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事业法人被翟占一被中纪委带走走15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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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纪检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文化建设,影响着企业长远的发展,是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形式多元化的出现,使得企业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随之变化,这给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改进企业纪检检查工作,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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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纪检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影响着企业长远的发展,是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形式多元化的出现,使得企业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随之变化,这给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改进企业纪检检查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关键的理论和实践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纪监工作人员要紧跟时代步伐,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一)强化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预防固步自封的惰性心理
  多年来,工作支持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思路和办法,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裹扬。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同志容易产生固步自封、不求进取的惰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现凭惯性工作,习惯在老圈子内&打磨&,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现象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反腐败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定要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和远大的眼光,客观地看待我们工作中的成绩和不足,不断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明确肩负的使命,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防止照抄照搬的工作方法
  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无疑是正确的,但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形成照抄照搬的工作方法,遇到矛盾和问题,习惯于在本本中找依据,靠既成经验出答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瞬息万变,社会生活多姿多彩,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也要实事求是,积极跟进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有关规定,既按原则办事又不死搬教条。更新思想观念,改进思想方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纪检监察系统的同志,一定要变单一性思维为多向性思维,变封闭性思维为开放性思维,变滞后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勇于在继承的基础上开拓创新。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找准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切入点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有其经济组织显著的特征。以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为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坚持市场取向,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管理、执行、监督中担负着企业管理重要的监督职能。因此,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从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入研究企业特点,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着眼于企业的奋斗目标,把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二要结介企业的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分层而开展工作,整体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要在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中开展廉洁自律,履行好职能。四要在企业实行纵向动态管理中,通过对&物流、资金流和业务信息流&的监管,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履行好效能监察职能。五要在重点监控点上,加大对企业的决策、财务、工程建设项目和选人用人等重点部位问题的查处,履行好惩处职能。六要认真研究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履行好保护职能。
