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75岁以上受贿假释的适用条件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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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贿金额大就是死刑,如1万以上。如果受贿金额小如1万以下,就可能判10年或更多。
贪官就该枪毙,为什么还要假释,
变态,你懂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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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中刑执字第338号罪犯马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杨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平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沪司狱北(2014)假字第13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日至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经过阅卷和讯问罪犯马平。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马平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平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马平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和记功2次等奖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马平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马平在服刑期间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关于罪犯假释的情况调查表及社区矫正组织所出具的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平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原判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日起至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马平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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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期十一年可以假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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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肯定销去公职,社会影响不是十分恶劣的话。受贿罪又很难构成累犯(一般人没有第二次机会)。因为没有再犯危险了(没有公职了还犯毛啊),基本到最后都假释了可以,都会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像你说这种判1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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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减刑、假释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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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于日实施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对减刑、假释有何影响?
  目前,我国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于日实施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作出了修改、补充。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于日起实施或者说适用。为了有所区别,下面就把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简称为修订前1997刑法,相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来说。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比较大的,对1997刑法的49个条文作了修改,修改的部分条款内容对减刑假释的幅度、刑期作了大的变动,涉及、影响到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减刑假释幅度、刑期的有多大变动,到底影响多大?这也是在坐服刑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为此,针对这一问题从以下几方面作一阐述。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规定
  (一)调整了刑罚结构。
  这里讲的刑罚的罚是惩罚的罚。简单的讲,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国际上刑法发展的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要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有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我国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达到综合治理。近几年来,特别是日起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控制很严,实际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在逐年下降。刑法理论界认为,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这次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与司法实践中实际死刑适用减少,形成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呼应。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死刑罪名全部是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先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开始减少死刑,这个思路在司法理论界基本上得到了认可。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非暴力性经济犯罪都被废除了死刑。比如职务犯罪中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没有废除死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相对而言对这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刑法理论界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减刑假释,以延长罪行严重犯罪分子的服刑刑期。具体来讲,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修订前的1997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有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死刑。比如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就基本未适用过,盗窃罪的死刑较少适用。修正案(八)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需要指出的是,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取消死刑也包括取消死缓,所以这13类犯罪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取消13个死刑的同时,又加大了对一些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如盗窃罪根据修订前97刑法只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也作为盗窃罪认定。二是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修订前97刑法(第69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该条规定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三种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总和刑期高达45年,按照修订前97刑法最高只能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所以说应当适当提高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上限。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规定(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相比较,修正案八的条文将刑期提高了5年。我想,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立法上与国际司法的接轨,以后有可能还会限制、减少一些死刑,生刑过轻等问题会进一步凸显,数罪并罚刑期是否还会提高,不排除这个可能。三是修改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以决定限制减刑的可以,就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悔罪程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方面综合考虑,既可判处限制减刑,也可判处不限制减刑,和刑法条文的应当(必须)是有区别的,也就是学理上称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四是修改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修正案八第15条规定: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五是修改假释规定,加强了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修正案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修正案八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3、防止罪大恶极罪犯逃脱严惩,细化减轻处罚。修正案八删去了97刑法第68条2款的规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条规定本意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自首、立大功。但由于刑法分则对许多罪名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法定刑当中具体的量刑幅度跨度很大,如果“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律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时会造成罪刑关系失衡。
  如果一个法定刑内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约70%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量刑档次,有少数罪名的法定刑内部的量刑档次甚至多达7个。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法定刑有多个量刑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内的下一个档次量刑,还是指要跨越一个或者几个量刑档次,在最低一个量刑档次以下量刑?为此,修正案(八)第5条将刑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补充规定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的,处3-10年;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如某犯应在10年以上的幅度上处刑,属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按照修订前的97刑法条63条规定,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没有说降几个幅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修正案八规定只能在下一个幅度内,就明确限制了减轻的幅度。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在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就是狭义上的75岁的老年犯不适用死刑。制定这一条时,争议非常大。五是(第19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报告义务。(刑法第100条:报告义务就是在入伍、就业时,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已满75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下列条件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就是禁止令。象外地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决缓刑时,禁止出任入网吧。
  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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