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后可否撤诉上等级后单位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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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工伤鉴定的员工享受工伤待遇后离职,有何风险?
2010年12月,中山某公司员工顾某下班回家路上因车祸受伤,面部骨碎,上了钢板修复,顾某得到肇事者的七万元赔偿(肇事者负全责 ),同时公司仍给顾某报了工伤,顾某又获得七万多元的工伤保险赔偿。该员工顾某休满二年工伤假后仍未能拆除钢板,顾某也不想去做工伤鉴定,公司也不想顾某带钢板去做工伤鉴定,于是又给顾某继续休假,并且仍以工伤假待遇处理。
而在顾某工伤假期间因公司整合,顾某所在部门全部划归至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且只有顾某未能及时与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顾某在工伤假满时其与原公司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公司在给顾某继续休假时,要求其与分公司重新签订了一年的合同,顾某重新签订合同并休假三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分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
1,这些处理中存在哪些隐患?
2,如果员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一、公司的行为确实存在隐患,我理解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顾某两年后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根据其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虽然有员工本人不想去做鉴定的因素,但是企业必须看到这里面的隐患,那就是日后员工要求做伤残鉴定怎么办,那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就不再会支付相应的待遇了,而是由企业支付。
2、两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后公司允许其继续休假,虽然这看似企业的一种福利但是没有及时进行后续手续,超出时效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
3、顾某的新劳动合同在离职的时候,企业属于非法解除或者是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区别是根据顾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的,一至四级是不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五至六级只有员工能够提出辞职,企业不能主动辞退员工;七至十级企业才可以与该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如员工要求予以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但是必须把补偿的金额分别计算,详细列清,不能囫囵吞枣的给付,避免员工拿走经济补偿再找企业追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现象发生。
在很多案例中,工伤员工往往有这样那样的不合法要求,但是作为企业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无论是出于想省钱、想省事、甚至是为了满足员工的要求,但其行为恰恰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了隐患。我们的动机是好的不代表结果一定也是好的。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伤残鉴定分为几个级别每个级别能赔偿多少钱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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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分为几个级别每个级别能赔偿多少钱
伤残鉴定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事情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我觉得比网上好一点。
伤残鉴定分为十级,每级赔偿的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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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2006)04-092013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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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工伤法律法规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1元/月*32个月=101472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上述两项合计:144672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144672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第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3、以上计算按照2009年辽宁省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047元,即月平均工资3171元为标准计算。
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如大家想知道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登录我的网站查找。我的网站地址:(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网)和.cn/chenjianfeng1973(即:北京陈剑峰律师的新浪博客)。
5、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等。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辽宁省大连市。
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地办理了不少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此仅举三例典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和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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