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调动介绍信动

第四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一、供养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人民解放军的干部大多正值年富力强,无退休安置之说。在部队进行整编过程中,对少数年老体弱不能继续服役的干部,1954年以前,由部队以省军区或大军区为单位集中留养。日,内务部、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少数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由军队暂为留养的军队排级以上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供养。1955年起,陕西省开始接收西北军区和陕西省军区移交的军队团级以下、排级以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干部,进行安置供养。具体工作由省民政厅承办。根据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之供养干部的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一般均安置在关中地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对本人愿在农村居住的,则在农村安置;对自愿回陕南、陕北原籍的,由省民政厅介绍回原籍安置;对个别伤残较重,生活需要护理的,安置在西北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华阴县)供养。195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供养干部104名和随带的家属248人。到1957年底,全省有军队供养干部124名,家属293名。1958年,全省有军队供养干部233名。1955年至1958年9月,共支出供养费801139元。至1958年,全省24个县(市)和残废军人教养院接收安置有供养干部。供养干部所需住房,由各安置地区从公房中调剂或租赁民房,少数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县编造建房预算,报省民政厅审批,从民政事业费中拨款修建。对供养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当时无专门机构,由民政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其生活费按1954年陕西省军区同职级干部供给标准包干供给。生活费主要包括本人伙食费、津贴费、服装费、家属生活费、子女保育费等。生活困难的,给以临时补助。供养干部家属的粮油按政府工作人员家属标准供应。供养干部及其家属的疾病医疗,按当地公费医疗办法办理。持有部队老年优待证的(移交地方政府后,不再评发老年优待证),仍按原部队标准发给老年优待金,持有革命残废军人残废证或优待证的,按在职革命残废军人对待等等,基本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部队标准。在政治生活方面,各安置县(市)均根据供养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其参加当地干部的政治学习和活动。逢年过节,当地政府派人对其进行慰问。二、退休军官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此,正式建立起军官(干部)退休制度。退休军官(干部)安置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交给民政部门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根据日解放军总干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是年10月,陕西省民政厅在省军区政治部的协助下,对本省原接收安置的军队供养干部,按《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退休条件进行了审查,对大部分符合退休条件的,改按退休军官安置;对少数原来因病批准供养而健康状况已恢复正常,年龄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进行转业或复员。1959年9月起,省民政厅开始接收安置部队年满55周岁以上而作退休处理的军官。至1961年底,全省共接收安置190名(其中原供养干部改按退休军官安置的111名,1959年接收53名,1960年接收20名,1961年接收6名),其随带家属760余人。为便于安排他们的生活供应和对其残病的医疗与照顾,在安置地点上,按照“大城市少安置,中小城镇多安置,农村基本不安置”的原则,将其大部分安置在关中地区铁路沿线和陕南、陕北的31个中、小城镇,西安市仅安置6户。对个别患严重慢性病或无家可归需要特殊照顾的,安置在省荣军休养院。退休军官及其家属的住房,由各安置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调剂解决。退休军官疾病治疗,由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指定医院就治,享受与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并尽可能给予就诊方便。退休军官去世后的丧葬费、家属抚恤费,均按《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时,民政部门酌予补助。退休军官生活待遇,按《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生活费。各地在1960年前,对退休军官的粮、油及副食品供应标准不尽一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1年3月,参照现役军官供应标准,按退休军官享受当地国家机关同职级工作人员待遇的精神,从适当照顾的观点出发,制定了本省安置的退休军官物资供应标准,即:每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食油0.75公斤、粉条0.5公斤,乙级以上香烟2条,对师级以上和患重病的退休军官,在肉、油供应方面可稍高一些,其他副食品,如糖、蛋、水果等,按各地市场情况予以照顾。在当时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退休军官的生活物资供给。各地对退休军官的政治生活亦很重视,组织他们自我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和学习制度,经常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逢年过节,当地党政领导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对退休军官进行慰问亦成制度。年,先后接收安置部分退休军官。据1965年统计,(除陆续去世的)全省有退休军官233名,其中安置在农村的33名,安置在城镇的198名,安置在省荣军休养院2名。三、退休、离休干部1965年,人民解放军取消军衔制,退休军官改称退休干部。1966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对《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生活费标准进行修改提高。规定新标准自是年4月1日起执行,3月31日前退休安置的军队干部仍执行原标准,对其中家庭负担重,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年,本省停止接收安置。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本省按规定继续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方向:原则上回本人或爱人原籍,也可到爱人或父母及子女工作地安置。需建房的,由部队解决经费,安置地革命委员会负责修建。至1979年,全省共有历年来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73人。1982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精神,全省对以往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的204人改为离休。