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办法金有没有职工分配

*********员工身份置换的含义、方式和依据
二、改革的目标、思路和任务(一)改革目标1.总的目标:通过两个改革,做到两个解决,实现两个走向。&&&&2.用人制度改革目标: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使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有机衔接,加强科学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全面发展。概括为:&一三一一一二二&:一套新体系,三个新机制,一衔接,一管理,一提升,两调动,两促进。(二)改革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全会精神,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为依据,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前提,以员工身份置换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统筹规划,配套实施,抓好试点,逐步推开。(三)主要改革任务1.&&&&&&&&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3.&&&&&&&&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4.&&&&&&&&结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置换员工身份,推动劳动制度存量改革;5.&&&&&&&&深化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四)859号文件是一大突破1.&&&&&&&&文件规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突破;2.&&&&&&&&这是对劳动等要素创造价值和财富的肯定;3.&&&&&&&&这将有利于国有经济实现战略性调整。&&&&&&&&&&&&&&&&&&&&&&&通俗地讲:&物归原主,合理维权,花钱治病,不求所有但求所得。&
~~~~~~~~~~~~~~~~~~~~~~~~~~~~~~~~~~~~~~~~~~~~~~~~~~~~~~~~~~~~~~~~~~~~~~~~~~~~~~~~~~~~三、把握员工身份置换的含义、方式和依据&&&&&&&&&&&&&&&&&(一)了解、把握员工身份置换的内涵&&&&&&1.广义概念: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解除、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消除全民所有制员工对国有企业以及国家的依赖关系,由企业的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从而促进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等机制的形成,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换。&&&&&&&&&&&&&&2.狭义概念:特指与国有资产置换相联系,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员工持有新成立公司股份的做法,解决国有企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不要再提&买断工龄&或&买断身份&,不准确、不科学&(二)置换身份的对象和重点1.对象:国有单位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社会聘用员工、临时工等不属于置换身份对象,其进出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已退休人员不属于置换身份对象.2.重点:(三)了解置换身份的多种方式1.&&&&&&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到社会再就业;2.&&&&&&终止劳动合同,到社会再就业,视情况给予或不给生活补助费;3.&&&&&&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满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到社会再就业;4.&&&&&&解除劳动合同,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代缴或双方共缴社会保险费;5.&&&&&&企业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一次性安置费;以上五种都要接续好社保关系,处理与员工的债务关系等。6.&&&&&&企业分立,变更或解除原合同,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员工全民职工身份;7.&&&&&&企业主辅分离,兴办国有控股或产权多元化的新企业,变更或解除员工原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合同,淡化或消除国企员工身份;(当时不预留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8.&&&&&&企业被租赁、承包、并购、拍卖等,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减弱或消除原国企员工身份;&9.&&&&&&结合企业产权改革、民营化,脱壳、借壳、变壳,成立新的产权多元化企业,与留聘人员解除原国企劳动合同,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折合成新企业股份,并签订新合同,置换原国企员工身份;10.&&其他方法:内退等。后五种,员工大都没有失去工作岗位,企业又不需拿现钱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费力去处理与员工的债务关系。员工安心,企业不费心,社会省心,政府宽心,一举四心。&(四)&身份置换的一般手续1.&&&&&&&&员工离开企业的手续:(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4)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5)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2.&&&&&&留聘人员的手续:(1)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或自愿转换全民职工身份申请书;(2)公证书;(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4)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5)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6)经济补偿金折合股份(债权)确认书;(7)购股证书;(8)员工股权确认书;(9)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10)其它手续。(五)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筹集、列支渠道1.&&&&&&&&标准:解除合同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上年度本人月工资(按工资总额口径),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工龄长短封顶不封顶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2.&&&&&&&&筹集、列支渠道:(1)用国有资产来支付;(2)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481号文);(3)未使用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3.&&&&&&&&支付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股权、债权;支付周期也可分期支付。4.&&&&&&&&经济补偿金纳税:财税[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补偿金等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征个税。(六)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劳动法》第三章,重点是23、24、25、26、27、28条;2.&&&&&&&&国务院法规、文件:&国发[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2000]42号《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第五部分;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等;3.&&&&&&&&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4.&&&&&&&&行政规章和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号、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劳动部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部发[号,&等等。
~~~~~~~~~~~~~~~~~~~~~~~~~~~~~~~~~~~~~~~~~~~~~~~~~~~~~~~~~~~~~~~~~~~~~~~~~~~~~~~~~~&&四、深化改革用人制度、置换员工身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1.&&&改革用人制度一般流程2.&&&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退出改革用工制度3.&&&主辅分离、辅业制分流人员4.&&&减少并避免&两个置换&出现大的偏差(一)改革用人制度一般流程1.&&&根据企业改制总体方案,考虑用人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①国有资产整体退出的,全部置换职工身份;②国有资产部分退出的,视具体情况中改或大改;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视情况对辅业用工制度大改或中改;④国有资产不退出只调整的,小改用人制度。2.&&&拟订用人制度改革方案,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企业改制整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3.&&&用人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①用人制度基本情况;②用人制度改革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③用人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④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⑤用人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⑥若干附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4.&&&按照企业改制总体安排,稳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二)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退出改革用人制度1.&&&确定用人制度改革定位。①两个置换全面推进;②基本做到员工身份置换。2.&&&处理好员工身份置换与国有资产置换关系。①清产核资;②对确定的良性可用净资产划出一块解决离退休人员应交社保费及医疗费预留等;③计算并划出相应净资产作为支付员工置换身份,解除原国企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总量;④视此时净资产情况考虑是否再作其他安排。3.&&&制定改制实施细则,分类明确员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方式。