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仲裁提交部分证据的问题

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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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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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如何补充证据?
已在海淀仲裁委员会与我告的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仲裁定于3月28日开庭?需要什么手续,现在还可以提交么。现在根据他们的证据,我有些补充证据需要提交我申请了仲裁
可以在开庭时当庭提出,没问题的,不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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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阶段没有举证时限的限制。
的事实,基本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你这个案件来看,存在劳动关系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双方都已经认可.现在有争议的是劳动关系是何时终止的.这个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负责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认定为劳动关系一定存续到现在. 补充:就我个人看法,劳动仲裁这边是有问题的,或者他们希望你能补充更多对你自己有利的证据.为什么劳动仲裁或医疗纠纷这样的案件要基本上以举证责任倒置呢,就是因为对劳动者或患者而言,他们手中基本上是不掌握什么资料或者证据的.我国相关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正是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的程序公平,最终保证实体公平的实现. 我前面讲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提出你已经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不管你说的工资单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仲裁庭要求你来证明这一事实欠妥.(原因有二:第一,你不掌握这部分资料;第二,这部分资料他们是可能提供不真实证据的,不能他们自己证明自己.这也就是为什么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根本所在.) 你这种情况,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应该是,如果用人单位能拿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到期的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出的除名或开除处分材料,双方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等.通过这个才可以规避其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你八九两个月的工资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所带来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我是一名高度耳聋残疾人,今年54岁。自号下午来北京打工,当时和老板谈好每天八小时,包吃住,压半月工资,月工资1100元,双方就这样谈妥。可是在20号保安队长吩咐从晚7点到次日早7点下班时间是12小时,当时找老板讨说法老板说好好干亏不了。没想到2个半月开支时老板却只给1个月工资900元比原来双方谈好的1100元减少200元,加班费老板说元旦后结。但万没想到老板却用欺骗手段骗到腊月28只给12月份半个月工资500元,而且肆意克扣我1个月的工资900元,从4月20号上班每天加班4小时至号为止,总共加班1007个小时分文没给。但更想不到的是老板为了发黑心财违法克扣我2个多月工资及加班费,在本月10号晚9点30分和11号早7点打电话骗我去朝阳北苑领工资为由,我信以为真去了北苑被老板和他的同伙关押2个小时其间打骂拽耳朵等违法行为逼迫签辞职协议。在危急生命关头报警,老板却抢我手机砸手机。在无援危及生命情况下逼迫签字,他们四人才放我出来。我马上去派出所报案。没想到警察竟说劳动纠纷让我去劳动局。作为老板用欺骗打骂关押违法行为逼迫残疾农民签违法辞职协议。作为执法机关人民警察对此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不闻不问,互相推辞。请问;警察这种做法对吗?我怎样才能依法讨回应得工资及加班费?请给予帮助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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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进行劳动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作者:余能军
  劳动争议案件,是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增幅较大的 一类。这一现象是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正常反映,也是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关注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必然后 果。劳动争议与企业生产及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如不能及时解决,既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又关系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依法妥善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企业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一、如何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仲裁或诉讼失利?
  前不久,K公司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传票,原来公司已经离职的员工李强将公司告上法庭。李强诉称其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遂要求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K公司经调查后得知,当时未签定书面的合同的原因因李强故意拖延,公司还为此专门发了督促其签署劳动合 同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上有李强本人的签字。K公司认为有了这些证据,公司已经胜券在握。于是公司整理好文件,在开庭当日按时到达仲裁庭,并向仲裁员提交 了准备好的材料。谁知,仲裁员告知公司已经过了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对方表示异议,仲裁庭将不能组织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果然,开庭后对方律师表示已经过 了举证期限,对这些临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仲裁庭最终裁决由K公司向李强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
  1、 K公司持有员工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为何还败诉?
  通常仲裁机构或法院在送达开庭通知或者传票等文件时会一并寄送《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这些文件常常被企业所忽视。上述文件对企业提交证据 的方式、期限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企业在上述期限不能完成证据收集,应当及时同仲裁员或法官进行沟通,避免逾期举证承担不利的结果。
  本案中K公司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反驳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原本是可以轻松的在仲裁中
  获得胜诉的,但是却由于一个疏忽错过了提交证据时间,导致其持有的有利证据不能被认可,最终导致在仲裁中败诉。
  2、 如何避免程序失误导致仲裁或诉讼失利?
