、处置、倾倒废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 则一般为水源、河流、食品、饮料中;第三,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要求是废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无此要 求。 (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排放虽 为故意,但对后果是过失。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4 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解释“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 危险方法” 。 “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 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本罪具有囊括、补充和兜底的功能,根据该罪所 处的地位,“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114、 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 的兜底规定。? ?? 案例?某导游与所带游客发生纠纷,怒而疯狂不分对 象使用匕首连续刺伤十余人,不能认定构成本 罪。因为“刀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显然与 放火、爆炸不相当。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 当认定为其他犯罪。如劫持火车的,定破坏交 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定破坏交通设施 罪。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包括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的方法、私设电网的方法、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方法。 案例?某出租汽车司机因为奖金问题与领导闹意见, 故意驾驶公交车在天安门广场由北向南横冲直 撞,撞死撞伤19人。 补充根据两高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 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 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 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7司考多选? ?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 其它相关罪名的区分。根据刑法第291条,A项构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B项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该项不构成第135 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根 据刑法第338条,C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根 据2003年《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问题解 释》第1条,D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AC项错误,BD项正确。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公用工具、设施”: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1)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 对汽车作扩大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但破坏 耕地用的手扶拖拉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对“正在使用”的理解。 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交通工具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案例??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 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 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 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 一人重伤。 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 通工具,就属于正在使用中的。 (2)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对上述交通工具的 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当中。 二是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主体是一般主体。(二)认定 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就是看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6条、119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陈某原是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被开除后,伺机报复。陈某携带大量白糖来到该公交公司所属26路车站,向在夜间停放的所有26路车发动机中倒入白砂糖,第二天,所有的26路车都不能运行。致使公交公司经济损失数万元,给人们的出行也带来很大的不便。 思考:???1、司机张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柴烧烤 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场炸死三人,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失火罪 B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C 过失爆炸罪 D 破坏交通设施罪 ?? ?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 遂指使常与其喝酒的孙某将本公司的一辆接职 工值勤的面包车炸毁。赵构成( ) A、爆炸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破坏交通设 施罪(一)破坏交通设施罪 的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 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 轨道、桥梁、隧道、公 路、机场、航道、灯塔 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 活动,足以使火车、汽 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 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 ?(1)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 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2)实施了破坏行为。其他破坏活动。 (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2、主观方面是故意。?(二)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被告许某(17岁),刘某(16岁)二人家住铁路附近, 上学和放学都要经过一段铁路。1999年11月的一天, 许某、刘某放学回家经过铁路时,见路基旁有一些刚换 下来的旧枕木。二人想试试放两根枕木横在铁轨上会不 会使火车停下,就搬了两根旧枕木横于铁轨上。一会, 驶来一列客车,司机发现铁轨上有障碍物,便紧急刹车, 但由于车速过快,直至把横于铁轨上的枕木推出好几米, 挤压在障碍器下,列车才停住,避免了严重翻车事故。 请问:许某、刘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 罪,对其如何处罚? 分析?许、刘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 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 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 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提示:1、1993年 8月 4日最高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 题的批复》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 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燃气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燃 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低压照明线路 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认定为盗 窃罪。 (2)盗窃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 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破坏电 力设备罪。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未供电的电力 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 的是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 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经交付电力部 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 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 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 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 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构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王某等三人,在一年间,携带工具先后六 次在附近几个村内流窜作案,盗割村内的 高压钢芯铝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 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间 接经济损失20万元。 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 罪的想象竞合,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3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8月 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 ? ?