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有可能会和2014公安律师会见联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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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于2000年正式成立,直属于浙江省司法厅。本所总部位于杭州市繁华的武林商业圈中心地段&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十六楼,拥有1400平方米的高档办公场所;萧山分所位于萧山新区黄金地段-----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902室,拥有300余平方米现代化办公场所。我们的团队本所拥有一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现执业律师4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律师9名、中级职称律师16名,研究生学历占50%以上;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紧密合作,使得本所的实务和理论研究有了更好的结合。本所数名资深律师现已被选为: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共浙江省&依法治省&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特邀研究员、浙江省政府政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检查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格式条款专家咨询组专家、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我们的特色本所是一家以房地产、公司业务为专业特色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建筑房地产、公司事务、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民商事、刑事诉讼、涉外谈判、仲裁等领域都有较强的实力;在保持已有的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将更加适应市场实际的需求。我们的业绩成功地承办多起在省内外有影响的非诉讼和诉讼业务,其中包括:&投资5亿的水处理BT项目谈判&、&法国华商会在嘉兴投资房地产项目全程法律服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义乌商品房质量纠纷索赔案&、&肯德基指甲案&、&两妻纠纷1500万遗产案&、&彩票纠纷案&、&解脱某集团公司1700万金融担保案&、丽水1888户农民与浙江大学种子科技中心索赔案等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诉讼大案名案。担任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以及大型集团公司等100余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浙江省华侨联合会、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浙江西湖文化广场、浙江南都房产集团、杭州滨江房产集团,以及萧山区的浙江航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道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和滨江区的滨江沿江景观建设指挥部、浙江万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筑有限公司、浙江之江水泥集团公司、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为浙江电视台、杭州电视台、钱江晚报、每日商报、楼市杂志等新闻单位所办的栏目解答有关房地产建筑、WTO规则、知识产权、涉外经贸等方面的法律疑难问题;同时作为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建的律师支援团成员,为省消协提供法律意见,并接受省消协的委托,在浙江维权网上为全省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在维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乐于公益活动,长期资助困难学生,义务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的理念:诚信服务社会是我们的宗旨;帮助客户取得成功是我们的目标;团队合作是我们的成功基石;及时高效是我们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投诉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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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会通知家属或律师吗?检察院期间家属可
广东-广州&01-21 11:38&&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7)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会通知家属或律师吗?检察院期间家属可以见嫌疑人吗?办理取保候审1般多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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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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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会见,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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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通知。
要律师才能见他
三个工作日回复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会通知的,家属不能会见,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的。建议委托律师跟进。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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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能会见,我可以帮你会见、处理,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广东-广州]
回复时间:
法律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通知家属,但实操中有时会通知,视具体经办人员而定。
检察院阶段,家属同样不能见嫌疑人。
办理取保手续后,需要与经办人员具体联系,等其通过相关内部报批程序作出对你的批复。
你的案件具体是什么罪名?现在是在哪个阶段?家属有什么想法?
如需本律师帮忙,可联系本律师。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不会通知,家属不能会见。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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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通知的。
家属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他。
办理取保手续后,需要与经办人员具体联系,等其通过相关内部审批程序作出对你的批复。
有需要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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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河道未经确权划界,水利机关有没有合法的管理权【河道清障权】?
&05-04 11:13&&悬赏 10&&发布者:sbb888……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8)
我于2003年承包本村1000亩集体滩涂地栽树,该片林地位于本村集体林地内【有82年国家与集体联合造林4132亩合同书林权证等为证】,该地位于【无堤防】河道边,历史上被洪水淹没过,因官黑勾结毁林采砂,05年,区镇2级政府{防汛指挥部}签发“河道清障”通知书,以该地位于行洪河道为由,根据水利法规将我承包的树木全部清除,林地被沙场采挖毁灭,当年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违法裁定,以“河道清障”为行政命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驳回起诉。而事实是河道主管机关从来都没有在我们当地划定过河道岸线,从来没有立标定界,后在2010年,市政府发布的当地河道确权通告明确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不得改变土地原状,不得毁坏地上附着物”。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对已划定的管理范围,由河道管理单位立标定界,实施管理。请问,根据该条例,河道管理范围未经依法划定,水利机关是否在该河段就不能实施管理,水利部门在无河道岸线,未经立标定界,林权清晰的状态下,有没有合法的管理权【强制清障权】?