  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都是程序性极强的活动,企业既要在实体上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也要在程序上寻找对方漏洞,如:
  一、审查对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企业在收到对方申请书或者起诉状时应首先审查其仲裁请求是否合乎规范。首先,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 议范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属于该条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劳动仲裁方式解决,如果企业员工以职位晋升不公平 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显然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解决的争议范畴,可以要求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请求。
  其次,审查申请人提起申请是否超过时 效。仲裁申请人或者诉讼的原告提起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仲裁应当在相关事由发生 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申请,如果经审查其提起仲裁请求日距其申请事由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则已经超过时效,可以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最后,审查受案机关是否向有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审查发现受理机关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则该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管辖异议。
  二、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应诉准备
  通常仲裁机构或法院在送达开庭通知或者传票等文件时会一并寄送《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上述文件对企业提交证据的方式、期限,提交答辩状的 期限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企业在上述期限不能完成证据收集,应当及时同仲裁员或法官进行沟通,申请延期举证,避免逾期举证承担不利的结果。
  其次,企业应当做好开庭的程序工作,如:
  (1)办理委托手续
  如果由公司员工代理公司出庭,应当由公司出具委托书,通常在仲裁机构寄送的文件中有委托书空白文件,填好盖章即可。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出庭,那么还需要在此前办理好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手续。
  (2)谨记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这是我们常常忽视导致疏漏的一点,开庭时间切不可错过。开庭地点同样重要,要根据传票指定开庭地点,不要想当然的到法院去,因为有些法院下设审判庭并不在法院本部,有些法院下设派出法庭,案件审理在派出法庭。
  (3)整理好证据原件
  通常我们会在举证期内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证据,但这是证据复印件,而证据原件要在开庭时带到庭审现场以供质证。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没有携带证据原件导致无法质证的情况,轻则可能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重则可能被认定该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导致举证不利后果。
  (4)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上诉
  庭审结束后,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在法律规定期限作出裁决,收到裁决书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 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指示在相应期间内向相应的法院起诉或者上诉,时间上不可超过该制定期限,上诉法院的选择仍应遵 守管辖权相关规定。
  二、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
  M公司法务小刘最近很郁闷。原来前不久, M公司被已离职员工张亮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M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公司指派小刘处理此纠纷。小刘向仲裁 机构提交了张亮在上班期间酒后同同事打架斗殴遭到公司处罚的通知书,该通知上盖有公司印章。除此之外,公司还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纪律 一章规定:员工应当维护工作场所正常秩序,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可以开除处理。小刘认为公司同张亮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公司制度作出的决定,不存在违法情 形。但庭审中张亮否认其有打架斗殴行为。仲裁庭经审理认为,M公司提交的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单方面作出,不能证明张亮曾有与同事发生斗殴的严重情节,遂判令 M公司向张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M公司领导得知公司败诉后非常生气,认为小刘的工作能力不够,并在公司部门会议上批评了小刘。小刘非常 懊恼,张亮上班时间打架斗殴,这个事真实存在且大家都是知道的,法院怎么就判公司败诉了呢?
  1、M公司为何会败诉?
  上述案件中, 张亮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打架斗殴行为是案件审理焦点,在证据的组织上,小刘应当提供详尽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庭审过程中,小刘只提交了公司作 出的处罚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并未经张亮签字认可,在张亮否认的情况下,小刘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得出张亮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结论。但小刘错误地 认为只要有公司当时做出的处罚决定足以证明此事实,并没有向仲裁庭申请当时在场的员工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交证人证言。因此,M公司予以败诉。
  2、应该如何收集准备证据?