  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者的行为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法人昔理制度。通过以法的形式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结构,从而达到对公司昔理层次的权利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通过这样的形式可以有效的规范公司昔理者的活动和行为,这对于提高企业资产在总资产中得比例提供了保证,也强化了企业内部的监督昔理机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找出对策解决问题,使得企业的各项工作机制更加的趋于成热和完善,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司更好地运作,约束昔理者的行为,企业还应建立严格的追究制度,追溯昔理者的过错,其目的是为了尽量避免昔理者的草率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能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因个人的错误决策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昔理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做到监督有力
  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制度创新也很重要。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制度建设来保障,反腐败斗争需要制度建设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制度建设来规范。在以中央、省市等有关纪检工作政策,规定为工作准则的前提下,各个企业也要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措施,认真面对新问题,采取新措施。而做好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将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该在加大民主昔理上下大功夫,比如定时进行领导十部廉政教育谈话,认真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利用专题党课、集体观看反腐专题片、赴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廉政教育。
  五、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是要做清正廉洁的表率。纪检监察十部要模范地遵守领导十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让心怀小轨的人无空子可钻,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是要做道德修养的表率。作为纪检监察十部小仅要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识和能力,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履行职责相称的人格魅力。三是要做严于律己的表率。要经常对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独、慎权、慎欲。做政治上的明自人,生活上的清自人。四是要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要坚持纪律和法律而前人人平等,积极主动接受别人监督,小因岗位特殊而享受特殊。五是要做作风过硬的表率。作风过硬,才能铸就一支众志成城的纪检监察十部队伍,才能形成抵御小良侵蚀的强大力量。
  总而言之,纪检工作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是附庸品,而是必备的一项工作,做好纪检工作,能够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正常发展保驾护航,对企业声誉的维护、企业形象的树立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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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广东大老虎邓海光团伙制造假案、抢劫民企进行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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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5 发布在
&&&&实名举报:广东大老虎邓海光及其团伙滥用职权、制造假案、抢劫民企法人财产进行金融诈骗&&&&――广东省茂名市连续两任市委书记结成团伙,市长、市委副书记、公安局长、检察长、中院院长、工商局长、国资委主任集体沦陷,践踏法律、玩弄司法,演绎“塌方式腐败”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我们现向中纪委和您举报一个由广东省副省长邓海光、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市长李红军、副书记廖锋、副市长杨润贵、公安局长陈克、检察长张毅敏、中院院长林建辉、茂名中院法官吴东明、茂名中院法官黄鸿恩、原工商局长陈德敬、原国资委主任丁德亮、原茂名港集团董事长胡军等多人结成的团伙。&&&&我们举报的内容仿似电影和小说里的情节,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真实的发生了。&&&&在党的十八前,邓海光及其团伙捏造“保护国有资产”的借口,多次违法滥用职权侵害我们五家民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我们不是国有企业),不但没有被追究,反而不断升官发财。