改为离休后,按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办发[1982]79号文件规定,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确定有计划地分批将军队退休干部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一)接收安置第一、二批军队退休离休干部年,国家两批下达本省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516名(其中:团职992名,营职以下524名),同时下达了相应的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任务,共拨建房经费2761万元(含附属用房经费)。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3]54号)。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中,决定将军队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管理。1985年后,部队根据16号文件规定,对原计划第一、二批移交地方安置的部分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干部。至1987年6月,核实全省接收安置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1158名(不包括1986年底接收的人武部离退休干部)。安置原则: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要求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可就地或回本人及配偶原籍,也可到配偶、子女、及父母居住地安置。易地安置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待业子女及离队前经批准随军的无正式工作的其他亲属,可随同迁往;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或虽有成年子女,但因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的,可准许调一名己工作的子女随迁(包括随迁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的报告中,规定凡从外地来本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有未工作子女随迁的,一般不再调其他已工作子女来本省工作;没有未工作子女随迁的,可经地、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商调一名已工作子女;已有未工作子女随迁,但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其已工作子女中如果由大城市调往中、小城市,或由中、小城市调往县镇,接收地区尽可能接收安置。日,省民政厅、劳动人事厅转发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安置任务的市、县认真贯彻执行。建房:中共中央[1980]72号、国务院办公厅[1981]3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1981]39号文件中,规定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国家计委列专项下达建房经费和主要建筑材料指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陕西省在接受了国家下达的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任务后,省民政局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参照本省各地、市房屋建筑的不同造价,将建房任务、经费和主要材料及时分拨各地、市。1981年3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组织第一批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1982年4月,省政府在研究安排第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改由省建委负责。第一批建房任务未完成的,亦交建委接办。为加快建房进度,省政府发出通知(陕政发[号),决定由省计委、建委、民政局、财政局、物资局等五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小组,计委、建委负责人为组长。7月13日,上述五部门联合发出(陕基发[号)通知,明确各部门的分工是: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投资安排,物资部门负责材料供应,建委负责设计和组织施工,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住房分配,房屋建成后,由房产部门接收产权并负责维修管理和收缴房租。确定采取承包方式建房,投资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限期完成。建房标准,按省政府[号文件颁发的《陕西省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执行。户建筑面积,团职为70平方米,营职以下为52平方米。建设地点,以生活、医疗、交通方便和便于管理为原则,尽可能选在靠近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齐全的地方。规定免征城市建设开发费,征用土地时,由土地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办理。对于自愿回农村安家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按标准将其所需建房经费、材料,拨给公社(乡、镇),由公社(乡、镇)帮助建房或买房。至1986年底,第一、二批建房任务基本完成,共建成住房1335套(87066平方米),其中,团职干部住房999套,营职以下干部住房336套。国家拨来的2761万元建房费已全部用完,地方财政略有补贴和垫支。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不断上浮,建筑造价不断上涨等多种原因,按国家下达的建房任务,有181套住房未建。已建成的住房,除确保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用外,剩余部分,按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通知(陕政发[号),作为干休所附属设施用房。接收进住:1982年底,陕西省已有40个县、市建成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12220平方米,可接收安置206人(户)。12月29日,省民政局和省军区政治部发出《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和有安置任务的县(区)民政局,及早作出接收安置工作计划方案,准备接收原定1982年交本省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改离休的暂不接收),并明确规定了就地和易地安置办理移交的手续。到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的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随迁后,一切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1983年元月起,随着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省民政局陆续向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发出《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但因退休干部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移交安置工作进展缓慢,至1984年底,仅接收安置57名。