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 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 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 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 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 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 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 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 窃罪等犯罪处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 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 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 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 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 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 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 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等。 四、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 用电信设施,后者包括公用电报、电话及其他 通讯设施。?? (2)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法定刑升 格的条件。?2、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三)认定 (四)刑事责任 引入:天山之痛新疆恐怖事件回眸? ??? ??“东突”恐怖分子发布所谓“声明” 公安部数字显示,从1990年至2002年,“东突”势力在 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50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包括维 吾尔族在内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 440多人受伤。 屡屡发生的恐怖事件,让美丽的天山不得不承受家园受 损、失去亲人的痛苦。 1990恐怖活动滋生的信号 “巴仁乡暴乱”是新疆解放后最为严重的一场武装暴乱, 是进入1990年代后发生在新疆的第一起恐怖事件。此后, 大规模的暴力恐怖活动在1990年代的新疆相继发生。 1990年3月底,巴仁乡土尔村清真寺院内架起高音喇叭, 宣传圣战。操纵这一切的是一个名叫则丁玉素甫的人。 1980年代末,则丁玉素甫回到巴仁乡,组建了“东突厥斯 坦伊斯兰党”。 ????当发现公安机关开始调查时,则丁玉素甫决定 提前暴动。4月4日下午6时30分,聚事者开始 围攻乡政府。 因为无法对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和怕伤及信教 的民族群众,所有现场武警都执行着不开枪的 命令,尽管已经有多名武警战士被打死,5名 武警战士被抓做人质。 直到新疆自治区党委接到中央批示,事件 性质为武装暴乱,武警和公安人员才开始还击, 则丁玉素甫被击毙。 1990年当分裂与恐怖势力初起的时候, 正常的宗教活动与恐怖活动难以甄别。面对恐 怖主义,新疆最初采取的是谨慎的态度,新疆 恐怖组织的定性是10年之后。 ??1991出现第一个恐怖训练基地日,大年初二,新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 的公共汽车、影剧院、住宅楼里被安放了四颗定时炸弹。 2路公共汽车的爆炸异常惨烈。 在此之前,新疆甚至全国没有人见过这种以危害公共 安全、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爆炸。 7个多月后爆炸案告破,这是一个叫做“东突厥伊斯 兰改革党”的暴力组织所为。日,这个组织 成员首先在库车县客运站录像厅制造了新疆第一起恐怖爆 炸案件,造成无辜群众死1人,伤13人。 为筹集经费,日,这个组织曾在沙雅 县制造了解放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银行运钞车抢劫案,劫 走农行棉花款50万元,然后悄悄转移到了一千多公里外的 喀什叶城县的一所不起眼的院落里,在这个院子里他们建 立了新疆第一个恐怖训练基地,先后培训了3期数十名恐 怖分子。??? ??1993新疆系列爆炸案乌鲁木齐爆炸案的侦办让“东突厥斯坦伊斯兰改 革党突击队”遭受了打击,但是漏网分子迅速潜入了 新疆各地。日,位于喀什市中心的喀什 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发生爆炸,2名无辜者身亡,另 有1人重伤、7人轻伤。自治区负责人和新疆警方奔赴 喀什,但是,暗杀公安民警、爱国宗教人士等一系列 爆炸和暗杀案件,几乎就是在工作组的眼皮底下发生。 这一年的10月,一个叫艾尔肯阿不拉的和一个叫 阿不都米吉提的人成立了一个新的恐怖组织――“东 突厥斯坦伊斯兰反对党”。这个恐怖组织成立后,并 没有立即活动,而是秘密发展成员,扩大组织,在全 疆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建立训练基地,培训恐怖分子, 并派遣成员通过抢劫、盗窃等方式筹集经费。 当“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反对党”成势后,新疆再 一次遭遇年的暴力恐怖高峰。?? ??1996“断桥”、“赶汉”系列刺杀行动22名恐怖分子怀里揣着暴力恐怖计划和暗杀名单奔赴 各地,计划在斋月的第17天暗杀24名新疆党政干部和宗 教人士,在新疆大范围内制造爆炸骚乱。 日6点30分,七十多岁的阿荣汉阿吉和 他的儿子在前往艾提尕(ga)尔清真寺主持太阳出来前的 第一次祷告的路上遭遇袭击,阿荣汉阿吉和他的儿子被救 了过来。身中二十多刀没有死去,是一个奇迹。 新疆凡是穆斯林,都知道艾提尕尔清真寺和阿荣汉意 味着什么。 艾提尕尔清真寺是中国最大的清真寺,具有550年的 历史。它是中国伊斯兰文化的中心,主持清真寺的阿吉也 被认为是最有学问、最能领会宗教教义、最德高望重的人。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反对党”将这一系列暗杀活动称 作“断桥”、“赶汉”,他们将反对其分裂图谋的宗教人 士都划为谋杀的范围,借此斩断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血 肉联系。所幸警方很快挫败了这一系列恐怖行动。?? ?? ??1997“25骚乱”重创伊宁日上午9时许,伊宁市的大街上突然 冲出一伙人,手举横幅,呼喊口号,沿伊宁市主要街 道游行。到了12时许,游行人数从一百多人增至千余 人。随后,手持棍棒、砖块、刀具的骚乱分子开始了 他们的暴力行为。 警方调查的结果表明,组织“25”骚乱的骨干分 子是从喀什、和田分别到达伊宁的,属于“东突厥伊 斯兰真主党”,他们到达伊宁后就走街串巷煽动群众, 并让群众烧毁身份证、结婚证等政府发放的证件。? ??1997爆炸再袭乌鲁木齐事隔5年,恐怖分子再一次选择了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并且 将时间选在日――这一天邓小平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 在北京举行。 炸弹被精心安放在乌鲁木齐南、北、西、东四个不同的方向, 并且是在乌鲁木齐人最多、最集中的地方,所有的炸弹都被定在同 一时间爆炸。警方调查发现,炸弹里满满地填充着铁钉子、钢珠、 螺帽、螺杆,这些东西被强烈的炸药喷射出来,威力无异于一颗颗 子弹。冷血和残酷让人震惊。 10路公共汽车行至向阳坡时发生爆炸,车体炸毁,乘客4人死 亡,25人受伤。 2路公共汽车行至西北路站发生爆炸,4名乘客死亡,41名乘 客受伤。 44路公共汽车行驶至红旗路站时,车上的定时爆炸装置被一乘 客发现,从车窗扔出车后发生爆炸。路过此地的三轮车夫仇建林被 炸死,一行人受伤。 累累罪行,罄竹难书,“东突”为千夫所指,他们逃不脱失败 的命运!据《南方周末》??? ?? (一)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 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架等有组织的 犯罪活动。 ?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3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 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便成立本罪;事实上是否 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 安全,但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 常常具有一定 的政治目的 全世界主要的恐怖组织??? ? ? ? ? ?中东 阿布? 尼达尔组织:巴勒斯坦的一个恐怖组 织,曾在70和80年代比较活跃; 哈马斯运动:亦称伊斯兰抵抗运动,属巴 勒斯坦的恐怖组织 真主党:黎巴嫩的亲伊朗派恐怖组织 人民圣战者组织:伊朗的反对派 伊斯兰组织:埃及的圣战者组织 北非 伊斯兰武装组织: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组织 全世界主要的恐怖组织? ????亚洲 奥姆真理教:日本的邪教组织。1995年策划 并制造了东京地铁毒气事件。 哈拉卡特? 安萨尔组织:争取让克什米尔并入 巴基斯坦的一个伊斯兰组织。 日本赤军派:二战后活跃在日本的恐怖组织 斯里兰卡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为争取 泰米尔人独立而建立的一个以爆炸和枪杀为主要 斗争形式的民族解放组织 全世界主要的恐怖组织? ? ?欧洲 民族和自由组织:西班牙巴斯克的分裂组织 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土耳其的库尔德分裂组 织,其头目奥贾兰今年被捕。 拉美 图帕克? 阿巴鲁革命运动:1997年突然闯入日 本驻秘大使馆,劫持参加使馆为庆祝日本天皇寿 辰而举行的晚宴上的人质。?? ? ? ?(三)认定 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 关键在于有无恐怖活动的目的。 (三)刑事责任??根据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及刑法典 120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 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 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思考:???我国公民某甲在国外参加恐怖组织后,受指派 潜回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 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 绑架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应注意应注意本罪将资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 犯罪且仅限于资助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 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120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的 处罚) 十二、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 ??? ? ?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专指民用航空器,一般不包括国家航空 器(军事、海关、警察使用的等)。 理解“正在使用中”的有2种情况。