&&&&十八大后,该团伙仍不收手,滥用警力近千人抢劫我们五家民企巨额法人财产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制造冤假错案将我们股东和员工12人迫害入狱;滥用权力为自己辟谣;将司法系统作为抢劫工具和保护伞,严重阻碍国家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推进、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国家秩序、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案中被暴力抢劫的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隆港公司)、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如公司)、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氨纶公司)、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鑫龙公司)、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简称中油王港公司)共五家公司、公司股东、员工及其家属、代表。案件过程如下:&&&&一、“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是弥天大谎;“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2007年至今,为了抢劫我们五家公司的财产,邓海光、梁毅民及其团伙不断将捏造的“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保护国有资产”作为欺上瞒下的挡箭牌。&&&&邓海光、梁毅民团伙充分利用大众对侵吞国有资产的痛恨,认为只要以“保护国有资产”作为道德制高点,就可以动用一切手段为所欲为。因为没有人会追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真的存在所谓的国有资产。&&&&于是,邓海光、梁毅民团伙把从来没有国有资本金的鑫龙公司捏造为国有公司,要求将鑫龙公司股权无条件划转;把鑫龙公司依据《公司法》任命的原法定代表人刘师向捏造为政府任命;把鑫龙公司取得的130万财政补助和2000万国债资金企业贷款捏造为国有投资;从而捏造“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0355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多年以来,来自广东湛江的邓海光、廖锋、陈克三人多次滥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操办假案,企图通过刑事手段迫害企业负责人、通过恶意民事诉讼来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并以此为由双开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经贸局副局长刘师向。(详见茂名市纪委2011年2月杜撰的《茂名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查明》一文)&&&&<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3722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然而,省高院的一纸判决最终粉碎了这个谎言。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就再审鑫龙公司股权纠纷案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的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的枉法裁判;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481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二、打不赢官司就直接抢,“强行接管”企业资产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抢劫。&&&&省高院判决后,茂名市国资委无权处分鑫龙公司资产,更无权处分与判决无关的我们其余四家公司的资产。“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一说再无法律依据。&&&&该团伙完全无视省高院判决,打着“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幌子,于2013年6月滥用职权成立“6.23专案组”对我们进行“强行接管”,滥用警力近千人抢劫了我们五家公司。&&&&<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475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所谓的“强行接管”就是赤裸裸滥用职权抢劫,而且竟然假借“维稳”名义,出动近千警力抢劫。&&&&鑫龙公司没有国有资本金,没有国有股东,其余四家公司资产更是于纠纷案无关。依法茂名市国资委或任何单位也无权越过股东、越过法院判决直接处置我们的财产。所谓“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滥用职权抢劫民企的严重犯罪行为。&&&&如果真有所谓的“国有资产”一说,何不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何需假借维稳名义出警“强行接管”?企业资产岂可任由“强行接管”?国家机器岂可用来抢劫民企?&&&&梁毅民、李红军、杨润贵更是把省高院判决当废纸,操控相关部门,毫无法律依据地出台政府文件,滥用职权将我们股权以一纸政府文件违法划给茂名港集团。&&&&官司打输了就直接去抢,邓海光、梁毅民团伙的行径不可谓不是无法无天。&&&&三、原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是邓海光团伙背后的权力依靠,副书记廖锋是其团伙的骨干。&&&&2007年11月,时任茂名市纪委书记的廖锋在邓海光的指示下,取得时任省纪委书记朱明国的签字,开支经费70万元,将刘师向双规三个月。双规期间,多次威胁刘师向无条件移交鑫龙公司资产和股权。经过纪委全方位调查,结果没有“刘师向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达不到预期目的。&&&&2013年6月,梁毅民、李红军以茂名市委、市政府名义,由市委副书记廖锋任组长成立“6.23专案组”。继续打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幌子,制定“强行接管”方案抢劫我们五家企业。这次抢劫同样得到时任广东省政法委书记朱明国的签字同意,假借“维稳”名义出警近千人。&&&&由始至终,市委副书记廖锋则是该团伙坚定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是实施犯罪的骨干。