1985年,根据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及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建房计划,加快建房进度,并根据部队通知,对计划接收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中,职务职称有变化的人员的住房面积,按实际情况,采取扩建、改建或其它变通办法,作了适当调整。接收安置工作,打破原定的批次界限,凡安置地点符合规定,住房面积与职务职称等级相符合的,即接收安置;对原定第一、二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中,因病故或改作其他安置而空闲的住房,随时接收纳入建房计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接收有特殊困难的)。明确住房由民政部门按下列原则分配:夫妻同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职称、职务高的一方的住房标准分配一处;原住地方公房必须将原住房交回,(对个别人口较多,居住拥挤的营职以下干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给部分原有住房),交回的公房,可优先分配给1982年以前安置的住房有困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离退休干部在安置地(指城镇)有私房的(本人有房产权),一般不再分配住房,需维修和扩建的,可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酌情发给一次性经费和建筑材料,维修扩建后产权不变,以后维修自理。随着住房的逐步建成,1986年接收进住工作有很大进展。对当年初核定全省应接收的第一、二批1203名军队离退休干部,全部发了进住通知书。至年底,全省共接收824名,占应安置进住总数的68%,咸阳、安康、榆林。铜川、商洛等地、市,已全部完成接收安置任务。1987年6月,经最后核实,全省应接收安置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1158名(不含1986年底前接收的人武部第三批离退休干部),至年底,共接收安置1115名,占应安置总数的96.2%。除计划单列的西安市外,其它各地、市全部完成任务。西安市尚未接收的43名,主要是因病住院,或因军龄、职务、级别等遗留问题,部队未能移交。(二)接收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县(市)人民武装部转移建制为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民政部门接收管理人武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是县(市)人民政府接收人武部建制工作的组成部分。陕西省民政厅贯彻执行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1986]安31号)的规定,于是年11月召开的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座谈会上,对此项工作做了专门研究和具体部署,同时,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发出《关于做好人武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工作的通知》。按照民[1986]安31号文件规定,接收安置的范围是: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职干部(含师以下离休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本省规定: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的离休干部,其住房已经落实的,列人移交,安置地点和安置形式不再改变;其住房未建或未购的,也列人移交,原部队将经费和建材指标,在年内按规定标准拨给离休干部本人,由本人同安置地区土地管理部门、物资部门联系,落实建房用地和材料;未领取建房经费的,可动员其进住部队干休所安置;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本省同意,列入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的,按审定的安置地点办理交接,住房未建成的,暂住部队原房屋,由住在地民政部门代管,所需各项经费,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拨给代管单位。全省交接工作自1986年11月底开始,至12月下旬基本结束,共接收人武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189名。其中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的49人,全部住自建房;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号文件规定的140人,均暂住原部队房,列人第三批安置计划的,待房建成后即搬迁。(三)接收安置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1987年3月,国家下达给陕西省接收安置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1049名,同时下达78213平方米住房建设任务(其中西安市48346平方米,其他地市29867平方米)。自1987年起,国家对建房任务和经费分3年安排。1987年和1988年安排建房面积为42114平方米(其中西安市24202平方米,其他地、市17912平方米),1989年安排建房36099平方米(其中西安市24146平方米,其他地、市11953平方米)。先后共拨建房经费3743万元。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等九部委《关于改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民[1986]安32号文)和《实施意见》(民[1987]安字31号文),本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块包干,一次投资”的办法,将经费优先投入到具备建房条件的地、县,集中使用。根据各地区之间建筑造价的差异,确定了造价标准。实行了“三定、两包、三查”的承包责任制度,即:定安置人数、定建房任务、定施工期限;包投资、包质量;查施工进度、查工程质量、查经费使用。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区),由上至下,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收到了工期短、进度快、质量好的效果。至1989年底,前二年下达的建房任务基本完成。有关地、市自1988年末开始陆续接收安置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四)服务管理1986年后,安置工作重点逐渐由建房、接收进住转向服务管理。1.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民政部指示,1980年6月,陕西省民政局设立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处(行政编制8人)。198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通知,分配给本省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名额130人。省民政局、编制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各地、市承担第一、二批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情况,于是年5月和1983年4月,分两次将编制名额分配给各级民政部门。