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置独立董事的意义特区驻军法的意义

读我国工业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1)____、____、____等铁路沿线形成了许多具有全国意义的工业基地.(2)____流域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地带.(3)长江沿线形成了以____、____、____、____等城市为中心的地带.(4)沿海地区集中了____、____、____、____地区以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工业最发达的经济核心区.-乐乐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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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我国工业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1)京九线&、京广线&、哈大线&等铁路沿线形成了许多具有全国意义的工业基地.(2)黄河&流域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地带.(3)长江沿线形成了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等城市为中心的地带.(4)沿海地区集中了辽中南&、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工业最发达的经济核心区.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填空题&|&来源:网络
分析与解答
习题“读我国工业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1)____、____、____等铁路沿线形成了许多具有全国意义的工业基地.(2)____流域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地带.(3)长江沿线形成了以____、____、____、____...”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我国工业分布的空间特点:沿铁路线分布,如京沪、京广、哈大等铁路线;黄河流域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工业带;长江沿线形成了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等城市为中心的沿江经济发达地带;沿海地区集中了长江三角洲、辽中南、京津唐、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工业最发达的经济核心区.
根据图例读图可知,(1)沿京沪、京广、哈大等铁路线分布有许多具有全国意义的工业基地;(2)黄河流域是能源开发的重要工业带;(3)长江沿线形成了以上海、南京、武汉、重庆等城市为中心的沿江经济发达地带;(4)沿海地区集中了长江三角洲、辽中南、京津唐、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等工业最发达的经济核心区.故答案为:(1)京九线;&京广线;&&哈大线;&(2)黄河;&(3)上海;&南京;&武汉;&重庆;&&(4)辽中南;&京津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
该题主要考查我国的工业空间分布特点,解答时认真阅读地图,尽可能的从图上提取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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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经济特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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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完成下列要求:(1)图中字母代表的经济特区是A&&&&B&&&&C&&&&D&&&&(2)C、D所在的工业基地为&&&&工业基地,它是我国以&&&&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基地,利用对外开放的优势,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发展了以出口为主的多种&&&&工业和制造工业.(3)华南第一大河是&&&&.(4)与A所在省&&&&省隔海相望的是&&&&省,它是祖国神圣的领土.
下列城市属于我国经济特区的是&&&&广州上海汕头香港
《春天的故事》歌词节选:“l979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市,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其中的“一个圈”位于&&&&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
“读我国工业分布图,回答下列问题.(1)_...”的最新评论
该知识点好题
1与香港毗邻的经济特区&&&&
22010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新疆喀什为我国第六个经济特区,喀仆被誉为“中国的西大门”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与深圳、珠海特区相比,喀什设立经济特区的独特优势有&&&&
3读“我国各经济特区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该知识点易错题
11978年,我国在广东的&&&&、&&&&、&&&&和福建的&&&&设立了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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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条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对方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澳门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澳门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澳门驻军人员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澳门驻军对澳门驻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澳门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澳门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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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8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rdlf/9968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
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四章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
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
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
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
  第三条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
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四条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五条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
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
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
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
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
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
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八条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
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
  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第九条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
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
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
  第十一条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
  第十二条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香
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香港驻军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
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
  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
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
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
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香港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
军事权益,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
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香
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
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
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
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
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
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第十五条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
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第四章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
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
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
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
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
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条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
辖;但是,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香港居
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
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
机关对各自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
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对方管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
及的被告人中的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
犯罪的人员,查明是香港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香港驻军
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香港驻军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
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
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
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
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与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但
是,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法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诉讼活动中,香
港驻军对香港驻军人员身份、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发出
的证明文件为有效证据。但是,相反证据成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香港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香港特别
行政区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
及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香港驻军的机
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
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军事司法机关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和有关执法机关通过协商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三十条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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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驻军法起草纪实
王新建 本报记者 张志宇
  日,距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还有177天。
  北京,人民大会堂二楼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在这里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
  下午4时许,会议开始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
军法》(草案)。随着李鹏委员长“现在付表决”的指令,出席会议
的 141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按下了表决器。片刻,会议厅的
大屏幕上显示了如下的表决结果:
  赞成:141
  反对:0
  弃权:0
  全票通过,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少见的结果,充分
表明了常委会委员们对澳门驻军法的肯定和信心。
  看到这个表决结果,列席会议的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负责澳门
驻军准备工作的总指挥――傅全有上将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看到这个表决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
走到军委法制局的负责同志面前,紧紧握手,表示热烈祝贺。
  此时此刻,只有他们心里最清楚,为了完成国家交给的制定澳门
驻军法这一重任,在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里,参加起草工作的同志是怎
样的夜不安寝,食不甘味;在这部法律里又凝聚了多少人辛勤的努力
与智慧的心血……
           依法在澳门驻军
  1998年夏秋之交,距澳门回归祖国不到500天。
  中国领导人为了确保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维护澳门的稳
定和发展,精心筹划、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中央人民政府将在澳门回归以后派驻负责澳门防务的军队,并立
即开始制定澳门驻军法。
  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
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了这一决定。
  中国政府的决定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普遍关注,许多媒体都在捕
捉这一决定的幕后新闻。
  中国为什么要在澳门驻军?为什么要制定澳门驻军法?