而朱明国则是该团伙敢于罔顾法纪为所欲为的权力依靠。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幌子,有省纪委书记的签字,试问谁敢阻挡邓海光处理刘师向处理鑫龙公司?打着“处置国有资产”和“维稳”借口,有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签字出警,试问谁敢阻挡梁毅民侵占几家民营企业?&&&&<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3449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作为“6.23专案组”组长的廖锋所到之处更是所向披靡。廖锋组织了十几个部门集体参与抢劫:茂名中院出台枉法查封裁定将我们的资产交给国资委,公安局出警控制我们的码头库区让茂名港集团接管、经营我们的业务;工商局把我们的营业执照违法另发给茂名港集团;茂名公检法系统更是共同操办冤案,把我们敢于维权的股东和员工12人诬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监狱。&&&&抢劫得手后,不但我们的所有业务被接管、账款被侵吞,梁毅民、李红军更是将抢劫我们的资产用来进行金融诈骗,以茂名港名义发行中期票据融资5亿元;更离谱的是,这样的犯罪行为竟然成为梁毅民、李红军等人的辉煌政绩和政治资本。&&&&四、原经贸局副局长被双开是廖锋办的假案,揭开真相是邓海光团伙的梦魇。&&&&邓海光、梁毅民两任市委书记之所以前赴后继地践踏法律,无视高院判决,穷尽一切手段一定要“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除了时任政府可以获取巨额资产和业务收入解决实际财政困境、凭空得到骄人政绩外,更重要的是要掩盖过往所操办的假案,掩盖过往违法事实,以保全各自的官位。&&&&邓海光和廖锋双规、双开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贸局局长刘师向是彻头彻尾的假案。刘师向被双规、双开后也没因所谓的“侵吞国有资产”被起诉。因为各种政府文件、公司文件、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均证明:鑫龙公司没有国有资本金,根本没有所谓的“国有股权”。侵吞国有资产无从谈起。&&&&<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0006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一旦“保护国有资产”的骗局被揭开,过去的假案必然被公之于众,邓海光团伙的违法事实必然会收到追究。这将涉及了多少人的乌纱帽?而邓海光团伙显然不会让这一幕发生。&&&&2013年,邓海光已经由原茂名市委书记升任广东省副省长,梁毅民由原市长升任市委书记,廖锋也由原纪委书记升任市委副书记。背后的权力依靠朱明国更是高居广东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一职。邓海光团伙硬是凭借膨胀的权力,不惜穷尽一切手段将假案错案进行到底。&&&&五、滥用公权力辟谣、检察长张毅敏包庇犯罪,是邓海光团伙欺上瞒下的法宝。&&&&面对我们不断的举报,该团伙一方面不断雇人删除我们在各大网站的举报帖子,一方面自己为自己辟谣来对抗组织调查:&&&&日,该团伙纂改省高院128号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地虚构鑫龙公司和抢劫我们而来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以国资委名义在茂名政府网和各网站刊登《茂名市依法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一文,自己为自己“辟谣”。&&&&<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929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日,该团伙召开记者招待会后,在《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上毫无依据的称“隆港公司是鑫龙公司旗下的国有公司”,企图蒙混过关,掩盖抢劫隆港公司资产、霸占经营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事实;掩盖梁志基等12人保护自己公司的财产反而被抓捕、诬陷、判刑的真相。&&&&<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5552.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同时,检察长张毅敏更是在茂名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城市后,仍然不肯纠正错误,继续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对于我们在茂名市检察院对明显违法的法官和工商局长的举报和控告,检察长张毅敏一律以“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为由,将犯罪分子包庇。&&&&<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3636.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张毅敏包庇枉法裁判、查封我们资产的法官吴东明、黄鸿恩和违法另发我们工商执照的工商局长陈德敬,坚决不对我们所举报的明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最高检察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曹建明检察长“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行使”的要求顾若罔闻,坚决包庇犯罪,以司法腐败服务权利腐败,直接导致茂名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瘫痪,让我们根本无法循正常的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我们的请求:&&&&直至现在,我们被抢走的财产依旧被该团伙霸占经营,被诬陷判刑的股东和员工仍然被关在狱中。尽管我们掌握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尽管我们一直在法院申诉、在四处投诉举报,但在该团伙及其爪牙的操控之下,这起重大的案件还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和解决。&&&&目前,朱明国、梁毅民已被调查,原因尚未公布。但其余的团伙成员仍然逍遥法外,甚至一手遮天,阻碍我们依法维权。