问题补充:
案发地河南,我承包的林地属于70年代以前村集体与政府联合经营的林场,94年4132亩国队合营林场以更新树种的方式采伐完毕【限一个月内完成更新树种】,国家退出,村委将林地承包给我们村民栽树,而最早的水利法规【河道管理条例】发布于88年,请问我们承包的林地和树木在未经变更土地用途和征用确权,能不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水利机关能不能对我们03年的栽树行为进行处罚“河道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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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日 12时50分
依法承包林地守法律保护,
法律不朔j及既往,不具有处罚性,相反拆除开发都应给予相应补偿。
追问:我承包的林地有【82年4132亩国队合做造林合同书林权证等为证】,经上访,政府回复说:他们根据88年河道管理条例,98年防洪法和一份1990年河南省河道图中的清障规划线,依法进行“河道清障”毁林,我承包的林地不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原则处罚的是行为,不是状态,虽然水利法规对实施以前的栽树行为可以不处罚,但是你03年承包的林地是在颁布以后栽种的。我承包的林地在未经立标定界,变更土地用途,是不是只能是林地,而不是河道
回答:河道管理属于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无法提起单独的行政诉讼。你的问题有其历史渊源,也曾签订合同,关键是取得林权证,这也应该是政府行为。不应用后面的政府行为简单否等前面的政府行为。如果非要说一个是错误的,那也是政府,老百姓没有有错。所以简单无偿产出毁林是不合适的,他一定程度损害了承包人合法权利和劳动成果。对此可以继续坚持向政府信访要求解决赔偿请求。
有了林地权证,应该理解为在该区域的种植行为合法。不应该分时间。我们不能因为政府部门或行业之间打架就无原则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
的确,河道水利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但应该给予补偿。
追问:我是河南南阳的,诉讼中能不能引用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该省条例河道内包含有林地。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
回答:不具有直接约束l,但可以参考。毕竟属于规范性文件。
追问:你好,05年提起行政诉讼告区政府,两级法院违法裁定,以“河道清障”为行政命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请问现在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是否不能超过2年?当年区政府授权“河道清障”清除了我承包的树木,如果超过2年申诉期,现在能不能告镇政府?
回答:你提的問題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法院管辖,一时诉讼时效,都是硬伤。按行政法律规定带有普遍约束行的命令不具有可诉性,导致你诉讼无门,被拒之门外成了理所当然,民告官本来就错综复杂,法院不想管,正好,瞌睡给了一个枕头,吃亏的永远是老百姓;时效的确有规定,超过更是法院不受理的最好的借口。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想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看来很渺茫。不过我倒建议你还是通过政府口寻求突破,既然法院文书称不属于诉讼管辖,拿老百姓的事总得有人管吧。问题客观存在,应该解决,那只能应该由政府负责,解铃还需系铃人。还是通过信访方式维权。信访道路曲折漫长,任重道远,说一声珍重,祝你好运。
追问: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受理,诉讼时效再审申请是否不能超过2年?
回答:是的,有时效,你申请再审难度很大,以为你的案子是程序驳回。管辖驳回。
追问:你好,当年区政府授权“河道清障”通知内容肯定不是行政命令行为,而且程序严重违法,但法院判决书却把我承包合同年份写错,可能是故意的,我能不能重新起诉?我认为是林地不是河道,是刑事犯罪,,因为一直在告状上访,政府屡次造假虚假回复上级,我现在准备以刑事或者民事起诉,有没有诉讼时效?
