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拆旧建新申请书被偷拆建委应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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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偷拆市民6年6次诉讼获赔78万元 其中18万为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利息损失
摘要: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姜岚 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房产公司便将杨老太的房子拆得七零八落。一夜之间,自己的家没有了,70岁的杨老太欲哭无泪,开始了长达6年的维权之路。一场场官司下来,杨老太终于在和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博弈中,赢得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姜岚 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房产公司便将杨老太的房子拆得七零八落。一夜之间,自己的家没有了,70岁的杨老太欲哭无泪,开始了长达6年的维权之路。一场场官司下来,杨老太终于在和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博弈中,赢得了78万余元的赔偿。“这官司打得不容易啊,好在终于打赢了。”7月25日,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杨老太拿到了全部赔偿款。房屋遭遇非法强拆杨老太是一家服装厂的退休职工,如今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虽然她的房子早被拆除了,可她还是时常回去看一看。那套8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是她和老伴共同置办的家业,尽管老伴在这房子里只享了几天福就去世了,她依然对老房子充满了感情。可是6年前的一天,老房子一下子就没有了。2005年年初,杨老太家所在的小区陆续被华海房产公司拆迁。日,在无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华海房产公司将杨老太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路的面积为80多平方米的住宅偷偷拆除。房屋被拆时,杨老太家中没人,屋内物品自然也没有拿出来。“我要给自己讨个说法。”日,杨老太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房屋内物品丢失、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当时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只支持了杨老太6000元的赔偿损失,同时告知杨老太被损坏的住宅无法恢复原状,故应当另案诉讼。杨老太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日,杨老太再次将华海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7万余元,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我的家说没有就没有了,怎么能赔偿6000元就算了呢?”杨老太不服气开始上诉,日,终于等来了好消息,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这让她又看到了新的希望。诉讼维权对簿公堂房屋被偷拆的第4年,2009年年初,杨老太再次和房产公司对簿公堂。这一次,杨老太提出了合计96万余元的各项赔偿,其中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赔偿因为不及时赔偿房屋价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8万余元,赔偿土地一级房屋升值价值20万余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6.5万元。被告华海房产公司辩称,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按财产损害之日确定房屋的价值,原告要求赔偿的利息损失并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第一诉求和房屋的升值主张是重复主张,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审法院乌市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拆毁原告的房子,双方因为赔偿数额发生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对拆毁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日,新疆中天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对涉案房产估价47万余元。由于拆迁时间有出入,该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报告价值评估为52万余元。日,乌市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华海房产公司致使杨老太房屋倒塌损坏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房屋损失52万余元,利息损失、土地房屋升值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坚持维权终获赔偿“虽然已经判赔了52万,但是利息损失没有赔偿不合理。本案中,房屋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实际已经发生了客观变化,因房产公司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原告房款利息损失客观存在,该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杨老太的代理律师张元欣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杨老太再次上诉。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华海房产公司对杨老太的房屋进行拆除,已经构成侵权,房产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实际已经发生了客观变化,考虑到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杨老太起诉之日,即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基准日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认定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房产价值52万余元,本院予以认可。因华海房产公司拖延赔偿房屋价款,造成杨老太房款利息损失客观存在,该公司应该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土地及房屋升值请求,因利息损失可弥补杨老太起诉后的土地及房屋升值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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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出租房财物被盗,房东是否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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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财物被盗,房东是否要负责任?
发表时间:<font color="#ff.7.15 文章作者:朱跃红 浏览次数: &&
□记者 朱跃红  
在租住的房子里遭了小偷,损失是不是只能由租客承担?房东对此有责任吗?  
市民陈先生一个多月前在市区庆丰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前天晚上回家时,发现房门上的门锁被撬,顿感不妙,进屋后看到屋内一片狼藉,马上意识到白天上班时出租房被盗。经过清点,陈先生发现放在抽屉中的1000多元现金和几件冬衣不翼而飞。“我租了房东的房子,他应该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的设施安全。”陈先生向房东提出,出租房所在单元的楼道门经常门户大开,陌生人可以随便出入,他房内的财物遭窃,房东对此也应该负一定责任。陈先生认为,现在门锁坏了该换锁,房东应该重装一把新锁,或者由房东承担换锁费用。不料,房东坚持门锁是租出去后弄坏的,并称不可能保证房子不会遭小偷,他不负任何责任。  
那么陈先生的出租房遭偷,损失是不是只能由他承担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由于租客和房东是租赁关系,法律上一般很难将责任归结到房东身上,房客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但是,租客若是能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在承租房屋前发现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房东提出安装防盗窗等要求,租赁合同中对此也可进行约定。房东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正常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屋内财物损失由房客承担,房屋损失由房东承担,租客让房东重新换锁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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