(国际公约) (2)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 持航空器。 这些方法的共同点是使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解释“劫持”。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劫夺航空器,二是强 行控制航空器的航行。至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劫 夺了航空器、实际上是否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劫 者一般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但犯 的与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持 罪目(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李某突然萌发劫持飞机到台湾发财的念头, 遂联合张某自制小炸弹数枚,混过机场安 检,登上西安到桂林的飞机。飞行途中, 二人窜至飞机驾驶室,胁迫机组人员将飞 机飞往台湾。机组人员与之周旋,提出飞 机要加油,二人同意,飞机在长沙机场降 落时,二人被制服。 分析?李某张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十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 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 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飞行中” ――蒙特利尔公约????(1)必须使用了暴力。但从相关规定来看,这里的暴 力不应包括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行为人散布虚假情报 等非暴力方式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成立本罪。 (2)必须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既包括机组 人员也包括乘客等人员。 (3)航空器必须处于飞行中,且犯罪地点须在航空器 上。 (4)行为必须危及飞行安全,即对飞行安全构成了威 胁。本罪属危险犯。但不要求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劫持航空器具有控制飞机、支配航行线路的意 图,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这样的意图,仅 仅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有暴力行为,如喝多 酒闹事,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下,可定本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 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本罪提示:日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概念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枪支、弹药――根据《枪支管理法》注意:?弹药不应包括烟花、爆竹。 ?(2)必须有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 物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制造,也包括改装、配装。非法储存 ,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 放,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最高 法院的解释。 ??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 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非法储存 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 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处罚。 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 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 质罪 ,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处罚。? 十七、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一)概念及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 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 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本罪有3种行为。??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 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2、本罪主体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 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注意:?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 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制造、配售 枪支的行为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6条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双罚。 十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要件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 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对于分别实施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 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故意盗窃或者抢夺。 (二)认定?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 枪支、弹药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不明知是枪支 、 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构成非法持 有枪支、弹药罪。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7条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十九、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 制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注意:?为了抢劫一般财物而实际上抢劫了枪 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由于行 为人不明知是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不能认定为本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提示:??日最高法院解释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 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药的行为。 最高法院解释:?“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 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 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交出的行为。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 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数罪 并罚。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的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表现为2种情况:?这2种情况的主体不同、对象不同、对结 果的要求也不同。 第一种情况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与单位;对象是公务用枪;行为是出 租、出借枪支,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第二种情况的主体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 单位;对象是配置的枪支;客观方面除了要 求出租、出借枪支外,还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 他人(包括单位)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 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出借枪支,一般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无偿地提供给 他人使用的行为。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 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 题的批复》: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 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 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 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 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 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处罚。思考:1、某甲是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枪支。一日,某乙 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乙用了半天。 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 非法出借枪支罪 B 玩忽职守罪 C 非法出租枪支罪 D 不构成犯罪 ?? ? ??2、警察甲某要为儿子筹一笔钱,便找乙某借 钱。乙某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抵押。 甲某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某借给甲3万 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乙某持枪逼债, 被公安机关发觉。关于甲某、乙某的表述,下 列正确的有: A 甲某、乙某均无罪 B 甲某、乙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C 甲某触犯了非法出借枪支罪 D 乙某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 ? ?3、甲将自己依法配置的猎枪借给乙使用,但 在次日,甲便向乙索要猎枪,乙问为什么提前 要回猎枪,甲说需要用猎枪杀丙,于是乙将猎 枪还给了甲,甲随后杀死了丙。