①拟留用员工,取消原国企员工身份,解除原劳动合同,将补偿金转为员工持股,并重新聘用签新合同;②对历来表现较差者,解除原合同,支付补偿金;或终止原合同,视情况支付或不付生活补助费,均到社会再就业;③对自愿调离者办离有关手续;④对再就业困难、企业又不愿留用人员,可协议保留社保关系,解除原合同,代交社保费等;⑤对有贡献,年龄偏大者,可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内部退养。4.&&&宣传动员,让全体员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5.&&&稳步实施用工制度改革。①对拟留用人员,签订置换身份协议书并公证;个人档案可考虑几种办法管理;②对不留用人员分类分期分批妥善处理;③采取有效措施留住人才。6.&&&明确留用人员持有股份并办理有关手续。①按员工各自工龄计算置换身份应持有的股份;②员工自愿出资按分挡标准购买部分股份;&&&&&&&&&③高管人员(或中层人员)出资购买股份(不含一般员工标准购买的部分)暂不落实到人;④岗位股(或期股)暂不落实到人。7.&&&成立员工持股会,下设理事会,起草并通过员工持股会章程。8.&&&明确员工持股分配及处理办法。①明确股权收益办法;②明确员工持股、期股最终处理办法;③调动者如何处理股份;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如何处理股份;⑤退休者如何处理股份;⑥岗位变动者如何处理股份?9.&&&召开新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过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结构;10.&新公司注册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11.&对留用人员,与新企业签订新合同,并竞聘上岗,择优使用;当上中高管人员者,出资购买应购股份并配岗位股;12.&新合同到期,企业可不续聘;也可中途解聘,按新工龄支付补偿金;原折股补偿金可按几种方法处理。13.&配套改革分配制度等。(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人员1.&&&成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领导小组;2.&&&拟订改革方案,明确改制分流方式及处理三个关系的步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3.&&&清产核资,明确分离出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量及其中良性可用资产量;4.&&&明确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5.&&&根据国有资产退出程度确定是否进行员工身份置换;6.&&&对需置换身份的处理好与三类资产重组关系。①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②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剩余部分向改制分流员工出售;③明确分流员工持股分档标准;④明确改制后企业的产权构成。7.&&&分类明确员工分流的具体方式。①解除原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自愿基础上折为等价股权或债权,并签新合同;②解除原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自谋职业;③终止合同,视情况支付生产补助费;④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变更原劳动合同,工龄合并计算;⑤其他方式。8.&&&稳妥实施用人制度改革。①宣传动员,了解掌握政策;②办理分流有关手续;③调整机构,对分流人员重新配置;④签订新的为期三年以上新合同或变更原合同签订新的上岗协议;⑤接续好社保关系。9.&&&配套改革分配制度等。(四)减少并避免&两个置换&出现大的偏差1.&&&防止&内部人改革&模式导致的问题;2.&&&国有资产退出要有安全通道;3.&&&防止股权分配不公平;4.&&&防止产权仍然不清晰;5.&&&防止大量裁员;6.&&&防止经营者原班人马不竞争上岗。五、置换员工身份中的难点问题(一)资产处置中的问题:1、核销不良资产;2、提取各项费用的计算问题;3、土地资产如何使用问题;4、资产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二)资金问题:1、经济补偿金变现问题;2、各项费用提留资产变现问题;3、新公司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三)股权问题:1.股权结构问题;(控股/参股?)2.股权回购问题;(钱从哪儿来,从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3.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关系问题。(四)身份置换问题:1.不愿置换,想留的留不住,想让走的不肯走;2.置换身份与人员重新组合问题1.《劳动法》第三章,重点是23、24、25、26、27、28条;2.国务院法规、文件:&国发[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2000]42号《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第五部分;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等;&3.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行政规章和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号、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劳动部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部发[号,&等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日公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京劳企发字[号)一、企业办理职工离岗休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离岗休养的职工,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离岗休养的年龄界限。企业实行离岗休养的办法,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二、企业办理离岗休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离岗休养,不能&一刀切&。三、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企业要按月足额发放职工生活费,保障离岗休养职工的基本生活。支付离岗休养职工的生活费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休养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岗休养条件已办理了&内退&的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特别是女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要予以安排。企业对内退职工要加强管理,组织转岗或转业培训,允许这部分职工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调剂到适合本人特点的工作单位、岗位。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返养手续的原固定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企业必须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第111号令)办理富余职工离岗休养。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扩大范围办理职工离岗休养的,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做出决议,予以纠正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当前,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赋予劳动工作的任务和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劳动部门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职工队伍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停产、半停产,有的还要破产,由此带来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比较困难,一些地区出现了不稳定的苗头。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十分关心,各有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以及1994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情况的通报》(劳部发[1995]17号)等,对保障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解决职工和离退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总的看,贯彻落实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问题仍然严重。&&&&为了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部分企业及其职工出现困难是不可避免的。解决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对于稳定职工队伍,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部门要把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对待。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掌握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摸清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的落实。解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关键是落实好国家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劳动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督促检查的措施,近期内对本地区落实国家有关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研究制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措施,把国家已有的各项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落到实处。&&&&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望及时报告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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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威远开关厂04年被新奥集团收购(公转私),当时没有给职工身份置换金,现转卖地皮,是否应该补发补偿金?_百度知道
威远开关厂04年被新奥集团收购(公转私),当时没有给职工身份置换金,现转卖地皮,是否应该补发补偿金?
远开关厂虽然是公有制企业,所以不用补发补偿金,但职工没有土地所有权,地皮是固定资产,属于威远开关厂的企业法人
公转私的职工身份置换金一直没有发放给职工,是否应该补发呢?
呵呵,似乎没有道理啊,政策规定应该给的吧!不管怎样,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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