1985年3月,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通知(民[1985]安字15号)分配本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行政编制118人(原有67人,新增51人),事业编制311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劳动人事厅、民政厅、编制办公室于5月16日通知规定:全省10个地、市民政局,均设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安置人数较多的县,亦设立安置办公室,与干休所为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安置人数较少的县(区),可配备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兼管此项工作;省、地(市)的管理机构属行政编制,县(市、区)直接从事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专列为事业编制;基层服务管理人员可实行招聘制或合同制(所需劳动指标,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解决)。1985年5月,经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局(属省民政厅领导下的二级局,原民政厅军队退休干部管理处撤销)。各地、市安置办公室是年亦先后成立,全省64个有安置任务的县(市)、区,都成立了安置办公室或增配了专职人员。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表(1985年)表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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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从1986年起,随着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各地陆续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或服务站。到1989年底,全省已建立干休所33个(其中县团级4个,科级29个),服务站11个,配备服务管理人员322名。2.制度建设1986年6月下旬,省民政厅在宝鸡市召开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该市石坝河干休所“积极准备,热情接待,努力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经验。10月,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凡全部或基本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地方,立即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服务管理上来。是年,省、地(市)两级管理机构得到进一步充实,明确了职责范围。县(区)以下服务管理单位,普遍对工作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各干休所、服务站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一些地、市还陆续召开了经验交流会,学习先进经验,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根据“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自治,服务在先”的要求,1987年后,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规章制度。各干休所制定了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房产管理制度等十多种规章制度,有的还订立了老干部公约等。省民政厅于日印发了《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置10户以上的地、县,建立干休所,安置5户以上不足10户的县(市、区),建立服务站,安置4户以下的县(市、区),由民政部门直接承担服务管理工作;干休所、站,实行所(站)长负责制,在各级安置领导小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干休所(站)视党员人数多少,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总支或支部;干休所(站)建立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在所(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到1989年全省有29个干休所建立了老干部管理委员会,44个干休所和服务站普遍实行了“所(站)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老干部民主管理”的体制,服务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3.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和[号文件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中央有关部门又颁发了一系列规定、指示,使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向军队靠、退休干部待遇向地方靠。本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把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项待遇”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做了大量工作。生活待遇:根据中共中央[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食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冬季取暖补助费、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标准)、洗理费、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以及福利费、特需费、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军队退休干部的粮、食油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安置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福利费、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冬季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在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中,陕西省有关厅、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执行办法和意见。1984年元月,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问题,通知各安置县(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列预算支付,明确了医疗费超支由地方财政解决的问题。宝鸡、渭南、汉中、咸阳、榆林等地、市,给军队离退休干部普遍制发了特约医疗证。1987年后,全省各地按政策规定和省上的要求,都陆续较妥当地解决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直系亲属的公费医疗问题。1986年4月,省粮食局、民政厅、商业厅(陕民发[1986]33号文件)对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粮、食油供应标准、几种补贴和商品供应等作出规定。