关于本案,错 误的说法是:(多选) A 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 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 乙构成甲的共犯 D 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D 二十二、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小提示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本身不是严重后果。 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即使造成 了严重后果,也不成立本罪。 ? ?本罪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 重后果而言。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 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赵某系某缉私队队长,赵某的朋友李某想 借赵某的枪去打猎,赵某碍于情面借给了 他。三天后,李某告诉赵某枪丢了,李某 怕被处分,便没有向单位报告。后本市发 生一起抢劫案,凶手使用的正是赵某的枪 支。 分析?赵某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和非法出借枪支 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孙某在火车站盗得一黑色提包,包内除了 现金之外,还有一把手枪。孙某便将枪支 藏在家中,数日后,孙某将枪支卖给李某。 分析?孙某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 第六节 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二十四、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违反航空规 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 ?违反航空规章制度 ,是指违反 《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 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 地面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铁路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输、营业安全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 ??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 路以及铁路专用线的职工。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交通肇事罪 本罪提示: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2、认定事故犯罪应注意“在……过程中”。 案例引入?被告:徐军,男,湖北省兴山县人,个体客运业主。 日上午,被告人徐军驾驶鄂EA5583号 柳州产五菱牌双排小货车载客从兴山县高阳镇驶向水月寺镇。 10时许当车行至水月寺镇雷溪口村时,该村村民委员会主 任高圣知、妇女主任王卫莲等人以抢救该村服毒的五保户黄 显玉为由,强行将徐军的车拦停,再三请求搭载。徐军先不 同意,后又同意搭载并超载5人,然后超速行驶。当车行至 宜秭线95.675公里弯道处,因下雨柏油路面打滑,加之高 圣知催促快开车抢救病人,徐军在车速每小时35公里的情 况下,没有采取减速措施,仅踩制动器并扭转方向盘,致使 车辆侧翻于公路坎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高圣知、王卫莲 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胡军负轻伤,另有多人受轻微 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徐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认定 (三)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小提示:“交通运输”是指除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 和水路交通运输――“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 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 理”,这一规定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 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场所,只要交通管 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 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 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 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1)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 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公路、水上交通 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 交通事故的标准见司法解释。 (4)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判断的标准是看在不违章的情况下能否造成重大事故。 案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 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机 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 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一是主体的广泛性; 无论是否为交通运输人员,都可称为本罪的主体。二是 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也成 立本罪。 ???三是根据司法解释,在偷开汽车过程中因过失撞 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四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 合上述客观要件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 只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本罪共犯 论处。 案例???1、张三买了一辆汽车,雇佣李四跑运输,但 张三买的是报废车,张三指使司机开,结果发 生车祸。 2、甲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一车辆为 了躲闪他,致使数辆汽车相撞。 3、甲是一个老年乞讨者,他跑到快车道上强 行拦截汽车乞讨,结果汽车刹车不及时,几辆 汽车同时撞在一起,造成严重后果。 ?4、马某驾驶无刹车装置的马车为某家具厂拉 木料。当马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公路上来 往车辆的喇叭声使马受惊奔跑,马车将行人撞 成重伤2人、轻伤3人,其他车辆由于躲避马车 而至相撞,导致死亡1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 损失达30万元。 ?3、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对违章行为, 则可能是故意。(二)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考虑 : ??? ?(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不成立本罪。 (2)因果关系。 (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4)构成犯罪以行为人在事故中负特定责任为 前提。最高法院 解释 根据《解释》,须为全部、主要和同等 责任,次要责任以下则不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责任体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 与 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 者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 并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以上 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 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 良;④明知无牌证、已报废车 辆;⑤严重超载的; ⑥逃避的。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或者 无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 但在次要责的前提下存在民事 责任 ???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 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区别点主要在于:前者是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的行为,后者是破坏交通工具 或交通设施的行为;前者发生在交通运 输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中,后者没有这种限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 故意伤害的界限。 二者的关键区别主要有2点:前者是过失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致人伤害 或者死亡;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而后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 ?(3)本罪同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界限 区别: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4)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发生场 合不同、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点在于:发生的场合及主观心理态度不 同。 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 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了特定的人,不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处罚。 (三)?