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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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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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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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法院反映在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伤残鉴定标准时多采用工伤标准而在索赔时则要求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易引发争议并提建议冉雪瑛 杨绍元&&发布时间: 09:33:44&nbsp&nbsp&nbsp&nbsp近日,锦江区法院通过对该院去年4―12月审结的18件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关系案件审理效果的鉴定和赔偿两个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建议。&nbsp&nbsp&nbsp&nbsp一、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nbsp&nbsp&nbsp(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适用工伤标准进行的伤残鉴定报告存在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比例大。在审理的18案件中,有15件案件的原告是在提起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但在诉讼中,被告方全部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占83.33%。&nbsp&nbsp&nbsp(二)诉讼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一是原告方多为诉前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通知被告方;二是原告诉前申请的伤残鉴定,由于各鉴定机构适用的标准不一,有的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还有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nbsp&nbsp&nbsp&nbsp(三)由于当前人身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标准差异较大,诉讼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二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是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重庆市中级法院《关于规范法院系统法医学伤残程度评定中适用鉴定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川高法[号文件)为依据,对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仍然适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有15件申请重新鉴定案件,被告方全部提出鉴定标准不适用,不认可鉴定结论。&nbsp&nbsp&nbsp(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调撤案件金额较小。被告方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各项损失中,残疾赔偿金占赔偿金额比例最大,远远高于其他方面的赔偿金额,而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于被告方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在&nbsp18件中,判决的13件,调解的2件,撤诉的3件。调撤率27.78%,且调解、撤诉的5件案件诉讼请求金额较小,均为5万元以下。&nbsp&nbsp&nbsp(五)案件审判周期长。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后,案件将处于中止状态,直到作出鉴定报告,案件才恢复审理。而期间由于双方对鉴定适用标准的分歧较大,从申请鉴定到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花费时间较长,进而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加重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的担忧。&nbsp&nbsp&nbsp&nbsp二、争议产生的原因&nbsp&nbsp&nbsp&nbsp(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的适用标准。目前,我国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两种标准体系,一种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一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继续在其他人身侵权案件伤残等级鉴定中适用工伤标准所引发的争议将会越来越多。&nbsp&nbsp&nbsp&nbsp(二)鉴定标准和赔付标准不统一易造成伤残等级与赔付数额不一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法院对赔偿具体标准并没有出台司法解释,而之前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提起赔偿金额的标准作了统一规定,除工伤外的一般人身损害案件涉及的赔付问题均适用上述规定。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标准远远低于《解释》规定的标准。而工伤鉴定标准的门槛远低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评不上伤残等级的,而适用工伤标准却可鉴定为伤残。被害人鉴定时适用低标准的工伤鉴定标准,而赔付时适用高标准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很可能出现伤残较轻而赔付较多的情况。&nbsp&nbsp&nbsp&nbsp(三)其他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工伤标准在主体、程序、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而非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人身损害主体不具有此特殊性;二是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必须先由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其工伤后才能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非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没有事先经过工伤确认程序;三是工伤伤残鉴定必须由专门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而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nbsp&nbsp&nbsp&nbsp三、意见和建议&nbsp&nbsp&nbsp&nbsp(一)不再适用川高法[号文件中提出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适用工伤标准的规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深入实施,川高法[号文件中提出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鉴定适用工伤标准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建议予以废止适用。&nbsp&nbsp&nbsp&nbsp(二)法院委托鉴定的写明选择适用的鉴定标准。当事人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的,法院给予各方当事人3天时间协商确定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适用鉴定标准。在委托鉴定机构的委托书中写明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鉴定标准或法院指定适用的鉴定标准,鉴定机构按照委托书中写明的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nbsp&nbsp&nbsp&nbsp(三)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制定明确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按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不同责任明确不同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避免由于法律滞后带来新的社会矛盾。您的位置: >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chenminfal:日期: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以及其他的人身损害级别的鉴定与轻重伤的鉴定在目的、后果方面是不一样的。前者昌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后者是为了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而,二者在鉴定程序和标准方面都不一样。对于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5条的规定,该标准只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也就是说,住所上述标准作出的轻重伤鉴定结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受害人应当住所什么标准获得经济赔偿,可见二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讲,如果受害人鉴定为轻伤,那么其伤残等级可能就会更低;相反,如果鉴定受害人为重伤,其伤残等级可能就更高。当然鉴定为重伤的受害者经过治疗可能完全康复,因此也就可能不会有伤残等级。所以人体轻重伤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但是,如果涉及道路交通肇事罪的,为了确定经济赔偿数额,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为了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罚的轻重,应当进行轻伤、重伤鉴定。
故意致人轻伤已经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致人轻微伤则不属于犯罪,但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治安处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区分与比较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不同标准,比如:同样的伤情,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的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就不一定构成伤残。
目前我国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两个: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其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发布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 对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会引起争议,但是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什么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地法院的处理又不尽相同,需要予以澄清与甄别。
&& && 一、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
&&&&& 1、适用对象不同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它适用的对象非常明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它主要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
&&& 2、依据的标准不同,评定的结果不同
&&& 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出是几级就是几级,不存在争议,但是在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得出的伤残等级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 (1) 标准对比
&&& 比如皮肤损伤。
&&& ①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 i)九级?
&&&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 j)十级?
&&&&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其九级、十级标准如下:?
&&&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九级)
&&&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十级)
&&&& 比如,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1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九级(大于5%),若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能评定为十级(九级需12%以上)。
&&&& 若某人皮肤损伤瘢痕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3%,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评定为十级(<5%,但&1%),若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十级需4%以上)。
&&&& 经过比较,不难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严。
&&& (2)实例对比
&&&& 郭某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胸腰段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郭某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根据郭某的自述&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遂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重新委托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向鉴定中心释明: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对郭某作出伤残等级八级的鉴定结论。
&&& 3、赔偿依据与标准不同,赔偿金额差额较大
&&& (1)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贸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的:除了伤残期间的赔偿项目外,还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3)赔偿金额计算:
&&& ①例:死亡的赔偿计算
&&& 根据2008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526.98元;②死亡补偿金:48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215.84元(=95269.80元);③抚恤金:配偶-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死亡职工工资30%,总数不高于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526.98元;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居民0100元;农村5467.08元&20=元;③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居民为11055元/年,农民为4053.47元/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②例:十级伤残的赔偿计算
&&&& 根据2008年度(福建省南平市)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3。比如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30岁,男性,那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44-30)&.3=19739.90元。
&&&& 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居民:010元,农民:=10934.16元。
&&&& 从以上计算式中可知:如果伤者或死者是城市居民,那么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比按工伤的赔偿要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在既非道路交通事故,又非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方要求按工伤等级标准鉴定伤残等级,而赔偿义务方却坚持要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的原因。
&&&& 二、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的理由。
&&&& 1、工伤赔偿纠纷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这决定了工伤等级鉴定与工伤赔偿必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均属劳动法规、规章的范畴。
&&&& 2、工伤赔偿纠纷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而不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如果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定伤残等级,又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项目与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项目与标准)赔偿,显然不合理。
&&&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发所辖的各级法院。该问答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是其精神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 问题8:目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只有工伤伤残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两个标准,而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遇到既非工伤,又非道路变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进行鉴定,有待明确。
&&& 答:我们认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予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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