离休干部的粮食按本人在部队时的定量标准供应,食油按地方离休干部标准供应,并享受安置地区政府规定的同职级干部各种优待;离退休干部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差价补贴,均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凡地方老干部生活上享受的待遇,军队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1987年9月,省粮食局、民政厅再次发出通知(陕民发[号),对本省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食油供应标准作出新规定,除按军队原定量每人每月0.6公斤的标准供应外,每人每月增供0.5公斤,自1987年10月起执行。并规定,以后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从接收的下月起,即由安置地区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服务管理机构,经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办理了特需品供应证,从优保证了老干部各类生活必需品。根据国家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车辆配备比例(约15名老干部配车1辆),截至1989年5月,全省已为干休所、服务站配备大小汽车95辆。自1987年10月起,全省对441名符合规定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进行了调整提高,所需经费均由地方财政负担。1989年,全省执行财政部和国务院安置办公室指示,对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福利补助费、住医院伙食补助费及工资调整待遇费;对军队退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政治待遇:自1986年大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后,本省各级民政部门重视解决他们按规定应享受的政治待遇。组织他们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各干休所、服务站,普遍设立了阅览室、活动室,有的还举办书法、绘画及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娱乐之中。每逢重大节日,各级党、政机关组成慰问团、组,对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慰问走访,已形成制度。1988年,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为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授勋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军区政治部,按规定分别为安置在本省的854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了荣誉勋章。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1986年以后,各干休所、服务站,按党章规定,陆续建立起党的组织和健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至1989年底,33个干休所共建立党委4个、党支部39个。4.发挥老干部作用自1987年起,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单位即采取自愿参加、量力而行、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和老干部的特点出发,多层次、多渠道地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作用。一方面,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干休所、服务站的民主管理,协助所、站领导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对所、站各项工作起参谋和监督作用,从多方面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另一方面,组织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长、身体健康的老干部,参加干休所的生产服务经营,并积极支持和帮助部分老干部走向社会发挥专长,从事各项社会工作。1987年,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有269人在休养的同时,还做一些公益性工作,继续发挥余热。是年有79人在干休所内从事医疗、建筑和参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工作。1988年统计,有101人在干休所行政和党组织中任职;108人走向社会,担负不同工作;27人直接参加干休所生产服务经营活动。1989年,各地都把发挥老干部作用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龙头”,下大力气抓落实。据统计,能做一定工作的老同志,70%以上在不同工作岗位上发挥着作用。5.开展服务性生产经营活动本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开展服务性生产经营活动最早的是咸阳市第一干休所。该所1985年3月即自筹资金2.5万元,先后办起了小卖店、小吃店、运输组和试办养鸡场,到1986年底获纯利1.6万元。宝鸡市渭滨区干休所(离市区较远),1986年开办了小商店,为工休人员购买日用生活品提供方便。他们的生产经营,按集体性质的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退休老干部、工作人员、家属和待业青年积极支持和参与,自己动手,艰苦创业。省民政厅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推广了他们的经验。12月,省民政厅又在咸阳市召开了全省干休所生产服务经营工作座谈会。1988年,全省33个干休所中,已有18个干休所有了生产经营项目,已办起对外门诊医疗室4个,养殖业4个,客房招待室2个,小商店10个,小食堂2个,运输组5个,其他项目5个。全年实现利润7.8万余元,人均创利300多元,其中咸阳第一干休所人均创利2400元。1988年12月,在省民政厅召开的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指导原则,即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四化”建设,有利于改善干休所的服务管理和工、休人员的生活福利;坚持面向离退休干部,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坚持投资少,见效快,小型多样,拾遗补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坚持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1989年,全省已有21个干休所有生产经营项目,全年纯利润达10万元以上。其中收入上万元的干休所5个,人均收人200元以上的干休所5个。干休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明显改善了办所条件,增强了服务管理工作活力,改善了工、休人员的集体福利,起到了“服务搞生产,生产促服务”的作用。同时,也为部分离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余热提供了用武之地。陕西省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分类统计表 1989年6月表5-11┏━━━━━━━━┳━━━━━━━━━━━━━━━━━━━━━━━━━━━━━━━━━━━━━━━━━━━━━━┳━━━━┳━━━━┓┃
┣━━━━━━━━━━━━┳━━━━━━━━━━━━━━━━━━━━━━━━━━━━━━━━━┫
参加革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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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有关文件
1927年7月 ┃日至
