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投诉电信有用吗有人工服务吗

工信部新规下狠招:向商业短信开刀|工信部|短信_通讯与电讯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工信部新规下狠招:向商业短信开刀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收集他人电话号码并传播、向其发送短信,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等活动都属违规。
  尽管全文并未提到“垃圾短信”一词,但南都记者就“未经本人同意接收到的商业短信算不算垃圾短信”的问题采访了50名手机用户,其中超九成认为这些信息就是垃圾短信。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意见稿开了个好头,内文配套的惩治措施也较为完善,相信对垃圾短信发送会有实质性的震慑作用。
  短信成营销利器
  许多人都曾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商业性短信。和欺诈类短信有所区别的是,这些信息未必有欺诈的成分,只是商家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或许对于需要某类商品的人来说,这是有价值的。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就是垃圾短信。而它们的数量,实质上远远超过欺诈类短信。
  就工信部起草的意见稿,南都记者昨日采访了各行各业、各年龄层次的手机用户。其中有47人认为,对这类商业性短信不胜其烦,并认为它们就是垃圾短信。另外3人则表示,要分情况看,部分信息还是有价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3人均担任和营销推广相关的工作。而有意思的是,作为47人之一,被访者刘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担任销售工作,他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很厌恶这类推广业务的短信。但同时又坦言,对于自己所在的公司来说,发送这类信息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
  “在我们这里买车或试驾过的客户,一般都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这些号码会被存入我们的系统,当有优惠信息的时候就会向它们发送短信。”刘先生说,我们会在短信中注明取消短信接收的方式。
  未经同意接收不得发送
  不过按照此次工信部的意见稿,刘先生所属4S店上述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据了解,意见稿分七章、共三十八条,从涉及违规发送短信的行为、事前审批、事后处理,都有详细的说明。
  据南都记者整理,在认定违规的部分,意见稿涉及内容主要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与刘先生所属4S店相关的则是以下这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处罚条例细致获点赞
  值得关注的是,过去手机用户举报垃圾短信,大都是向某号码发送短信,注明垃圾短信内容,但往往收不到任何反馈,用户也不知道举报到底有没有被处理。但此次意见稿详细注明了触犯规定后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让用户参与到打击垃圾短信链条时有章可循。
  除了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提到的处罚措施外,针对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等违规行为,还注明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此外,意见稿还特别对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乾泓律师事务所张敏新律师表示,如今国人的维权意识正不断上升,垃圾短信作为社会性问题,意见稿内容已基本涵盖了每一个界定和处理细节。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信能进一步填补仍可能存在的漏洞。从法律界人士的角度,未来在帮助用户就相关问题维权时,也能有章可依,是进步的表现。
  南都记者 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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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
&&日15:40&&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工信部网站26日消息,为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工信部起草了《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试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中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附录3.1“因特网拨号接入业务的服务标准”。  一、服务质量指标  第一条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2个工作日,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开通业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二条业务开通、移机时限  对于不具备线路条件、但可以进行线路施工的情况:  城镇:平均值≤10个工作日,最长为16个工作日;  农村:平均值≤1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对于已具备线路条件的情况,平均值≤5个工作日,最长为7个工作日(不分城镇和农村)。  业务开通、移机时限指自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业务开通或移机协议起,到业务开通止所需要的时间。在不具备线路条件,并且也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条规定的预受理时限内向用户说明。  第三条障碍修复时限  城镇:平均值≤24小时,最长为48小时;  农村:平均值≤36小时,最长为72小时。  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本规范所指障碍不包含用户自有或自行维护的接入线路和设备的故障。  第四条服务变更时限  平均值≤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  服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暂停、恢复、停机等服务变更项目,自柜台或网络办理完毕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完成所需要的时间。对于需要进行资源确认的服务变更,其时限比照本规范第二条“业务开通时限”。  第五条客户服务应答时限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人工服务的应答率≥85%。  客户服务中心的应答时限指用户拨号完毕后,自听到回铃音起,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时限指自用户选择人工服务后,至人工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人工服务的应答率指用户在接入客户服务中心后,实际得到人工话务员应答服务次数和用户选择人工服务总次数之比。  第六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续存时限为至少5个月。  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续存时限指从服务协议终止(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协商解除合同)之时起,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保存协议的时间。  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协议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通过短信、客服电话、互联网等形式约定的业务订制或变更关系。  第八条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收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时限至少为5个月。  第九条互联网接入终端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终端的,应同时提供纸质或电子类介质的用户手册或使用说明,至少包括配置方法、使用方法、日常故障的自我诊断方法等。  第十条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采用无线接入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布其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提醒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套餐的到量预警、超量提醒、到期提醒等提醒服务。  到量预警指用户套餐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通过短信、语音、互联网等方式,提醒用户本计费周期内业务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  套餐超量提醒指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套餐到期提醒指在套餐有效期届满前的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通信质量指标  第十二条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8%。  有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在用户账号、密码正确的前提下,接入服务器的接通次数与用户申请建立连接的总次数之比。  第十三条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有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用户申请建立网络连接时,从用户提交完账号和密码起,至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并返回响应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四条有线接入速率  有线接入速率的平均值应能达到签约速率的90%。  有线接入速率指从用户终端到接入服务器(BRAS)之间的接入速率。  第十五条无线接入网络可接入率  在无线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秒内无线终端均可接入网络。  第十六条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95%。  无线接入连接建立成功率指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并成功建立连接的次数与无线终端发起分组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总次数之比。  第十七条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8秒,最大值为11秒。  无线接入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指从用户提交完数据连接建立请求时起,至网络返回连接响应时止的时间平均值。  第十八条无线接入中断率  无线接入中断率≤5%。  无线接入中断率指互联网业务进行过程中发生业务中断的概率,即互联网接入连接中断的次数与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总次数之比。本规范所指中断是在终端正常进行数据传送过程中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原因造成的接入连接断开。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10-4。  互联网接入计费差错率指互联网接入计费相关设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计费差错率=有错误的计费记录条数/总计费记录条数。(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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