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开庭程序必须肇事车主到场才能开庭吗

新购奔驰车竟为肇事车 车主维权4年后二审开庭
东北新闻网讯 抚顺的杨女士于2010年购买奔驰车一辆,但是在办理保险时却发现,这台车居然是出过两次事故的肇事车。2013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辽宁瑞星4S店东陵店赔偿杨女士10.5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满,日,该案件二审
  东北新闻网讯 抚顺的杨女士于2010年购买奔驰车一辆,但是在办理保险时却发现,这台车居然是出过两次事故的&肇事车&。2013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辽宁瑞星4S店东陵店赔偿杨女士10.5万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满,日,该案件二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此,杨女士维权经历了4年。
  因为这台车杨女士已经维权了4年
  事件回放:
  新买的奔驰却有两次肇事记录
  日,杨女士在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奔驰沈阳东陵店(以下简称&辽宁瑞星&)购买了一台奔驰C230轿车,售价35万元。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她,该车是展车,有时试驾开一开,这辆车连一个螺丝钉都没动过,也没出现过任何事故和调表翻新等情况。然后,杨女士与4S店签了新车购销合同,合同上也清晰写明是新车。
  2011年3月份,杨女士去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商业险手续,结果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在2009年有过两次出险记录,赔偿金额达3.4万元。
  随后,省消协调解无果,双方于2013年4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簿公堂。一审判决,辽宁瑞星奔驰4S店(东陵店)赔偿杨女士10.5万元。对此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满,将案件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主律师:辽宁瑞星欺诈应&退一赔一&
  2月27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杨女士律师表示,辽宁瑞星在售车过程中隐瞒车辆曾经两次肇事的事实,有欺诈行为,按消法&退一赔一&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辽宁瑞星赔偿杨女士35万元,以及在维权4年中花费的差旅费5万元。此外,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辽宁瑞星承担,并且向杨女士道歉。
  辽宁瑞星改称新车为二手车
  辽宁瑞星方面代理律师表示,销售给杨女士的车辆经过梅塞德斯奔驰厂商认定,符合二手车标准,具有二手车认证证书。2010年5月,以明显低于商品销售价的价格销售给杨女士,车辆无结构上损伤,且曾发生过的维修并没影响到车辆主体结构,对二手车辆的销售不发生影响。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一审赔偿杨女士10.5万元结果,并且由杨女士承担上诉费。
  对于辽宁瑞星方面的突然改口,杨女士律师表示,此前,双方代表在调解过程中对杨女士所购车辆为新车一事已经承认,事实毋庸置疑。随后,律师出示了杨女士当时的购车合同以及维修记录,均标注新车而并非二手车。
  辽宁瑞星称合同为假合同
  对于杨女士出具的合同,辽宁瑞星方面的律师认为,该合同为新车合同与二手车合同合并而成,并不具真实性。
  杨女士表示,由于当时签购车合同一式三份,自己并没有更改合同,请求法院与辽宁瑞星保留的原始合同进行对照。此外,如果自己买的是二手车,那么应该有二手车汽车质量报告,但是当时购车时并没有。
  对于原始的购车合同,当庭法官要求辽宁瑞星方面5日内交到法院。
  庭审期间,杨女士出具多项证据,双方交锋不断。最终,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择日宣布。
  对于二审过程,杨女士显得颇为激动,回想起过去4年的维权经历,自己感到身心俱疲。杨女士对记者表示,面对挫折,就算再辛苦也会维权下去,为自己以及所有消费者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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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资料图)
    日,一辆宝马车在宜宾白塔山下越过双实线撞上了对面驶来的别克车,随后撞上大货车,事故造成4死2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6日,该案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周孝礼、周仁武,共须支付赔偿死者父亲幸享怀、死者儿子幸平(化名)元。  对于这个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在昨日上午的二审开庭审理现场,双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周仁武(肇事者父亲)是否该担责,以及周家履行对车祸死者幸云成的经济赔偿问题。据悉,二审结束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原告方 肇事车车主应该担责  昨天上午10时30分,轰动一时的白塔山车祸案二审,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有死者幸云成前妻张兴琼及代理人出庭,而被告方则是由两名代理人以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出庭。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直就肇事车车主周仁武是否该担责,以及周家履行对车祸死者幸云成的经济赔偿问题,展开争论。庭审现场,幸云成的前妻张兴琼很是激动。“车祸中的其他三名死者,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被告方的各40万经济赔偿。而幸云成一直未得到赔付。”她认为,被告方对死者幸云成的赔付,缺乏诚意。  作为原告方,张兴琼也认为,宝马车主周仁武应对这起车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被告方回应,车主周仁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其儿子周孝礼承担全部责任,但周孝礼现处于重症监护状态,不具备刑事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被告方 愿以50余万元调解  对于被告方反映的肇事者周孝礼仍处于重症监护状态的说法,原告方死者幸云成的未婚妻李春并不认同。“我从一个朋友那里了解到,周孝礼早已回家了,也并没有跟父亲周仁武分家,年前周孝礼还能跟他战友QQ视频聊天。”李春说,按照周仁武的经济实力,不可能没钱赔偿。。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曾其贵回应,周仁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他给出法律依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明知对方有醉驾、吸毒等情况下,仍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出事后也应承担责任。曾其贵认为,当时周仁武在外地出差,他把车交给儿子周孝礼后,并不知道儿子要喝酒,醉后还驾车。因此周仁武不应承担责任。  曾其贵还透露,对于此事,被告方想调解,愿意在一个月内赔付50万-55万。但原告方坚持肇事者周孝礼及车主周仁武承担连带责任,需赔付75万。“对于这个赔付金额,被告方觉得过高。”曾其贵说。双方不满意赔付标准 二审结果将择日公布  据了解,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就审理查明,经交警部门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孝礼与其父亲周仁武居住生活在一起,周仁武将其所有的川Q38188车的车钥匙交给其子周孝礼后,对其所有的车子一直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即对该车怠于行使管理责任,且从客观上也放任了此次交通事故危险的发生。