  一、收集提交合法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定案判决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必须经
  过质证。因此我们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 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且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量存在的是书证,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例如我们为了证明与员 工订立过劳动合同,必须提交员工签字的合同原件,如果原件遗失只有复印件,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将受到怀疑。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应当合法,例如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不能得到采信。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我们要证明员工因在职期间遭受刑事处罚同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正当合法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如果我们提交了一个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但该判决所针对的事实和判决时间都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 这二者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这样的证据因同案件没有关联关系,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二、全面充分的收集证据
  在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搜集提交大量的证据证明己方举证的事实。决不能认为某些证据不重要,可有可无而不去收集,因为,任何看似无关紧要的证据都可能成为 案件逆转的关键。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在明确待证事实的基础上,列举可以证明的材料,依据这个线索收集相应证据。例如,我们已经明确需要证明员工自身不愿意 订立劳动合同并一再拖延的事实,那么所有与劳动合同文本签订时的材料都可能成为有用的证据,我们可以在此范围内查找和收集,如:公司向员工下发合同文本并 由员工签收的书面材料,公司在网站或公开场合公布订立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向员工催收签字合同文本的通知等等。
  三、综合分析所有证据
  我们要求证据全面充分,但也要综合分析并有所取舍。在综合分析所有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可能会发现某些证据材料与我们将要证明的事实是矛盾的,或者我们证 明的事实有几项,其中一项证据能证明一个事实但又可能引起对另一个待证事实的质疑或矛盾,那么就要综合分析决定是否提交该证据。
  四、制作证据清单
  在整理好证据后,可以根据证据类别和证明事实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既有利于裁判机构了解证据和事实,也有利于综合分析和管理证据,为庭审提供清晰的线索,避免庭审时自己找不到证据的尴尬。证据清单可以参考如下表格:
  三、如何进行庭审答辩?
  2013年2月,S公司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由于S公司指派处理纠纷的人员缺乏诉讼经验,既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准备 完善的开庭提纲,导致开庭过程中法院更多的采信了员工方面的意见和请求,致使公司在庭审中十分被动。仲裁委最终判令支持了员工所有的仲裁请求。
  1、 S公司为什么会败诉?
  实践中,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中,单位作为被诉的一方,享有答辩的权利。但实际中,很多单位不重视答辩,有的甚至不按规定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在庭审时草 草答辩,走个过场。上述情形必然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致使本应当维护的利益没有维护。实践中,员工提起的劳动仲裁请求或多多少都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 作为单位来讲,需要庭前详细了解分析案情,对案件作充足的准备。本案中,S公司没有及时提出有力的抗辩而失去了辩驳的机会,没有对庭审做充分的准备,是导 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2、如何进行答辩?
  一、及时提交答辩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 知书送达到被告,并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的15日内有权提出书面答辩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辨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辩状是针对仲裁 申请或诉讼请求的辩驳文书,也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向裁判机构、法院表达意见的关键文书,写好答辩意见可以让仲裁员或者法官了解被申请人或被告反驳意见和理 由,诸多案件在开庭审判前法官已经形成了大致的处理意见,如果没有在答辩意见中充分阐述反驳意见和理由可能导致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轻视答辩,应 当及时提交答辩状。
  二、如何撰写书面答辩状。民事答辨状是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或辨驳的书状。那么,如何撰写答辩状呢?民事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如下:
  (1) 首部: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若有代理人另起一行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律师代理的,只写其姓名和职务);答辩事由一般可以这样表述:&因原告&&&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2) 正文: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这主要是针对诉状中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答辩,最后提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以及自己对本案处理意见。
  (3) 尾部:送至何法院,答辩人姓名及答辩时间、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太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状要有针对性。答辩是针对仲裁或诉讼请求而为,要针对申请人或原告提出的请求逐一反驳。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核心是事实和法律。答辩状要针对其提出的事 实逐一反驳,并附于证据相印证。例如,员工提出其长期加班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在上述案件中,案件关系事实是员工长期加班,员工可能提交了打卡记录,我 们需要反驳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其离开公司的时间,并不能证明其在公司就是加班。进而公司可以提供公司的加班制度,审批流程,以及公司如何安排加班和确认加班 时间的情况。通过这些事实的表述达到员工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的目的。
  有针对性答辩还要求对那些能够支撑其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事实要重点辩驳。例如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却又在事实表述中反复提到公司经常加班,且并未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该等情况下,对于其加班一节的事实则可以不予置评。
  三、要全面答辩。答辩既要反驳其事实部分,也要反驳其法律依据;对事实要逐一反驳,对其提出的法律依据如果存在错误也应当逐一指出,不可挂一漏万。
  四、如何做好庭审出庭工作?