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本罪有3档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 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 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程拉货, 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 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死行人的 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 以为是交警,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 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 死。 李某构成: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交 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交 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分析? ?答案A 李某第一次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逃逸 过程中第二次撞死人,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属 于交通肇事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属于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2007年司考单选? ????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 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 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 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分析? ?答案C。 “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问行为人逃逸时对死 亡结果的心态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A不 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特征,没有 “逃逸”的前提。B被害人已经死于交通肇事, 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D是故意杀人罪 共犯案例??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 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 行人丙撞死,并至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 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 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 话给120后离开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 身亡。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案例?? ???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路旁树窜出,甲见状急 忙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 了将乙右腿轧伤,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 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推至路旁小树林,自 己开车离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 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 死亡。根据上述案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中的不正 确的有:( ) A、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C、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D、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D 案例??汽车司机张某“130”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 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带人的刘某、李某撞 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张立即停车 将李某抬在自开的车上驶向医院抢救;途中张 某突然停车,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 致其死亡。 请问:司机张某驾车违章肇事撞人的行为和将 李某扔掉致其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方面是否 相同?如何处罚? 分析???(1)司机张某违章驾驶,将骑车人撞死撞伤, 属交通肇事罪; (2)将伤者遗弃在偏僻地段,使其得不到救助 而死,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态度, 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张某应依法数罪并罚。 注意:???有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 处的: 1、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 死的; 2、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 而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死 亡的。 案例?日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 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 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 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 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 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 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 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 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 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 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 殆尽。 ?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 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 高院维持原判。 日,张金柱被 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 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案例导入??甲晚上酒后驾车在村公路撞到乙,甲将乙搬上 车送往医院。途中,甲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 中的乙放到一件废弃屋中,并往乙上衣内放了 10元钱。而后开车离去。当晚,甲回家后怕乙 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旧被褥送到小屋并 盖在乙的身上。第二日上午乙苏醒,自己回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乙受轻伤。 甲的行为怎样定性? 分析? ? ?按照以前刑法规定,甲不构成犯罪。 仅造成轻伤结果,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则可能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 ??(一)概念与构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只限于在陆 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 构成要件 1、客体: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安全、 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安全。 2、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 ???“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所调整的区域,指公路、城市道路和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 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 的地方。 “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 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的行为。 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 何为醉驾,各国标准不一。我国根据国家质检 总局2004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 含量阈值与检验》(GB)规定, 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 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 车。 寻刺激疯狂搏命 飙车族深夜上演“生死时速”???浙江在线09月09日讯 在电视电影中,常见伴着发动机的轰鸣声, 车辆互相追逐的镜头往往让观众看得过瘾、看 得热血沸腾,然而当这种在屏幕或是赛道上的 场面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时,却让市民反感。 凌晨,引擎咆哮般的轰鸣声,几辆改装车 在马路上极速狂飙,逼得过往车辆刹车避让, 险象环生……这不是电影里上演的镜头,而是 发生在市区双溪西路上的一幕。不久前,有网 友投诉反映,今年以来,一些“飙车族”将车 改装后在市区双溪西路飙车,这不仅是对交通 安全的一个挑战,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 ??? ? ?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多为放任的间接故意。 (二)认定 1、罪与非罪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规定, 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案例:高晓松醉驾案??日22时30分许,高晓松驾驶车辆 在北京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 四车追尾事故。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 液酒精检测,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高晓松每百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5月17 日,高晓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责任,判 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拘役六个月是本罪的最高刑了,在上诉期的最 后一天,高晓松明确对律师表示不上诉,接受 判决。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晓松没有异议,并 当庭表示认罪。在自行辩护阶段,高晓松说: “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 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 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 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 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极其不负责任的行 为,我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对我的教育。我的 行为是自我膨胀的表现,我会吸取教训,我愿 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 愿意做任何的义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 所有喝酒的朋友,对我的家人以及社会致以我 最诚挚的歉意。”
