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婚后折迁补偿三室二厅属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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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是男方的,婚后房子拆迁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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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拆迁的是按面积计算的还是按户口的人数来计算的,婚后拆迁户口内的人都享受共同财产的权利
婚前房子是男方,婚后拆迁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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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的房改房,婚后拆迁,要的货币补偿,然后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分得安置房和补偿款,用补偿款加了些钱又买了一套房,这两套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把男方婚前房产卖了,男方家人又添加了钱买个更大的房子,这套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谢谢
我们的房子是婚前我的房改房,婚前确权。婚后扣工资还上的房款。后拆迁后安置回迁房。请问,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房产是先生婚前购置的,当时是用的组合贷款20年的,他的公积金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30万元,另外还向朋友借了部分。婚后,他有固定工作,他的公积金正好还公积金贷款,他的工资用来还商业贷款和向朋友借的,还有部分用于房子装修用。而我没有工作,唯一的收入就是婚前我和我母亲名下各有一套闲置房产用来出租,有时两套全部租出去大概一年5-6万元收入,但不能时时都能衔接上的。租金全部归我用来补贴家用。现在因为感情不合要离婚了,各项贷款也没有还清,请问此房产是否视为夫妻共...
我与妻子在去年五月结婚,房子是我自己出钱买的,也是我自己出钱装修的,在妻子的再三纠缠下,我们今年二月份办了公证,把房子变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办理公证时,我十分不情愿,但如果不办妻子就给我吵架,还把我的脸给抓伤了。但没想到,没过一个月,妻子却向我提出离婚,让我把房产给她。我想问一下,这个公证能撤销吗?公证之后,房产是不是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2003年与女方结婚,结婚时女方有建饭店的债务10万,男方在结婚后共同偿还了所欠的债务,并且写了协议共同享有饭店的经营所得(协议在婚后几年里因吵架被女方偷偷烧毁),2009年饭店拆迁补偿给女方60万元,并分配给女方儿子别墅一套。2010年双方争吵后,并在当年用补偿款购置房产一套,女方存款支付42万,男方外借7万,房本为男女双方共有,女方法院诉讼离婚,我该怎么办呀?婚前的饭店能成为双方共有吗?婚后的房产我能得到一半吗???
婚前一方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怎么做房产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约定怎么做,是夫妻二人自己起草合同在去公证吗,还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签订协议以后房产产权证上名字用改成双方名字么,因为赠与房产需要交纳几万的税金,所以想麻烦具体解释一下,谢谢。
房子为男方父母婚前全款买的,房产证在婚后办理,只写男方一人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公婆给我们买了一套房子 是她们出的钱 并且是一次性付清 房屋购买合同上只写了老公的名字 婚后 要办理房产证了 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吗?加上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单位集资建房,由我一人出资,一部分是按揭(婚后是我的父母在偿还),房产证是在婚后按揭结束才领到,证上只有我的名字,结婚时男方出了一部分装修款,结婚五年多我们离婚,现男方要求分割房产,请问此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那又是怎么样去分割装修款呢,装修款双方都出的,他是拿回他出的还是分割我们共同出的呢?另外我们都没有什么凭证证明当时谁出了多少款婚后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建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紫阳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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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建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者:文/王洪波&&发布时间: 10:40:23【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张某与李某均系再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遂于2009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中查明,2008年8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张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一处拆迁,拆迁部门以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对其进行拆迁安置。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就该安置房的性质认定,即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分歧较大。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属于张某个人所有。
首先;该安置房是对张某原个人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给予安置房的方式对其进行的一种补偿。显然,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张某原有的个人婚前房产的拆迁为前提,如果张某对婚前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获得该安置房。因此,该安置房获得是其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的延伸。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本案中的安置房虽然是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该安置房的财产属性认定是否该适用《婚姻法》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呢?因为该安置房是对张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拆迁作出的补偿,而该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对其享有所有权。如果因张某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拆迁人对其做出安置房补偿后,夫妻即对安置房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这将明显剥夺张某一方的财产权益,显然对张某不公平,同时也助长了另一方不劳而获思想的滋长,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该案的处理还涉及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问题。根据物权法的排他性、法定刑、追及性的效力以及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拆迁房屋属张某个人的婚前财产,张某对其享有所有权,即不动产物权。但因国家建设或政府政策的缘由而对其进行拆迁,作为拆迁部门可按照具体情况对被拆迁房予以现金补偿或安置补偿。而该安置房则是基于被拆迁房拆迁补偿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张某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拆迁而延伸至对其安置补偿所得的房屋,因此,张某对拆迁安置房同样享有所有权,即物权。因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张某对拆迁安置房享有排他的所有权。所以,该拆迁安置房理应属于张某个人所有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有违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即一物一权”的原则,将导致类似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经过一定年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重新适用,也有悖于法律关于物主对其物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能的精神。
因此,在本案中,对该安置房不能使用《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安置房应属张某个人所有。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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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安置房归谁(转载)
作者:花随落G 发布日期: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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