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共自行车站点物价局对公共能耗费怎么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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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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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会议指出,“十一五”前四年,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但与“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去年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甚至由降转升,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 会议强调,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年是决战之年,现在只有八个月时间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 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 二要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 三要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中央安排833亿元,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以及污染治理等建设。各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 & 四要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用能管理。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取消一些地方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高差别电价。 & 五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 六要抓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 & 七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面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汽车、节能电机,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 八要坚决查处违规乱上项目、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  &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狠抓贯彻落实。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省级政府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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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生态文明促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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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污染、高能耗的“两高”行业在镇江的发展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日前印发《运用价格杠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从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分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和交易、加大扬尘排污收费政策的执行力度等方面入手,启动生态文明促进行动,通过创新机制凸显价格杠杆的市场之手作用,着力助推镇江生态文明建设。
  实行更严格的差别价格政策
  差别价格政策是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市物价局价格处负责人介绍,我市将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商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差距。
  具体来看,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水处理费继续按工商服务业标准的1.5倍征收。通过政策支持,推行污泥处置不同方式的差别化收费,促进污泥处置无害化水平的提高。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价格政策,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推动转型升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需求,适度拓展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意见》明确,我市将执行国家对燃煤电厂的脱硫加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同时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备运行台账和运行记录的管理。通过制定差别化价格,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实行脱硝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节能减排。
  排污指标要省着点花了
  一直以来,企业排污是否达标,主要以污染物浓度来考核,对排多排少缺乏限制。如何确保排污企业不多排超排,一旦超量排放如何快速制止?《意见》给出了化解途径。在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加大差别化资源价格和惩罚性资源价格实施力度的同时,我市将分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机制,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排污权有偿使用后,将使环境管理实现从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治和总量控制转变,倒逼企业加强污染物治理。“今后,企业排污指标就像银行卡里的定额存款,而卡上的钱是企业花钱得到,用完就不能再随意消费,要省着点花了。”市物价局收费处处长羊勇认为,排污成本的增加,又将倒逼企业加大对污染治理的力度。
  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将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有偿取得初始排污权开始先行试点,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原有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电镀、电力(热电)、水泥、钢铁等行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将皮革、炼焦行业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范围。
  全市将分步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和交易平台,鼓励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深化治理和结构调整,把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后“富余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企业,暂时没有成交的,由政府回购、储备,进一步提升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抓住优化资源配置的牛鼻子
  当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水环境、大气环境等均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较大威胁。将价格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可以进一步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把节能减排转化为经济主体发展的动力和内在约束,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实现尊重经济规律、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羊勇介绍,我市今后将会在政府定价项目管理中支持节能环保公益性项目,对使用清洁能源的节能环保公交车和出租车在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里适当予以补贴,对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用户给予适当价格政策扶持。
  同时,贯彻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优惠价格政策,推动电动汽车发展;加大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力度,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生产和施用有机肥,促进无公害种植与水产养殖;探索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农村排污基础设施建设和秸秆回收交易,贯彻对秸秆初加工用电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
  另外,完善绿色低碳出行价格措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配停车泊位资源,积极鼓励和倡导公交优先和公共自行车出行方式。
  稳妥推进资源价格改革
  市民一直关注的自来水、天然气价格改革目前仍在有序推进。记者了解得知,我市目前正在进行摸底调研等相关前期准备,到2015年底,将基本形成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居民用水、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
  与此同时,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政策也将进一步完善,通过价格引导,提高再生水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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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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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新区物价分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10日
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非普通住宅包括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别墅)、高档化住宅、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等。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通知书、备案申请等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而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五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在办理新房交付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协议约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装修垃圾(不含拆除墙体)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装修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
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协商确定。 &
第十九条&&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镇江市市区指导价标准,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可以采取预收方式,预收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和交纳停放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汽车停放收费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及租金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二十五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内,共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包括遗失或损坏补办)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工本费;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等费用的解决途径及出入证(卡)免费配送数量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帐,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变相收费。物业服务企业给其他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委托,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镇价服〔2005〕60号)以及《关于镇江市区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中收费的有关规定》(镇价服〔2001〕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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