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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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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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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司律通字[199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  附件:&  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维护国家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关联:&&&&&&&&第二条&&&承办业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或助理负责。&&&&&第三条&&&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三类。诉讼类包括(含辩护和代理)、代理、诉讼代理、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事务所(顾问处)合办的事务除外。&  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担任常年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关联:&&&&&&&&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应在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办理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事务所(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卷&  1.&事务所(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代理卷&  1.事务所(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了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建议或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出具的意见,或草拟的文书、办理具体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第十三条&&&代理、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五条&&&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第十六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而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这间为结案日。&&&&&第十九条&&&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事务所(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一条&&&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郑。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事务所(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称交手续。&&&&&关联:&&&&&&&&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各审查,凡不符合立郑规定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业务案郑均应列为密郑,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过去颁布的有关的有关键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档案是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业务档案是事务所(顾问处)的重要任务。&&&&&第三条&&&事务所(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事务所(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对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案郑,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事务所(顾问处)应建立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事务所(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五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条&&&对查阅或借出的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事务所(顾问处)主任决定。&&&&&第十九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第二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第二十一条&&&事务所(顾问处)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二十二条&&&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事务所(顾问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第二十四条&&&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六章&档案的统计和移交&&&&&&第二十五条&&&事务所(顾问处)应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第二十六条&&&事务所(顾问处)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处)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对移交的档案,一律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第二十七条&&&事务所(顾问处)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撤销的事务所(顾问处)的档案,应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一个事务所(顾问处)划分为几个事务所(顾问处)的,划分前的业务档案由一个事务所(顾问处)代管或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三、几个事务所(顾问处)合并为一个事务所(顾问处)的,各事务所(顾问处)的档案应移交给合并后的事务所(顾问处),或分别向同级地方档案馆移交。&  四、事务所(顾问处)撤销、划分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业务事,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顾问处)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顾问处)加以保存。&&&第七章&档案的保护和防护&&&&&&第二十八条&&&存放业务档案的房屋,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第二十九条&&&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易燃、易爆物品。&&&&&第三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单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时,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和,办理交接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补充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普通案件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并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响或对研究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案件;&  4.&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处分及缓刑);&  2.&普通犯罪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一般案件;&  4.&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犯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其他处罚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2.&反映一定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5.&较大的涉处案件;&  6.&对研究业务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  2.&一般案件;&  3.&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4.&赡养、抚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5.&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制度判决的案件;&  7.&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诉讼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案件;&  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重大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案件;&  2.&一般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四、&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省一级或国家部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厅局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诉讼事务档案:&  (一)&顾问业务档案一般列为短期保管。但担任顾问期间另行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事务,如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与调解或办理其他重大事务应单独归档,并参照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代理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类业务及其他非诉讼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本期限表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三)&咨询、代书业务档案列国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终止委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二)&对于未规定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由事务所(顾问处)比照本期限表最相类似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附件四:&  业务档案卷宗(诉讼类)&  业务档案卷宗(非诉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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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状态:已经归档是什么意思
浙江-台州&04-04 16:50&&悬赏 0&&发布者:101915…… & 回答:(0)
只是案件审理完成&还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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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起诉书归档了,是什么意思?
但是律师不还我起诉书和其余材料,本来准备起诉的?求高人解释,但是又不打算起诉了,说已经归档了。是什么意思离婚诉讼
提问者采纳
案件办结后。但如果是当事人提交给律师的原件,如果律师有意刁难你,你可以向所主任反映,代理卷宗要归档,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这也是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要求的,律师事务所是要交还给当事人的,请主任协助办理如果是非常正规的律师事务所
还没起诉呢,现在决定不起诉了,也没签订委托合同,,,找律师拿起诉书和材料,他就说归档了,不给我,,我也不懂归档是什么意思,,按照您的意思,归档是案件办结后吧,,我这个都还没起诉呢。可律师不给我材料,说归档了,该怎么办呢???
这是律师有意刁难你,你可以找他的所主任进行投诉,问题就会得到解决,还会对律师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所主任也不解决问题,可以向律师协会进行投诉,问题就会得到解决,你的材料他是应当归还给你的。
材料都是复印件,他也应该还我吧!其实起诉书和其余的钱都给了他的,只是不起诉了。太感谢您了。。
这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你与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形成代理关系,律师收取的材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返还给你,这么做的律师是很少的,你要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会这么干的。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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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确实是做了大量的工作,律师问你要律师费1,后来你有撤诉的情况、律师所自己归档,要看你这个案子是不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归档。2,律师费还是要根据工作量支付的,但是,你不同意支付
这个你找这个律师要回来的,你是不是不想起诉啦。如果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应该不是第2种情况,法院会归档 根据你的情况,请采纳
还没起诉到法院噢!起诉书这些给了钱的,就是咨询了2次,然后把材料都给律师了,,现在不起诉了,找律师拿材料和起诉书,,律师说归档了,就是不给我啊。。。。这个是什么情况。
律师所是要对所有的案件进行归档的,司法局要审核,但一般都是复印一套存档的,你这个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律师不返还,可以向律师所的主任索要。
非常感谢您!但是不知道怎么给你分分,选了别人的答案。很抱歉!
如果还没有到法院起诉,找他要就可以了,起诉书不重要,关键是你交给他的证据要回来。但如果已起诉到了法院,起诉书和证据是要交到法院的。
还没到法院起诉呢,觉得不用起诉了,也还没签订委托合同,,,找律师拿起诉书,和其余材料,,律师就说归档了,不给我材料。
可以要回来的,不给你就说到司法部门去告他。
非常感谢您!研究了下,但是不知道怎么给你分分,选了别人的答案。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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