回答:法院诉讼有一个基本规则,一事不再理,就是不能就同一件事情再行起诉,所以你说重新起诉恐怕受理就很难,难过立案关,按法律规定属于申请再审范畴。但时过境迁,一直在程序上打转转,说老实话让法院再审程序纠正也难呀。你多年上访,他们隐瞒事实,造假搪塞上级一概说有其不可告人目的,就这个问题,结合你事情本身可以一并投诉反映控告。相信城之所至金石为开,公道自在人间。不过就是太辛苦你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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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通航的情况,建议具体先到政府查询有关管理权情况,原则上河道管理所有权管理,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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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处罚;2、可以管理清障,但是应该给与补偿。
[重庆-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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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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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属国家所有。未进入河道的滩涂则属荒地,1982年的林权证足以证明属非河道。无证据毁林是犯罪、侵权行为。
追问: 我80年前任村支部书记,我承包的林地有【82年4132亩国队合做造林合同书林权证等为证】,94年4132亩国队合营林场以更新树种的方式采伐完毕【94年县政府组织万人大会战,限一个月内完成更新树种】,经上访,政府回复说:他们根据88年河道管理条例,98年防洪法和一份1990年河南省河道图中的清障规划线,依法进行“河道清障”毁林,我承包的林地不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原则处罚的是行为,不是状态,虽然水利法规对实施以前的栽树行为可以不处罚,但是你03年承包的林地是在颁布以后栽种的。我认为承包的林地在未经立标定界,变更土地用途,只能是林地,而不是河道,2010年被划入河道也只能是护岸林,。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未经依法划定,水利机关是否在该河段就没有执法依据,就不能实施管理,该地适用森林法,我能不能打刑事官司去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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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河道岸线,未经立标定界,管理权从何而来?林权清晰的状态下,集体权利应予尊重,承包权更应予以尊重。
追问:你好,05年提起行政诉讼告区政府,两级法院违法裁定,以“河道清障”为行政命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请问现在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是否不能超过2年?当年区政府授权“河道清障”清除了我承包的树木,如果超过2年申诉期,现在能不能告镇政府?
[北京-朝阳区]
227144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要求相应补偿
追问:你好,05年提起行政诉讼告区政府,两级法院违法裁定,以“河道清障”为行政命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请问现在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是否不能超过2年?当年区政府授权“河道清障”清除了我承包的树木,如果超过2年申诉期,现在能不能告镇政府?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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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障碍会见犯罪嫌疑人 要为政府请功遭质疑
  日,公安部A级督捕逃犯陈聪聪从黑龙江省黎明监狱越狱,在哈尔滨的冰天雪地里逃亡了整整13天后落网。两天后的3月10日,记者采访了他,但不知道多久后他才能见到律师。   2006年,涉嫌贩卖毒品的刑事被告人穿着短袖T恤出现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法庭。今后,自由着装出庭的“特殊待遇”将惠及在厦门市中级法院“过堂”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据称,此举是为彰显“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被告人何时能自由选择会见律师。 警察应该不是用来阻碍律师会见的。
  北京律师外地办案“奇遇”有人喜有人忧
  珠海政府立功了吗?
  ■《律师法》靠《会议纪要》执行是一种悲哀
  ■有人爆料:看守所周边惊现“会见中介”
  ■律师感慨:办案“三难”已升级为“十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供图/CFP
  该不该为珠海政府请功?这件事近日在北京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
  事情起因于北京的李肖霖律师。李律师向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倡议,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更要为珠海政府请功。据称,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有关官员表示首肯。
