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5年不给立案去巡回法庭对吗

立案登记制改革系列谈⑦
立案登记制与理性诉讼观的培育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潘剑锋
  《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助于保障各类诉权的便捷行使,还能够规范法院的立案行为,并反向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等有违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
  为了有效化解我国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顽疾、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权,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共中央于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以期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等目标。与此相契合,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并明确了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等非诚信行为的规制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立案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新设制度的顺利贯彻,提供了契机和助力。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意义功能及其重点亮点
  受社会客观发展、法院司法能力、公众法律素养以及法律规范配置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立案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出现了“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消极影响。为了有效扭转上述异化现象,践行相关司法政策及法律规范的最新理念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启动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希望依托《意见》所传递的精神、原则和制度,来方便公众接近司法并确保其依法、理性、有效地行使诉权。
  从功能维度来看,《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助于保障各类诉权的便捷行使,还能够规范法院的立案行为,并反向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等有违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
  从核心内容来看,《意见》主要对立案登记制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关登记立案范围和程序的规定,构成了《意见》的两大核心内容,其不仅细化了法典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更是有助于平息实践中的争议并化解法院运用新机制时的困惑。在登记立案的范围方面,采用积极规定与消极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列举了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中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同时用反面列举的方法规定了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的四种情形。在登记立案的程序方面,以当场登记立案为一般原则,采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以期提升立案效率、弥补公民诉讼能力的不足;同时要求法院对法定不应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禁止设定法外受理条件或向立案“土政策”逃逸。
  二、切实保障诉权与理性行使诉权
  如前所述,《意见》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便利地行使诉权,提升国家司法保障和诉讼救济的实效性,但这并非鼓励社会公众在面临纠纷时一概盲目地诉诸司法,更不意味着诉讼是化解所有社会纠纷的最优路径。因此,在强化诉权保障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培育公民的理性诉讼观,使其能够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个性需求,选择最为适宜的解纷途径,进而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首先,在强化诉权保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性质相适宜的原则,矫正“诉讼万能观”。诚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最重要的公力救济手段,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法律性等特质,并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这些优势并不意味着诉讼在各类纠纷中、各种情形下都是最佳的解纷手段。我国公众对国家公权力的长期路径依赖、市民社会的尚未成熟以及社会自治能力的客观局限,导致实践中很多公民未能树立正确、理性的诉讼观,在没有冷静分析纠纷实际情况和各类解纷机制优劣势的情况下,必然地将司法作为唯一的救命稻草,致使法院的审理负荷日益繁重、裁判结果公信力弱、诉外解纷机制发育不良。鉴于此,在依托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应当构建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体系,逐步培育公民的理性诉讼观,使其在面对各种纠纷时,能够依据纠纷的性质、涉纷主体的关系和意愿、解纷的成本收益比率等要素,来选择最为适宜的解纷途径,从而一方面卸去司法所背负的难以承受之重,另一方面激活诉讼与诉外机制的良性互动和协作。
  其次,在强化诉权保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理念,发挥立案环节的分流功能。对法院立案模式的改革、对登记立案范围和程序的限制,旨在消解立案时的“不应有之难”,而并不意味着肆意放任诉讼程序的启动。因此,法院在立案环节应当发挥分流、过滤和筛选功能,将那些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排除在立案的范围之外,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依法的利用。
  第三,民众理性诉讼观的培养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民众对法律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运用趋于理性。应当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在立案的环节上方便了民众,而不是鼓励民众可以随意地去起诉。否则,司法资源就可能被浪费或无谓地被占用,导致真正需要司法救济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依法登记立案与规制滥诉行为
  相较于民诉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中的概括性规定,《意见》在相当程度上细化了登记立案的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实施性细则,初步搭建起了条件控制与过程控制相配合、审判权监督与诉权制约相兼顾、对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的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登记立案制度体系,以期实现审判权与诉权、依法登记立案与规制滥诉行为之间的关系平衡。