  2013年4月,Y公司被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员工称公司未按规定同其签署无固定期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要 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5万余元;接到通知后公司指派该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出庭。由于部门经理同该员工在工作上存在矛盾,庭审期间,部门经理指责甚至 咒骂对方被仲裁员多次制止,导致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因员工拖延签署,以及其他涉及员工自身责任部分没有充分阐述和论辩。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员工的仲裁请 求。
  1、Y公司为何败诉?
  显然Y公司出庭人员在开庭前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不清楚庭审程序,不了解庭审环节的内容和作用。没有完备的庭审计划,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并没有充分论述,因此只能在庭审中限于被动。
  2、如何做好庭审出庭工作?
  第一、开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 &&
  开庭前出庭人员应当熟悉所有案件材料和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申请事项、公司的辩解理由、法律依据;撰写答辩状和开庭提纲。开庭前还应该准备好 相关案卷材料,特别是庭审需要查验的各项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二、在仲裁员或法官的指挥下进行庭审
  仲裁或诉讼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环节,仲裁员和法官正是这些环节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庭审活动应当听从指挥,要根据法官或仲裁员的要求陈述事实、举证质 证、发表辩论意见。我们常常见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参杂了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时又提到一些新的案件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庭审进行和仲裁员或法 官的判断。
  第三、发言要有针对性
  首先、我们要根据仲裁员或法官的发问或调查所处环节发言,在陈述事实阶段通常由申请人或原告先陈 述,被申请人或被告后陈述;在申请人陈述阶段要仔细聆听,针对其中于事实不符的情况要记录下来,在陈述时逐条向仲裁庭或法庭指出。切忌在庭审中因为对方不 实陈述就打断对方,自行发表言论,这样的发言并不会为仲裁庭注意或记录,只会徒增反感,同时也可能导致遗漏了其他的重要的事实陈述。庭审发言要特别注意仲 裁员或法官的提问,要针对其提问给予简单、明了、准确的回答,不要含糊其辞,也不要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其次、发言要针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与法律仲裁和诉讼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进行调查和确认,庭审发言也只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驳即可,在事实上不要涉及员工陈述事实之外的其 他,例如不要对员工工作态度或道德水平做评价,除非这些事实与员工的请求有直接关系。在法律依据上应寻找最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不要混淆,如未签劳 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条款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就存在异同,要注意区分。
  再次、针对庭上新增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要特别关注,能够回答和反驳的当庭回答,如果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
  第四、庭审质证要仔细
  庭审质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开庭前我们通常已经对证据复印件进行了分析,哪些是真,哪些可能存在疑问;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仔细查验,看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看原件是否有伪造或涂改的痕迹。对于有疑问的证据疑点一一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指出,不得遗漏。
  第五、庭审辩论要有理有据&
  申请人或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事实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已经清楚,辩论阶段就是要通过辩论明确证据能否证明其事实主张。例如,其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有法律规定才能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其次、对于法律方面的辩驳要驳斥其法律依据的错误和对法律解读的偏差,通常作为基本依据的法律不会出现大的纰漏,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方具体诉讼请求 是否有依据和依据正确,例如、各项损失依据的计算是否正确,误工费按什么标准计算?年限补偿按什么标准结算,是否高于社评工资三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根据 具体法律规定去审查,如果发现问题要在辩论时提出。
  作者: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余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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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 10:15:21&&&&阅读:816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 保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仲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三条 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 依有关法律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条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八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由接收人逐一审核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证据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证据清单应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和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四日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十九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说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申诉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四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可以进行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得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必须进行质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仲裁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记录在卷。  对于庭审后仍需要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进行质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提供证据或质证意见的,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四、质证  第二十六条 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委员会准许的;  (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三十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与申诉人进行质证;  (二)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与被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申诉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四日内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三十四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作证。  第三十五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将对证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证人及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认证可依以下方式进行:  (一)开庭审理时,对证据逐项进行认证;  (二)开庭审理时,对数项证据分组进行认证;  (三)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的证据综合进行认证;  (四)开庭审理后,在仲裁文书中对证据进行认证。  第四十条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一条 仲裁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四十二条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件或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象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四十九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五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五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裁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仲裁文书中表述。&&&&&&& 六、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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