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案厅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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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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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
 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18日)
(相关资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被搜查人以公安机关非法搜查侵犯住宅、人身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类诉讼,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搜查住宅、人身的行为,虽不符法定手续,但仍属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调整的范围,应告知被搜查人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解决,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不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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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  ......
&&&部分全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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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立案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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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如何立案
  中级法院收到诉状后,回寄了个“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由区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将材料转往区法院,有关立案事项请直接与该院联系。(这个通知书在法律上是什么名称?是不是裁定书?)然后,区法院“通知书”:因受理了其他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故请直接与行政审判庭联系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所寄材料全部退回,以方便准备参加诉讼。(这个通知书在法律上是什么名称?是不是裁定书?到底受理还是不受理?)
  作为当事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还是法院也应该受理我们提起的诉讼?接下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顾网解答:
  法院应该受理你们的诉讼。如不受理,应该下达裁定。本案中的2份“通知书”不是裁定书,实质上是法院开的白条,目的是剥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提起上诉的权利。你们可尝试向上级法院、人大、媒体反映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不是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编辑本段]
  二、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编辑本段]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编辑本段]
  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编辑本段]
  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编辑本段]
  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1]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 起诉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起诉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是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4. 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以下判决:(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5. 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
  就是俗说的:“民告官”
  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制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即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与、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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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时间:&&|&&作者:陈开梓&&|&&浏览:649
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般只作行使审查。各级法院立案庭应当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由立案庭统一编案号,移送行政审判庭审理;对原告的起诉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闽高法行〔2005〕1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行政起诉权的保护,依法正确受理行政案件,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全省行政案件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有行政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审理。原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林业审判庭审理的林业行政案件立案后,统一交由行政审判庭审理。2、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般只作行使审查。各级法院立案庭应当在7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由立案庭统一编案号,移送行政审判庭审理;对原告的起诉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拟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可征求行政审判庭的意见。已由行政庭立案,行政审判庭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行政审判庭也及时与立案庭沟通反馈。3、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立案庭审理;对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由中级法院依职权划分统一归口行政审判庭或立案庭审理。省院对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4、两个以上原告起诉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原则上只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受理,不宜分别立案。5、原告起诉同一被告作出的两个以上不同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的案件,或者原告同时起诉两个以上被告各自作出有关联的不同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的案件,原则上应分别立案,分别作出裁判,但可以合并审理。6、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作为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机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不予受理。7、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受理。8、人民政府对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作出确权处理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责任认定不服起诉的,暂不予受理。10、国家赔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非刑事的司法赔偿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确认,国家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除外)由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11、立案庭与行政审判庭要加强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的释明指导,立案法官审查立案时,应依法指导起诉人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且确切的诉讼请求,正确确定被告。(1)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告知适格原告的条件。(2)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告。(3)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确切、缺乏针对性时,应当向起诉人阐明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表述明确的诉讼请求。(4)受理和应诉通知书,预交通知由立案庭办理。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起诉期限等诉讼风险,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和产生不必要的误会。(5)涉诉的同一份行政法律文书包含数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知道当事人明确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12、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遇到严重干扰使得不能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起诉人有证据证明受诉法院在法定的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1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5)诉讼标的200万以上的行政案件;(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级法院拟将上述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省院同意。中级法院受理、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应不少于本辖区所有一审行政案件的5~10%。14、对于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遇到困难和阻力的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指令交叉管辖和提级管辖,以减轻基层法院压力,使案件依法审理。中级法院应当积极开展交叉管辖试点工作,目前中级法院应当指定两个基层法院就涉及等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交叉管辖。15、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16、省人民政府、海关、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4、17、18、19、20条的规定,由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附注:《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17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 [福建-宁德]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务债权 刑事辩护 公司法 律所: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564积分 | 帮助175人 | 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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