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赠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小两口离婚母亲索要购房款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赠与吗
09:28:27&&来源:青年时报&&作者:时报记者 孙佳丽 &&点击:&&编辑:孟泓颖
& & & & 时报讯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万一小两口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上周五我们曾报道过一个案子,一对宁波小夫妻结婚时,女方父母拿出150万元为小两口买房,让小两口写下借据,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女方父母拿出借据将小两口告上法庭。
  最近,杭州一位母亲也遇上类似的事,把儿子和前任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万元买房首付款。而萧山一位母亲想帮儿子还房贷,却担心儿子儿媳万一离婚,这钱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
  案例一
  婚后母亲拿30万元付首付 &离婚后母亲想要回这笔钱
  杭州人林先生和李女士,40多岁,在1997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哪儿成了大问题,两人想要自己过小日子都不愿与各自父母同住,两人看中一套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好歹也是自己的家,为了付首付,林先生向母亲拿了30万元。
  买了房,夫妻俩过起了小日子,可这之后面对柴米油盐和房贷压力,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差,去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了婚。
  离婚后两人将房子卖了,各拿一半钱分道扬镳。可事情还没完,离婚后不久,李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来告她的是林先生的母亲,也就是前任婆婆,而前夫也和她一同成被告。
  李女士找到林先生后才知道,原来当初两人买房的30万首付是林先生向母亲借的,林先生还出具了借款协议。
  &当初我对此事毫不知情。&李小姐认为,借款协议是林先生单方出具的,所以前任婆婆出的这30万元应该属于赠与,自己当然也没有还款的义务。
  林先生母亲坚持,30万元是作为借款给小两口的,房产证上也是林先生与李女士两人的名字,所以这笔借款是两人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义务偿还。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
  母亲想帮儿子还清房贷 &担心小两口离婚分财产
  萧山的许阿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许阿姨说,儿子与儿媳结婚前,买了萧山一套130平米的房子,当时的首付和之后的贷款都是她和儿子在承担。2012年,儿子结婚,儿媳婚后也有帮忙还一些贷款。
  可随着孙子的出生,儿子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儿子还几次提出离婚,都被许阿姨劝了回去,吵吵闹闹,小两口的婚姻总算维持了下来。
  看着儿子还贷,许阿姨很心疼,打算一次性拿出30万元帮儿子还贷款,可许阿姨有所顾虑,儿媳一直吵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万一儿子儿媳日后离婚了,那这30万元是不是会被儿媳拿去一半?许阿姨也想过让儿子写张借条,可又怕伤了儿子的自尊心。
  ●律师说法
  父母出资买房保权益 &可让小两口写下借据
  对于这两起案例,孙律师作了分析。
  孙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之间不能存在借贷关系,故子女向父母借款是法律允许的。
  现儿子向母亲出具了借款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母亲与儿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借款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认定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是合法有效的。儿子向母亲借的该笔款项也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以即便李女士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一事,这30万元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责任承担。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若李女士真的完全不知晓借款一事,林先生母亲出的这30万元就可能被视作赠与,而非借款。但是具体结果如何还是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孙律师介绍,就现实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以赠与为惯例,借贷为个例的,若父母想要明确表明是借款给双方买房而非赠与的,在借条中就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事实最为稳妥,这样双方就不存在婚姻法中所说的赠与,可以明确为借贷关系。
  对于许阿姨的困惑,孙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说,许阿姨最好让儿子与儿媳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使以后儿子与儿媳离婚,许阿姨也能凭借条要求二人归还借款,这样既能帮助自己也保障儿子的权益。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一方作为买房出资人,都会担心万一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
  孙律师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就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婚姻法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在实际生活中,要分&首付&和&全额付清&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或婚后帮忙还贷。
  孙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出资,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关键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明确&,孙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全额付清房款。
  孙律师认为,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描述的情况,父母全额付清房款,且房产证上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那么即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小夫妻双方还是子女一方,这都自动视作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视作该房产为子女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那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结婚前开始还贷的房子 &离婚后如何分配?
  许阿姨儿子婚前已经开始还贷,儿媳仅在婚后参与还贷,若日后离婚怎么分?
