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调查表进行交换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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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HTTP Version Not Supported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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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14〕4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农村土地承包...
渝北府办发〔2014〕4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流转主体&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户也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三章&流转原则&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章&流转方式&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代耕、合作经营等方式。(一)转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经营。转包主要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流转。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二)出租。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三)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四)转让。承包方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但纳入国家规划建设范围内承包地,原则上不准转让。(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纳入国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承包地,原则上不准互换承包经营权。&第五章&流转程序&第六条&自主流转程序(一)流转双方商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二)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三)流转合同签订时,发包方应当依法对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自愿原则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鉴证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改正。农户间土地流转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不需重新办理流转手续。第七条&委托流转程序(一)农户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经营权共有人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土地相关情况,报镇土地流转中心,由镇土地流转中心报区土地流转市场对外发布信息。(三)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备案。第六章&流转管理&第八条&流转农村土地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准入管理(一)准入原则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原则,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二)准入条件1.注册登记。拟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在我区(不含北部新区、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龙兴工业园和悦来国博中心)工商注册。2.产业布局。拟投资项目须符合市政府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只入驻临空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项目。3.环保要求。养殖业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畜禽养殖项目应当同时配套相应的种植项目。4.产业规模。蔬菜种植流转面积不小于100亩,水果种植流转面积不小于200亩,养殖业流转面积不小于50亩,入驻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项目流转面积不小于1500亩(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按渝北府办〔2013〕65号文件执行)。5.投资强度。种植类项目投资不低于2万元/亩、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4万元/亩。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及两江新区生态涵养区域种植类项目投资不低于3万元/亩,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万元/亩。6.投资效益。盛产后亩均产值1万元以上,亩均利润5000元以上。7.建设周期。流转土地300亩以内的一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内的两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在三年内全面建成。(三)优先准入条件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入驻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3亿元以上)。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成果转化及高科技创业孵化项目。3.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明显的项目。(四)不予准入条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予准入:1.属于本区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范围的。禁止新建珍稀植物根雕制造项目;禁止在本区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生猪、奶牛、山羊等大牲畜;禁止新建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以及开展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项目;禁止外商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品种(基因)研发、养殖以及繁殖等相关生产;禁止外商投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等生产。2.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3.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4.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五)准入审核1.资质审查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2.项目审核投资者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规划,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分析、投资强度及财务分析、建设期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项目投资风险以及产业业态分析等内容。(1)流转土地300亩(含300亩)以内项目,镇审核后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2)流转土地300亩至500亩以内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报区农委审定,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3)流转土地规模500亩至1000亩以内,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4)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第九条 &土地流转保证金管理(一)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10日内土地流转受让方须向所在镇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所流转土地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镇经发办农村集体资产账户)存储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二)复耕保证金。修建临时性生产设施的,按相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交纳复耕保证金。第十条&农业产业化项目进入管理凡进入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达到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建设周期的要求,否则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不给予任何农业项目扶持。第十一条&流转土地到期管理为了减少流转到期后分地矛盾,在土地流转前经实际流转的全体农户讨论同意将土地量化确股。合同到期后,若土地界限未打破,仍按原有地块归还农户。若土地界限打破了,以流转到期后的实际面积,按流转户所占股份份额分地。&第七章&流转扶持&第十二条&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区财政按照渝北府〔2012〕83号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重点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培育重点产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符合信贷政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三权”抵押融资担保范围。&第八章 流转纠纷调解&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流转监督&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农委牵头,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分局、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农委负责。同时,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区农委对土地流转合同和流转土地用途进行监管;区国土部门对流转土地生产设施用地及复耕保证金进行监管;区建委对附属设施建设风貌及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第十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从日起开始实施。&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_____镇农土流(20&& )字第___号&甲方:_____镇_____村______社共_____户乙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等价有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本合同。一、流转方式、面积、用途甲方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的流转方式,将位于&&&&&&& 镇(街)& &&&&&&村&&& 组的农村土地共_____亩(以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四至界限为准(详情附表),其中:田____亩、土____亩,流转给乙方。乙方只能将该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注明具体产业、面积)生产经营。二、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日)。三、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一)流转价格确定双方协商同意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计算流转价款:1.实物(稻谷、玉米)折算现金计算流转价款:&协议流转价款为第一年每亩田______斤稻谷,土第一年每亩&&&&& 斤(玉米、稻谷),以后按上年基数递增_____%。流转价款每年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稻谷、玉米)中等价格折算。当年流转时未公布的按照物价部门上年公布的(稻谷、玉米)中等价格折算;公布后流转的,按照物价部门当年公布的(稻谷、玉米)中等价格折算;&2.现金计算流转价格:第一年每亩流转价款为人民币&&&& 元,以后按上年基数递增&&&& %。3.其他.....(二)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三)支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______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四、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 日之前将已流转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已由乙方复耕的流转土地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流转土地上的投资强度。