  一方面,从确保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的角度来看,其一,通过明晰登记立案的法定情形和程序步骤,使得当事人能够预先知悉行使诉权的条件和流程,有助于对法院的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的条件控制和过程控制。其二,通过规定对法院立案活动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预防并惩治有案不立、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并能够逐步从源头上规范法院的相关行为。其三,通过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引入网络信息技术,使得法院的立案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和便捷,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有关立案活动的信息对称程度和处理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另一方面,依循“诉权-审判权”的权限配置原理和双向互动关系,立案登记制的有效运行不能仅依赖对法院登记立案行为的规范,还需要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等行为进行防范和制裁。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现象日益严重,为了规制这些有违诚信义务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2012年修正民诉法时新增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希望通过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行为,来加快诉讼诚信建设、培育诚信诉讼观。对滥诉行为的防范和规制,有助于平衡诉权保障与依法诚信处分之间的关系,避免宝贵的司法资源被恶意或不当利用,以致背离制度创设时的美好初衷。
  四、立案登记制的优化展望
  《意见》的出台为立案登记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理念、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多重指引,但在改革初期,相关机制和措施究竟能否有效发挥预设功能、可否消解“立案难”的长期困扰、能否科学平衡诉权保障与防范滥诉之间的关系,仍有待实践的检验、经验的积累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立案登记制自身仍旧存在诸多有待完善和细化之处。《意见》虽然较诉讼法典等更为具体,但仍旧仅是宏观性、概要性的方向指引,还需要结合各类诉讼的本质属性以及实践中的实际困惑,予以进一步的发展和细化,提升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立案登记制的有效践行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的系统配置。详言之,第一,应当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诉外解纷机制的特有优势,使得各种纠纷都能够进入最为适宜的解决渠道,从而在缓解法院受案压力的同时,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诉外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第二,应当建立体系化的审前程序,实现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二元模式,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繁简分流功能。第三,应当完善立案服务措施,依托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信息化手段,并结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提升立案的效率、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成本并促进当事人平等地接近正义。
  总之,立案登记制改革为破解“立案难”等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契机,但其预设功能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对诉权保障与诉权理性行使、依法登记立案与滥诉行为规制等关系的科学平衡,有赖于制度自身的完善细化和配套机制的协作合力。只有更新当事人对诉权的认识和法院对立案的功能判定,并逐步培育公众的理性诉讼观和法院的依法履职理念,才能够最终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等核心目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潘剑锋)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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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干什么的?――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作者:胡跃华
  中安在线讯(记者胡跃华)过去的一年,司法界最轰动社会的新闻之一,即是年末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庭长的任命。作为第二巡回法庭首任庭长、专家学者型大法官胡云腾更是成了媒体追逐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日前,来皖调研的胡云腾大法官接受了中安在线独家采访,对巡回法庭的设置目的、职权范围、管辖区域、审判级别、运作模式等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和全面披露。
  记者:最高法院为什么要设立巡回法庭?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本上还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此,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四中全会召开不久,这项改革措施即付诸实施,先在深圳、沈阳两地开展试点。为确保这项改革获得成功、见到实效,最高法院对巡回法庭设置做了大量筹备工作。
  记者:巡回法庭目前进展如何?
  胡云腾:目前,关于巡回法庭的各项具体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庭领导、主审法官已经确定人选,其他工作人员选任正按计划进行。此外,最高法院对巡回法庭硬件建设大力投入,信息化建设一步到位,两个巡回法庭都能够与最高法院本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记者:巡回法庭人员如何挑选组成呢?
  胡云腾:两个巡回法庭工作人员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出来的。其中,庭长都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兼任,第一副庭长都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担任,副庭长都由审判业务庭的专家型庭领导出任;主审法官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法官助理从最高法院和全国各高、中级法院择优选用。书记员和法警就地聘用。
  记者:巡回法庭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胡云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确定巡回法庭职责、审级等问题。宏观上讲,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说,巡回法庭审理原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和最高法院是同一个审级,和地方法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
  具体地讲,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受案范围包括: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此外,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记者:在深圳、沈阳设立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设立的制度化、固定化的巡回法庭,有什么不同寻常的重大意义呢?
