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分别立案的共同立案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错误如何补正

人民法院立案庭把我申请法院判决的行政诉案错立民事,审判法官知道案件错后将错就错判案。请最高法纠错案_百度知道
人民法院立案庭把我申请法院判决的行政诉案错立民事,审判法官知道案件错后将错就错判案。请最高法纠错案
和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刑警队等证据请领导无条件配合法律把单位和看管应分别赔车丢职工财产损失的50%单位责任之规定,审判法官何江波拒绝在判决前将本案补正为行政诉案依法审判,我跟踪最高法院,三民终字第151号中级法院只一人组成合议庭的乔建刚审判长、梅毅赔偿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诉,接打电话作弊,并要求曹改连往返河南高级法院两年多,法官篡改庭审笔录。湖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把我诉行政诉案错立民事,审判法官知道案件错后将错就错判案,法庭权力支持被告出进法庭,2014年4月周强院长仍拖延依法纠正该案国家行政依法单位赔偿的时间,刑讯逼供,而通知曹改连最高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我把家庭诉状法院,法官也把曹改连又请最高法院依法认定的三景字25号文件,依法纠正领导梅毅行政渎职加失职的单位赔偿案,把此行政诉案驳回给根本无权审判的陕州公园,紧急下,立案一庭也篡改成曹改连与三门峡市风景区管理处,2011民监字第530号立案一庭2楼法警扣押我身份证,通过最高法院完善给以曹改连为例的职工和看管从而降低国家财政开支和职工损失三门峡市2005湖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立案庭的常建光法官把我申请法院判决的行政诉案依法单位赔偿错立民事,而把该行政诉案驳回给无权审判的陕州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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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练口语去,越听越糊涂。
再提一次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
法院在5月28号立案了,我爸要做伤残鉴定,说要等通知,请问这样的情况一般是要等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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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立案登记制: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行政诉讼法|驳回_凤凰资讯
立案登记制: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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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原标题: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今日关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你应该知道的六件事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罗沙、陈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这一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立案登记制,有六件事你应该知道。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立案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潘剑锋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景汉朝表示,客观来看,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景汉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法院依据事实、法律作出的判决。&景汉朝表示,&许多当事人起诉往往是抱着必胜的信心来的,其实起诉之前应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研判对方可能提供的证据、可能提出的问题,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降低起诉的风险,真正实现打官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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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按照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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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最高法谈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关键性举措
来源:央视网
新华网北京4月15日电(记者 罗沙 陈菲)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主要内容。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负责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意见中也对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记者: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记者:法院如何应对实行登记立案后,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负责人: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记者: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法院如何规制?负责人: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记者:法院将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力度,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实?负责人: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具体来说,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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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法院立案实录:要做到一次成功
  这段时间经常到上海的各个法院去立案,作为实习律师的那种只有自己才懂。本想在记录点心得,让后来者少走点弯路,偶然间发现此文,道出了我的心声。转载于此,共勉。本文转载,特此声明!
  这是一篇真实而又非常有价值的律师实务文章。作者文笔细腻,朴素感人。它讲述的是一位实习律师立案的故事,不仅真实完整地交代了立案的律师实务,而且描述了作者的心理感受。她所遇见的困惑也正是多少实习律师所遇到的,她的感受,也正是多少实习律师所感受的。若就立案中的尴尬而言,岂止是实习律师,即便是所谓的资深律师,也难免犯同样的错误,那些几乎脱离立案小事的&大律师&们,更是不知道当今法院是如何立案了,至少不太了解具体的细节,但这并不成为实习律师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当然,网主刊登此文的另一个缘由,是想告知世人,哪一行都有哪一行的苦和烦,即便是人以为风光无限的律师,尤其是年轻人刚上路,压力大,实不易。然,现实就是这样,没有超人的勤奋和细节关注,确切说是超人的智慧,成长的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是为记。 &三番两次&始方成&&一位实习律师的立案纪实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立案是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起始。从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律师的角度来看,向法院提请立案则已经是在对整个案件有了最基础的判断、分析后,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准备以后的行为。律师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涉诉纠纷的争议类型、合理筛选整合证据材料、按照法院立案要求准备完整的起诉材料。立案庭通过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向法院提请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原被告身份证明
  1.原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获得);
  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