  李肖霖律师此举源于今年8月他在珠海的一次办案经历。在这次办案中,李律师居然“无障碍”地会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当地办案机关不仅不设障阻止其会见嫌疑人,还配合他的办案活动。这让李律师大为惊奇。《法制日报》还以整版报道了这一“奇遇”。
  近日,由北京尚权律师所、人大律师业务研究所、《民主与法制》主办的“第四届尚权刑辩论坛”在京召开。当李肖霖律师在会上提出他的倡议后,却遭到众多律师的质疑。有律师认为,为珠海请功是一种悲哀。
  在同样的会上,有律师指出,律师办案难已由过去的“三难”上升到了“十难”。北京的一位律师还告诉记者,律师会见难竟然在看守所周边催生了“会见中介”。
  两位北京律师外地办案“奇遇”
  李律师珠海见嫌犯居然“无障碍”
  2010年9月底,《法制日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珠海立法规定律师可不经“批准”直接会见非涉密案嫌疑人――探秘全国首个律师无障碍会见之地》的长篇调查性文章,报道了广东珠海,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进程”至今已经悄然走过7年……
  给记者提供“爆料”线索的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的李肖霖律师。当年,他和北京的钱列阳、许兰亭和张青松四人,共同担任著名演员刘晓庆涉税案的辩护律师,曾被称为“京城四少”。
  今年8月13日,他在珠海的一次“平常”会见,让他看到了新《律师法》实施两年多来,一个困扰着全国各地律师的“会见难”题,在这里不仅不是问题,而且已经被静悄悄依法实施了两年之久。
  李肖霖向讲述了自己在珠海的“会见亲历”。今年8月,李律师接受了一个案件的委托,当事人是个外商,被侦查机关羁押在珠海。到珠海后,当地的一个律师来看他。他顺便问道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哪办公,他明天去递交律师所给侦查机关的函和申请会见的手续。
  那位律师说,你根本不必到侦查机关去,如果你知道当事人被关押在哪个看守所的话,拿上《律师法》规定的“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直接到看守所,就能被安排会见。
  这么简单?李律师又问,那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派员在场这个规定又如何执行呢?那位律师答道,一般都不执行了。他们基本不派员在场,甚至不知道这些会见。
  李律师觉得这听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难道侦查机关真的这样“大撒把”,对律师的会见不管不问了吗?全国都没有这样,几乎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以《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律师直接会见的相关规定,来阻扰新的《律师法》执行,仍然坚持按老规矩办(即律师提前多日申请会见,侦查部门审批后再安排;且会见时须有侦查人员在场。)
  李律师半信半疑地决定先试试;如果不行,再到侦查机关递交申请会见手续。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在上班前赶到了逮捕时发给家属通知书上的珠海第二看守所。在等候安排会见的时候,他向身边的当地律师“求证”,结果他们异口同声地回答,这一规定在这里实施两年左右了。当初新的《律师法》发布以后,珠海律协就打了一个报告,递交到珠海市政法委(有意思的是,政法委书记还是公安局的局长)。经过研究,上面直接批准了这一报告;从此这里就无争议地执行新的《律师法》关于会见的规定。
  李律师又问他们,这两年里,有没有出现律师违纪,帮嫌疑人违法传递口信、干扰侦查等等现象(据说这一直是侦查部门担心律师“便利”会见产生恶果的口实)?当地律师说,至今没有听说过出什么问题。
  当李律师递交会见手续后,值班人员审查完毕后告诉他,这起案件侦查机关留了话,要求律师会见时通知他们到场(该起案件是涉外案件);你要稍微等一等,他们正往这里赶。李律师一听,不禁百感交集:一方面,是因为会见被看守所批准了;另一方面,是侦查机关要依照律师的会见时间,派人前来配合会见。这与以往的律师会见相比,完全是“本末倒置”呀!
  办案人员赶到后,会见顺利开始。在李律师和被告人谈话时,办案人员只在旁边等着,既没监视,也不打扰。
  张律师为见被告“守株待兔”“捉”警官
  张兴梅是北京的一名女律师,其亲历的几次会见难经历,让她有了投诉无门、无可奈何的感觉。
  张律师告诉记者,一次她接办了一起警方还在侦查的案件。她要求会见当事人,并把相关手续交给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把个人电话留给她,只说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排会见,到时会给她打电话。
  张律师等了48小时后没有得到答复,就按办案人员留的办公室电话打电话催。结果,或是没人接,或是其他人接,说某某出去办案了,等他回来会跟你联系。这个案子,办案人员让张律师等了半个月。当事人家属催得不行,认为是律师不尽力;实在没辙,张律师只好打电话向纪检监察投诉。对方却说,这是办案人员的刑事侦查活动,他们没权力管,只能找承办人具体交涉。
  张律师只能每天不停地给办案警官打办公电话……后来,一位警官发了善心说:“我看你打了这么多次,干脆告诉你吧:那个警察每天要坐班车去看守所上班,八点半前后,他一般都会先到预审处,然后再出去办案。你要找他,干脆早一点在门口堵,这样才可能会见。”
  张律师按照这位“内线”提供的“内情”,一天大早去了预审处,果然看见了这个警官。警官倒“很客气” ,说他这两天正要给张律师打电话安排会见呢。
  为此,张律师强烈倡议,在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司法部门侵犯律师执法权益,必须增加相应的救济规定。否则,类似律师会见难又无救济的情形,会让越来越多的律师放弃刑事业务。
  她说:《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是明确的,享有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对律师在刑事诉讼里是什么地位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常奇遇后的两种“必然”结果
  为珠海请功是一种悲哀?