  胡云腾:保证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设立巡回法庭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在当前形势下,设立巡回法庭意义重大。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巡回法庭上诉、申诉,能够免去千里迢迢进京之苦,减轻了诉累;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北京地区的信访压力,维护首都的和谐稳定。二是缓解最高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着力发挥对下指导职能。近年来,最高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都突破1万件,最多一年审理1.4万余件;法官办案压力很大,常常每周工作六天,还经常加班加点,严重影响最高法院发挥对下指导的职能作用。设立巡回法庭分流部分案件后,最高法院本部就有更多精力审理死刑案件和对全国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多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三是发挥纽带作用,加强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联系。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既便于最高法院更直接、更及时地了解巡回法庭管辖地区的审判、执行情况,也有利于当地法院及时了解最高法院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巡回法庭可以把最高法院的最新部署尽快传达到基层,并及时向最高法院反映巡回区域内的司法审判情况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记者:既然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推行的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改革力度空前,运行模式到底有哪些创新呢?
  胡云腾:最高法院党组把巡回法庭当作改革试验田,要求两个法庭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改革创新精神进行运作,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着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巡回法庭内部不设审判机构,我们准备在巡回法庭成立由庭长、副庭长和主审法官组成主审法官委员会,实行集体例会制度,适时讨论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巡回法庭乃至巡回区内的法律适用标准。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合议庭以外的人员不得干涉审判责任制在巡回法庭推行。
  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必须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无庭长、副庭长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并负责撰写、制作裁判文书,切实落实优秀法官必须立足审判第一线的办案要求。
  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副庭长、庭长不再逐级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让谁办案谁有权有责、谁办错案谁承担责任的审判责任制开花结果。也就是说,庭长和副庭长不再审批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我们把审判权全部交给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责任也全部压给他们,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去除法庭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审批问题。
  第四,巡回法庭人员配备严格落实少而精原则,不设固定的审判组织,不设固定的审判长,每个主审法官都可以当审判长。一个主审法官带一至两个法官助理、一至两个书记员,所需法警和保安从当地聘用,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就地购买服务。
  第五,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六,巡回法庭不再内部分设行政、后勤、组织、人事等机构,只设立一个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实行审判权和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
  记者:巡回法庭显然肩负着重大的改革使命,在工作上有哪些保障呢?
  胡云腾:为确保这项改革成功,最高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在两个巡回法庭设立党组,向最高法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为了保证队伍廉洁,选派一名廉政监察员,专门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三是巡回法庭的办公经费、信息化建设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后勤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四是巡回法庭的筹建和工作也得到了地方党、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大力协助,将来还要建立与地方联动机制,一旦有需要地方司法机关提供支持、维持秩序的,有关部门须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巡回法庭工作安全有序,开局良好。
  记者:胡大法官,您作为巡回法庭的首任&掌门人&,即将走马上任,您将如何开展工作,适应这一新角色呢?
  胡云腾:首先感谢全国人大的任命和最高法院党组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到任后,一是要尽快熟悉情况,及时建章立制,保障巡回法庭的各项工作有序运转、有效运转。二是要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带领法庭的每个法官和工作人员勤勉工作,廉洁自律。三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不折不扣地依法办案,做好审判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凡是巡回法庭应当做的工作、应当办理的案件,绝不推给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同时也绝不越权办案,把不属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揽过来。四是要在最高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密切关注、认真调查研究辖区的案件纠纷情况,支持辖区内各级法院公正、严格司法,形成司法合力。五是秉持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运行机制,对一些改革举措先试先行,确保中央的这项改革&开花结果&。
  胡云腾简介:
   胡云腾,男,汉族,1955年9月生,安徽霍邱人,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二级大法官。
   1979年9月&&1983年7月安徽师范大学就读
   1983年9月&&1986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硕士。
   1986年7月&&1990年12月安徽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
   1990年12月&&1994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专业博士,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4年1月&&2002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职,先后担任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研究所与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助理、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