为此我们强烈地请求:&&&&1、中纪委、最高院、最高检以及相关部门依法立案、严肃查处邓海光及其团伙侵害我们五家公司和迫害我们股东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2、纠正茂名市公、检、法所办的冤假错案。还我们股东和员工12人自由。&&&&3、责成茂名港集团和茂名市国资委归还本属于我们的财产。&&&&附:《2007年至今,邓海光、廖锋、陈克及其团伙侵害五家民营企业的20项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联系代表:李明军&&&&联系手机:&&&&联系邮箱:&&&&&&&&电 话:&&&&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 5梯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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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至今,邓海光、廖锋、陈克及其团伙侵害五家民营企业的20项主要违法违纪事实&&&&一、捏造所谓“原市经贸局副局长、鑫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师向涉嫌侵吞国有资产违法违纪事实”。&&&&2007年9月,邓海光、廖锋捏造“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取得时任省纪委书记朱明国签字。构陷原市经贸局副局长、鑫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师向“侵吞国有资产”,将其“双规”,要求其交无条件移交鑫龙公司股权。为达到其霸占鑫龙公司的目的,双规期长达3个月,开支了经费70万元。&&&&二、成立工作小组强行霸占鑫龙公司。&&&&2008年1月,邓海光、廖锋以茂名市政府名义,成立丁德亮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强行霸占鑫龙公司。&&&&廖锋以纪委办案为名,违法收缴了鑫龙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并交给国资委主任丁德亮使用。导致了鑫龙公司停产六年多,导致鑫龙公司近百员工社保被断交四年。&&&&将公司霸占后,邓海光、廖锋等非法开支800多万元公司资金;强行霸占公司小汽车一台。&&&&三、滥用职权制造假案,拘留、逮捕企业负责人。&&&&2008年1月,廖锋、陈克指使茂名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涉嫌销毁财务帐册罪”,拘留鑫龙公司财务负责人黎健。2008年7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2月,廖锋、陈克指使茂名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逮捕没有国有成份的鑫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师向。2009年8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6月,廖锋、陈克指使茂名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涉嫌销毁财务帐册”为由,超期羁押鑫龙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德武7日。&&&&2008年6月,廖锋、陈克要求中油王港公司将公司公章等相关文件移交公安局。中油王港公司董事长梁荣仔拒绝其非法要求,茂名市公安局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梁荣仔15日。&&&&四、为霸占资产制造虚假恶意民事诉讼,操控茂名中院枉法裁判。&&&&邓海光、廖锋向省高院提起再审鑫龙公司股权纠纷案,并以国资公司为第三人提出请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将鑫龙公司交其营运”,并通过省纪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亲自出面干预司法。&&&&日,在邓海光、廖锋操控茂名中院枉法裁判,作出(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00001号判决。判决第一判项违背基本事实和“谁出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判定“确认第三人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89.2%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该国有资产由第三人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将鑫龙公司判给没有出资、不是股东的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五、以“大肆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为由双开刘师向。&&&&2011年2月,邓海光、廖锋违反纪委办案程序,凭着茂名中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以刘师向“大肆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为由,在省纪委不同意的情况下等,直接登报将其双开。&&&&双开刘师向后,以茂名市纪委名义杜撰《茂名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查明》一文为其团伙正名。文中毫无法律依据的把从来没有国有资本金的鑫龙公司捏造为国有公司;把鑫龙公司依据《公司法》任命的原法定代表人刘师向捏造为政府任命;把鑫龙公司取得的130万财政补助和2000万国债资金企业贷款捏造为国有投资;从而捏造“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六、以市政府和纪委名义干预省高院终审,但恶意诉讼最终失败。&&&&2011年5月,邓海光、梁毅民以市政府和纪委名义,以刘师向“侵吞国有资产”已被“双开”为由,直接干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常审理鑫龙公司股权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省纪委领导也同时出面干预。