  李肖霖律师回北京后,把在珠海无障碍会见的“礼遇”告诉了《法制日报》的记者。李律师说,他的“爆料”据说引起《法制日报》高层关注,专门召开选题会研讨如何操作,又派员到珠海明察暗访。之后,拿出整版做了7000字的报道。
  李肖霖律师告诉记者,他马上向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倡议,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他说,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北京律协张学兵会长和张小炜副会长,都肯定表示要为珠海司法部门请功。
  10月17日,在人民大学举办的“第四届尚权刑辩律师论坛”上,李肖霖律师兴奋地再次把他的“请功”想法提出来。他说,珠海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跟进《律师法》的规定,让人看到了极大的希望!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各地说得很好,却不如这里做得好。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先生说,不知道这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全国的司法环境都能像珠海那样,就好了。可惜的是,连北京的执法环境都不是太好。记者发现,对《法制日报》珠海律师会见“无障碍”报道质疑的,还不止是陈老一个人。
  与会人员对李肖霖律师倡议的反应,令李律师始料不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冀祥德教授,是尚权刑辩律师论坛的发起人之一。他认为,所谓请功值得反思。
  他说,《律师法》公布了,珠海实施难道不应该吗?珠海做了应该做的就要请功?为珠海司法机关请功的想法,有没有让我们感觉到一种悲哀?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还能坚持多长时间?
  日,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记者注:律师会见权是该公约规定的人权的一项),只是目前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通过。按照西方一些学者的观点,一个国际公约签署以后,应该在十年之内由签署国政府批准,否则应当视为无效重新签署。美国从签署这个国际公约到政府批准用了12年。从1998年到2010年是多少年?不知道会不会超过美国?
  冀祥德教授说,给了权利不让行使,还不如不给。他比喻道,这等于给我们找了一个新娘,但不让我们入洞房。依法反“被请功”,值得反思。
  《律师法》靠《会议纪要》才能实施?
  广东律师蔡华说出了一个“秘密”。他说,大家有所不知,珠海的做法,是刑事辩护律师自己争来的。
  日,深圳律协要求深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深圳市七个派出所的领导,以及司法行政领导共同到珠海进行考察、学习。蔡律师也是成员之一。
  珠海的知情人士告诉他们,珠海的无障碍会见权不是一帆风顺得来的,他们也经过了上位法、下位法、新法、旧法的纠集讨论,直到问题的解决。问题的最后解决,是珠海市律协主管刑事业务的会长不断地奔跑、不断地呼吁、不断地和政法委、和公安侦查部门等方方面面进行沟通,达成共识,最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解决的。
  蔡律师认为,从大的方面也可以说是一种悲哀,《律师法》的实施,居然要靠一个《会议纪要》?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还需要律协方方面面的“协调”?这正常吗?
  看守所周边惊现“会见中介”
  有意思的是,律师会见当事人难的现实“催生”了一个与会见相关的新职业“会见中介”。一些人凭与看守所的“关系”,能带家属或律师会见当事人。当然,前提是要收取可观的“中介费”。
  北京的一位女律师说,在北京,如海淀看守所或朝阳看守所,走到门口的时候,就会有很多人问“要不要律师会见?可马上会见!”你会看到有些人的脚下或自行车旁,立有一个牌子上写着“律师快速会见、立等可见、收费200元”。很多家属问她,你总说会见难,可看守所怎么那么多牌子上写“马上会见”?那些人是律师吗?女律师答,谁知道呢?
  记者调查得知,很多地方的看守所警察,以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冲突,《律师法》比《刑事诉讼法》低为由,抵制和拒绝律师持“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在广东某地办理一起案件,会见申请竟然被拖延搁置达半年之久才被批准。据他反映,在我国个别地方,甚至直到开庭的时候律师的会见申请都不被批准;抑或到了法庭审理阶段会见仍需侦查人员在场。家属拿不到侦查部门给家属的通知书,不知道亲人被关押在什么地方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他还告诉记者,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律师“阅卷权”,已先后在北京、深圳及中小城市逐步落实;但“会见难”的情况却始终存在。据悉,大多数地区的解决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的规定》解决:即律师持“三证”不能会见,还要提前向看守所提申请;至于申请提了是否会批、何时会批,那就是未知数了。
  李肖霖律师感慨地说:“在始终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如果说被告人得到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保护,不是一句空话又是什么?”