退休改离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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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技术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以上根据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局日向民政部的报表及该局日[1989]97号文统计。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情况一览表(1989年12月)表5-12┏━━━━━━━┳━━━━━━━━━━━━━━━━━━━━━━━━━━━━━━━━━━━━━━┳━━━━━━━━━━━━━━━━━━━━━━━━━━━━━━━━━━━━━━━━━━━━━━━━━━━┓┃
离休退休干部
干休所(服务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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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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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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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地区
┃┣━━━━━━━╋━━━━╋━━╋━━━━╋━━╋━━━╋━━━━╋━━━━╋━━━━╋━━━╋━━━╋━━━╋━━━╋━━━╋━━━╋━━━━╋━━━╋━━━━╋━━━━╋━━━━╋━━━╋━━━┫┃榆林地区
┃┣━━━━━━━╋━━━━╋━━╋━━━━╋━━╋━━━╋━━━━╋━━━━╋━━━━╋━━━╋━━━╋━━━╋━━━╋━━━╋━━━╋━━━━╋━━━╋━━━━╋━━━━╋━━━━╋━━━╋━━━┫┃延安地区
┃┣━━━━━━━╋━━━━╋━━╋━━━━╋━━╋━━━╋━━━━╋━━━━╋━━━━╋━━━╋━━━╋━━━╋━━━╋━━━╋━━━╋━━━━╋━━━╋━━━━╋━━━━╋━━━━╋━━━╋━━━┫┃商洛地区
┃┣━━━━━━━╋━━━━╋━━╋━━━━╋━━╋━━━╋━━━━╋━━━━╋━━━━╋━━━╋━━━╋━━━╋━━━╋━━━╋━━━╋━━━━╋━━━╋━━━━╋━━━━╋━━━━╋━━━╋━━━┫┃安康地区
┃┣━━━━━━━╋━━━━╋━━╋━━━━╋━━╋━━━╋━━━━╋━━━━╋━━━━╋━━━╋━━━╋━━━╋━━━╋━━━╋━━━╋━━━━╋━━━╋━━━━╋━━━━╋━━━━╋━━━╋━━━┫┃汉中地区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分布情况一览表(1989年12月)表5-13┏━━━━━━━━━━━┳━━━━┳━━━━━━━━━━┳━━━━┓┃
所(站)名称
所(站)名称
┃┣━━━━━━━━━━━╋━━━━╋━━━━━━━━━━╋━━━━┫┃
西安市龙首村军干所
华县军干所
┃┣━━━━━━━━━━━╋━━━━╋━━━━━━━━━━╋━━━━┫┃
西安市杨家村军干所
华阴市军干所
┃┣━━━━━━━━━━━╋━━━━╋━━━━━━━━━━╋━━━━┫┃
西安市纺织城军干所
汉中市军干所
┃┣━━━━━━━━━━━╋━━━━╋━━━━━━━━━━╋━━━━┫┃
西安市小寨军干所
┃南郑县军干所
┃┣━━━━━━━━━━━╋━━━━╋━━━━━━━━━━╋━━━━┫┃
周至县军干所
安康市军干所
┃┣━━━━━━━━━━━╋━━━━╋━━━━━━━━━━╋━━━━┫┃
户县军干所
商州市军干所
┃┣━━━━━━━━━━━╋━━━━╋━━━━━━━━━━╋━━━━┫┃
阎良区军干所
延安地区军干所
┃┣━━━━━━━━━━━╋━━━━╋━━━━━━━━━━╋━━━━┫┃
长安县军干所
榆林市军于所
┃┣━━━━━━━━━━━╋━━━━╋━━━━━━━━━━╋━━━━┫┃
临潼县军干所
韩城市军干所
┃┣━━━━━━━━━━━╋━━━━╋━━━━━━━━━━╋━━━━┫┃
高陵县军干所
陕西省军干所
┃┣━━━━━━━━━━━╋━━━━╋━━━━━━━━━━╋━━━━┫┃
蓝田县军干所
石泉县军干服务站
┃┣━━━━━━━━━━━╋━━━━╋━━━━━━━━━━╋━━━━┫┃
咸阳市第一军干所
乾县军干服务站
┃┣━━━━━━━━━━━╋━━━━╋━━━━━━━━━━╋━━━━┫┃
咸阳市秦都区军干所
宝鸡县军干服务站
┃┣━━━━━━━━━━━╋━━━━╋━━━━━━━━━━╋━━━━┫┃
兴平县军干所
凤翔县军干服务站
┃┣━━━━━━━━━━━╋━━━━╋━━━━━━━━━━╋━━━━┫┃
武功县军干所
┃扶风县军干服务站
┃┣━━━━━━━━━━━╋━━━━╋━━━━━━━━━━╋━━━━┫┃
三原县军干所
合阳县军干服务站
┃┣━━━━━━━━━━━╋━━━━╋━━━━━━━━━━╋━━━━┫┃
宝鸡市军干所
澄城县军干服务站
┃┣━━━━━━━━━━━╋━━━━╋━━━━━━━━━━╋━━━━┫┃
宝鸡市渭滨区军干所
洋县军干服务站
┃┣━━━━━━━━━━━╋━━━━╋━━━━━━━━━━╋━━━━┫┃
岐山县军干所
勉县军干服务站
┃┣━━━━━━━━━━━╋━━━━╋━━━━━━━━━━╋━━━━┫┃
渭南市军干所
城固县军干服务站
┃┣━━━━━━━━━━━╋━━━━╋━━━━━━━━━━╋━━━━┫┃
富平县军干所
铜川市军干服务站
┃┣━━━━━━━━━━━╋━━━━╋━━━━━━━━━━╋━━━━┫┃
蒲城县军干所
┃┣━━━━━━━━━━━╋━━━━╋━━━━━━━━━━╋━━━━┫┃
大荔县军干所
┃┗━━━━━━━━━━━┻━━━━┻━━━━━━━━━━┻━━━━┛6.开展“创优争先”活动遵照民政部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创第一流工作,把每个干休所都办成老干部之家,争取更多的干休所都成为文明单位”的要求,1989年,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作出《关于开展文明干休所活动的决定》。规定文明干休所的条件是:作风端正,团结奋进;尊老敬老,优质服务;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活动多样,普遍经常;环境优美,安全卫生;节支创收,效益显著。是年,各干休所(服务站)普遍开展了此项工作,从本所(站)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规划和落实具体措施。从所(站)领导到全体工休人员,层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为创建文明干休所团结奋斗。各地的具体做法是,开展经常性的“创优质服务,争当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把评选文明班组、文明车队、文明卫生所、五好家庭和优秀共产党员、模范离退休干部。先进工作者等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干休所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各级民政部门也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研讨,加强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这一活动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1989年全省共评选出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22名,先进工作者11名,先进干休所5个。其中15名先进离退休干部、4名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龙首村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咸阳市第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于日受到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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