  让我们回到1993年。
  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熟悉基本法的人一眼
就能看出,这一条款与香港基本法有所不同――对澳门驻军问题未作
  这并不是起草人员的疏漏,而是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是根据澳
门与香港不同的情况作出的灵活性规定。澳门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并没
有排除或限制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驻军的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澳门是
否驻军,何时驻军属于中国的主权,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防务的
需要确定。以后,中国政府多次表明了这一立场。
  时间过去了5年,澳门回归日益临近,到了决策是否在澳门驻军
的时候了。
  中央人民政府审时度势,从有利于管理澳门的防务,有利于澳门
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出发,适时、慎重地作出了在澳门驻军的决定。
  中央领导同志郑重地指出,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澳
门的防务,要有所体现,要驻点军队体现主权,对澳门长治久安有好
  为什么要在澳门驻军,中国政府已阐释得清清楚楚,明白无误。
  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决定起草澳门驻军法,对澳门驻军问题作
出具体规定。
  如果说制定香港驻军法,是中央采纳了有关人士关于起草香港驻
军法的建议;那么制定澳门驻军法,则是中央人民政府确定在澳门驻
军的同时作出的决定。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驻军法的作用,
高度重视依法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高度重视依法驻军。
          急、急、急 只争朝夕
  1998年秋,军委法制局连续接到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的同一
指示,要求军委法制局商有关方面,抓紧起草澳门驻军法,争取明年
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的指令,从任务、时限到工作方法,都十分明确。
  起草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重任再一次历史性地落到军委法制局的
  军令如山倒。军委法制局的领导感到心里沉甸甸的,他们深知这
一任务的分量。
  时间紧迫。屈指算来,用于起草工作的时间不到200天。
  情况陌生。在受领任务之前没有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对澳门的
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尤其是对涉及澳门驻军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情况
不明,缺少底数。
  任务重大。起草工作是在我驻澳门部队尚未组建,葡方对我驻军
问题尚未合作的情况下展开的,其在国家外交斗争中的分量不言而喻。
  但是,有起草香港驻军法的成功经验,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协
助,他们有决心、有信心按时完成国家赋予的这一光荣任务。
  十万火急,更需争分夺秒。
  1998年 9月下旬,澳门驻军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按倒计时安
排,每一天的时间都是十分宝贵的。
  调集精兵强将,组织精干的起草办公室,军委法制局的领导亲自
  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反复磋商,拟订周密的快节奏的立法计划。
  一切从学习开始。首先进行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
  广泛收集有关澳门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的书籍和资料,突击
补上“澳门知识和澳门法律”这一课。
  走出去、请进来,邀请各方面的专家介绍澳门情况:澳门基本法
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委员来了,在澳门政府
法律翻译办公室工作过的中国专家来了。我国驻葡萄牙的原武官来了,
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法律专家也来了。在请专家介绍有
关澳门的政治、法律、社会和军事情况的同时,还请他们就澳门驻军
立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办公室还想方设法搜集了葡萄牙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军事法律,
进行深入研究。
  赴澳门实地考察,了解现实的澳门,并与新华社澳门分社、中葡
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处、驻澳门中资机构以及澳门本地人士座谈,
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起草办公室还专赴驻香港部队,了解香港驻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
情况,评估起草澳门驻军法与香港驻军法的参照关系。
  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使起草人员对澳门的了解不断加深,对
澳门驻军立法要解决的问题逐渐明确。一些带有澳门特点和规律性的
问题逐步显现:
  澳门民众普遍欢迎在澳门驻军,支持制定澳门驻军法;
  澳门基本法对驻军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澳门驻军法需对驻军的基
本原则予以明确;
  澳门本地法律中没有关于防务与驻军方面的保障性规定,澳门驻
军法需明确由未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立法填补空白;
  澳门目前没有军事用地,澳门驻军法应明确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
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
  澳门法律属大陆法系,其司法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澳门驻军立法
应予充分的考虑。
  国家对澳门和香港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是一致的,在澳
门和香港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性质、任务和基本政策也是一致的。
澳门的实际情况表明,香港驻军法的基本原则和许多规定也适用于澳
门。因此,起草澳门驻军法应当参照香港驻军法。
  掌握了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在澳门驻军的主要特点,起草人员成竹
在胸,信心倍增。
  1998年11月初,受领任务2个月之后,澳门驻军法草案初稿问世。
  1998年11月 6日,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央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澳门驻军法,有关澳
门驻军的重要原则都会在驻军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消息的公布,有如快马加鞭,使起草人员既受到鼓舞,也促