  孙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说,许阿姨的儿子可以主张房屋首付款为其支付,后母亲又借款给夫妻二人归还房贷,基于以上两点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对于该房屋分割时,多分给男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方主张首付款为其支付的事实较难举证,能否多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该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是在审查这一方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因此这一方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就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孙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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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 离婚如何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夫妻出资购置的房屋性质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疑难。根据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该条的正确读解应为:
首先,父母在当事人结婚前为双方出资购房,指的是在结婚前以子女或夫妻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由父母出钱购房。如果以父母名义购房,父母出资,最终房屋必然是先登记在父母明名下。
然后,父母将房屋更名至子女名下,则是房屋的赠与,而不是为子女出资。
其次,父母出资,既可以部分出资,也可以全部出资。
最后,房屋登记在婚前,还是婚后,均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本条的适用,关键在于判断父母出资的意图,究竟有没有明确赠与夫妻双方。原则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此基础上,司法实务中,还会因父母是否全部出资和房屋登记的时间,房屋的归属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父母全部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种情形,不管房屋的登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父母全部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种情形,应视为父母明确赠与夫妻双方。不管房屋的登记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此种情形较为复杂。分以下三种:
1、婚前自己的子女付清剩余房款,那么房屋仍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婚前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司法处理也不明确。我们认为,如婚前取得房产证,那么房屋仍是个人财产,但需要就另一方的出资额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房屋扣除父母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比例,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房款未付清,婚后由夫妻双方还贷。不管婚前还是取得房产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院的指导意见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四、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形可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的,离婚后,具体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才知道该如何分配,若有纠纷,可直接找律师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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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重大诉讼仲裁部核心律师,厦门大学、巴黎第二大学、巴黎第十大学等多所名校毕业。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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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不署名算赠与
  主持人:《黄金楼市》记者 李宛瞳   &&& 做客嘉宾: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枫  房子和婚姻,或幸或不幸地被捆绑在一起。感受美好爱情的同时,不得不感慨下现实的残酷。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为了婚前给子女买房、婚后给房产证加名、畅想离婚后的房产分割……爱情与房子开始忙碌起来。本期聊楼市,云信黄金楼市记者邀请法律专家,对眼下有关“新婚姻法”的热门疑问进行解答。  &&& 8月13日后离婚,按新法执行  主持人:很多人有疑问,新婚姻法之前买房,新婚姻法之后离婚,房产分割按照什么法律?  王枫:日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日开始施行,还在审理当中的婚姻案件都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因此,如果已在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时仍然在进行中,尚未审结生效,那么法院将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 婚前买房、婚后出证怎么算?  主持人: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买的,在办理房产证期间领到结婚证,因此房产证上的时间比结婚时间要晚,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王枫:这种情况属婚前财产。该房产购买及付款时间均在婚前,因此这套房属于婚前个人房产。房产证的办理要经过必要的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房产所有人有效证件递交时间,就是其权利证明时间,审查颁证时间长短不会改变权利归属。  婚前一方出资不署名算赠与  主持人: 婚前一方付清全款买房,但房产证上署的是夫妻另一方的名,房产是否完全归另外一方所有?  王枫:如果婚前一方付清全款买房,且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另一方的名字。而且,双方没有约定此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还是赠与。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房产为赠与,房产归夫妻另一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强调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情况,即婚前一方付清全款买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之后二人结婚,结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责编:范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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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由我爸妈出资够买的房子,产证登记在夫妻我名下的,是否可认定我爸妈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对我个人的赠与呢?离婚时需要分割吗,怎么分?
结婚之后我爸妈和我老婆爸妈都出了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配?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共同交付首付款,购买合同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配?
3、婚前双方交付期房定金,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共同交付首付款,购买合同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配?
4、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有和规定?
现在还未结婚登记,男方父母出资为男方购了房,但还没办房产证,如果后面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房产证上面写下夫妻双方的名字,假如以后离婚了,房子女方有份吗? 还有 有没有可能, 如果离婚,出资方父母出示出资凭证等,可追回全部产权(按新婚法解释,双方父母出资的,可按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财产,那我所列的情况能否理解为一方父母出资100%,另一方0%,所以一方父母可追回全部产权?
请教:婚后父母出资70%购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和小夫妻四人名下,另30%为小夫妻双方还贷,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我爸妈和我老婆爸妈都出了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老婆的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结婚之前我爸妈和我老婆爸妈都出了钱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和我老婆的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首付购房,首付男方家占比例较多。
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人的名字,并有注明是共同共有。
贷款合同上也是两人的名字,但女方是主贷人。
双方口头约定:贷款由男方家出大部分,女方家出小部分。
后两人结婚。
又一段时间后男方家里经济困难,口头希望女方家垫付男方家那部分贷款。于是女方家支付每月全部贷款,至今。
现在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
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这样的情况: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是按首付出资比例,还是各人各一半?
婚前父母的...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离婚后房屋归属?如果要有赠予协议,赠予协议是谁和谁签,需要公证吗?需要哪里的盖章。
男方父母想买房,但为办理贷款只能将产权写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房贷和首付都是男方父母出资,怎么做才能保护此财产不会在离婚后被另一方抢夺?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婚前一方首付 婚后双方供房:离婚房产归谁?
  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一经发布,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条款更成为关注的焦点。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让婚姻更纯粹&,反对者则认为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其令&婆婆高兴,可愁坏了丈母娘&。
  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中究竟有哪些与房产相关的规定,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这些规定而不致误读?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福田法院主审婚姻家庭案件的资深法官付晔和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律师。
  夫妻赠与房产能反悔吗?
  ――YES,但有限制
  【条文】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许宜群律师认为,根据此条解释,变更登记前,赠与房产可撤销。这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要让房产变动后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才行。就是说,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子产生纠纷时,只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赠与一方就可以撤销赠与。
  许律师表示,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不过,针对赠与合同,对于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不动产,比如房屋,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或者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房产的赠与行为进行公证,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手段。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谁?
  ――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条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该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文的突破在于对婚后由父母一方出全资购得的房产,以房产的实际登记状况确定产权归属,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实践的付晔法官持这样的观点。
  付法官认为,之前审判实践中有一种主流观点,即针对婚后获得的赠与房产,如赠与人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次解释中的第七条实际推翻了之前的观点,更强调保护出资人即父母作为独立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而非之前保护的夫妻双方结婚后,两人作为家庭财产共同占有、使用、收益人的整体不可分性。
  付法官表示,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多种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产权登记为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夫妻间的登记产权比例并非各50%,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比例,则以产权登记为准,视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供房,离婚房产归谁?
  ――归产权登记方
  【条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关于该条解释,付法官提出了两层意思。第一,婚前个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无论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该房产证登记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名下,该房产产权本身属于登记一方。但同时要注意,即使婚前个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即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房产产权属于登记一方,但又使用了家庭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组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所有按揭本息及提前还贷部分。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适当倾斜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前提下,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私卖共有房产,另一方能追回吗?
  ――NO,但可索赔
  【条文】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许宜群律师将此条简单概括为:&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有效;但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配偶可索赔。&
  许律师表示,本条解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应保护善意购买夫妻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二是夫妻双方处分共同不动产时都有相互告知的义务。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将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时,这种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另一方是不能随意把该房屋追回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特别是有其他个人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这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物权法看,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就不能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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