二十七、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引入被告人:刘某,男,42岁,辽宁省庄河市人,农民。 日14时许,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 用人员刘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园艺村的“园艺新村” 建筑工地拆除作业时,违反安全规定,将拆除的水泥块从 四楼窗口向楼下抛掷,将进入工地拾废品的赵桂兰(女, 73岁)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连市金州区友谊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工地工人刘某在清理楼内垃圾 时违反建筑施工规程,高空抛物误伤他人,致人死亡,应 负主要责任;死者赵桂兰到工地捡废品,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发后,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赵桂兰全部的医 疗费用,又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 元。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建筑企业的 雇佣工人,在本企业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 章制度,以致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破坏 了厂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且被害 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 (一)概念和构成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行为 在 生 违 违 产 章 章 作 行 后 业 为 过 果 程 中 ?2、主体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单位不 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以下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监狱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押罪犯 无照施工经营者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 户的从业人员?3、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认定1、本罪罪与非罪界限。(1)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 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 (2)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3、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新独立 的罪名。 理解“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之处:“工人” →“他人”,扩大了打击范围 二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概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为。 (二)认定?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 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修改之处:直接简化本罪的构成要件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刑事责任: 根据135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罪?修正案六新增罪名。 ?案例: 正月十五是传统的闹花灯的时间,某县文化局为 了活跃群众文化活动,在公园举办了大型迎春灯 展活动。大型迎春灯展活动人山人海,游人如织。 在正月十五夜9时灯展达到高潮时,因观灯游人在 公园桥上跌倒,导致身后游人不明真相引起骚动 发生拥挤,游人争相四散,由于无人疏导,找不 到安全通道,造成踩死36人,挤伤14人特大恶性 事故。事后,文化局大型迎春灯展的主管副局长 周某、安全管理员王某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 被法院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 罚。 ??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 为。 2007年 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大型群众性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 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 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游园、灯会、庙 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 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客观要件是在举办大型群众 性活动中,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实践中,承办者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未经公安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大 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 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2)对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工不 明确。 (3)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安 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多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印发 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11条有明确的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 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 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 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可 以成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所以 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 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在本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应注意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相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问题―― 首先,如果某一行为既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 重大安全事故罪,又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这两 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其次,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对行为本质特征的评价上,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特别法条,大型责任事故罪 是一般法条,故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管理规定的行为。 小 提 示?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 员。?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的行为。小提示本罪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客观上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 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的人员。 主观上是过失。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修正案六新增罪名 行为人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 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 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章小结:??? ? ? ?本章教材体例对具体犯罪分为5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思考题:1、如何认识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 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4、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性? 5、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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