   2002年7月至今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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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巡回法庭今日首次开庭 已立案16宗 来访量超预期
来源: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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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一巡回法庭”)获悉:该庭运行一个月已立案16宗,并在今日迎来首次开庭。
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下简称“第一巡回法庭”)获悉:该庭运行一个月已立案16宗,并在今日迎来首次开庭。
据悉,第一巡回法庭将开庭审理第一宗案件,是一起来自广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被上诉人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2011年,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就供货协议发生纠纷,标的金额涉及3亿多元。其中,赛维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而玉柴集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玉柴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玉柴集团认为合同并未生效,自己也并不构成违约,双方由此引发争议。去年11月,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赛维公司诉讼请求。赛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统计,截至春节前,第一巡回法庭正式受理的符合条件案件为16件。按省份分,广东10件、广西3件、海南3件;按类型分,民事15件,行政1件;按审判程序分,申请再审13件、二审2件、申诉1件。目前,运行刚满一个月的第一巡回法庭,已经接待来访案件500余批次,这些案件中有400余批次的案件来源于广东,40余批次来自广西,还有20余批次来自海南。
据工作人员统计出的来访案件类型,有70余件涉及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50余件刑事案件和80余件行政案件。而在来访当事人中,重复访的也不少,有69批次当事人到访2次以上。其中,有4批次当事人到访10次以上,最多的迄今为止来访了20次。在来访的案件中,还有6件案件不属于第一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同时越级访的占到了一半。此外,还有300余件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有30批次来访没有任何裁判文书,有8件案件尚在审理中,有13批次来访人并非案件当事人等。
如此大量的来访量,超出了第一巡回法庭筹备时的预期。第一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给当事人发放信访手册,方便当事人了解第一巡回法庭受理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入相关程序处理,超出受理范围的则转交其他部门。(记者 包力)
编辑: 何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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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走出去” 句句诤言“请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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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赵玉芳 陈薪全)说起铁路运输法院,不少市民或许会觉得挺陌生。和一般的地方法院不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属专门法院,管辖湘桂线南宁至凭祥等运营里程约2316公里铁道线上的刑事、民商事案件。辖区范围点多、线长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赵玉芳 陈薪全)说起铁路运输法院,不少市民或许会觉得挺陌生。和一般的地方法院不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属专门法院,管辖湘桂线南宁至凭祥等运营里程约2316公里铁道线上的刑事、民商事案件。辖区范围点多、线长,发生在铁路沿线的案件,因为距离遥远,当事人到一趟法院耗时耗力。针对这些状况,南铁运输法院充分发挥网上立案审查的作用,甚至将巡回法庭搬到工地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多项举措赢得民心,收效颇佳。 昨日上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召开2013年媒体见面会,简单介绍了今年以来创新阳光司法工作取得的成效,截至今年11月,该院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方面均有建设。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专门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创新的举措受到了不少百姓的好评。 曾发生在玉林博白县内的一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就因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施工地而得到圆满解决。2011年1月,中铁某局与包工头吴某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将其承建的位于博白县内的回龙江大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吴某,同年3月,吴某又将上述工程的桩基工程分包给闭某所带的工程队施工。因发生“甬温”动车事故,2011年8月中铁某局通知停工整顿。吴某未按合同及时向闭某支付工程款,闭某遂将吴某和中铁某局诉至法院,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120余万元。为查明事实解决纠纷,及时为农民工追讨回工资,必须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法官们远赴300多公里外的施工现场,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巡回开庭,当庭审理,最终为农民工追讨回90余万元的工程劳务费 。 针对铁路法院管辖范围点多、线长,大多数当事人远在外地,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成本大、耗费时间多的情况,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还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挥网上立案审查的作用,对远在福建、河北等地的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审查案件2件,收到不错的效果。 巡回法庭“走出去”,诤言却需“请进来”。今年以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请进来”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热点案件、民众关注案件,召开了3次案件阳光评议座谈会,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 数字说话 今年以来,该院审判案件的立案变更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执行中止终结率、司法赔偿率等指标均为0。法定审限内立案率为100%;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正常期限执结率100%;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为92.16%,当庭裁判率为84.47%,无长期超执行期限未执结案件,无长期超审限未结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6.08%。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5.24%。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申诉率、信访投诉率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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