&&&&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终审判决,该判决书回避了股东是否出资这一确权的关键问题,没有确定鑫龙公司产权归属;但该判决第二判项撤销了【(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第00001号】判决第一判项,即撤销茂名中院“认定鑫龙公司89.2%是国有资产并交茂名国资公司运营”这一判项;驳回了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确认鑫龙公司是国有资产和交由其营运的二项诉讼请求。该团伙的恶意诉讼行动宣告失败。&&&&七、为圆“保护国有资产”的谎,成立“4.12专案组”继续抓人。&&&&2012年4月,邓海光通过财政拨款经费,成立以陈克为组长的“4.12专案组”,再次针对刘师向罗织罪名,并要求“快捕快判”。刘师向被再次以“涉嫌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为由立案网上追逃。&&&&2012年5月,陈克派人重复以“涉嫌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为由拘留隆港公司股东梁志基。2013年2月,梁志基在被非法羁押9个月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梁志基已获得国家赔偿。&&&&2013年1月,陈克再次重复以“涉嫌销毁鑫龙公司财务帐册”为由拘留梁祺盛,并反复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羁押近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八、成立“6.23专案组”,滥用警力抢劫。&&&&日,邓海光、梁毅民团伙违背省高院判决,滥用职权成立“6.23专案组”,制定“强行接管”方案,直接抢劫我们五家公司过十亿的资产。&&&&“6.23专案组”由市国资委主任丁德亮牵头、廖锋任组长,成员包括由陈克领导的市公安局、林建辉领导的茂名中院、张毅敏领导的检察院、陈德敬领导的工商局,杨润贵和胡军领导的滨海新区茂名港集团等十多个部门。并得到时任省政法委书记朱明国签字,假借“维稳”为由,安排警力近千人进行抢劫。&&&&九、枉法诉前保全,将资产查封交给市国资委。&&&&日,林建辉指使法官吴东明、黄鸿恩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两份诉前保全裁定。&&&&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在申请人茂名国资委不可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作出裁定,以诉前财产保全名义,直接将包括我们五家公司在内的七家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和企业账户进行查封并交由申请人茂名国资委保管。&&&&查封后,申请人也没有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茂名中院于日和7月22日,作出【(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2号】解除查封裁定。既不起诉,资产也解封了,但法官吴东明、黄鸿恩却拒绝将查封隆港公司资产按照查封清单交还给我们,反而由茂名港集团继续霸占经营。&&&&查封期间,林建辉还指使茂名中院工作人员将隆港公司位于市区的办公室洗劫一空。办公室门锁被破坏,保险柜被破坏性撬开,里面存放的公司文件、财务档案、财务印鉴和现金20多万元被窃取。&&&&十、滥用警力抢劫资产、滥用警力值守码头库区霸占资产。&&&&日7时,廖锋、陈克带领公安、检查、法院、特警、武警及其他身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武装人员近千人,车辆200余台的队伍,以“诉前财产保全”为由,对我们码头库区过十亿元的资产进行“强行接管”。&&&&廖锋、陈克带领队伍强行闯入隆港公司库区生产厂区,断开生产安全视频监控;以每三人控制一名员工的方式进行清场;禁止与外界联系,将在场所有的隆港公司员工拘禁在公司会议室长达9小时;一一搜身,收缴手机,逐一笔录,然后驱离库区。&&&&“强行接管”我们的码头库区后,胡军以茂名港集团名义承接了中油王港公司、隆港公司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务,并由陈克安排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务公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司保安人员在值班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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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刊登虚假遗失声明,伪造印章和公司文件,违法另发工商执照。&&&&“强行接管”后,茂名中院和公安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罪动用技术手段将隆港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德武强行带走近3小时,穷尽恐吓,要求其交待公司执照及印鉴去处,但未达到目的。&&&&日,廖锋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要求《茂名日报》A5版登虚假“遗失声明”,声称能源公司、鑫龙公司、氨纶公司、中油王港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丢失作废。&&&&对此,我们已向公安局及茂名工商局递交我们公司及股东并未丢失公章印鉴的“声明”备案。但陈克任然指令茂名市公安局私刻了以上四家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并伪造了公司文件。&&&&日至11日,陈德敬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在我们公司和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氨纶公司、能源公司的营业执照违法另发给胡军。&&&&其中,氨纶公司和鑫龙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进入清算阶段;鑫龙公司是唯一出资人的能源公司营业执照也早已被吊销。&&&&陈德敬同时还将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氨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东、股份结构和法定代表人违法变更,将三如公司、隆港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非法转移并在投资者名单中除名;从而将控告人氨纶公司、鑫龙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经营权夺走。