  律师办案“三难”升级成“十难”
  北京律师许兰亭率先向律师“会见难”开炮。他说,刑辩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大家耳熟能详;一般把它称为刑辩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即律师“会见难”、律师“调查难”、律师“取证难”。其实现实中绝不仅是这“三难”,我把它归纳成“十难”,即除了上述“三难”问题外,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的律师,还要面临“阅卷难”、“申请证人出庭难”、“申请取保候审难”、“无罪辩护难”、“二审开庭难”、“证明非法取证难”、“介入死刑复核难”共计“十难”。
  在这“十难”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律师会见难。许兰亭律师说,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至今两年多过去了,辩护律师按上述法律规定,持“三证”(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当事人委托书)就直接顺利会见到被告人的,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没有。许兰亭称,目前律师的会见难,还不限于侦查阶段;包括审判阶段的一审、二审也都存在。特别是越是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专案,其会见难甚至一直到审判阶段都存在;而且不能单独会见。特别是“涉黑”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几乎不能会见;到了法院阶段,每次会见律师都要经过申请,批准后专案组再派人陪着你去。
  要让“无障碍”会见成为常态
  “依法执法难道还要表扬吗?” 针对李肖霖由律协出面给珠海有关司法部门请功建议的质疑,李肖霖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态:
  首先,现在《律师法》并非是必须绝对无条件执行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珠海的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以这一点拖延律师的会见申请;其二,侦查机关能够完全放任和配合律师的会见不仅仅是一个依法执法问题,它还是一个理念问题。会见嫌疑人,保障嫌疑人的法律权利是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得到修改,但由于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人权保护更加被看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珠海率先更新理念,执行《律师法》是值得表扬的。
  侦查机关能够放手让律师随时会见嫌疑人,说明侦查机关心底坦荡,没有违法办案,没有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侦查机关不关心、不担心律师随时会见和是哪一个律师会见的事实也说明,他们从来就不想启动违法执业报复的手段,想方设法要律师入罪;律师随时可以会见嫌疑人,可以和嫌疑人交谈任何案情,对嫌疑人的谈话进行录音和录像、照相,那么,刑讯逼供将会很大程度上得到防止甚至绝迹。
  李肖霖律师说,很多律师和司法机关的人,听说和看到《法制日报》的报道后都表示不相信,这就说明了全国普遍各地远远落后于珠海的现实。所以他认为,更应该表扬的是珠海的整个政府!珠海的司法进步没有当地党和政府高层的支持和认可,是不可能想象的。
  由胡锦涛主席亲自签署,并于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其中“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好像在全国大陆的范围内始终没有被真正地实行过。
  阻扰新《律师法》这一条实现的表面理由是它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但根本理由应该是侦查人员的观念。侦查机关不愿意交律师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免影响自己的侦查审讯工作”、“律师会见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干扰和影响”等等。但珠海这里的实践说明,律师的自由会见并没有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也没有出现律师违纪的现象,说明这些理由都是没有依据的。
  《律师法》的会见权的真正落实可能要等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后。但理念的进步已经让珠海捷足先登。在珠海这里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这让我想到了“米兰达规则”(记者注:即法律赋予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规则)在美国的提出和发展:在开始的时候有众多公安机关的人反对这一规则,认为将影响破案和抓捕坏人;但三十年后当美国国会打算立法取消它的时候,令所有立法者始料不及的,竟然是被他们视为“当然的反对者”――警察率先反对取消这一保护人权的规则;一方面是他们已经习惯了这一规则,同时认为这一规则带来了侦查机关更加注重搜集证据,破案率不受影响,整个侦查队伍的素质更高这样可喜的变化。于是自此,“米兰达规则”也就成为常态了!
  珠海对《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的落实,显示了珠海司法机关的依法执法,而且充满自信,我想他们一定会更加注重合法侦查、注重收集客观证据,而不担心律师和嫌疑人会见会说些什么。这一点让我对他们由衷地尊重!所以珠海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环境应当得到表扬和肯定!
  因此,说来说去,我想给珠海“请功”的,其实不是他们依法让律师会见这件事本身;而是由此透露和传递出的他们尊重人权的这种理念。司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全,否则今天是某某受害,明天是所有人受害,他可以让任何人入任何罪,对全社会都是威胁。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是所有人都要关注的,可惜社会对此严重的关注不够。
  实际上,我认为最终应该得到表扬的就是珠海的整个政府!根据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珠海的司法进步如果没有得到当地党和政府高层的支持和认可是不可能想象的。他们共同努力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这样的司法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工作正常、运作正常,都有收获,公民对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也充满信心,这也就是对珠海的法制更加有信心!在这个体制内没有失败者,连罪犯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审判。这是一种全社会都赢的局面!
  这就是我提出表扬珠海的司法机关建议的想法!我在想,什么时候我们全国都成为这样的执法环境?那时候我们全体公民的法治社会的美梦也就更加接近实现了!
  刘桂明是“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总编辑;对于珠海“无障碍会见”请功废立引发的强烈争议,他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他谈到了自己对这个争议话题的观点――“珠海现象”应大书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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