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7日内,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乙方已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6.该土地流转期内,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7.该土地流转期间,除国家建设用地或乙方违约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乙方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流转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乙方在流转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承担事故责任。4.乙方在流转经营土地期间,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5.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6.乙方在流转经营土地期间,不得污染环境,若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7.加大投入强度,发展特色高效农业,种植类投资不得低于2万元/亩、养殖类投资不得低于4万元/亩,业达产后必须实现亩均产值达1万元以上、亩均利润5000元以上。8.在土地流转期内,流转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的,由乙方投资在地上的青苗、合法建筑物、附作物及相关设施等经营损失,可按当时国家征收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9.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修建生产设施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按《土地复垦条例》和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区国土部门交纳复耕保证金,用于土地的复耕。流转合同到期,业主自行复耕后,保证金无息退还。10.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当地镇(经发办农村集体资产账户),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为流转土地第一年租金总额)。11.合同期满后,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复耕后交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流转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六、其他约定: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2.荒芜土地2年以上的,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4.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的。5.因不可抗拒(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6.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八、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价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流转费的____‰滞纳金。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该土地上的构附作物及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复耕责任,无法全部复耕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滞纳金。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村民委员会、镇(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条款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注册号):现住址:&&&&&&&&&&&&&&&&&&& 现住址:电话:&&&&&&&&&&&&&&&&&&&&& 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鉴证单位意见:&鉴证单位:(盖章)&鉴证日期:&&& 年&& 月&& 日&附件:1.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2.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确认书3.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4.流转到期的土地分配方式&&附件1&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总面积:&&&&& 亩,其中:田&&& 亩,土&&& 亩;地块数&& 块农户姓名地块名称田(土)面积四至界限东南西北<td style="BORDER-BOTTOM: black 1 BORDER-LEFT: PADDING-BOTTOM: 0 PADDING-LEFT: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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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互换土地如今起纠纷 法院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11:02:34
&&&&本网讯(何徽)&&19年前,为了便于生产两人互换了耕地。如今,一方欲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房,两人因此产生纠纷闹上法庭。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原告马钊民与被告李新月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无效;被告李新月将与原告马钊民互换的位于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陈屋地村楠木根牛窝田责任田,清理地上附着物后,返还给原告马钊民耕种管理使用。
&&&&原告系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村民,被告系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的村民。1982年,原告马钊民承包其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楠木根牛窝田责任田。被告李新月承包其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位于晒场底的责任田。1994年,原、被告为了便于耕种和管理,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用上述各自承包的责任田互换耕种,永久兑换,任意使用。原、被告互换责任田后,没有经各自村民小组组长的同意和各村民小组的公示,双方各自耕种管理使用至今。2013年2月,原告知道被告在原告互换给其的责任田上欲建房时才引起了纠纷。纠纷发生后,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所辖的陈屋地村知道后,强烈要求原告取回所承包的责任田。日和日,原、被告双方为此纠纷曾向其受辖的某村委会、浦北县三合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原告马钊民承包的责任田是发包方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告李新月承包的责任田是发包方浦北县三合镇某村委会楠木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分别为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虽然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其所承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责任田进行互换使用,永久兑换,任意使用。但由于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于双方在互换各自承包责任田时均存在过错,对于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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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福建南平中院裁定陈绍良诉李荣仔恢复原状纠纷案
作者: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余崇斌&&发布时间: 10:06:32
& & & & 裁判要旨
& & &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主张随时解除互换协议。
&&&& & &案情
& & & & 1999年,原告陈绍良以户的名义承包水田30年。2000年,他与同村村民李荣仔口头商定互换承包地。之后,在交换的土地上,陈绍良挖塘养鱼,李荣仔种植水稻。2011年初,李荣仔又改种茶树。同年底,陈绍良提出换回原承包地,被李荣仔拒绝。陈绍良认为,二人互换承包地既未签订书面协议又未向发包方备案,且李荣仔改变用途种茶,因此互换协议无效。并且双方互换承包地未约定期限,属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2012年8月,陈绍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荣仔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
& & & &&裁判
& & &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互换土地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互换协议有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不是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互换后的土地均为农业用途,原告主张改变了土地用途与事实不符。互换未约定期限,互换期限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协议。遂判决驳回了陈绍良的诉讼请求。
& & & &&陈绍良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绍良与李荣仔之弟李小俤达成新的土地互换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 & &评析
& & & &&承包地互换在农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订书面协议、未备案、改变土地用途、互换合同解除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几乎都会遇到。
& & & & 1.承包地互换的效力
& &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在书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互换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 & & & 2.承包地互换未备案问题
& &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让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备案的性质仅为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互换备案制度尚不完备,以未经备案为由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 & & 3.承包地互换后改变用途问题
& & &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是法律对于流转土地的禁止性规定。改变农业用途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窑、建坟等建设行为;在承包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土壤、植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互换土地后,前期种植水稻,后改种茶树,均为农业用途,不能认定为改变农业用途而导致互换无效。
& & & & 4.承包地互换合同的解除问题
& & & &&互换中,当事人往往未对互换期限进行约定,当一方提出解除互换合同时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换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租期不明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来确定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 &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解释》第十七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包括&互换&这一流转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 & & & 本案案号:(2013)武民初字第57号,(2013)南民终字第691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4月16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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