&&&&以上工商执照被违法另发、股权被非法转移的行为,竟然就发生在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诉前保全查封期内。&&&&十二、滥用职权出台政府文件,在查封期间非法划转股权。&&&&日,邓海光、梁毅民、杨润贵违背省高院判决,滥用职权出台【茂府办[2012]59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9月底前将鑫龙公司资产注入茂名港集团,以完成筹建茂名港集团的政治任务。&&&&日,该团伙凭上述文件和丁德亮出台的【茂国资[2013]60号】文件,将鑫龙公司无偿划转至茂名港集团。胡军同时还对中油王港公司实施控制。&&&&丁德亮领导的茂名市国资委违反高院判决处置,直接处置鑫龙公司资产,毫无法律依据地以一纸文件把不是国有公司的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划给”茂名港集团。这样荒唐的事情同样是发生在茂名中院【(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诉前保全查封期内。&&&&另外,胡军对以上资产和公司实施控制后,一并接管了我们的业务。更通过冒用公章、偷开增值税发票、偷用单据等手段,非法收取了本属于隆港公司的应收账款223万元。&&&&十三、解封后再次滥用警力近千人抢劫资产。&&&&日,隆港公司根据【(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解封裁定,按照隆港公司资产查封清单,自行组织员工依法回收了已解封的财产,并劝离了被控告人陈克安排在库区把守的民警邹光朝等人。&&&&而邹光朝出到库区大门外后,开始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其团伙调集人马。同日10时许,码头库区已被廖锋、陈克组织的清障车、防暴车、装甲车、警车、消防车、执法快艇等装备近千警力从海路陆路包围。&&&&为避免冲突,隆港公司工作人员一再向公安局出示法院的解封文书,表明自己回收和管理自己财产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并告知公安人员:库区财产的查封、解封是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范围,望公安机关不要无端干预民事纠纷。&&&&但到场的公安、法院相关人员仍然要求隆港公司无条件撤出库区。作出解封裁定的法官吴东明、黄鸿恩更是作为代表,进入到库区与隆港公司工作人员“谈判”要求隆港公司离开库区,不要搞事。&&&&隆港公司明确表示“如果公安或法院提供合法的书面要求或者的理由,隆港公司愿意撤出库区。否则公安人员无权到场要求隆港公司离开自己的库区,隆港公司将保证安全生产,任何人有任何争议都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同日15时许,但陈克却下令强抢。清障装甲车撞向库区大门,队伍强行冲进库区,大肆抓捕,并使用警棍殴打从未反抗隆港公司员工,再次将暴力将资产抢走。&&&&十四、制造虚假“爆炸案”,诬陷维权的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日15时,陈克安排邹光朝做假口供,把其非法侵入库区抢劫资产、抓捕资产所有者和维权者的犯罪事实捏造成梁志基等人到国资委的下属国有企业搞爆炸,诬陷被抓捕的梁志基等12人“涉嫌爆炸罪”。&&&&邹光朝做口供谎称其报案理由是“梁志基等人实施爆炸,我前来报案”。但根据电白县公安分局指挥中心《110警情信息表》记录,其报案原因和后来的出警理由为:“村民聚众闹事”。&&&&同时,办案单位还对梁志基等人采取刑讯逼供,剥夺律师会见权等措施,获取屈打成招的笔录。&&&&日,信宜公安局作出了【[2013] 第S00001号】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竟然篡改省高院判决称:“2011年9月,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鑫龙公司中89.2%是国有资产,可由国资委营运”。&&&&该意见书还罔顾法律和事实称:“国资委依法院的查封接管鑫龙公司等六家公司资产”;“梁志基等人已被我们解雇”。&&&&十五、徇私枉法,将检察院变成操办假案的工具。&&&&作为“6.23专案组”成员之一的张毅敏检察长,却对以上种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视为不见,不但没有依法履行其检察监督的职责,反而参与在其中。在其操控下,检察院对梁志基等12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使明知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日,信宜检察院作出【信检公诉刑诉 [ 2014 ] 34号】起诉书。该书刻意隐匿省高院判决驳回了国资委诉讼请求,撤销了“确认鑫龙公司资产89.2%是国有资产,该国有资产交由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判定国资委不可直接处分对鑫龙公司资产的内容。&&&&该起诉书不提“强行接管”鑫龙公司和相关企业有什么法律依据;不提国资委凭什么霸占既不起诉、又已解封的资产;不提公安局凭什么到场要求隆港公司人员撤离。反而称国资委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称梁志基等人不肯撤离、要引爆油库;称公安机关是果断处置。起诉梁志基等12人“涉嫌爆炸罪”。&&&&十六、廖锋、陈克等是抢劫者和危害公共安全者,却被法院包庇。&&&&.日,隆港公司回收资产后,为了防止公司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在警力聚集期间,梁志基等利用库区内存放的气瓶、报警器等设施,在远离油气库且超出安全范围16倍距离的库区大门处设置了障碍。陈克罔顾库区安全,下令用装甲车冲往库区大门时,隆港公司工作人员向库区门外投掷了几个汽油瓶和火把,但明显没能阻止其撞入。&&&&陈克罔顾安全,下令用装甲车撞击库区大门强行闯入库区,气瓶在其撞击的情况下有可能引起爆裂导致爆炸,其撞击行为也是导致煤气瓶爆炸的唯一可能性。尽管大门距离油气库800多米,即使爆炸也无法危及油气库,但一旦爆炸却会危害到150米范围内的公安人员、隆港公司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装甲车冲撞大门,也可能危害到在大门处来不及躲避的隆港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并已破坏了隆港库区的自动门设备。&&&&信宜法院片面地将梁志基等人到隆港公司库区依法回收已解封资产恢复生产的行为认定为强行接管国资委申请解封的中油王港库区。隐匿了“6.23专案组”没有法律依据“强行接管”财产的抢劫行为;隐匿了公安人员到场非法要求隆港公司撤离和二次强闯库区的抢劫行为;隐匿了邹光朝作假口供的犯罪行为;隐匿了除公安人员强行进入外,没有在库区大门内发生煤气瓶爆炸等危险的可能性的事实;隐匿了梁志基等人的行为在客观技术上、物理定律上不可能危害到库区油气库安全的事实。