  法院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法院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法院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付,逾期不付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
  以上是向法院提请立案的所需的材料和基本程序。这些看起来简单,但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的细致程度的。提交的诉讼材料不满足立案条件时,法院会&无情&地拒绝受理。
  一般而言,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提交的诉讼材料欠缺的情况比较宽容,会耐心地告知当事人应如何准备相关必须的材料,甚至很耐心地指导当事人如何书写起诉书、如何填写制作证据目录。但对于有着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而言,因欠缺立案所需的材料而被法院拒绝受理则是非常&难堪&的。因为,律师原本就有着紧凑的日程安排,如果因为缺少某一立案材料甚或立案材料制作上本身有问题而不得不补充准备、重新返工,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耗费了大量宝贵的时间。其次,尽管律师无疑能把握好诉讼程序,在有效的时限内重新提起诉讼,但这种&延误&的行为对委托律师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折磨&,从而间接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而对于法院而言,面对律师准备工作的失误,他们无需花费&口舌&解释,直接&打回去&便了。虽然&不言&,但这对律师而言显然是非常有失颜面的。因此,妥善准备好充分的立案材料,争取&一次性成功&对律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可是,作为第一次接受这项&任务&的实习律师的我,却在接连的两次立案中遭遇了&三番两次&方成功的尴尬。为这&三番两次&的立案,我疲于奔波于事务所、法院和当事人单位三处的路途中,真正感受到了看似简单而做起来不简单的提请立案程序。
  两个案件均为借款纠纷,我方委托人均为原告,一个委托人为银行,另一委托人为普通的企业法人,分别在两个法院管辖。为简易起见,两个案件分别简称为&银行案&和&企业案&。
  先是为&银行案&提请立案。
  这是我第一次走进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当我把厚厚的材料递给法官时,这位法官简要翻阅了一下起诉状确定案件类型,粗略翻了翻厚厚的证据材料,然后,他疑惑地问我:&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呢?&见我&无辜&地看着他,问道:&你是实习律师吧?&然后耐心地告诉我:&起诉时必须向法院递交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法院怎么能确定到底是谁告谁,你所告到对象又是否是确实存在的?你这里有原告银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是没有被告的。你们的委托人是银行,银行肯定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你直接回去向银行要就行了。&我唯有点头诺诺。
  这就是我第一次提请立案所犯的最低级错误。虽然后来立案法官缓言道:&你第一次做出错了没关系,下次要注意了。&但这种错误根本就不应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犯的,如果不知道立案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就应该提前通过各种方式事先了解。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无论你携带了多重多厚的证据材料,缺乏最基本的起诉材料是不可能为你&先立案后补齐&的,甚至可以说,仅从立案阶段而言,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反而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p#分页标题#e#
  出了立案庭后,我立即前往委托银行处获得所需材料。但是事后我再回顾这个问题时才发现,其实在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已经包含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当时只需在法院附近将该两份材料复印一下就可以满足最初的要求了。正是由于自己对立案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弄清楚,经法官&建议&后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判断,连自己参与准备的证据材料都抛之脑后了。
  第二天,同是昨天那位法官为我审查。审查完毕,没有发现&问题&。正当我准备舒口气的时候,法官突然指出:&原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公章的名称不一致啊?是不是这家银行原来是有限公司,后来改成股份公司了?怎么公章还是用以前的呢?&我一看,果真如此。这又是什么状况?立案法官似乎看出了我的迷惑,主动致电银行方面了解情况。结果,果如法官所言,改制后该银行从有限公司并更为股份公司,也就是说现在是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只是习惯上同时也还在使用原名称,因此也没有告知律师关于名称变更的情况。银行方面当时出具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时也完全忽视了这个问题。
  我陷入了两难,如果要按照变更后的名称起诉,则意味着我们花费这么长时间准备的所有起诉材料都要重新做过,并重新加盖公章;同时也意味着这两天来奔波于事务所、银行和法院的时间和精力全都白费了。另一方面,法官的说法也有道理,虽然我们可以让银行方面直接传真一份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使所有材料中形式上一致,但是,正如法官所言,形式上一致后,立案庭可以通过,但日后案件转移到办案法官处还是可能会挑出这个问题,日后同样有补正的麻烦。
  为避免以后可能的麻烦,就必须在立案之时就确保不存在任何问题。于是我立即电话银行处,告诉他们我现在立即回事务所将所有材料重新做过,并请银行方准备好需要由他们提供的材料以及公章,双方通力合作,尽快重新提请立案。
  第二次立案失败的原因虽然主要在银行方,但无疑,对细节处不仔细也我工作上的失误。不然若能在立案法官发现问题之前就发现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更及时、主动地修正,而不致白费了大量大时间、精力。
  第三次来到立案庭,&银行案&终于被法院审核通过并受理了。从法官手中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须知&和&诉讼风险告知书&的那一刻,有种来之不易的感慨。
  有了&银行案&的教训,在提请&企业案&立案之前,我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这两个案件都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与银行为原告的诉讼不同,普通企业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每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都要求又多有差异。为避免再次出现立案不成的窘境,在准备保全材料时我还特地打电话至法院详细询问了担保所需的材料。
  谁知这样的&完全准备&下,仍然还是被&打回来&了,理由有二:
  企业间借款纠纷的案件还需要提供原告确实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金额的凭据,比如说如果款项经银行转帐时的银行转帐单。另外,诉讼保全担保提供的材料不充分。除了第三方同意承保的承诺书、第三方单位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尚需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该第三方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我们只提供了一个月的报表。
  关于提供转帐单的要求,是我之前所没有预料到的,后询问指导律师后才明白,这是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为预防虚假诉讼(即只有借款合同没有实际转移借款行为的借款纠纷)的措施。而第二点,则是我之前向法院咨询时没有了解清楚,想当然的结果。
  第二天,补足了相关材料后,该案件才最终为法院受理。
  这起&企业案&立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比第一次要&高级&一点,尤其是法院为预防&虚假诉讼&而额外需要提供的材料,让我明白了立案不是一个简单、僵化的程序,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而正如保全担保所需材料一样,这些事情如果自己考虑到了,直接询问法院就能得到答案,关键是要开动脑筋,想地更多一点。
  两次波折不断的立案经历让我永铭于心。其实静下心来想想,这些&问题&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而避免错误的途径很简单,就是细心再细心。立案是这样,其他工作也同理。虽然别人可能会对&实习律师&更加宽容一些,但这绝不是实习律师推脱责任的借口。正如前文所说的,律师立案要争取&一次成功&,实习律师也一样,立案以及做其他任何细小的工作,都要有做到&一次成功&勇气和决心。只有这样,实习律师才能更快地成长。邮件订阅律师、法律新闻【】,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律师、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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