使他们加快了工作进程。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数易其稿,澳门
驻军法草案渐趋成熟,进入了呈报送审程序。
  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高度重视澳门驻军法的起草工作,
审批工作抓得紧而又紧。
  日,国务院总理朱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联名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澳门驻军法草案的议案。
  历经近200个日日夜夜的奋战,澳门驻军法草案终于如期进入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
          民主立法 广纳贤言
  1999年 4月下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驻军法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
草案印发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
家座谈,征求意见。
  澳门驻军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
律,有其独到的特点和内在的要求。认真听取熟谙“一国两制”方针
和基本法理论的专家的意见尤为重要。
  先后担任过香港和澳门两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两个特别行政区
筹委会委员的邵天任、肖蔚云、吴建等老专家,德高望重,对澳门
驻军法的起草工作作出了特殊贡献,他们以对国家的忠诚和深厚的学
识,为澳门驻军法的草拟与修改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功不可没。
  澳门人士对将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驻军法更有一份特别的
关注。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对驻军法的起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
见和建议得到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予以认真研究和吸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澳门人士对澳门驻军法的意见,1999年 5月19
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
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新华社澳
门分社,专赴珠海召开座谈会,听取澳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
政协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部分委员对澳门驻军法草案的意见,
并就草案的有关条文作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增加了澳门人士对澳门
驻军法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了解。
           立法进入“快车道”
  香港驻军法于日施行前半年,即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并公布,保证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香港驻军熟悉、掌握这部法律,
并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促进了香港的平稳过渡。
  澳门驻军法在抓紧起草后能否尽快通过,这是国务院、中央军委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共同关注的。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法律
草案都要实行三审制。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认识到澳
门驻军法非同一般,它属于“特殊情况”,应当让它进入“快车道”。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步审议澳门驻军法草案时,
常委会的许多委员就认为,制定澳门驻军法十分必要,草案比较成熟,
希望尽快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澳门驻军法草案进行二审时,
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表示赞成,
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胡光宝委员更明确指出,由于澳门回归日
益临近,要尽快通过这部法律,以使澳门驻军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进
行。梁广大委员曾在与澳门紧邻的珠海市领导岗位工作了几十年,熟
知澳门情况。他深有感慨而又焦灼地表示,澳门社会治安状况不太理
想,应尽早通过澳门驻军法草案,以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也有利于
澳门的长治久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澳门驻军法草案送入“二审
通过”的快车道。
  澳门驻军法经二审程序并获全票通过,充分表明了全国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庄严地履行了自己对国家的神圣职责,也表明了他们对澳
门回归和澳门驻军的急盼与支持。
           立法创举永载史册
  如果说香港驻军法的制定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那么,澳
门驻军法则是继香港驻军法之后的又一部法律力作,是立法史上的又
  两部驻军法的制定,为中国的部门法律建立了一个新的分支――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它的法理、它的法律、它的法律实践,极大地
丰富了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驻军和“一国两制”的内容。
  澳门人士对澳门驻军法予以高度评价,普遍认为澳门驻军法是公
正、严明、合法和适时的,表示拥护和支持。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刘羡冰说,在澳门几百年的历史上,
还没有一个这么完整的法律规范军队,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很有必要。
  澳门许多媒体认为,澳门驻军法符合澳门的实际,体现了“一国
两制”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
  澳门《华澳日报》评论说,澳门驻军法对在防务领域贯彻“一国
两制”方针,保证澳门驻军顺利履行防务职责,消除葡方的疑虑和担
心,增强澳门居民对未来的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回归之日起
在澳门实施驻军法,国家主权将更为彰显,澳门特区的社会安宁更有
保证,澳门繁荣稳定及澳人安居乐业的前景将更加美好。
  澳门驻军法的制定,再一次表明中国政府实践“一国两制”方针
的决心和信心,表明中国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
真诚意愿。
  制定驻军法的意义将远远超出驻军法本身。
  注:引自法制日报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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