因此,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已依法认定原告幸云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为元,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总金额中的112000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丧葬费17936.5元,还应支付94063.5元;周孝礼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元中的60%,即元;周仁武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元中的40%,即元。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周仁武不应承担责任。”曾其贵说出上诉原因。而李春给出的上诉原因是,对周家的处理态度不满意。“他们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赔付标准,我们对这个赔付比例分配也不满意。”李春说。  昨日二审过后,法院宣布庭审结果将择日公布。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陈淋实习生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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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惨祸”索赔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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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霞 见习记者李洁)日清晨,兰州蓝天驾校2名男教练驾驶桑塔纳轿车带领3名女学员,在赶赴西宁考驾照的途中与一辆18路公交车相撞,造成车内5人全部遇难。惨案发生后,本报于当年12月14日、15日连续对此事做了报道。事发后,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该案进入诉讼阶段。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兰州蓝天驾校赔偿3名女学员家属经济损失91.33万元,驾校校长汪富江承担连带责任;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公司赔偿三名女学员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赔偿桑塔纳轿车驾驶员驾校教练刘建刚家属3万元。另一名受害教练的赔偿则在诉讼前已由各方协商解决。一审宣判后,兰州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因有个别受害人家属代表缺席,法庭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宣布择期宣判。
◆ 庭审焦点
驾校校长该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中,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的代理人认为,汪富江个人不应当承担对各被告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肇事的桑塔纳轿车虽然是以汪富江的个人名义购买,但是早在车祸之前就以资产入股的方式成为蓝天驾校的公司财产,并当庭出示了蓝天驾校历年来的公司财务账目以证明此车是公司公用车辆。其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汪富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汪富江的代理人出具的证据,各受害人家属及辩护人认为,应该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为一审法院认定蓝天驾校是由汪富江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因此汪富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汪富江代理人当庭出示的公司财务账目没有经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希望法庭驳回汪富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案件回放
惨烈车祸引发百万元索赔
教练车公交车相撞5人死亡
日清晨6时18分,蓝天驾校两名教练带领三名女学员在去西宁市考取驾照的途中,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兰州市南滨河路突然驶入逆行车道,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18路公交车迎面相撞,由于两车相撞后卡在一起,轿车整个车体完全陷进公交车右前角的底盘。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车内被困5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5人已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七里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显示,教练车逆车道行驶,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当事的18路公交车司机没有责任。为此,兰州蓝天驾校给遇难者的家属每家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死者家属认为,第三客运公司的18路公交车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嫌疑,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受害人家属将兰州蓝天驾校法人代表汪富江、第三客运公司、18路公交车司机陈某一起告上七里河区法院,共计索赔120万元。
一审判决赔偿近百万
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刘建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18路公交车驾驶员陈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虽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陈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刘建刚系蓝天驾校的教练,受蓝天驾校的指派,驾驶桑塔纳轿车,带领王某等人前往西宁市参加驾驶证考试,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蓝天驾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虽然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其驾驶的18路公交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且上路行驶,具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其所属第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蓝天驾校是由汪富江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汪富江不能证明蓝天驾校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汪富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兰州蓝天驾校校长汪富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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