&&&&十七、抢劫者审判被抢者,“爆炸罪”不成立照样换个罪名判刑。&&&&日,信宜法院作出【( 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5 0号】一审判决。&&&&尽管主审法官认定梁志基等人“主观上并没有爆炸气库、油库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爆炸气库、油库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但在梁毅民、廖锋、林建辉团伙的操控下,审判委员会却仍然以梁志基等人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由,将12人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六至一年不等。&&&&在梁毅民、廖锋、林建辉团伙的操控下,信宜法院包庇了其团伙,对省高院的判决是什么;到底资产是谁的;公安人员强行撞入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和事实不予审查、刻意回避;反而直接采信了丁德亮毫无法律依据、捏造事实作出的《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情况》一文为证据和办案依据。&&&&对梁志基等提出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完整询问录音录像,信宜法院却以“梁志基等人已经并签名和盖指模确认”;“虽然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条件所限侦查机关没有制作全程录音录像”为由,采信了办案单位违法《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刑讯逼供和诱供得来的口供。&&&&日,作为参与抢劫资产的“6.23专案组”成员之一,茂名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梁志基等敢于维权的人被长期关进监狱。我们的资产也被梁毅民、李红军的团伙长期霸占、经营至今。&&&&十八、滥用职权霸占资产经营,骗取政绩,进行金融诈骗。&&&&日接管起,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胡军是在经营证照、手续,特别是相关许可证不齐全的情况下,霸占隆港公司资产进行非法经营。并且陈克一直安排警力值守。&&&&直至日,胡军、杨润贵才以滨海新区管委会名义发【茂滨海请[2013]53号】文件,请求政府“协调隆港公司配合完成资产权属的变更和界定”;“协调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对相关罚款、费用予以减免,加快证照补办进度”;“出台政策、划拨经费遣散多次上访的隆港公司员工”。&&&&随后李红军、杨润贵等操控市政府各部门为其广开绿灯,办理了经营证照、手续,特别是相关许可证,并且对其进行高额财政补贴。&&&&2014年5月和9月,梁毅民、李红军、杨润贵、胡军的团伙将手伸向融资渠道,成功用我们的资产发行中期票据,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该团伙在其募集说明书里伪造数据,虚构事实:把鑫龙公司和中油王港公司捏造为茂名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把霸占我们的资产捏造为茂名港集团所有;伪造鑫龙公司营收数据;虚构鑫龙公司吞吐量数据;刻意隐瞒其团伙抢劫资产霸占经营的犯罪事实和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十九、欺上瞒下,滥用公权力辟谣,对抗组织调查。&&&&日,该团伙纂改省高院128号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地虚构鑫龙公司和抢劫我们而来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以国资委名义在茂名政府网和各网站刊登《茂名市依法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况》一文,自己为自己“辟谣”。编造各种过时的荒唐的借口,毫无法律依据的把我们五家公司捏造为国有资产,把滥用职权抢劫民企资产称为“依法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把我们的举报称为“造谣攻击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同志”。&&&&日,该团伙在《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上的报道上,毫无依据的称“隆港公司是鑫龙公司旗下的国有公司”,“梁志基制造爆炸危害化工仓库,公安机关及时处置,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梁毅民及其团伙企图利用各种媒体辟谣来蒙混过关,掩盖抢劫隆港公司资产、霸占经营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事实;掩盖梁志基等12人保护自己公司的财产反而被抓捕、诬陷、判刑的真相。同时,也不断雇人删除我们的举报帖子。&&&&二十、坚持以司法腐败来包庇犯罪,阻碍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日,我们依法向茂名市检察院控告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东明、黄鸿恩和茂名市工商局长陈德敬。要求检察院立案查处吴东明、黄鸿恩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我们巨额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要求立案查处陈德敬滥用职权,违法另发我们的工商执照和非法转移我们股权和财产的犯罪行为。&&&&日,超期19天后,张毅敏才让检察院答复我们:“经查没有发现吴东明、黄鸿恩、陈德敬在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一案中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张毅敏对明显的犯罪事实坚决不立案。故意放纵、包庇、维护违法官员,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有案不立、有案不查。让“依法治国”在茂名这个司法改革试点城市无路可走!是严重的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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